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озмір відео: 1280 X 720853 X 480640 X 360
Показувати елементи керування програвачем
Автоматичне відтворення
Автоповтор
泰勒絲 在接受VOGUE的快問快答時 被問到 "給想當歌手的人一些建議" 時, 說 " 找個好律師 " XD
這則留言一定要置頂😆
不是應該要先『看清楚合約』嗎wwwwww
@@sheep125 普通人把合約看得再清楚也會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一知半解,還是找律師幫忙看吧XDD
@@sheep125 因為專有名詞和一些文字的意思可能和你所想像的完全不一樣,所以最好交給專業
ua-cam.com/video/XnbCSboujF4/v-deo.html05:57 開始
我個人是覺得 雖然經紀人 這樣子的做法也沒錯 但是 基於那麼多年的情份上 而且還有共同發表聲明解除合約 就因為唱了一首歌 而直接告刑事訴訟, 這種經紀人 怕是以後再沒有人敢跟他合作
可惜他不是普通的經紀人
有理 無情
@@dean1314 花無百日好,人無福常伴阿
這就是多數人的心態當利益有衝突的時候原形畢露
利益當前 人心險惡啊
兩人誰不厚道,就是清楚易見,說一句就是管你什麼過往情誼或說好什麼,我就是抓法律來要錢而已
青峰在合約上的確是比較大意了,但是林先生真的是......抓小細節就是要搞人,這樣你自己的事業怎麼做?誰還敢信你阿,給人一條生路也是給自己更多機會啦。
缺錢,所以告青峰?
仆街經紀人😡
在利益面前,所謂的信賴往往會成為陷阱的觸發開關。在利益面前,人性往往會呈現自己若無法從搖錢樹上再獲利,那也要把它毀了,毀不了也要搞臭。青峰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請律師為自己的權利防線作把關。然而,小人得勢只是一時,青峰不一定會敗訴,即便敗訴也當買一個教訓吧,事關己身權利,律師諮詢費千萬別省。最重要的是,才華本身是法律禁止不了,金錢也搶奪不走的。一時的挫折,認清一個人的面目,也算值得。人生多了累積,對人性多了體會,都將成為青峰往後音樂創作與表演的靈感資源。更加重要的是,只要繼續創作出好聽動人的音樂,歌迷一直都會在。
說穿了就是青峰是個老實人太相信人了,才會陷入他的合約陷阱,我覺得他的經理人太會玩弄權術,已經在藝人身上賺到錢了,為何還這樣不厚道!!!看了讓人生氣!!
法律不會保護好人,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
法律不讲人情
本來就這樣這沒問題吧憑什麼好人可以不懂法律?
@@dkfkfkfwa6091 因為好人不想興訴訟,以為可以對恩師動之以情
@@Mooncat08 一個人如果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還能當好人嗎?實際狀況我不了解,但擁有基本法律知識是不管誰都應該具備的吧
沒錯,以前上法律第一堂課教授說了一句話: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真的當頭棒喝😱
告到法院就等於撕破臉,而且告刑事也蠻不厚道的,以後創作心血還是給律師看會保險一點,尤其是專屬授權,自己不能唱自己的歌,別人卻可在KTV唱自己的歌,真的蠻奇妙的。
意思應該是可以唱自己的歌但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才是
我舉幾個小朋友好懂的例子好了,你做的不代表最後所屬權就是你的,你可能有一部分版權或是一段時間後才擁有版權或是完全沒有,很多的遊戲製作者,漫畫畫家,工程師,跟原屬公司分開以後,創作這些遊戲/漫畫/程式的這些IP版權都是屬於公司不是屬於創作者,這不只在台灣在各國都是這樣,不然在你默默無聞的時候誰要幫你出漫畫出動畫出遊戲? 你比較大咖頂多就分潤比較好產品上可以掛你的名子,公司內你有話語權,可是創作的版權你不會100%擁有,更多時候是你創作的東西連掛你的名子都沒辦法,你幫公司設計的DM 設計的程式 設計的產品,可以在私下去賣嗎? 拜託一下說話先動腦吧。
這裡都是純粹討論舉KTV的例子,只是突顯創作人不能唱自己歌的心酸,當然知道是授權KTV的歌,都可以唱,網路上那麼多Cover歌手,素人歌手也是可以唱歌手的歌,有的也會有盈利,還有這個主題是專屬授權,那些漫畫著作權,工程師附屬於公司跟這個沒有直接關係,跟主題不相關,扯太遠小孩也不一定聽的懂。
@@黃大年 怎麼會沒相關? 他屬於經濟公司,是公司培養的藝人?國內外 多少歌曲本來都是屬於唱片公司所有你要不要爬一下文? 不然公司做甚麼花錢培養你幫你發唱片? 其他類型的創作一樣,只是分別說是完全讓渡版權,還是有期限的,還是共同擁有的差別而已,KTV的部分你可以唱可是不能營利 這點很難明白嗎? 還有律師在回文也有說到網上的翻唱本來就有版權問題自己爬文吧,並不是說沒被告就在版權上沒問題,然後你去KTV唱歌你是消費者你花錢,你今天拿別人版權去營利可以這樣比較 ? 創作者他可以唱自己的歌啊,他要在浴室唱在客廳唱都可以,問題不能營利阿,到底是誰扯太遠 ?
