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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到自己親人家都擋不住施暴了安置到非親非故的家庭會有效?相較於這麼認真給出不予輕判的理由其他真的該死的想盡辦法要“可教化“才讓人覺得諷刺
贊同您的說法
我也是這麼覺得,安置有屁用那躲親人家早就沒事了
親人家大概都知道,庇護場所應該是不可能透露給施暴人的
@@比克古 問題是能躲一輩子嗎?一個長期家暴甚至不惜追到別人家抓人的人,你拿什麼保證不會哪天失手把你打死?住在庇護所你每天出門一樣要提心吊膽的怕遇到家暴者,對已經有心理創傷的人而言,只要加害者存在恐懼就不會消失,正常法律行為基本上是就不了被害者了,除了殺掉加害者,找幾個人把加害者打到不敢出門或許會是更溫和的辦法。
6:34 怎麼覺得有點在帶廢死的風向?沒有人理所當然覺得殺人唯一死刑現在是不管怎麼殺人都不會死刑當街斬首小朋友,無期徒期(最高可關40年,25年申請假釋)臺鐵嘉義車站刺警命案,一審居然是無罪,判決35天後,警察爸爸胃出血,我覺得是被法官氣死的二審改判17年,能關多久?更別提酒駕殺人的,緩刑的更多現在大家不滿的不是這種被家暴的兇手沒被判死,不滿的是法官把自己當菩薩,連那種莫名其妙亂殺人的都能“可教化”怎麼到你這就舉了一個家暴殺人的例子,就要連結「理所當然覺得殺人唯一死刑」呢?那接著是不是要我們了解一下鄭捷的一生,其實他隨機殺人情有可原,是社會又又又推了一把所以應該要可教化一下,至於被殺的....,人權是活著的人的權利,死了的就委曲一下?
剛好你回覆的跟我想回覆的完全一樣只好按讚了
不過這風向真的帶得完全反效果馬上就被識破,邏輯能力堪慮啊...
和我想的一樣~有多少人認為"殺人者要完全死刑的",當然要看事件本身論定。律師這樣的說法似乎是說贊同死刑的人都持著"殺人者完全死刑"的看法。但大家更多抗議的廢死是"有些殺人行為根本不可原諒,被殺者並未對凶手進行過任何情事的傷害,但卻被殺害",這類明顯可見問題出在加害者身上的情事,卻被輕判或無罪,才是大家主要所垢病的。而像被家暴者對家暴者的殺害事件多數人都能理解情有可原,並不認為一定罪該致死好嗎~
表面看似公正,實際上想利用這可憐的婦人,給可惡的加害者脫罪,與詐騙集團律師有何差別?
我一直認為鄭捷案要另外看,直到後面一堆光怪陸離的社會案件之後我改觀了給讚
1婦人沒有為了利益而殺人,2婦人生活在家暴的陰影,3家暴通報11次代表政府沒有積極介入有效杜絕家暴
歡迎有志之士,加入社工行列,一同改變現狀,增進理想世界……
@@柱子-b6c 最後你會發現根本沒用,惡性循環,最後連社工自己身心也出現問題,多數是這樣子
謝追蹤
感謝支持😺
謝謝說明!很清楚易懂.
感謝支持😺😺
謝謝!
結論是故意誤導吧像季姓婦人或鄧如雯案說要唯一死刑的是很少數大部份是覺得要減刑民眾覺得要唯一死刑的是如鄭捷或是小燈泡的兇手這也是挺廢死者最令人討厭的地方將鄧如雯和鄭捷放在一起討論然後說反廢死的有多無知、有多野蠻法律人高高在上的態度令人作噁萬般皆下品 唯有法學高~我呸~
鄭捷殺人當初也是一堆人要幫他減刑脫罪,還有檢察官去問他是不是有什麼事由,硬是要把他的犯罪扯成社會共業。
確實是亂換概念又手法粗糙.
廢死聯盟等等要開大招了:冤獄
都現場殺人了,怎麼可能冤獄
正確
為什麼是婦人要去庇護地,而不是加害者強制隔離呢?
可以啊,那婦人就必須提出刑事上的告訴,若是判有期徒刑就是加害者強制隔離了,不然就是要申請保護令
這起案子真正該檢討的是家暴防治措施吧?被家暴11次是紀錄上的,那加上黑數呢 ?
沒辦法從根本上阻止家暴行為是很大的問題,都11次了還是沒能嚇阻
社工完全不夠。
家暴不是單純的陌生人糾紛,只用拳頭來區分誰對誰錯只能解決一時的問題,根本上無法解決
家暴最大的問題是受害者意願,請問要是受害者完全依賴加害者的經濟來源,受害者就算被家暴一百次是不是也只能吞下去?我覺得更重要的事讓受害者了解到訴訟離婚可以怎麼樣多拿錢保障自己比較有效(不過這又會促使某些賤人設計另一半騙扶養費的社會問題…)這種例子在老一輩屢見不鮮
基本上受害者有通報 就不會有黑數 受害者和知情的要勇於檢舉。
其實國民法官最大的問題在於,是三名職業法官加上六名國民法官,先從是否有罪,死刑或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幾年來經過一層又一層的投票,再以有期徒刑幾年的全均值量比下去平均再輕量化(在補充裡),而死刑需過全數票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要全部的國民法官加上至少一位的職業法官同意才有可能有死刑的結論(7票才大於),而無期徙刑也需要過半數(5票才大於),在這種規則下,你說死刑或無期的機率高嗎?至於很多人說懂不懂法律的問題,其實是沒根本的去了解從開庭到案件結束當中的過程,其實法律與條文這些東西的重要性和比重真的沒這麼高,簡單來說啦,只要三名全是職業恐龍法官,想要判決死刑也是門都沒有的事,而有期徒刑就更可笑了,就算全數的國民法官投十年有期徒刑好了,只要有一、兩位恐龍投四或六年,整個均數被下拉,結果會差很多嗎?補充:因為現在台灣的法律有條刑期經量化原則,不論是否有國民法官的存在,所判的有期徒刑不是以所有法官投票的平均數直接做最終結果,而是投完票的整個數字先拉平均數,再以這個數的最輕量化來當有期徒刑的最終數字(比方3到5之間取3,8到10之間取8),更別提有期徒刑的上限規定,所以當影片這位律師提出這些論點時,其實只是在說明你根本不懂也不清楚國民法官法與職業法官在判刑當中一些規則與規定而影片中這個案件,由於法官們投票都是秘密與不計名投票(投票以蓋章方式,統計結果出來就是往碎紙機塞,所以你也不知道誰是誰,怎麼投),所以均數高或低就一定是國民法官的問題?還是職業法官問題根本不得而知,如果輕量化有期徒刑原則不改,我只能說我們司法真的型同虛設,國民法官法也是做做場面而已
有意義啊!替那些法匠的判決背書,然後法界就可以理所當然的講“看啊!不是沒差別~哈哈“
你有去了解國民法官給予的量刑是多少嗎?
@@黃道明-n7t 目前國民法官法都是以重型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才有加入陪審的機制,所以你的問題在哪?還有一件事,上面的文章我也解釋的非常清楚,所以我到底了不了解整個的機制、制度與過程我想明眼人都看的出來
你都覺得司法形成虛設,何必守法
@@黃道明-n7t 法、理、治、輪理、道德......很多條文或是思想、教育都是以人為根本為出發點,憲法,刑法種種法條都是經過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在修改,這才是自由民主的立法精神,也能因應時代的變化,人文的進步,沒有完美的法條,為達成社會的安定與守法的秩序,經由人們反覆修改,創於人,立於本。我上列的種種留言,指出就單現在國民法官法當中一些和過去職業法官判決中為何會出現大約雷同的結果,而是你自己的思緒不清楚,邏輯不清悉,也完全不懂所有的程序,只會以偏蓋全,這篇也是我對你最後的回覆,和偏激、沒文化沒知識的人討論,是得不到任何結果的
不該唯一死刑跟不該有死刑是兩回事吧= =
殺害家暴者: 不予量刑隨機殺人: 有教化可能
不知名網友:法盲言論
沒人會想去住到非親非故的人家裡,可能不想造成別人困擾(家暴者追到別人家進行破壞),也可能是不想被一直被憐憫被關注,有一種丟臉的感覺(即使錯不在她也不由自主的"反省"QQ),她已經盡她最大努力在避開施暴者了,不能因為她不想住到別人家就說她"不夠積極"使用社會資源
但是社福機構不會去考慮那麼多,反正他們這些機構認為「我已經照SOP做到本分了」
這跟社福人力不足也有一定關係😢
沒錯,為什麼是受害者要離開而不是加害者
我是覺得民眾要有點法律素養不然頂多也只是跟著附和法官的論點
@@qwe4281 國民法官制 可能要找司法院的祭天喔
@@qwe4281但篩選的時候還是會把一些不具備思考能力跟立場過於偏激的民眾篩掉,不然每個案件都唯一死刑就好了。
@@qwe4281 檢察官 律師在法庭上有一定的權威 容易帶風向沒有自己主見和觀點的人通常是盲從的況且不懂的人都很茫然
其實國民法官很難真正成行的最大原因是人民對律法的質疑性導致的不信任,其因有二;一,刑法律量刑太輕,大家已經很明顯感受到法律無感的因果。二,這套國民法官有一半是借鑑其他國家的法治歷史,但法律系統跟很難真正跟人民系統做匹配,所以到現在推行了一陣子還是無感…
笑死 試問躲去政府提供的庇戶所真的有用?總有要回歸故鄉的時候何況又有小孩子,難道拋下孩子自己一人躲起來?法官用沒使用該項社會資源是如此的可笑,拋開人性只用理性而言無法平衡罪責,試問被長期毆打無法脫離與反抗的人選擇在睡夢中殺死家暴者,這是安全且可靠的方式,那為何走到這一步呢?有人在過程中「真正」幫上忙了嗎?家暴的惡魔仍舊存在自己與孩子都可能是被傷害的弱者時,外人幫不上忙極致的人性課題就出現了。 外人就是屁~等幫上忙的時候都是悲劇發生的結尾了
不過婦人用的理由是「不想住別人家」而不是「不想拋下孩子」你是不是把被告腦補得太偉大了?在睡夢中把人殺掉當然安全可靠,所以才叫做「預謀殺人」啊!判比較重很正常啊!考量「因為預謀對犯人比較安全」而輕判的法官,才是腦袋壞掉的恐龍法官吧?你到底把法律當什麼啊!