@@wushr6024 律師都已經說的很清楚了,他們已經在2018年也公開聲明分手,互相祝福,錯誤是在沒有在合約年度前三個月書面解約,這是青峰沒有理解法律的錯誤,經紀公司當然要培養投資藝人,藝人也讓經紀公司賺錢啦!但藝人不是物品,他可以有自己的創作跟自主權,你的說法就是經紀公司培養你,你就要把所有作品授權金錢都交給經紀公司分配,這根本就是奴隸合約!那沒有藝人想要創作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才要辯論,讓法官去審判。
關鍵字功能讓大家可以找到想看的部分 : )00:49 青峰被告起因03:23 青峰案件兩大要點-專屬授權05:01 青峰案件兩大要點-自動續約條款6:24 進入訴訟階段青峰一定會判有罪嗎?
簡單一句話:青峰把別人當人,但別人卻沒有把自己當人。
還漏了一句:因為那個別人其實不是人。
拜託都成年人了 還沒出社會?合約的世界看不懂字嗎 請尊重著作權 法律就會尊重你
敗訴了啦 還在那邊鍵盤律師
@@foxhuang9061 前經紀人敗訴了你不知道嗎?
@@foxhuang9061 社會的險惡確實該了解與預防,但你以貪婪之人在合約上玩的文字遊戲去陳訴並證明其政治正確也太可悲了吧。法律是人創造的,目的在於設定一個規範,讓人們的言行舉止有個底線,然而人不是活在法律條文之中。標準的死讀書,不懂的靈活運用,也看不到其背後道理。
我只知道演藝圈音樂圈會封殺林暐哲這個人,應該不會有藝人敢跟這個人合作了
就規矩上 他可能站得住腳 還只是可能...但就道義上 他根本就爛到爆炸 不論業界還是非業界 相關產業都會肚爛這個人
有點像當年蔡依琳的經紀糾紛也想知道韋禮安和楊宗緯的糾紛始末
你太小看林暐哲了
我只是在想應該是一個炒作新聞的手法~感覺並沒有那麼惡質
我想他已经赚够了
終於等到瑩真律師的版本了,我覺得關鍵是法律上或合約上,有沒有針對"停止續約的形式"作定義
沒錯喔
k 。偶,嗯嗯二誒98ie8irrkdkdksbsn嗯#÷gds 2Hxm klwo3dla
果真江湖險惡~背後捅刀的 往往都是最熟的人~
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
2年後看到這部影片,律師的確分析了很多,但我把青峰的貼文引述出來:「【事件經過】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青峰的說法是,2018年9月20日就先找林暐哲開會討論了,青峰他也知道專屬授權與自動續約的情形,而書面通知是10月26日的的存證信函之後林暐哲提告是2019年4月之後的事,而貼文很清楚的說明當時是怎麼發生的到底是誰吃相難看?不言而喻
若林暐哲和青峰在9月對於專屬授權不再續約這方面有共識,而林之後卻以“沒有書面通知”為由告青峰,那林等於看準青峰不熟法律這一點在耍他...(雙方見面有沒有針對專屬授權達成共識還不能肯定因為共同聲明沒有提及,所以以假設論(不過我是覺得很有可能啦,畢竟經紀公司利用法律條文玩弄旗下不想續約的紅人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UA-camR 都有類似問題了
應該是真沒錢吧 你看林暐哲直接撕破臉提告 這件事之後任何人還敢找他簽約或合作嗎
@@boshiamy1233 沒錯,任何事情都一體兩面,也許林贏了官司,但卻輸了道義,這樣到底是誰贏誰輸?
可是林暐哲身邊沒朋友嗎?有的話 朋友會怎麼看待他?
@@精神科醫師-y4q 成功的男人身邊沒有朋友。林不需要朋友。
怎麼會有人把自己的信任賠在金錢上面 這個經紀人以後誰還理他
有點走到魚死網破的地步
這種人X...就等著回家吃自己吧!
jim 能賺就賺,以後大家也忘記了,改個名就繼續騙
jim 排
他賺夠了
人前和平落幕,背後再補一刀,就算贏了法律,道德人品已破產
家賊最難防,朋友最好騙,有人設下陷阱,強迫修社會學。
只要牽涉到利益,在好的朋友都有可能撕破臉!!
開公司不找好朋友的道理
真的
以白紙黑字、零就是零、一就是一而言,合約寫的就是“書面”,這點青真的很難站得住腳,或許青就是太善良沒心機,才會掉進洞裡,結論,這種經紀人...往後或許很難在博人信任,這是自毀前程的舉動啊!