@@darrin1700 未經他人苦....要是沒有家暴 會想要殺人嗎??? 當然法官想要維護法律的公正 只好犧牲他人了....希望你以後不會是被犧牲的那位
@@五和廢言 既然是 "維護法律的公正",那就是罪有應得,何來 "犧牲" 之說 ?懷有其他目的枉法重判才叫犧牲吧 ?
@@youalbert1900 哈!!! 法律!!! 你可以認知 但是絕不能相信|!!! 法律這玩意 為何發明出來?? 就是頂層人士用來管理中下層的老百姓....你竟然會去相信 這玩意!!! 我該說啥??? 自認 奴才???ps: 為啥 在台灣 詐騙罪那麼輕!!! 這下你該知道了吧!!!
@@darrin1700 如果孩子能跟著去庇護所那當然是我想太多,如果不行孩子就容易成為情緒轉移的受氣包,不想住別人家有很多考量,總有結束回到原本的家的時候,該怎麼面對原本的家暴者?怎麼面對周遭關心的鄰居的社會壓力?預謀殺人是嚴重的罪,但與其每天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傷害,選擇一離婚(程序冗長對方可能在過程中報復)選擇二自殺(不管了解脫)選擇三殺死家暴者(解決問題的人),如果法律這個外部強制力能終止家暴的再發生會有人選擇這麼極端的選擇嗎?沒錯選擇三奪走他人生命需要重判,那在之前給予長時間精神傷害與肢體上害的家暴者有給予足夠的罪責,讓他知道不能家暴嗎?因難以舉證通常只予以保護令禁止接近受害人,所以還是活在被報復的恐懼中,若是法律能免除掉無時無刻的恐懼,給予對方不再傷害的機會,那麼我敬重法律,可實際上不行所以我覺得荒唐。對我而言沒有經歷過精神折磨或是肢體暴力的人論述,通常總是有種不切實際的晃謬感,以為自己很客觀理智但親自遇到類似的事情卻有與過往不一樣的決策,這讓我覺得很微妙
統計只看平均是沒有用的,看平均要附帶標準差,要不然就會發生我和郭台銘平均薪資一樣失真
😂😂😂,不知道為什麼每次看到平均都很火大,尤其是平均薪資
記者只會做偏頗報導,人民又不會去查證高度相信新聞報導,當然會越來越弱智...
其實我覺得臺灣不論是在各行各業還是各個事件最大的問題是不透明然而很多是確實有他的專業性導致一般人理解困難反而容易被帶風向或許最好的解決方式大概是花時間去加強人民的學識吧
恩....偏偏不懂的人民也不會選出在乎加強人民學識的政務官
不是,說不是緊急的時候殺??緊急的時候他打我我還能反殺嗎.....當然是趁他不省人事才打得贏阿。通報11次結果也沒啥幫助,還衝到妹妹家,那我申請這個資源會有用處嗎???
[市民觀點]這邊我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法院組成:職業法官3人+業餘法官(國民法官6人),得選任備位1~4人。國民法官積極資格 :1. 滿23歲、有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2.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3.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3個正式法官,可不是擺著好看而已,想要有罪的認證,光靠國民法官6票不夠喔,是少要有一位正式法官投下贊成票,才有效力。如此說來,最後還是法官在判啊,國民法官有什麼用?]哈哈哈....可笑又悲哀當有趣的司法改革...[順便說一下]:1.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收賄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賄罪。候選國民法官準受賄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2.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官行賄罪。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賄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3.對國民法官等犯罪時之加重處罰規定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或為一定職務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其職務行使而對其或其親屬實行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國民法官等之洩密罪:[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2] 候選國民法官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只是花瓶啦...可笑的司法改革...國民法官說穿了就只是個裝飾品,即使將罪犯判決有罪:就算6名國民法官都判有罪,也沒用,因為職業法官有"否決權",3名職業法官,只要不點頭,就不能判有罪......然後...嫌犯就可以判無罪啦...怎樣?哈哈哈....有趣的司法改革...本來國民法官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矯正法官的誤判,做出符合民意的判決,最後繞了一圈,法官還是可以否決國民法官,好比雖然人民可以罷免某市長,如果制度保留最後市長還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來否決已投票通過的罷免案...???果真如此一來,罷免就只能是兒戲.同理,看到可惡的罪犯,即使國民法官,全都義憤填膺,六個國民法官同仇敵愾,6/9等於三分之二,應該過半數了吧!沒用!法官不投有罪票,罪犯還是無罪開釋啦...超過六成的民意又能如何?
也就是說你同意就算所有經過訓練的法官都反對的情況 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犯人的刑度嗎?
@@erorange2961 這樣的問題,誤導性極強,就依以上的思路,依這個問題的題綱,問一下:也就是說,你同意就算所有經過訓練的政客都反對的情況 ,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來訂定法律的刑度嗎?依民主國家的理論來說,當然是可以,民主國家的精神就是這樣。要是你說,不行哪!人民哪懂這麼多?那就對了,那就是典型的管子牧民,王權思想,人民哪懂這麼多,那麼頒布法律,就應該是專業政客的權力,哪裡輪到什麼立法委員多事雞婆?
@@ytw501 不好意思,我想認真跟您討論.可以請您直接回答"所以你同意就算所有經過訓練的法官都反對的情況 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犯人的刑度嗎?"我是根據您的說法"國民法官說穿了就只是個裝飾品,即使將罪犯判決有罪:就算6名國民法官都判有罪,也沒用,因為職業法官有"否決權",3名職業法官,只要不點頭,就不能判有罪......然後...嫌犯就可以判無罪啦...怎樣?哈哈哈....有趣的司法改革..."來提出問題的
@@erorange2961 這是邏輯思辯的爭議,不是國文課在辯字解析,邏輯上來說,一個制度要有用,就是要有道理,邏輯正確,讓人服氣,才有可能遵守,才會有意義。今天這個所謂國民法官的問題,出在於:"對國民法官的不放心",所以才會出現:"即使六個國民法官都認為該判有罪,可是職業法官卻不贊同時,該嫌疑人仍然無罪"的不合理情況,你既然那麼不相信國民法官的能力,那麼就不應該讓這個制度存在,這是邏輯問題,而不是又要讓這個不合邏輯的制度存在,又要道德綁票,請大家"體諒制度的防呆設計"。這樣的制度,不合邏輯。只會讓人覺得很可笑...
嗯 看完兩位的觀點 非常有趣我覺得都沒問題國民法官不論他們判得正不正確法官都有反對的權利這到底是傾聽民意還是一種假正義值得深思法官有他們的專業 這個完全沒問題不過 如果法官只要有一票反對就完全不採納國民法官的判決確實不是很讓人服氣況且這還這是一審判決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到底還需要怎麼樣改進與提升真的是要大家盡量討論跟參與才有辦法從中找出問題解決
我覺得不用搞那麼多, 立個法把過去60年重刑犯判後又犯重罪的法官全部列出來, 逐一調查有無收賄或其他瀆職情事, 再多一條法案, 只要重刑達死刑標準但因任何理由不判死的法官, 在之後全部責任連坐, 法官要對自己的判決有信心, 要對重刑犯有信心, 只要他們辜負了法官的期待, 法官就是連帶拔官入獄關個幾十年, 再犯情節重大者法官連帶無期徒刑, 這樣一來台灣就會有一堆包青天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從91年來算平均的判刑有點失真這個數據,判決變輕是最近這幾年的事情,應把數據縮小到這幾年做比較國民法官有沒有量刑比較重
糟糕,你知道的太多了,律師會不高興 .....
這幾年判決有判比較輕嗎?不知道你是在哪裡看到的統計數據 (單純好奇,無質疑的意思)
若是以酒駕致死來說的話,國民法官判決出來的平均刑度是高過普通法官的
數據配到平就91年 若是配不平 抱歉80年都給你拉出來
不會比較重 因為量刑還是一般法官主導的
個人認為是不是因為主要判決還是以法官為主所以造成判決結果還是偏向以往的數據呢?
我比較好奇國中乾兄妹殺人案件(國中割頸案 乾兄妹)如果在國民法官情況會變如何?
會支持死刑的案子通常是惡意、隨機殺人還有施虐使人至死、酒駕害死一家好幾口的重大惡行像這種被家暴的案例常然是其情可憫,一次家暴等於無數次家暴,不是殺死對方就是自殺,因家暴而自殺的人少嗎? 殺死自己是多絶望,殺死對方有多恨,這是和惡意造成死亡用思覺失調來脫罪的人有差異的。現今社會連中學生都因為未成年不判刑而殺害同學,沒有嚴刑峻罰來扼止,只會讓對社會有惡意的人無所顧忌的犯案。現在執行死刑已經很少了,在廢死之前應該討論為何不能執行死刑,那些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救濟程序未終結無從執行,他們賴活著,讓司法無法執行,這才需要被討論。
其實我認為AI成熟化盡快導入在法院系統,若能取代掉法官工作或者是提供法官輔助,甚至把法官淘汰退場機制更明確化更好,這樣才能讓法官有警惕,知道工作不是穩的
4:30 提到法官認為妻子乘熟睡下去殺害, 加上沒有去緊急庇護所以減刑不多, 難道要在家暴當下有能力反殺才能減刑多一點嗎? (有能力反殺還會被家暴??)
在下認為,國民法官的重點實際上是接納不同於法理的觀點,而是加上人性去看待案件,我個人實務上很常遇到的是詐欺案件,關於車手或人頭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對一名被騙錢的被害人來說,共犯數量決定了他附帶民事起訴的共同連帶被告數量,也決定了他最終拿回財產以及賠償的可能性有多高,一名自詡寬大、只誅惡首主嫌的法官,對被害人來說是無異於二次傷害的加害人,國民法官的出現就是為求杜絕這種現象。
如果詐欺案件用上國民法官,包準人民經濟及司法量能全部崩潰。
@@嚴晨瑋 抱歉,我不是很明白其中你想表達的關聯性,如果不麻煩可以跟我說說嗎?
@@samuelxeno 確實,國民法官制定理論上可以減輕司法負擔,因為判決結果以及輿論壓力都丟出去了!速審也變得比較可行~
我認為季婦家暴殺人案側面反映一件事情:只有物理上的資源根本無濟於事家暴的議題複雜到已經不能單純地用加害人跟被害人來區分,其中盤根錯雜的關係和日漸難以消化的家庭議題,以及後來法律訴訟定奪各執己見,還有小孩財產歸屬等等一堆,受害者有苦衷,加害者也一樣有一堆苦衷,單純只是保護被害者只能解決一時,否則也不會有加害人因為敗訴,開車去撞總統府的案件了
廢死的議題其實著重在窮凶惡極的殺人犯身上,一直未執行死刑...並非像這種情有可原的兇手。畢竟臺灣是有法源依據的國家,不能單憑幾個人就能推翻,不然還要立法院、選立法委員???而國民法官可以讓人民瞭解案件審理過程,因為最終決定權還是在職業法官身上,並非一些國家的陪審制度。
所以我覺得法院不是法官的一言堂 邀請各路在不同領域上的人共同審理 同時發現 政府對於救助者的庇護 或者是補助 是不是真的符合受害者 或保護到被迫成為加害者的所需 才是重點
會不會舉例啊 國民不滿的是恐龍法官輕判那種惡劣殺人案件 你舉的那個都不是惡劣案件 應該舉那個判無期徒刑的案例去比較恐龍法官與國民法官的量刑差異我看案件類型分布那里有 強制性交殺人1案 凌虐未成年致死1案 擄人勒索致死1案 這3案都屬惡劣案件 怎不舉例這些 照我看這3件 每件都該判無期以上 如果情節嚴重的甚至都要死刑
希望喵星律師能做一集專題跟大家討論台灣歷年來的各種司法弊案,看看這些有權有勢的各級司法人員 檢察官 法官都在犯些什麼罪??
國民法官最重要的是-------道歉不能減刑
以後都由AI判決就好了! 只要是人判,不外乎都帶個人宗教情感因素! 加上一樣米養百樣人,樹大必有枯枝....😂😂😂
可以拍一集評論恐龍檢察官嗎?
還是搔不到癢處,公平與正義還是得不到伸張。照此下去,國民法官還是發揮不了甚麼作用。
殺夫案,那個老婆不是被毆打到抓狂失去理智當場拿刀殺夫,而是在老公熟睡之時動手這就是預謀殺人,也就是謀殺,謀殺至少判20年才合理,判什麼7年,被歐打被逼吃屎,一般人難以忍受的情況才有義憤殺人,這情形判7個月就好了!
原來被毆打還有暴走CD時間再順便去武器欄拿專武反殺
國民法官就是司法院的遮羞布,是刑度不公的橡皮圖章,反正只要上訴,判決刑度遲早都會被推翻。最後的決定權始終都在終審法官身上,仍然擺脫不了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情況。那一個判死刑的不被高院打槍的? 國民法官根本沒P用。
真的 6名國民法官全判死 但3名法官不同意 結果也沒死刑 最後還不是一樣 由法官決定
每次談論到關於死刑的話題的時候,我都會很好奇,為什磨人會對一件與自身幾乎毫無關聯的事產生如此大的反應,明明事情的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到自己,明明對方與自己素昧平生,卻還是會把自己帶入那個受害者的角度,想為去為對方復仇,或者,準確來說,為什麼人會有同情心、同理心? 為什麼人會有道德? 還有人為什麼會想復仇?;在野外的大多數動物,都可以毫不在意的殺掉自己的同類,就唯獨人類發展出了如此複雜的情緒系統,來阻止我們互相殘殺,究竟是什麼導致我們的祖先會需要演化出此種習性,而這種習性又是如何幫助我們的祖先在幾百萬年前的地球上存活下來,並成為地球上的優勢物種的,我很好奇,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好心人可以替我解惑一下,感謝。
人都有惻隱之心,當你看到一個人被熱水燙到自己都會心裡麻一下了,當你看到一個窮凶惡極的人對人施暴自然而然會產生共情,除非你沒人性
@@AppSu-s7fd 老兄,現在是凌晨三點,你還沒睡呀?
如果判決權由三個法官決定的話,是不是權力太大,想怎麼輕判也沒有力量去修正,去制止,歐美的陪審團制就是要把民眾的意見加入,避免法官的個人偏頗認知,如果台灣因為地小人少,不適合用陪審團制,至少有幾位國民法官的加入,可以表達社會上的觀感認知,可以看見最近刑事案件判決量刑已經加重了,真的不要面對被害人和家屬都說‘’可教化‘’,不然就帶回你家去好好的教化
殺死人判10幾年,等減刑假釋以後,沒幾年就出來了,假設判刑確定公平時是加害跟被害的平衡點,那減刑假釋時平衡被破壞,有對受害人補償嗎??
為什麼一直要唯一死刑啊 還是要給法官量刑的空間啊 忘記以前盜匪懲治條例有多智障了嗎 擄人勒贖唯一死刑 結果就是被擄的最後一定被撕票 因為放走他也不能減刑反而還會被指認
那幹嘛給有期徒刑 反正也是被關 幹嘛不撕票
@@kayabaichu2435 撕票被關的時間可不一樣了,刑度有差自然就不會想撕票。
@@kayabaichu2435唯一死刑:撕票->死刑 但被抓風險降低放人->死刑 但被抓風險提高同等罪刑下 當然選風險低的
@@kayabaichu2435 以現在來說擄人勒贖撕票基本上一定是無期徒刑(最少25年才能假釋)啊把被害人放走沒傷害他的情況 大概就10-15年(表現好刑期過半能申請假釋)被關的時間大概會差三倍 哪裡沒差了?
哈!以前大車尤其是砂石車撞到人,通常都會把人撞到死因為這樣賠很少,讓受害者活著反而賠不完,還不是一群人努力修法才改善一點點,不要老是拿這種"法官量刑的空間"當擋箭牌好嗎?
要舉唯一死刑的案例至少也找財殺或情殺事件 家暴案都想判她正當防衛了 多次家暴 政府無法阻止 只能趁對方沒攻擊力的時候解決他 正當防衛不要求防衛者必須躲避加害者
您有看過我 還記得嗎?你那時去就服當講師 我坐在最前面 您說的如何判定 讓我有更深一步 現我遇勞資糾紛 要如何聯絡您
您好,歡迎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聯繫諮詢>> lin.ee/JABSvGf
最終判決還是法官吧?
這個案例7年 覺得太重 自首+情由可緣+小孩原因 至少減兩次 社工講得很婉轉 實際情況有些人應該也能體會 所謂的"資源"有多難用 沒想到國家提供的資源 反而變成無法減刑的原因 有點諷刺 7年真的太久了 想到媽媽長年被家暴 小孩還被迫跟媽媽分開就 想想就鼻酸 這樣的家庭的小孩很難不歪 將來也變成家暴的加害者 的可能性也不低
非常同意
有沒有種讓國民法官判性侵累犯和酒駕累犯的案件
殺人案判刑的平均值又有何意義?死跟沒死是兩個絕對的意義,除以二是半死不活嗎?
司法獨立是避免監督的藉口(以升官為主的看上層辦案)跟法官自由心證(有證據沒證據都沒關係)才是亂源。這二個司法院的理由就是給法官走後門收賄的。自己去想想為何法官都判最輕刑起跳。因為有法官教育體制就是失敗的教育訓練
在模擬的期間判決就幾乎都比原審輕了實行下來如此並不意外
台灣確實需要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因為不管是檢察官、法官裡面都有很多是有錢人在養的!
分案子給國民法官是由誰負責分案,依據什麼原則?國民法官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恐龍法官,是否有針對某些有爭議的法官,由國民法官陪同審理?
最奇怪的是為麼家暴能一暴再暴??? 還能11次??? 就是判太輕啦,如果會動手打人的統統鞭刑先,看看會不會改善,判死刑的也要先鞭一鞭再執行死刑,詐欺的也鞭一鞭,社會治安肯定大大改善
說得有道理,司法破網反怪婦人不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恐龍邏輯
哼 你的觀念笑死
是該採用鞭刑政策,這屁法官拿錢不做事,社會治安敗壞,難道想卸責,只要鞭刑10下,就會變好,也不要法官判刑,很管用。試看才知道鞭刑的嚐鮮。
你這種人拿到權力 的第一件事情 就是濫權
是的,賛成修法,鞭刑侍候。
實際的決定權還是在三個法官,那六名只是來過過場的,除非五名同意且一名法官同意,才會勝過二名法官的意見,但三名法官不同意也就什麼都沒有。😂😂😂
律師問一下 國民法官案件 量刑不是由法官來量刑嗎?國民法官可以量刑嗎?
國民法官 就是法官 就是要量刑 跟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一樣 你搞錯了
量刑應該只看犯行的因果和犯罪心境,至於嫌犯未來可不可以教化不應列入考量,因為實務上有真正悔改者萬中難選一人。
殺人案可以判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到死刑,那問題來了如果你是素人法官完全沒有相關的法律背景,即使充份了解犯案內容,在不考慮減刑的情況下你會怎麼判??我想一般人大概是以幾分法來決定,例如:情有可原(10年以上~15年),不可原諒(15年或無期徒刑),罪大惡極(無期徒刑或死刑),但這樣的三分法細思之後仍有重大差異,那改成五分法呢:1.情有可原(10年),2.罪行嚴重(13年),3.不可原諒(15年),4.罪行重大(無期徒刑)5.罪大惡極(死刑),但問題在於素人法官能準確將刑度放在合理的範圍內嗎??大家可以自己試試看!!
國民法官應該要放在二三審甚至憲法法庭,不然辛苦判決被上級大恐龍推翻有個屁用😂
無法達成減刑的要件是:殺人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妳還是用了,如果妳知道殺人就是死刑,妳還會選擇殺人,那就表示妳接受被判處死刑。現在還是有死刑就那麼多殺人案,那若廢除死刑會是個什麼環境呢?
開頭說到素人法官沒有出現唯一死刑的判決,但是如果素人法官審理的案件都沒有重大惡極的殺人案,你叫素人法官如何會出現判死刑的案件,而且最後主導權可能是那三位專業法官在決定
在加重逞罰之前不如先改善監獄超收及教化問題再犯率超過六成乾脆不要關了
再犯率真的無解,監獄本來肩負著教化的功能,卻變成學更壞的場所
雖然總有法官、律師在說"可教化",但實際上這就只是空談,現實中只是單純關押並沒有專門的教化機構,大家只是在出一張嘴而已。
@@sitanrasashoola253 有好嗎?難道性侵犯的治療你完全無視喔?還有犯人刑期到了但治療沒結束繼續待的哩~
@@許少銓 這點怪在監獄頭上很奇怪,監獄應該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而非矯治受刑人的場所,尤其監所的各項資源以及人力基本上都是不足的(經費少.夜勤一次要上25小時的超長工+待遇.環境不佳導致人員流動率高,那些受刑人毆打管教人員監所的長官還會要求管理員不要懲處呢),但你有看過有議員願意增加預算嗎?因為不敢啊,誰的政見敢直接寫要擴建監獄.編列預算加強教化處遇措施?提了下次大概也不用選了
再犯率超過六成不要關,意思是要回到叢林嗎?讓好人自生自滅?