應該不能說青峰剛出道時不小心亂簽合約吧 其實合約內容沒什麼問題 自動續約一年也是雙方都知道的 雖然青峰的存證信函晚了一個月但是當初說好拆夥的意思應該是很明瞭的。無奈林暐哲就抓著這小辮子濫用了青峰的善良
法律真的是給懂的人,阿哲不虧是老江湖,不過這樣不就讓自己黑一輩子
雖然青峰在法上面出現爭議 但是在情理面真的被陰很大總之台灣法律不是保護弱勢還有得修法
娛樂圈的東西白紙黑字要撕破臉玩這麼硬的話 其實常常都不是好事 第一個林的作法並沒有把青峰的路斷掉 反而讓輿論反面撲過來覺得沒必要搞成這樣 對於林未來從事娛樂圈或者經紀等經營更沒有利 我是真的挺納悶 林何必撕破臉成這樣 青峰又不是剛出道的新人 以青峰人脈跟地位還有幫人寫歌的數量甚至歌唱實力綜合評估 早已經是台灣歌唱界30-40歲的前幾人(已經是台灣40以下扣除周杰倫外很難得中生代創作歌手了) 輿論上包括我本人都不是很能夠同意林這種做法
唉~我猜吧!肯定是2019年青峰賺太凶了,有人眼紅了。光是青峰在中國賺一年恐怕夠人吃三輩子了吧!要是勝訴拿了賠償,我倒不覺得還需要去擔憂未來事業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會常聽說人心險惡、防人之心不可無等等等等...。
可能是被錢逼到的,不然這樣太難看
江山代有人才出。如果台灣的歌壇就一個青峰,台灣的歌壇也不值得經營。而且,林這樣可以替自己打廣告,至於惡名? 很好處理的。你納悶林何必這樣,我就納悶你為何認為不能? 林這樣是為自己的一步長遠好棋啊難道我不能去栽培其他新人? 告贏就有大把大把的銀子可以花用,足夠再簽下幾個重量級的人了。知道 NBA交易嗎? 我把青峰告一告,撈個10億美金,再去簽其他潛力新人,跟他們六四抽,這樣賺更多。林是建立自己的帝國,你看不出來嗎?
張以文 吿下去也拿不到多少錢,反而臭了自己的名,帝國隕落好嘛
能拿多少錢 大概要請律師以台灣當前實務分享了 我也不反對這種觀點 我只是覺得這種跟泰勒斯賈斯汀那種對抗還是差太多 台灣式微的樂壇來說 (未來商業運作人脈運作等) 加上台灣法律實務來說 真的有辦法搞到像國外那種程度的賠償? 當然我也只是疑問 如果真的預計可以賠償很多 林的作法當然站在商業角度上也是值得的 (以華語圈要造帝國 估粗沒有先燒幾年十幾億資本應該很難 )
我的天!!繼七七之後連瑩真律師都做了專題事情真的被鬧得沸沸揚揚的呢!不過確實是一個對社會的良好教材再次說明合約不能亂簽親兄弟明算帳的道理
希望瑩真律師可以拍一篇關於泰勒斯版權被賣掉的事情,以及他後續跟環球唱片簽約的合約版權內容協議部分,雖然我有看過很多人解說的文章或是影片,但它們都不是專業的律師~
「根據雙方的說法是和平分手...」可是林的作法看起來就像撕破臉其實不懂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現在風向應該明顯是向著青峰林也不可能不知道青峰現在的地位找資源.律師等等的幫忙是容易的事而且就算林真的勝訴也不會有太大收穫吧到底有什麼原因是值得他這樣做
因愛生恨==+
台灣人很愛講尊重專業..從小到大長輩也會教大家名字不能亂簽吧,但... 99.9%的人就是不願意找專業人士去看看你人生的任何合約,多少人簽了奇怪的合約,事後才在紛紛擾擾...所以,請在重要合約簽訂前找個律師看一下吧...那不花多少錢的! (PS:法律是保護懂的人!)
給律師看過後律師說不要簽,那你要不要簽?為什麼這些藝人老是有契約的問題?不就是地位不對等,為了抓住一個難得的機會,明知是不平等條約也是簽下去,而且大部分都是長約,沒有一年一約這種事,所以會常常看到藝人約一滿就不顧老東家的情誼,毅然地跳巢新東家,因為被剝削太久了.
台灣人尊重專業?你去各種技術性行業問一問,所有業內人士都會對這句話翻白眼小弟待過廣告業2年,以及身邊一些其他朋友的經歷都讓我深深了解到:台灣人的字典裏面就沒有"尊重專業"這四個字所以我很好奇是甚麼原因讓你有這樣的錯覺?
雷風明 尤其建築、裝潢、水電工程類的...被業主刁難到口才都練出來了😓。
@@ts21gf 他只有說 {愛講尊重專業} 後面語氣有轉折 代表他知道台灣人並不尊重專業 。 並沒有錯覺阿@@
@@ts21gf 他說"很愛講" 意思是掛在嘴巴上但大多不落實
結論就是簽什麼都要先給律師先看過再決定~😏
青峰好可憐 名譽受損 親友擔心 自己的心力也不能放在熱愛的事情上 文藝人才是非常敏感的 希望他能好好休息 安頓、準備好了再帶給我們溫暖
背後其實就是根本沒有和平分手,要不然哪來那麼多問題
賴昱丞 錢的問題沒談攏吧
哈哈!和平分手在演藝圈是稀有種
親兄弟,明算帳 這句話不是說假的更何況只是合作關係的
經紀人這個行為太過分了
就算有理也太不厚道了==
不管要簽什麼...認識律師才是最重要的!!但請問律師...有一個應該比較平常人會遇到的,我自己是從事設計業,目前待2間公司,第一天上班時都會簽智慧財產放棄同意書...之類的文件,具體內容忘記了,不同行應該也有類似文件。但在業界求職,自己作品的累積非常重要,假設我從這間公司離職後,只是在求職時,拿出作品給未來老闆說這是我做過的作品,這樣可以嗎?當然我知道自己開公司賺錢,然後放網路上聲明是自己的作品是一定不行啦🤣🤣
Yuchen Hung 幫你推
設計業不清楚,但我曾經待過電子業的研發,公司會讓你簽智財權都是屬於公司的,這也是合理,畢竟你拿到薪資了,也用了公司資源,開發出來的東西本來就應該是屬於公司的,除非你是那種很新科技的高端研究,那一開始開發就會先談好未來權利分成...但一般員工是不太可能這樣做的.
想知道+1
同行,販售的專利為受僱人擁有,但你還是著作人,著作權人格依然保有,但不能以它作為販售,我也有經驗是把在前公司的作品拿來當作品集的一部分,被應徵的公司打小報告,前公司說要告我說當初的合約連著作權人格也放棄了,著作權人格只有不行使,著作權人格是無法簽約放棄的,你依然是該作品的創作者,依然可以聲明自己是創作者。如果沒簽不行使著作權人格,反而是前公司要再利用你的作品更改時,需要經過你的同意。一個過來人的經驗,有點遙遠的事情了,參考看看。
這類型的合約 比較黑的公司會下很多套 雖然確實是很多創造行業的正常流程 不過真的要讀清楚而且讓律師看一下
感謝瑩真律師非常讓人易懂的法律解釋。敝人比較想要了解的是,專屬授權這樣的法律概念的來由,為什麼還要限制著作人的權利呢?這是不是商業上為了利益才去制定且限制原本著作人權利的法律?感覺著作人專屬授權後並沒有好處啊!於“理”,著作者著作了一個東西,卻因法律不能用自己著作的東西也太不合理了。(經過律師的解說,我知道於法是不行啦...)
整件事情就很像是策劃好的啊。。 為什麼要等到演唱會前才有這種動作?而且還提出聲請定暫停狀態假處分。雖然我們真的不是當事者,但是真的驗證了「居心叵測」這話QQ
炒新聞
每隻猩猩都希望有吃不完的香蕉 非常同意,沒看這視頻,我根本不知道青峰這號人物,要開演唱會了才出來這新聞。反正錢撈到後,兩造合解就好啊。
陳小光 嗯?你見識狹窄可以不用講出來沒關係啊P.s 青峰自己開演唱會還倒貼近百萬喔 謝謝你的世俗思考 笑死
@@陳小光-u9c 如果你活在台灣卻從沒聽過青峰這個人,只可能有兩種原因,一是你超過六十歲,老到脫離世代,二是你低於二十歲,對於年長的演藝歌手一點涉略都沒有。不論是哪一個原因,我看你也根本從沒搞清楚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建議你還是多看點新聞或多上網查資料,不要以為有了鍵盤就覺得自己上知天文下知地理。
這社會真的是知人知面不知心....qq
行走江湖要小心啊
賴律師可以說明一下房東租屋為何會被房客法拍的詐騙嗎?
林暐哲就是貪得無厭啦!!莫名其妙!!
為什麼講解"專屬授權"的說法.讓我想到婚姻中的"身體權"只能給婚姻的另一方用.自己不能用.也不能給別人用.
唯一感想:民事的案件,硬是要扣上刑事的帽子,用國家資源討錢....
既然都有碰面且溝通也同意了,為避免往後的生枝,畢竟人性在法庭上可各說各話。雙方約定在碰面時,可以謹慎地留存形式上的書面文件,無論雙方建立在信不信任上,都可以給予雙方保障 :D 這是我的想法~~
希望創作者用真心寫下的作品不要被奪走
以後大家看到「專屬授權」就直接掉頭走人~
感覺,提告方有人下指導棋
如果是我,就會強調九月的見面跟12月的臉書說明只是認同青峰的經紀合約討論合意中止,個人認為若按合約文字,青峰應該要輸
九月份這事情最少要有錄音或錄影,或公正第三方證明吧,如果沒有,對方一直咬死9月份還沒達成雙方共識也是沒用
台北上海之天涯老嫖客 就像出車禍口頭和解一定要有錄音錄影才不會被告肇事逃逸
難說,因為是刑事告訴,不是民事求償,所以適用無罪推定,只要12月的臉書說明是雙方不爭執事項,且原告方不能舉證9月會面沒有達成共識,那就很難以刑事歸罪青峰
12月的聲明很清楚雙方不再合作了,聲明也是契約,而新契約解除舊契約,當然要以新契約為主,所以我反而覺得林會大輸。
@@遊戲龜-g6m 林的解釋是該聲明係「經紀」契約關係之終止,而非「詞曲專屬授權」契約
就算林告贏了,幾首歌而已,依照著作權法判決,大概就是判幾十天得易科罰金,就是罰幾萬塊而已,如果林要提告民事求償,也很難舉證這幾首歌讓他損失多少,所以就算青峰輸了官司,實際損失也不大,反而林的名聲整個臭掉,他搞這種傷敵500自損1000的事,到底是為什麼?