不知道作為國民法官能不能看到保護令或民法判決離婚等作為進度狀況光這樣看起來像現行制度無法保護被害人?
法官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不用負任何責任,也不用面對輿論,對於一路讀書考試成為法官的人來說,可以說是個社會白癡,這樣判出來的東西,真的不如給個在社會生活的正常人~
重點不是判多久,而是關多久!還有關的是不是外役監!
一樣是酒駕致死 肇逃 結果怎麼差這麼多?4年五個月是怎樣?去當法官的都是酒鬼嗎?
老實說現在應該就個案多討論看看過程中能不能達成當初的設計目的“國民正當法感情”與司法系統的互相理解 溝通要檢討案件的審理狀況太早了至少要累積到具有統計意義才能下結論因為16件很可能具有篩選性說不定挑出來的都是特別重大的刑案結果判決只有平均值那就等於是輕判了
國民法官是用抽的,至於怎麼抽的,那些人在被抽的範圍.....;以前權貴犯法第一審抽到不給面子的法官可以打二、三審,現在直接抽國民法官就好(就像電影中直接選擇或排除某些傾向的陪審員,自然就會得出對其有利的判決)
很不能讓人接受的是 證據確鑿該重判的輕判, 情有可原的卻重判。
1:27 在美國的一些州,連強盜罪都能判到20~30年,在新加坡偷竊能被判到7年,在台灣殺老爸只判12年!?看樣子台灣的司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說難聽些,台灣似乎不把受害者的生命當回事。只要證據充足本人倒是欣賞古代「以命抵命」的原則。對於那些惡意殺人者,還要花納稅人的錢養在監獄裏,其意義真的是教化他們嗎?我個人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六名國民法官,3個法官,怎麼決定量刑,家暴怎麼沒申請隔離。
廢死通常是理性人,反廢死通常是感性人。前者強調普遍通用的邏輯性,後者強調社會主觀的公義性。所以這本來就是沒完沒了的討論,雙方要多體會對方的意見,然後期許做出更公義的判決就好。
死刑無法阻止犯罪我認同,有規則就一定有人打破,但在廢死團體無法提出替代死刑的可靠性方案,我都是反廢死
局外人總覺得應該這樣那樣判進去之後又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我覺得這也算是一種社會教育
刑度比較不能用平均必須用數量和類型來比較才正確要不然底刑度都被拉高了
國民法官本來就不是為了符合鄉民的公平正義,而是為了提高法治教育的參與率和盡可能減少法盲關在象牙塔走不出的情況
網路上討論的判死是類似前些日的國中生殺人案,跟這種被長期家暴後殺人,本質是不同的,怎麼拿來比較其判刑多少呢?
不太對法律應該是再訂明確點不應由各別法官自由心證來量型這樣國民法官也可以簡單永照來判刑如做了什麼就罰多少,判幾年,然後編一個量刑對照表,定期修正,這樣才是最快的
要不要乾脆AI來判好了。認事用法誰都知道,但大多時候的真實案件都不像考卷題目那般明確,有時甚至是難有明確證據可供查找,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的懸案了。另,光是個公然侮辱就有n種情狀要個案考量,n種起訴、不起訴及判決結果與內容,什麼才叫“明確”?法要訂到多具體細緻才叫明確?將人“明確階級化”嗎?還是將侮辱性詞語統編成一部辭典,還要每年公投修訂是否有符合一般人對侮辱一詞之常理,比方說茶碗蒸之類的,對吧?這樣司法官才能“非常明確”地去認事用法啊!
素人的挑選條件是什麼呢?可以在做一集完整講解其中的貓膩嗎?
其實說一句實話,就算國民法官判案並不盡人意,但畢竟是多人合意產生出來的結果,不太可能會有法官私下收錢做出來的恐龍判決,因為現在台灣的法官是終生職而可能導致可能今天你讓他賭爛了,他就盼你重一點或者是有一天真的因為私底下收錢而亂判,當然,我還是願意相信台灣多數的法官都是依法審判的, 但現在重點就是 假設如果今天是你剛好遇到會收錢的法官,那真的會欲哭無淚~~~所以不管怎麼說 我還是支持國民法官審判
我比較好奇那個酒駕致死+肇逃, 為什麼有的是12年, 有的是4年5個月. 另外說個題外話, 支持詐騙罪加重處罰, 在資本社會, 沒錢幾乎等於慢性死亡.
國民法官是被甩鍋來杯責任而已吧
第一個 你不要偷渡自己想帶的風向第二個 判決是有投票權重的,而且又不記名,國民法官到底怎麼影響了判決結果,不應該是你的標題(沒有統計資料),你只挑個案出來講。第三個 UA-cam要流量,你是律師要客人要生意,可是我覺得你這樣討論國民法官,確實害意離題。
看到有人講鞭刑,鞭刑要先廢禁止酷刑公約,一些有鞭刑的國家像是新加坡、馬來西亞就沒簽。 從繼受法來講,馬新汶這都是繼承大英國協下的法規,和回教伊斯蘭法系的鞭刑不太一樣,以前有個法制史研究老師的論文,大致上看過。
誰說過的殺人唯一死刑?誰說的?我們不想要的是那種不管手段多麼殘酷,不管害死多少人,就算像鄭捷那樣砂人求死的,你還不能幫他如願,然後看著受害家屬一輩子哭泣的國度,
對於家暴受害者而言,加害者應永世隔絕之必要,防治法中的各種手段,針對加害者來說,"沒用。"一個人的"習慣"要改變,除非有極大、極大、極大的深刻教訓,否則是極難被遏制改變。
有一次玩一個跟法律判決有關的桌遊(霧中審判)我阿姨不管什麼罪都是判死刑
4:45 你忘了考量 國情不同 你說的庇護 不適合傳統社會出來的女性(違反它們的價值觀) 熟睡殺害更是正常 被打的過程中反抗 或者 殺人 有更高的機率被反殺害反抗部分可以參考國外 多國研究的姦殺案件中 反抗比起不反抗有更高的機率被殺掉
如果是我的話,婦人的犯案動機減刑降到最低,去(僻)戶所只是激怒對方,徒增被報復的風險而已(果然法官都是溫室裡出生的花朵啊...就因為有個場所不利用就是被害人的問題,優秀!),如果是酒/毒駕撞死人就是以殺人罪論處並加重刑責(第一時間扣押當事人的所有財產,不得假釋),為個人利益搶奪殺人或害人自殺的一律死刑(最晚半年內執行),現在的法官誰敢判死?判死了也只是做做樣子,誰敢執行? 現在社會 酒駕,毒犯,詐騙,殺人滿街跑,就問這些人有幾個是法官認為可教化放出來的累犯? 出來不是多殺了幾個人就是多撞死幾個人,在許多人眼中,台灣司法已經快淪為笑柄了,前段時間大法官為了廢死講那什麼鬼話,是有幾個人聽得下去? 一堆只會讀死書,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法院裡那個女神天秤上放的是什麼?是法官的薪水跟政治籌碼!!
應該公布國民法官提出的量刑跟法官做個比較看中間落差多大
被家暴和殺人應該是兩回事 有11次的家暴通報紀錄 該解決這問題的是政府公權力 第一次家暴就應該隔絕嚴懲了 不然因為被家暴而殺人可以減刑 就變成私刑了 和因為正在被家暴所以防衛殺人可以減刑 意義應該不同。
為何不做司法改革?為何不提高法律人素質為何不提高法官門檻?要拿民調做司法改革的滿意依據!?為何還要念這麼多書?為何還要修邏輯、修犯罪學?你的大學生涯中沒討論過司法改革?當時教授是這樣教你的?
被家暴還要住一起本來就很怪,現在很多人還故意惹另一半生氣然後去驗傷來告
殺人本來就沒有唯一死刑啊。比較嚴重的問題是,胡亂或恣意殺人、且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虞的還判不到死刑,才讓人覺得司法有問題。
誰願判死、判離、下黑筆?
在沒有社會高度認同前癈死,應該要有至少幾個層面的改善或配合第一個是受害者的公義及關懷,很多時候對兇手的寬容相對其對死者的無情令人憤慨,讓受害者及其家屬並社會感到死者彷如活該受害,死了就不是個人,權益人格盡失這其中尤為令人噁心的,不外可教化,有悔意,這些可以輕意假裝的表象,在減刑輕判之時可有想過對死者的不公,對遺屬之絕情,在不判死之下,應讓遺屬感到至少可告慰之刑度。第二各種減刑,除了求得受害家屬原諒,及服刑長期表現良好,其他條列化,裝哭裝後悔易於表演之情形,應趨嚴格,其實服刑時長期來看才知道是不是可教化有悔意不是嗎?而不是幾次碰面訊問其本人表述跟表演決定其可教化或具悔意。以上假例有一案兇手因細故殺人致死並逃逸,由於家屬憤其逃逸致使家人無救治之可能不原諒兇手,最後判六十年之刑,其刑期中一直表現良好,努力學習可社會化之技能及陶冶身心之學識並一直後悔殺人,長期對受害家屬關心並補償,是以減輕其刑十五年,並於服滿三十年期刑假釋出獄,出獄後安份工作,仍續補償受害家屬,雖不多但心意到了請問這樣的重判是不是較符合公義,後來的減刑及假釋受害者家屬是不是較能接受?另外有些殘忍虐殺,泯滅天良者,不判死至少像外國判個上百年以至無期徒刑,並且不能假釋,方可告慰死者及其遺屬,也可安社會之民心。
律師您好,最近有一個新聞是寵物店附條件幫鄰居修繕,但鄰居反悔不簽同意書,導致無法經營寵物店,不知道律師能不能講解一下這個事件,因為寵物店的老闆娘現在有點無措。連結m.ua-cam.com/video/X808I0OsBz4/v-deo.html&pp=ygUQ5a-154mp5bqXIOmEsOWxhQ%3D%3D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加害者的阿~怎麼會有這麼天真的想法 台灣的法律沒救啦!
廢死之中最讓人噁心的人,是除了反對死刑,還反對終生監禁。
殺人者唯一死刑是少數極端人的立場,不等於所有反廢死的人。
我其實覺得如果國民法官長期趨勢跟專業法官是幾乎同等程度的量刑, 那是否代表國民法官在這個過程中有被專業法官的參考意見左右的狀況? 如果國民法官都陷入了專業法官的思考邏輯中,那當然不會做出不同的判斷。
躲到自己親人家都擋不住施暴了
安置到非親非故的家庭會有效?