為了不爽對方吧。
因為名聲黑掉,他的財路還是一條康莊大道,根本沒差,林也是老江湖了,告下去新聞會鬧多大絕對清楚得很,如果真的對他會有影響他也不會做了
明顯的吳青峰被坑了
當沒辦法靠才華賺錢的時候,只好靠其他方法...終究變成了個商人,可惜,曾經的音樂人...
被你一說,我才想起他確實曾經是音樂人,也有不錯的作品過而現在被大家記得的只剩……
林暐哲這樣的作法..真的讓人感到....可怕 人心難測⋯⋯ 明明可以好聚好散 卻要搞成這樣
一句話說完 林先生完美的乍現了人性的醜惡 真棒棒噠😌😌😌
在期貨市場操縱市場價格的方式,有下列幾種(1)抬高(壓低)開盤或收盤價格 操縱者可以先利用大量買賣委託干預開盤或成交價格,使該人為價格被記錄於行情揭示板上,藉此價格異常,炒作風險指標 (並偽做是保證金), 違法侵權,高買低賣,以推升或壓低該期貨之價格;一般而言,抬高開盤或收盤價格之目的,在於希望藉由此一行為來增加市場需求,以便操縱者順利以高價賣出原所購入之期貨契約。金管會的規定,讓操縱價格者, 只需 新台幣數十萬元就可影響瞬間盤中的價格, (或者故意製造違約帳戶) 就可以利用非法風險指標強制侵權強買強賣, 假借代客平倉( 假道滅號 借刀殺人)集中市場, 須經過 全日交易 多空對決, 並經過最後半個小時的加權平均,才能決定 結算價,操縱者很難有如此雄厚之財力反觀選擇權, 依照合約價值以及存續期間 每天 都有上百檔合約未成交, 或者是成交價不合理, 期交所需每天修正 並公告結算價金管會何曾修法公告以毫秒結算? 並廣為周知? 以秒結算是否應該公告結算價? 才能證明有無販賣假商品 低價值高報~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1,期交所 公告為每日結算, 金管會何曾修法公告 以毫秒結算? 並廣為周知? 誰在詐欺??2,期交所 "無成交價,或前款之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並每日 依照規定 公告結算價 ,作為保證金計算的基礎金管會: 未曾公告每秒結算價, 並以券商親手所製造之偏離價格, 違法進行價格操縱 3, 未剔除不合理之結算價, 並違法認証市值 , 屬於偽造文書,(詳共犯罪証)4, 期交所公告 以日結算是否為以詐術詐欺誤導,使人誤信, 違反期交法108條交易人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及交易制度,係受期貨交易法第15條之保護。立法理由可參。期交法整篇沒有提到價格會影響契約的存續,風險指標卻以價格(非保證金) 非法侵權, 證實其目的為價格操縱, 然而此漏洞卻是金管會破壞遊戲規則 ,破壞市場機能 ,破壞交易實務 ,違法行政 所致期交法只有一條提到價格, 就是106條 不得直接間接影響股價, 金管會證期局期貨商就直接 間接 觸犯這一條, 而且沒有任何除外責任,共謀操縱市埸。金管會監守自盜 官商互助詐欺 損害交易人權益, 掠奪交易人的財產。利用代客平倉 放火搶劫 假道滅猇, 掠奪客戶財產。 背信 圖利。(2)壓迫價格 操縱者在期貨市場中利用短時間連續委託買進之行為,以抬高(壓低)某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並且利用此一價格上漲(下跌)所造成之行情波動,使持有賣出(買進)部位之交易者,因保證金不足或因其原先所下之委託為停損委託,而被迫平倉,造成該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更加上漲(下跌),而使操縱者從中有利可圖。期貨商利用代客平倉 當日獲得數年暴利,可為明證金管會承認 0206非人為操作就是承認一切皆完全遵照 金管會的指示, 內神通外鬼金管會 證期局 違法行政 ,終於導致金融詐欺舞弊事件操縱者雖然在期貨市場中公開進行交易,但其目的只是為了使其交易價格被記錄在市場上,以炒作風險指標(並欺騙是保證金), 價格操縱臺灣證券期貨產業工會副理事長竇偉誠說,期貨商的自營部門肩負「造市」及「操盤獲利」兩種角色,在當天市場價格出現明顯不合理現象之時,自營部門放棄主管機關賦於其造市的義務與責任,從而利用期交所提供造市不用保證金、主機共置等之交易優勢,以高金融科技之電腦AI高頻程式交易坑殺散戶。0206事件引起損失的投資者組成自救會,指控全部的期貨商在同一時間倒出全部客戶的全部單子,並且全部以漲跌停價格ROD高買低賣,是走遊戲規則漏洞, 然而此漏洞卻是金管會破壞遊戲規則 ,破壞市場機能 ,破壞交易實務, 違法侵權, 違法行政 所致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選擇權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卻完全沒有談到市場交易公平的制度面問題。更讓資深期貨交易人不太滿意的是,其實去年8月台指期就發生閃崩事件,出現了台指期在0.5秒內的價格由萬點以上瞬間跌至9408的跌停板,然後又回至萬點以上的離奇事件,只不過那次是期貨商殺期貨商,受到影響的投資人很少。金管會副座,將整頓期交所?,2.操縱現貨市場而自期貨市場獲利 對於以現金結算之期貨契約(例如股價指數期貨等金融期貨),如果能夠操縱現貨市場之價格,等於是控制了期貨市場之結算價格,而可採取類似商品期貨之擠壓軋空等操縱策略,以獲取超額利潤;舉例而言,市場操縱者可以先取得大量之期貨多頭部位,然後,在期貨契約到期日前操縱現貨市場之價格,以抬高期貨契約之現金結算價格,一旦期貨現金結算價格被操縱,則操縱者即可藉其所持有之期貨多頭部位,以擠壓軋空賣空者,使其不得不依操縱者所訂之價格進行平倉。 理論上,現金結算之期貨契約雖然可能因其現金結算價格所選擇之標的被操縱,而造成期貨市場產生擠壓軋空的現象,但在實務上非常少見。因為此類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之價格與供需情形十分難以預測,而且,以股價指數期貨而言,其組成股價指數之樣本股票往往達百種以上,操縱者很難有如此雄厚之財力,可以同時操縱這些樣本股票之市場價格,以影響期貨結算價格;在外匯現貨市場之操縱更是微乎其微。故Kumar & Seppi (1992)由純理論角度所提出之此種操縱模式,實際上,對於多以現金結算之金融期貨並不多見,因採用此種操縱方式而成為法院案例者,更是少之又少。
口頭告知後還是要在書面通知比較有保障,既然雙方都同意接受解約,表面上看到的很和平理性,背後再來捅一刀,這就是懂法律的邪惡人士最常見的方式,專門用來欺負相信人心善良的小白兔,這個經紀人真的很邪惡…
前陣子也有創作歌手韋禮安跟福茂合約問題,覺得他寫得歌很好聽。
感謝瑩真律師分析,我覺得青峰除非還有其他更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否則在法庭上贏面應該會比較小一點,因為就怕他的前經紀人在法庭上說他們之前發共同聲明時並沒有在著作權方面達到共識
啊啊啊~希望能翻轉,青峰加油啊😭😭😭😭
顯然沒有所謂的和平分手
共同聲明只是要麻痺被告而已.畢竟一碼歸一碼.只是不合作了.但權力在誰手上還是清清楚楚的.因為又沒主動放棄授權.
說實在的,法律總是讓這些惡質玩法的人佔有優勢。不過這種玩法也只會被玩一次而已。
並沒有惡質玩法啊,就他的角度而言確實權益受到侵害啊。
对啊,这种恶意玩法玩情真的变态,
@@hyc1842 對於惡質玩法的人,沒有所謂的「好聚好散」。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新聞報以後,很多人都不會再中這種計謀了。立法院應該修法,讓「專屬授權」要有一些但書才行。必須要讓簽「專屬授權」的人知道什麼是「專屬授權」。
襪...做人這樣子還會有人想讓他當經紀人嗎
我也是有這個疑問耶⋯⋯
所以林也只是搞死自己的路而已,就算青峰賠他錢,夠他活一輩子嗎?但他的名聲已臭
撈一次就吃飽飽了~
也許是轉換跑道前撈一筆
如果他當影武者捧了個跟周杰倫同級的咖出來那可就真的難說了因為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只要能賺錢誰還管他甚麼道德良知商人趨利很正常他只是披著音樂人的皮的商人
印象中口頭約定 在法律上 部份是成立的~ 只要能舉證
很多時候人們會說白紙黑字太傷感情,但也就是白紙黑字能夠避免感情被傷害。人與人之間自我保護的意識是要有的,即使結婚也是一樣,我們不能保證現在的他/她以後不會改變。
感謝林暐哲當年在海洋音樂祭 發現蘇打綠 沒讓他們解散但這種把人家嘔心瀝血的作品 拿來占為己有的行為真的很不可取身為打粉 真的替青峰抱不平啊!!撇開法律不講 青峰一直把林暐哲視為恩人如今卻被這位恩人 狠狠在背後刺一刀
當然是青峰比較有道理囉。如果青峰說的事實是真實的話,雙方對於終止契約是有合意的,之前的書面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意義,況且在時間上,之後的合意比之前的合意才是更符合契約雙方現如今的意願吧。都同意終止了還出來亂,這種人實在是……,唉!