相較於這麼認真給出不予輕判的理由
其他真的該死的想盡辦法要“可教化“才讓人覺得諷刺
贊同您的說法
我也是這麼覺得,安置有屁用那躲親人家早就沒事了
親人家大概都知道,庇護場所應該是不可能透露給施暴人的
@@比克古 問題是能躲一輩子嗎?
一個長期家暴甚至不惜追到別人家抓人的人,
你拿什麼保證不會哪天失手把你打死?
住在庇護所你每天出門一樣要提心吊膽的怕遇到家暴者,
對已經有心理創傷的人而言,只要加害者存在恐懼就不會消失,
正常法律行為基本上是就不了被害者了,除了殺掉加害者,
找幾個人把加害者打到不敢出門或許會是更溫和的辦法。
6:34 怎麼覺得有點在帶廢死的風向?
沒有人理所當然覺得殺人唯一死刑
現在是不管怎麼殺人都不會死刑
當街斬首小朋友,無期徒期(最高可關40年,25年申請假釋)
臺鐵嘉義車站刺警命案,一審居然是無罪,判決35天後,警察爸爸胃出血,我覺得是被法官氣死的
二審改判17年,能關多久?
更別提酒駕殺人的,緩刑的更多
現在大家不滿的不是這種被家暴的兇手沒被判死,
不滿的是法官把自己當菩薩,連那種莫名其妙亂殺人的都能“可教化”
怎麼到你這就舉了一個家暴殺人的例子,就要連結「理所當然覺得殺人唯一死刑」呢?
那接著是不是要我們了解一下鄭捷的一生,其實他隨機殺人情有可原,是社會又又又推了一把
所以應該要可教化一下,至於被殺的....,人權是活著的人的權利,死了的就委曲一下?
剛好你回覆的跟我想回覆的完全一樣
只好按讚了
不過這風向真的帶得完全反效果馬上就被識破,邏輯能力堪慮啊...
和我想的一樣~有多少人認為"殺人者要完全死刑的",當然要看事件本身論定。律師這樣的說法似乎是說贊同死刑的人都持著"殺人者完全死刑"的看法。但大家更多抗議的廢死是"有些殺人行為根本不可原諒,被殺者並未對凶手進行過任何情事的傷害,但卻被殺害",這類明顯可見問題出在加害者身上的情事,卻被輕判或無罪,才是大家主要所垢病的。而像被家暴者對家暴者的殺害事件多數人都能理解情有可原,並不認為一定罪該致死好嗎~
表面看似公正,實際上想利用這可憐的婦人,給可惡的加害者脫罪,與詐騙集團律師有何差別?
我一直認為鄭捷案要另外看,直到後面一堆光怪陸離的社會案件之後我改觀了
給讚
1婦人沒有為了利益而殺人,2婦人生活在家暴的陰影,3家暴通報11次代表政府沒有積極介入有效杜絕家暴
歡迎有志之士,加入社工行列,一同改變現狀,增進理想世界……
@@柱子-b6c 最後你會發現根本沒用,惡性循環,最後連社工自己身心也出現問題,多數是這樣子
謝追蹤
感謝支持😺
謝謝說明!很清楚易懂.
感謝支持😺😺
謝謝!
感謝支持😺😺
結論是故意誤導吧
像季姓婦人或鄧如雯案
說要唯一死刑的是很少數
大部份是覺得要減刑
民眾覺得要唯一死刑的
是如鄭捷或是小燈泡的兇手
這也是挺廢死者最令人討厭的地方
將鄧如雯和鄭捷放在一起討論
然後說反廢死的有多無知、有多野蠻
法律人高高在上的態度令人作噁
萬般皆下品 唯有法學高~
我呸~
鄭捷殺人當初也是一堆人要幫他減刑脫罪,還有檢察官去問他是不是有什麼事由,硬是要把他的犯罪扯成社會共業。
確實是亂換概念又手法粗糙.
廢死聯盟等等要開大招了:冤獄
都現場殺人了,怎麼可能冤獄
正確
為什麼是婦人要去庇護地,而不是加害者強制隔離呢?
可以啊,那婦人就必須提出刑事上的告訴,若是判有期徒刑就是加害者強制隔離了,不然就是要申請保護令
這起案子真正該檢討的是家暴防治措施吧?
被家暴11次是紀錄上的,那加上黑數呢 ?
沒辦法從根本上阻止家暴行為是很大的問題,都11次了還是沒能嚇阻
社工完全不夠。
家暴不是單純的陌生人糾紛,只用拳頭來區分誰對誰錯只能解決一時的問題,根本上無法解決
家暴最大的問題是受害者意願,請問要是受害者完全依賴加害者的經濟來源,受害者就算被家暴一百次是不是也只能吞下去?我覺得更重要的事讓受害者了解到訴訟離婚可以怎麼樣多拿錢保障自己比較有效(不過這又會促使某些賤人設計另一半騙扶養費的社會問題…)這種例子在老一輩屢見不鮮
基本上受害者有通報 就不會有黑數 受害者和知情的要勇於檢舉。
其實國民法官最大的問題在於,是三名職業法官加上六名國民法官,先從是否有罪,死刑或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幾年來經過一層又一層的投票,再以有期徒刑幾年的全均值量比下去平均再輕量化(在補充裡),而死刑需過全數票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要全部的國民法官加上至少一位的職業法官同意才有可能有死刑的結論(7票才大於),而無期徙刑也需要過半數(5票才大於),在這種規則下,你說死刑或無期的機率高嗎?至於很多人說懂不懂法律的問題,其實是沒根本的去了解從開庭到案件結束當中的過程,其實法律與條文這些東西的重要性和比重真的沒這麼高,簡單來說啦,只要三名全是職業恐龍法官,想要判決死刑也是門都沒有的事,而有期徒刑就更可笑了,就算全數的國民法官投十年有期徒刑好了,只要有一、兩位恐龍投四或六年,整個均數被下拉,結果會差很多嗎?
補充:因為現在台灣的法律有條刑期經量化原則,不論是否有國民法官的存在,所判的有期徒刑不是以所有法官投票的平均數直接做最終結果,而是投完票的整個數字先拉平均數,再以這個數的最輕量化來當有期徒刑的最終數字(比方3到5之間取3,8到10之間取8),更別提有期徒刑的上限規定,所以當影片這位律師提出這些論點時,其實只是在說明你根本不懂也不清楚國民法官法與職業法官在判刑當中一些規則與規定
而影片中這個案件,由於法官們投票都是秘密與不計名投票(投票以蓋章方式,統計結果出來就是往碎紙機塞,所以你也不知道誰是誰,怎麼投),所以均數高或低就一定是國民法官的問題?還是職業法官問題根本不得而知,如果輕量化有期徒刑原則不改,我只能說我們司法真的型同虛設,國民法官法也是做做場面而已
有意義啊!替那些法匠的判決背書,然後法界就可以理所當然的講“看啊!不是沒差別~哈哈“
你有去了解國民法官給予的量刑是多少嗎?
@@黃道明-n7t 目前國民法官法都是以重型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才有加入陪審的機制,所以你的問題在哪?還有一件事,上面的文章我也解釋的非常清楚,所以我到底了不了解整個的機制、制度與過程我想明眼人都看的出來
你都覺得司法形成虛設,何必守法
@@黃道明-n7t 法、理、治、輪理、道德......很多條文或是思想、教育都是以人為根本為出發點,憲法,刑法種種法條都是經過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在修改,這才是自由民主的立法精神,也能因應時代的變化,人文的進步,沒有完美的法條,為達成社會的安定與守法的秩序,經由人們反覆修改,創於人,立於本。我上列的種種留言,指出就單現在國民法官法當中一些和過去職業法官判決中為何會出現大約雷同的結果,而是你自己的思緒不清楚,邏輯不清悉,也完全不懂所有的程序,只會以偏蓋全,這篇也是我對你最後的回覆,和偏激、沒文化沒知識的人討論,是得不到任何結果的
不該唯一死刑跟不該有死刑是兩回事吧= =
殺害家暴者: 不予量刑
隨機殺人: 有教化可能
不知名網友:法盲言論
沒人會想去住到非親非故的人家裡,可能不想造成別人困擾(家暴者追到別人家進行破壞),也可能是不想被一直被憐憫被關注,有一種丟臉的感覺(即使錯不在她也不由自主的"反省"QQ),她已經盡她最大努力在避開施暴者了,不能因為她不想住到別人家就說她"不夠積極"使用社會資源
但是社福機構不會去考慮那麼多,反正他們這些機構認為「我已經照SOP做到本分了」
這跟社福人力不足也有一定關係😢
沒錯,為什麼是受害者要離開而不是加害者
我是覺得民眾要有點法律素養
不然頂多也只是跟著附和法官的論點
@@qwe4281 國民法官制 可能要找司法院的祭天喔
@@qwe4281但篩選的時候還是會把一些不具備思考能力跟立場過於偏激的民眾篩掉,不然每個案件都唯一死刑就好了。
@@qwe4281
檢察官 律師在法庭上有一定的權威 容易帶風向
沒有自己主見和觀點的人通常是盲從的
況且不懂的人都很茫然
其實國民法官很難真正成行的最大原因是人民對律法的質疑性導致的不信任,其因有二;一,刑法律量刑太輕,大家已經很明顯感受到法律無感的因果。二,這套國民法官有一半是借鑑其他國家的法治歷史,但法律系統跟很難真正跟人民系統做匹配,所以到現在推行了一陣子還是無感…
笑死 試問躲去政府提供的庇戶所真的有用?總有要回歸故鄉的時候何況又有小孩子,難道拋下孩子自己一人躲起來?法官用沒使用該項社會資源是如此的可笑,拋開人性只用理性而言無法平衡罪責,試問被長期毆打無法脫離與反抗的人選擇在睡夢中殺死家暴者,這是安全且可靠的方式,那為何走到這一步呢?有人在過程中「真正」幫上忙了嗎?家暴的惡魔仍舊存在自己與孩子都可能是被傷害的弱者時,外人幫不上忙極致的人性課題就出現了。 外人就是屁~等幫上忙的時候都是悲劇發生的結尾了
不過婦人用的理由是「不想住別人家」而不是「不想拋下孩子」你是不是把被告腦補得太偉大了?
在睡夢中把人殺掉當然安全可靠,所以才叫做「預謀殺人」啊!判比較重很正常啊!考量「因為預謀對犯人比較安全」而輕判的法官,才是腦袋壞掉的恐龍法官吧?
你到底把法律當什麼啊!
@@darrin1700 未經他人苦....要是沒有家暴 會想要殺人嗎??? 當然法官想要維護法律的公正 只好犧牲他人了....希望你以後不會是被犧牲的那位
@@五和廢言 既然是 "維護法律的公正",
那就是罪有應得,
何來 "犧牲" 之說 ?
懷有其他目的枉法重判才叫犧牲吧 ?
@@youalbert1900 哈!!! 法律!!! 你可以認知 但是絕不能相信|!!! 法律這玩意 為何發明出來?? 就是頂層人士用來管理中下層的老百姓....你竟然會去相信 這玩意!!! 我該說啥??? 自認 奴才???
ps: 為啥 在台灣 詐騙罪那麼輕!!! 這下你該知道了吧!!!
@@darrin1700 如果孩子能跟著去庇護所那當然是我想太多,如果不行孩子就容易成為情緒轉移的受氣包,不想住別人家有很多考量,總有結束回到原本的家的時候,該怎麼面對原本的家暴者?怎麼面對周遭關心的鄰居的社會壓力?
預謀殺人是嚴重的罪,但與其每天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傷害,選擇一離婚(程序冗長對方可能在過程中報復)選擇二自殺(不管了解脫)選擇三殺死家暴者(解決問題的人),如果法律這個外部強制力能終止家暴的再發生會有人選擇這麼極端的選擇嗎?沒錯選擇三奪走他人生命需要重判,那在之前給予長時間精神傷害與肢體上害的家暴者有給予足夠的罪責,讓他知道不能家暴嗎?因難以舉證通常只予以保護令禁止接近受害人,所以還是活在被報復的恐懼中,若是法律能免除掉無時無刻的恐懼,給予對方不再傷害的機會,那麼我敬重法律,可實際上不行所以我覺得荒唐。
對我而言沒有經歷過精神折磨或是肢體暴力的人論述,通常總是有種不切實際的晃謬感,以為自己很客觀理智但親自遇到類似的事情卻有與過往不一樣的決策,這讓我覺得很微妙
統計只看平均是沒有用的,看平均要附帶標準差,要不然就會發生我和郭台銘平均薪資一樣失真
😂😂😂,不知道為什麼每次看到平均都很火大,尤其是平均薪資
記者只會做偏頗報導,人民又不會去查證高度相信新聞報導,當然會越來越弱智...
其實我覺得臺灣不論是在各行各業還是各個事件最大的問題是不透明
然而很多是確實有他的專業性導致一般人理解困難反而容易被帶風向
或許最好的解決方式大概是花時間去加強人民的學識吧
恩....偏偏不懂的人民也不會選出在乎加強人民學識的政務官
不是,說不是緊急的時候殺??緊急的時候他打我我還能反殺嗎.....當然是趁他不省人事才打得贏阿。通報11次結果也沒啥幫助,還衝到妹妹家,那我申請這個資源會有用處嗎???
[市民觀點]
這邊我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法院組成:職業法官3人+業餘法官(國民法官6人),得選任備位1~4人。
國民法官積極資格 :
1. 滿23歲、有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2.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
3.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3個正式法官,可不是擺著好看而已,想要有罪的認證,光靠國民法官6票不夠喔,是少要有一位正式法官投下贊成票,才有效力。如此說來,最後還是法官在判啊,國民法官有什麼用?]
哈哈哈....可笑又悲哀當有趣的司法改革...
[順便說一下]:
1.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收賄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賄罪。候選國民法官準受賄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2.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官行賄罪。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賄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3.對國民法官等犯罪時之加重處罰規定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或為一定職務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其職務行使而對其或其親屬實行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國民法官等之洩密罪:[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2] 候選國民法官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花瓶啦...可笑的司法改革...
國民法官說穿了就只是個裝飾品,即使將罪犯判決有罪:就算6名國民法官都判有罪,也沒用,因為職業法官有"否決權",3名職業法官,只要不點頭,就不能判有罪......然後...嫌犯就可以判無罪啦...怎樣?哈哈哈....有趣的司法改革...
本來國民法官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矯正法官的誤判,做出符合民意的判決,最後繞了一圈,法官還是可以否決國民法官,好比雖然人民可以罷免某市長,如果制度保留最後市長還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來否決已投票通過的罷免案...???果真如此一來,罷免就只能是兒戲.
同理,看到可惡的罪犯,即使國民法官,全都義憤填膺,六個國民法官同仇敵愾,6/9等於三分之二,應該過半數了吧!
沒用!法官不投有罪票,罪犯還是無罪開釋啦...
超過六成的民意又能如何?
也就是說你同意就算所有經過訓練的法官都反對的情況 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犯人的刑度嗎?
@@erorange2961 這樣的問題,誤導性極強,就依以上的思路,依這個問題的題綱,問一下:
也就是說,你同意就算所有經過訓練的政客都反對的情況 ,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來訂定法律的刑度嗎?
依民主國家的理論來說,當然是可以,民主國家的精神就是這樣。要是你說,不行哪!人民哪懂這麼多?
那就對了,那就是典型的管子牧民,王權思想,人民哪懂這麼多,那麼頒布法律,就應該是專業政客的權力,哪裡輪到什麼立法委員多事雞婆?
@@ytw501 不好意思,我想認真跟您討論.可以請您直接回答"所以你同意就算所有經過訓練的法官都反對的情況 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犯人的刑度嗎?"
我是根據您的說法"國民法官說穿了就只是個裝飾品,即使將罪犯判決有罪:就算6名國民法官都判有罪,也沒用,因為職業法官有"否決權",3名職業法官,只要不點頭,就不能判有罪......然後...嫌犯就可以判無罪啦...怎樣?哈哈哈....有趣的司法改革..."來提出問題的
@@erorange2961 這是邏輯思辯的爭議,不是國文課在辯字解析,邏輯上來說,一個制度要有用,就是要有道理,邏輯正確,讓人服氣,才有可能遵守,才會有意義。今天這個所謂國民法官的問題,出在於:"對國民法官的不放心",所以才會出現:"即使六個國民法官都認為該判有罪,可是職業法官卻不贊同時,該嫌疑人仍然無罪"的不合理情況,你既然那麼不相信國民法官的能力,那麼就不應該讓這個制度存在,這是邏輯問題,而不是又要讓這個不合邏輯的制度存在,又要道德綁票,請大家"體諒制度的防呆設計"。
這樣的制度,不合邏輯。只會讓人覺得很可笑...
嗯 看完兩位的觀點 非常有趣
我覺得都沒問題
國民法官不論他們判得正不正確
法官都有反對的權利
這到底是傾聽民意
還是一種假正義
值得深思
法官有他們的專業 這個完全沒問題
不過 如果法官只要有一票反對
就完全不採納國民法官的判決
確實不是很讓人服氣
況且這還這是一審判決
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到底還需要怎麼樣改進與提升
真的是要大家盡量討論跟參與
才有辦法從中找出問題解決
我覺得不用搞那麼多, 立個法把過去60年重刑犯判後又犯重罪的法官全部列出來, 逐一調查有無收賄或其他瀆職情事, 再多一條法案, 只要重刑達死刑標準但因任何理由不判死的法官, 在之後全部責任連坐, 法官要對自己的判決有信心, 要對重刑犯有信心, 只要他們辜負了法官的期待, 法官就是連帶拔官入獄關個幾十年, 再犯情節重大者法官連帶無期徒刑, 這樣一來台灣就會有一堆包青天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從91年來算平均的判刑有點失真這個數據,判決變輕是最近這幾年的事情,應把數據縮小到這幾年做比較國民法官有沒有量刑比較重
糟糕,你知道的太多了,律師會不高興 .....
這幾年判決有判比較輕嗎?不知道你是在哪裡看到的統計數據 (單純好奇,無質疑的意思)
若是以酒駕致死來說的話,國民法官判決出來的平均刑度是高過普通法官的
數據配到平就91年 若是配不平 抱歉80年都給你拉出來
不會比較重 因為量刑還是一般法官主導的
個人認為
是不是因為主要判決還是以法官為主
所以造成判決結果還是偏向以往的數據呢?
我比較好奇國中乾兄妹殺人案件(國中割頸案 乾兄妹)如果在國民法官情況會變如何?
會支持死刑的案子通常是惡意、隨機殺人還有施虐使人至死、酒駕害死一家好幾口的重大惡行
像這種被家暴的案例常然是其情可憫,一次家暴等於無數次家暴,不是殺死對方就是自殺,
因家暴而自殺的人少嗎? 殺死自己是多絶望,殺死對方有多恨,這是和惡意造成死亡用思覺失調來脫罪的人有差異的。
現今社會連中學生都因為未成年不判刑而殺害同學,沒有嚴刑峻罰來扼止,只會讓對社會有惡意的人無所顧忌的犯案。
現在執行死刑已經很少了,在廢死之前應該討論為何不能執行死刑,那些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救濟程序未終結無從執行,
他們賴活著,讓司法無法執行,這才需要被討論。
其實我認為AI成熟化盡快導入在法院系統,若能取代掉法官工作或者是提供法官輔助,甚至把法官淘汰退場機制更明確化更好,這樣才能讓法官有警惕,知道工作不是穩的
4:30 提到法官認為妻子乘熟睡下去殺害, 加上沒有去緊急庇護所以減刑不多, 難道要在家暴當下有能力反殺才能減刑多一點嗎? (有能力反殺還會被家暴??)
在下認為,國民法官的重點實際上是接納不同於法理的觀點,而是加上人性去看待案件,
我個人實務上很常遇到的是詐欺案件,關於車手或人頭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對一名被騙錢的被害人來說,共犯數量決定了他附帶民事起訴的共同連帶被告數量,
也決定了他最終拿回財產以及賠償的可能性有多高,
一名自詡寬大、只誅惡首主嫌的法官,對被害人來說是無異於二次傷害的加害人,
國民法官的出現就是為求杜絕這種現象。
如果詐欺案件用上國民法官,包準人民經濟及司法量能全部崩潰。
@@嚴晨瑋
抱歉,我不是很明白其中你想表達的關聯性,如果不麻煩可以跟我說說嗎?