總歸一句:江湖險惡
標準的人前手牽手背後下毒手為了錢什都做的出來的經紀人會有人敢跟他簽約嗎?果然人性是貪婪的
只能說被坑,人心險惡,法律保護會玩法律的人
陳玉龍 所以法律不該是專業知識而是基本常識
是保護會鑽法律漏洞的人
蔡阿茶 前提是你要懂才能鑽!而這就是台灣很多人的心態!明明法律是不做就不會違法,而很多人則是認為沒被抓就是合法
青峰蠻可憐的因為太信任經紀人了,而經紀人也就暗中在搞這些小動作讓青峰無法生存,不過也算讓青峰上了一課,就是不要太信人別人就算再好的也是一樣,祝福他早日可以繼續唱以前的歌QAQ
對方是不是缺錢啊…
同感+1
大概挺缺⋯好像還積欠高額版權稅沒給青峰⋯
@@angwu4581 嗯嗯雖然不是官司的重點 如果是事實 這麼多年都沒結算 真的很....
有人說是欠了黑社會的賭債,不知真假🤑😤🔥🔥🔥🔥
到時候告輸了 林還要賠錢
記得台灣大多音樂著作權都是授權給協會(因為很常看到大多歌手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告),在演出前其實主辦單位通常都會跟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權利金(基本常識),要求公開演出權的部分,所以難道是當初青峰的歌授權不是授權給協會,還是主辦沒有繳納權利金而被提告? 之前在學校上智財法有一直討論焦糖哥哥的事件,跟這個有點像。
律師今天穿的很好看,專業有氣質!
有公開說不合作應該就算終止合約,畢竟都是公眾人物,說話可以不用負責的嗎,但是江湖險惡,人心難防,表面的好聚好散,背後刺你一刀,保護自己還是要書面安全
有后续吗
律師解說得很清楚。🙏
我覺得法律程序應該與時俱進,例如二十年前也不會有人注重網路犯罪這一塊,當現代人都不以書面通知作為主要方式的時候應該依案件情況來去斟酌判決 。
因合作所以有合約,合約的本意應是保障雙方為前提,但往往走向不對等的關係,通常在於一方對法律認知多,一方對法律認知少.什麼自動展延,什麼提早三個月通知,如果不看這支影片我也沒聽過.而且似乎也變成,口頭約定不算約定,需要提得出證據才算約定,意思是,如果照青峰所說,當初他們的口頭約定,青峰有錄音的話,那或許這件事就不會這麼麻煩,於是,合作的前提不在是因為信任,合約的前提也不是保障雙方,但如果信任不是前提,還有合作的必要性嗎?抱歉,如律師所說,江湖險惡,我還是太嫩了,但我懷念以往那種一諾千金的年代.
真的是慘兮兮耶!!!「專屬授權」好可怕,而且還是刑法!!!
這種經紀人的人品讓人知道了、合作怎麼多年的人也出賣、他的家人是不是有價值就馬上賣給人賺錢啊、人生也廢了、賺錢先賺到名聲啊
謝謝瑩真律師 對法律跟一些書讀不下去的時候就會來看看你的影片謝謝你無私的分享
加油喔💪
雖說是林暐哲的權益,但林暐哲這招真的蠻賤的... 得不到你就毀掉你的概念 !?
只有法條上看似沒錯,但無論進入法院審理、社會觀感、公道人心,應該沒有人會覺得青峰是錯的結論,又一個浪費社會資源(檢察官、法院、體系...)的🙄🙄
我這裡認為就法律上青峰可能確實較理虧 畢竟這個合約約束的範圍有點太大了 但還有個問題 林瑋哲這樣搞能得到什麼好處? 我看不到動機啊 刑事告訴他又拿不到什麼錢 如果青峰被判罰金也是給國家
不是簽名確定終止了麼不論自動續約是什麼續約多久那麼續約的部分應該在簽名的當下已經同意終止合約了才對啊不應該是"自動續約(授權)->討論並同意終止合約->簽署聲明->合約終止(授權終止)->演唱"合約雙方同意並簽名因此具有效力那麼"同意並簽名"的動作優先權必須大於合約條文的"自動續約"條件否則合約的效力應該就會有邏輯問題再來是對方簽名的部分,理論上等於聲明"放棄合約"9/30的部分是聲明不再"自動續約",雙方同意並終止合約的部分應該跟自動續約並沒有衝突吧如果理解有錯再麻煩糾正謝謝
萬用條款 民法誠信原則
我覺得最後結果還是以私下和解,內容不公開為由比較妥當,對於經紀人或者創作者在這個產業的未來發展來說都是好事
哈囉律師你好 2:08的聲明,不只是放在青峰個人臉書大房小山臉書也有張貼「大房小山」是當時2018青峰所簽屬的公司,由林暐哲經營
是啊,所以當時雙方確實對終止合約這件事情都是同意的
從這一點來看林暐哲真的超卑鄙。這件事情之後林暐哲如果還能繼續在音樂圈混下去,那就是台灣人自己犯賤。台灣人如果自己縱容這種卑劣行為,憑什麼希望社會更好?
聲明上完全沒有提到『終止合約』四個字喔只有說『該未自己負責』、『祝福青峰』之類的亂七八糟
@@sheep125 聲明上有寫「隨著合約到期。。。」
@@Tmtan 但是不是沒有寫『在此達成終止合約之共識』不要大家都覺得我在幫林暐哲,因為法律跟合約本來就是這麼吹毛求疵的東西
長知識了 謝謝妳
不知道是買斷的專屬還是非買斷~還有林有沒有同意過結束合約~最後青峰跟林宣佈結束合約之後還有對價關係嗎?