@@samuelxeno 確實,國民法官制定理論上可以減輕司法負擔,因為判決結果以及輿論壓力都丟出去了!速審也變得比較可行~
我認為季婦家暴殺人案側面反映一件事情:只有物理上的資源根本無濟於事
家暴的議題複雜到已經不能單純地用加害人跟被害人來區分,其中盤根錯雜的關係和日漸難以消化的家庭議題,以及後來法律訴訟定奪各執己見,還有小孩財產歸屬等等一堆,受害者有苦衷,加害者也一樣有一堆苦衷,單純只是保護被害者只能解決一時,否則也不會有加害人因為敗訴,開車去撞總統府的案件了
廢死的議題其實著重在窮凶惡極的殺人犯身上,一直未執行死刑...並非像這種情有可原的兇手。畢竟臺灣是有法源依據的國家,不能單憑幾個人就能推翻,不然還要立法院、選立法委員???而國民法官可以讓人民瞭解案件審理過程,因為最終決定權還是在職業法官身上,並非一些國家的陪審制度。
所以我覺得法院不是法官的一言堂 邀請各路在不同領域上的人共同審理 同時發現 政府對於救助者的庇護 或者是補助 是不是真的符合受害者 或保護到被迫成為加害者的所需 才是重點
會不會舉例啊 國民不滿的是恐龍法官輕判那種惡劣殺人案件 你舉的那個都不是惡劣案件 應該舉那個判無期徒刑的案例去比較恐龍法官與國民法官的量刑差異
我看案件類型分布那里有 強制性交殺人1案 凌虐未成年致死1案 擄人勒索致死1案 這3案都屬惡劣案件 怎不舉例這些 照我看這3件 每件都該判無期以上 如果情節嚴重的甚至都要死刑
希望喵星律師能做一集專題跟大家討論台灣歷年來的各種司法弊案,看看這些有權有勢的各級司法人員 檢察官 法官都在犯些什麼罪??
國民法官最重要的是-------道歉不能減刑
以後都由AI判決就好了! 只要是人判,不外乎都帶個人宗教情感因素! 加上一樣米養百樣人,樹大必有枯枝....😂😂😂
可以拍一集評論恐龍檢察官嗎?
還是搔不到癢處,公平與正義還是得不到伸張。照此下去,國民法官還是發揮不了甚麼作用。
殺夫案,那個老婆不是被毆打到抓狂失去理智當場拿刀殺夫,而是在老公熟睡之時動手這就是預謀殺人,也就是謀殺,謀殺至少判20年才合理,判什麼7年,被歐打被逼吃屎,一般人難以忍受的情況才有義憤殺人,這情形判7個月就好了!
原來被毆打還有暴走CD時間
再順便去武器欄拿專武反殺
國民法官就是司法院的遮羞布,是刑度不公的橡皮圖章,反正只要上訴,判決刑度遲早都會被推翻。
最後的決定權始終都在終審法官身上,仍然擺脫不了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情況。
那一個判死刑的不被高院打槍的? 國民法官根本沒P用。
真的 6名國民法官全判死 但3名法官不同意 結果也沒死刑 最後還不是一樣 由法官決定
每次談論到關於死刑的話題的時候,我都會很好奇,為什磨人會對一件與自身幾乎毫無關聯的事產生如此大的反應,明明事情的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到自己,明明對方與自己素昧平生,卻還是會把自己帶入那個受害者的角度,想為去為對方復仇,或者,準確來說,為什麼人會有同情心、同理心? 為什麼人會有道德? 還有人為什麼會想復仇?;在野外的大多數動物,都可以毫不在意的殺掉自己的同類,就唯獨人類發展出了如此複雜的情緒系統,來阻止我們互相殘殺,究竟是什麼導致我們的祖先會需要演化出此種習性,而這種習性又是如何幫助我們的祖先在幾百萬年前的地球上存活下來,並成為地球上的優勢物種的,我很好奇,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好心人可以替我解惑一下,感謝。
人都有惻隱之心,當你看到一個人被熱水燙到自己都會心裡麻一下了,當你看到一個窮凶惡極的人對人施暴自然而然會產生共情,除非你沒人性
@@AppSu-s7fd 老兄,現在是凌晨三點,你還沒睡呀?
如果判決權由三個法官決定的話,是不是權力太大,想怎麼輕判也沒有力量去修正,去制止,歐美的陪審團制就是要把民眾的意見加入,避免法官的個人偏頗認知,如果台灣因為地小人少,不適合用陪審團制,至少有幾位國民法官的加入,可以表達社會上的觀感認知,可以看見最近刑事案件判決量刑已經加重了,真的不要面對被害人和家屬都說‘’可教化‘’,不然就帶回你家去好好的教化
殺死人判10幾年,等減刑假釋以後,沒幾年就出來了,
假設判刑確定公平時是加害跟被害的平衡點,
那減刑假釋時平衡被破壞,有對受害人補償嗎??
為什麼一直要唯一死刑啊 還是要給法官量刑的空間啊 忘記以前盜匪懲治條例有多智障了嗎 擄人勒贖唯一死刑 結果就是被擄的最後一定被撕票 因為放走他也不能減刑反而還會被指認
那幹嘛給有期徒刑 反正也是被關 幹嘛不撕票
@@kayabaichu2435 撕票被關的時間可不一樣了,刑度有差自然就不會想撕票。
@@kayabaichu2435
唯一死刑:
撕票->死刑 但被抓風險降低
放人->死刑 但被抓風險提高
同等罪刑下 當然選風險低的
@@kayabaichu2435 以現在來說擄人勒贖撕票基本上一定是無期徒刑(最少25年才能假釋)啊把被害人放走沒傷害他的情況 大概就10-15年(表現好刑期過半能申請假釋)被關的時間大概會差三倍 哪裡沒差了?
哈!以前大車尤其是砂石車撞到人,通常都會把人撞到死因為這樣賠很少,讓受害者活著反而賠不完,還不是一群人努力修法才改善一點點,不要老是拿這種"法官量刑的空間"當擋箭牌好嗎?
要舉唯一死刑的案例至少也找財殺或情殺事件
家暴案都想判她正當防衛了 多次家暴 政府無法阻止 只能趁對方沒攻擊力的時候解決他 正當防衛不要求防衛者必須躲避加害者
您有看過我 還記得嗎?你那時去就服當講師 我坐在最前面 您說的如何判定 讓我有更深一步 現我遇勞資糾紛 要如何聯絡您
您好,歡迎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聯繫諮詢
>> lin.ee/JABSvGf
最終判決還是法官吧?
這個案例7年 覺得太重 自首+情由可緣+小孩原因 至少減兩次 社工講得很婉轉 實際情況有些人應該也能體會 所謂的"資源"有多難用 沒想到國家提供的資源 反而變成無法減刑的原因 有點諷刺 7年真的太久了 想到媽媽長年被家暴 小孩還被迫跟媽媽分開就 想想就鼻酸 這樣的家庭的小孩很難不歪 將來也變成家暴的加害者 的可能性也不低
非常同意
有沒有種讓國民法官判性侵累犯和酒駕累犯的案件
殺人案判刑的平均值又有何意義?死跟沒死是兩個絕對的意義,除以二是半死不活嗎?
司法獨立是避免監督的藉口(以升官為主的看上層辦案)跟法官自由心證(有證據沒證據都沒關係)才是亂源。這二個司法院的理由就是給法官走後門收賄的。自己去想想為何法官都判最輕刑起跳。因為有法官教育體制就是失敗的教育訓練
在模擬的期間判決就幾乎都比原審輕了
實行下來如此並不意外
台灣確實需要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因為不管是檢察官、法官裡面都有很多是有錢人在養的!
分案子給國民法官是由誰負責分案,依據什麼原則?國民法官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恐龍法官,是否有針對某些有爭議的法官,由國民法官陪同審理?
最奇怪的是為麼家暴能一暴再暴??? 還能11次??? 就是判太輕啦,如果會動手打人的統統鞭刑先,看看會不會改善,判死刑的也要先鞭一鞭再執行死刑,詐欺的也鞭一鞭,社會治安肯定大大改善
說得有道理,司法破網反怪婦人不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恐龍邏輯
哼 你的觀念笑死
是該採用鞭刑政策,這屁法官拿錢不做事,社會治安敗壞,難道想卸責,只要鞭刑10下,就會變好,也不要法官判刑,很管用。試看才知道鞭刑的嚐鮮。
你這種人拿到權力 的第一件事情 就是濫權
是的,賛成修法,鞭刑侍候。
實際的決定權還是在三個法官,那六名只是來過過場的,除非五名同意且一名法官同意,才會勝過二名法官的意見,但三名法官不同意也就什麼都沒有。😂😂😂
律師問一下 國民法官案件 量刑不是由法官來量刑嗎?國民法官可以量刑嗎?
國民法官 就是法官 就是要量刑 跟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一樣 你搞錯了
量刑應該只看犯行的因果和犯罪心境,至於嫌犯未來可不可以教化不應列入考量,因為實務上有真正悔改者萬中難選一人。
殺人案可以判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到死刑,那問題來了如果你是素人法官完全沒有相關的法律背景,即使充份了解犯案內容,在不考慮減刑的情況下你會怎麼判??我想一般人大概是以幾分法來決定,例如:情有可原(10年以上~15年),不可原諒(15年或無期徒刑),罪大惡極(無期徒刑或死刑),但這樣的三分法細思之後仍有重大差異,那改成五分法呢:1.情有可原(10年),2.罪行嚴重(13年),3.不可原諒(15年),4.罪行重大(無期徒刑)5.罪大惡極(死刑),但問題在於素人法官能準確將刑度放在合理的範圍內嗎??大家可以自己試試看!!
國民法官應該要放在二三審甚至憲法法庭,不然辛苦判決被上級大恐龍推翻有個屁用😂
無法達成減刑的要件是:殺人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
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妳還是用了,如果妳知道殺人就是死刑,妳還會選擇殺人,那就表示妳接受被判處死刑。
現在還是有死刑就那麼多殺人案,那若廢除死刑會是個什麼環境呢?
開頭說到素人法官沒有出現唯一死刑的判決,但是如果素人法官審理的案件都沒有重大惡極的殺人案,
你叫素人法官如何會出現判死刑的案件,而且最後主導權可能是那三位專業法官在決定
在加重逞罰之前不如先改善監獄超收及教化問題
再犯率超過六成乾脆不要關了
再犯率真的無解,監獄本來肩負著教化的功能,卻變成學更壞的場所
雖然總有法官、律師在說"可教化",但實際上這就只是空談,現實中只是單純關押並沒有專門的教化機構,大家只是在出一張嘴而已。
@@sitanrasashoola253 有好嗎?難道性侵犯的治療你完全無視喔?還有犯人刑期到了但治療沒結束繼續待的哩~
@@許少銓 這點怪在監獄頭上很奇怪,監獄應該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而非矯治受刑人的場所,尤其監所的各項資源以及人力基本上都是不足的(經費少.夜勤一次要上25小時的超長工+待遇.環境不佳導致人員流動率高,那些受刑人毆打管教人員監所的長官還會要求管理員不要懲處呢),但你有看過有議員願意增加預算嗎?因為不敢啊,誰的政見敢直接寫要擴建監獄.編列預算加強教化處遇措施?提了下次大概也不用選了
再犯率超過六成不要關,意思是要回到叢林嗎?
讓好人自生自滅?
不知道作為國民法官能不能看到保護令或民法判決離婚等作為進度狀況
光這樣看起來像現行制度無法保護被害人?
法官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不用負任何責任,也不用面對輿論,對於一路讀書考試成為法官的人來說,可以說是個社會白癡,這樣判出來的東西,真的不如給個在社會生活的正常人~
重點不是判多久,而是關多久!還有關的是不是外役監!
一樣是酒駕致死 肇逃 結果怎麼差這麼多?
4年五個月是怎樣?
去當法官的都是酒鬼嗎?
老實說現在應該就個案多討論
看看過程中能不能達成當初的設計目的
“國民正當法感情”與司法系統的互相理解 溝通
要檢討案件的審理狀況太早了
至少要累積到具有統計意義才能下結論
因為16件很可能具有篩選性
說不定挑出來的都是特別重大的刑案
結果判決只有平均值
那就等於是輕判了
國民法官是用抽的,至於怎麼抽的,那些人在被抽的範圍.....;以前權貴犯法第一審抽到不給面子的法官可以打二、三審,現在直接抽國民法官就好(就像電影中直接選擇或排除某些傾向的陪審員,自然就會得出對其有利的判決)
很不能讓人接受的是 證據確鑿該重判的輕判, 情有可原的卻重判。
1:27 在美國的一些州,連強盜罪都能判到20~30年,在新加坡偷竊能被判到7年,在台灣殺老爸只判12年!?看樣子台灣的司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說難聽些,台灣似乎不把受害者的生命當回事。只要證據充足本人倒是欣賞古代「以命抵命」的原則。對於那些惡意殺人者,還要花納稅人的錢養在監獄裏,其意義真的是教化他們嗎?我個人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六名國民法官,3個法官,怎麼決定量刑,家暴怎麼沒申請隔離。
廢死通常是理性人,反廢死通常是感性人。
前者強調普遍通用的邏輯性,後者強調社會主觀的公義性。
所以這本來就是沒完沒了的討論,雙方要多體會對方的意見,然後期許做出更公義的判決就好。
死刑無法阻止犯罪我認同,有規則就一定有人打破,但在廢死團體無法提出替代死刑的可靠性方案,我都是反廢死
局外人總覺得應該這樣那樣判
進去之後又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
我覺得這也算是一種社會教育
刑度比較不能用平均
必須用數量和類型來比較才正確
要不然底刑度都被拉高了
國民法官本來就不是為了符合鄉民的公平正義,而是為了提高法治教育的參與率和盡可能減少法盲關在象牙塔走不出的情況
網路上討論的判死是類似前些日的國中生殺人案,跟這種被長期家暴後殺人,本質是不同的,怎麼拿來比較其判刑多少呢?
不太對
法律應該是再訂明確點
不應由各別法官自由心證來量型
這樣國民法官也可以簡單永照來判刑
如做了什麼就罰多少,判幾年,然後編一個量刑對照表,定期修正,這樣才是最快的
要不要乾脆AI來判好了。認事用法誰都知道,但大多時候的真實案件都不像考卷題目那般明確,有時甚至是難有明確證據可供查找,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的懸案了。
另,光是個公然侮辱就有n種情狀要個案考量,n種起訴、不起訴及判決結果與內容,什麼才叫“明確”?法要訂到多具體細緻才叫明確?將人“明確階級化”嗎?還是將侮辱性詞語統編成一部辭典,還要每年公投修訂是否有符合一般人對侮辱一詞之常理,比方說茶碗蒸之類的,對吧?這樣司法官才能“非常明確”地去認事用法啊!
素人的挑選條件是什麼呢?可以在做一集完整講解其中的貓膩嗎?
其實說一句實話,就算國民法官判案並不盡人意,但畢竟是多人合意產生出來的結果,不太可能會有法官私下收錢做出來的恐龍判決,因為現在台灣的法官是終生職而可能導致可能今天你讓他賭爛了,他就盼你重一點或者是有一天真的因為私底下收錢而亂判,當然,我還是願意相信台灣多數的法官都是依法審判的, 但現在重點就是 假設如果今天是你剛好遇到會收錢的法官,那真的會欲哭無淚~~~所以不管怎麼說 我還是支持國民法官審判
我比較好奇那個酒駕致死+肇逃, 為什麼有的是12年, 有的是4年5個月. 另外說個題外話, 支持詐騙罪加重處罰, 在資本社會, 沒錢幾乎等於慢性死亡.
國民法官是被甩鍋來杯責任而已吧
第一個 你不要偷渡自己想帶的風向
第二個 判決是有投票權重的,而且又不記名,國民法官到底怎麼影響了判決結果,不應該是你的標題(沒有統計資料),你只挑個案出來講。
第三個 UA-cam要流量,你是律師要客人要生意,可是我覺得你這樣討論國民法官,確實害意離題。
看到有人講鞭刑,鞭刑要先廢禁止酷刑公約,一些有鞭刑的國家像是新加坡、馬來西亞就沒簽。
從繼受法來講,馬新汶這都是繼承大英國協下的法規,和回教伊斯蘭法系的鞭刑不太一樣,以前有個法制史研究老師的論文,大致上看過。
誰說過的殺人唯一死刑?誰說的?
我們不想要的是那種不管手段多麼殘酷,不管害死多少人,就算像鄭捷那樣砂人求死的,你還不能幫他如願,然後看著受害家屬一輩子哭泣的國度,
對於家暴受害者而言,加害者應永世隔絕之必要,
防治法中的各種手段,針對加害者來說,"沒用。"
一個人的"習慣"要改變,除非有極大、極大、極大的深刻教訓,否則是極難被遏制改變。
有一次玩一個跟法律判決有關的桌遊(霧中審判)
我阿姨不管什麼罪都是判死刑
4:45 你忘了考量 國情不同 你說的庇護 不適合傳統社會出來的女性(違反它們的價值觀) 熟睡殺害更是正常 被打的過程中反抗 或者 殺人 有更高的機率被反殺害
反抗部分可以參考國外 多國研究的姦殺案件中 反抗比起不反抗有更高的機率被殺掉
如果是我的話,婦人的犯案動機減刑降到最低,去(僻)戶所只是激怒對方,徒增被報復的風險而已(果然法官都是溫室裡出生的花朵啊...就因為有個場所不利用就是被害人的問題,優秀!),如果是酒/毒駕撞死人就是以殺人罪論處並加重刑責(第一時間扣押當事人的所有財產,不得假釋),為個人利益搶奪殺人或害人自殺的一律死刑(最晚半年內執行),現在的法官誰敢判死?判死了也只是做做樣子,誰敢執行? 現在社會 酒駕,毒犯,詐騙,殺人滿街跑,就問這些人有幾個是法官認為可教化放出來的累犯? 出來不是多殺了幾個人就是多撞死幾個人,在許多人眼中,台灣司法已經快淪為笑柄了,前段時間大法官為了廢死講那什麼鬼話,是有幾個人聽得下去? 一堆只會讀死書,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法院裡那個女神天秤上放的是什麼?是法官的薪水跟政治籌碼!!
應該公布國民法官提出的量刑跟法官做個比較看中間落差多大
被家暴和殺人應該是兩回事 有11次的家暴通報紀錄 該解決這問題的是政府公權力 第一次家暴就應該隔絕嚴懲了 不然因為被家暴而殺人可以減刑 就變成私刑了 和因為正在被家暴所以防衛殺人可以減刑 意義應該不同。
為何不做司法改革?
為何不提高法律人素質
為何不提高法官門檻?
要拿民調做司法改革的滿意依據!?
為何還要念這麼多書?
為何還要修邏輯、修犯罪學?
你的大學生涯中
沒討論過司法改革?
當時教授是這樣教你的?
被家暴還要住一起本來就很怪,現在很多人還故意惹另一半生氣然後去驗傷來告
殺人本來就沒有唯一死刑啊。比較嚴重的問題是,胡亂或恣意殺人、且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虞的還判不到死刑,才讓人覺得司法有問題。
誰願判死、判離、下黑筆?
在沒有社會高度認同前癈死,應該要有至少幾個層面的改善或配合
第一個是受害者的公義及關懷,很多時候對兇手的寬容相對其對死者的無情令人憤慨,讓受害者及其家屬並社會感到死者彷如活該受害,死了就不是個人,權益人格盡失
這其中尤為令人噁心的,不外可教化,有悔意,這些可以輕意假裝的表象,在減刑輕判之時可有想過對死者的不公,對遺屬之絕情,在不判死之下,應讓遺屬感到至少可告慰之刑度。
第二各種減刑,除了求得受害家屬原諒,及服刑長期表現良好,其他條列化,裝哭裝後悔易於表演之情形,應趨嚴格,其實服刑時長期來看才知道是不是可教化有悔意不是嗎?
而不是幾次碰面訊問其本人表述跟表演決定其可教化或具悔意。
以上假例有一案兇手因細故殺人致死並逃逸,由於家屬憤其逃逸致使家人無救治之可能不原諒兇手,最後判六十年之刑,其刑期中一直表現良好,努力學習可社會化之技能及陶冶身心之學識
並一直後悔殺人,長期對受害家屬關心並補償,是以減輕其刑十五年,並於服滿三十年期刑假釋出獄,出獄後安份工作,仍續補償受害家屬,雖不多但心意到了
請問這樣的重判是不是較符合公義,後來的減刑及假釋受害者家屬是不是較能接受?
另外有些殘忍虐殺,泯滅天良者,不判死至少像外國判個上百年以至無期徒刑,並且不能假釋,方可告慰死者及其遺屬,也可安社會之民心。
律師您好,最近有一個新聞是寵物店附條件幫鄰居修繕,但鄰居反悔不簽同意書,導致無法經營寵物店,不知道律師能不能講解一下這個事件,因為寵物店的老闆娘現在有點無措。
連結m.ua-cam.com/video/X808I0OsBz4/v-deo.html&pp=ygUQ5a-154mp5bqXIOmEsOWxhQ%3D%3D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加害者的阿~怎麼會有這麼天真的想法 台灣的法律沒救啦!
廢死之中最讓人噁心的人,是除了反對死刑,還反對終生監禁。
殺人者唯一死刑是少數極端人的立場,不等於所有反廢死的人。
我其實覺得如果國民法官長期趨勢跟專業法官是幾乎同等程度的量刑, 那是否代表國民法官在這個過程中有被專業法官的參考意見左右的狀況? 如果國民法官都陷入了專業法官的思考邏輯中,那當然不會做出不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