錢啊~~看法官怎麼判囉
只能說青峰當初太天真 沒想到會走到這ㄧ步⋯
想知道有關土地被變賣給債權人的詐騙手法~
法律上林先生合理, 但人情上已全盤輸了這樣奸狡之人還會有誰想跟他合作?還是他覺得收到的賠償金夠他用一世?
真的夠用,不是千萬,而是算億唷
八分之三 有命享再說吧
不就唱兩條歌法院會判賠上億?演唱會收入全給他也沒上億吧?
@@八分之三 法盲
謝謝律師!
法官判誰勝訴就是誰有道理,這類經紀人還是不碰微妙,幸好已經沒合約了,只剩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口頭協議,及公衆証明已經可以!書面通知其作用只是知會對方!不用面對面作終止說明!
沒看到詳細的卷宗,但就現有的事實來看,坦白說我會判無罪。未以書面通知解約可以是民事求償的標的,但不應以刑事論罪。雙方如果已經有合意解除合約關係,那麼就算下一年度的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因為解約程序而有爭執,刑事上仍須考量著作人格權之保障與解約之事實存在,既然事實上108年起已無合約關係,則自難歸責原著作權人違反著作財產權。
真的是很垃圾的行為。
總之林暐哲就是貪心,青峰就是太相信人性。
💖💖撇開法律面而言我覺得這種起訴聽起來很無情彼此都因為雙方而獲得了名利理應互相感恩/珍惜結果卻用了最沒溫度的手段來處理(起訴這動作)生生把一份難得的互相有助益的緣分給"了斷"....很可惜.....
认真讨厌这种爱闹事的经纪人/公司。真的是莫名其妙~简单来说口头上的协议也是有法律效益的。书面通知只是有一个实质证据吧了吧~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換言之不要站在防護罩外,防護罩不會動,請自己站進來。
總結一句,江湖險惡。
如果10月寄出的通知有寫關於9月會面解除合約內容,應該要作出回應表示該會面是否有效,利用合約漏洞來製造一個"已解約"還是"已續約"的模糊地帶,是有意圖讓人上鉤的動作,應該再審才合理!
泰勒絲 在接受VOGUE的快問快答時 被問到 "給想當歌手的人一些建議" 時, 說 " 找個好律師 " XD
這則留言一定要置頂😆
不是應該要先『看清楚合約』嗎wwwwww
@@sheep125 普通人把合約看得再清楚也會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一知半解,還是找律師幫忙看吧XDD
@@sheep125 因為專有名詞和一些文字的意思可能和你所想像的完全不一樣,所以最好交給專業
ua-cam.com/video/XnbCSboujF4/v-deo.html
05:57 開始
我個人是覺得 雖然經紀人 這樣子的做法也沒錯 但是 基於那麼多年的情份上 而且還有共同發表聲明解除合約 就因為唱了一首歌 而直接告刑事訴訟, 這種經紀人 怕是以後再沒有人敢跟他合作
可惜他不是普通的經紀人
有理 無情
@@dean1314 花無百日好,人無福常伴阿
這就是多數人的心態
當利益有衝突的時候
原形畢露
利益當前 人心險惡啊
兩人誰不厚道,就是清楚易見,
說一句就是管你什麼過往情誼或說好什麼,我就是抓法律來要錢而已
青峰在合約上的確是比較大意了,但是林先生真的是......抓小細節就是要搞人,這樣你自己的事業怎麼做?誰還敢信你阿,給人一條生路也是給自己更多機會啦。
缺錢,所以告青峰?
仆街經紀人😡
在利益面前,所謂的信賴往往會成為陷阱的觸發開關。
在利益面前,人性往往會呈現自己若無法從搖錢樹上再獲利,那也要把它毀了,毀不了也要搞臭。
青峰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請律師為自己的權利防線作把關。然而,小人得勢只是一時,青峰不一定會敗訴,即便敗訴也當買一個教訓吧,事關己身權利,律師諮詢費千萬別省。
最重要的是,才華本身是法律禁止不了,金錢也搶奪不走的。一時的挫折,認清一個人的面目,也算值得。人生多了累積,對人性多了體會,都將成為青峰往後音樂創作與表演的靈感資源。更加重要的是,只要繼續創作出好聽動人的音樂,歌迷一直都會在。
說穿了就是青峰是個老實人太相信人了,才會陷入他的合約陷阱,我覺得他的經理人太會玩弄權術,已經在藝人身上賺到錢了,為何還這樣不厚道!!!看了讓人生氣!!
法律不會保護好人,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
法律不讲人情
本來就這樣這沒問題吧
憑什麼好人可以不懂法律?
@@dkfkfkfwa6091 因為好人不想興訴訟,以為可以對恩師動之以情
@@Mooncat08 一個人如果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還能當好人嗎?
實際狀況我不了解,但擁有基本法律知識是不管誰都應該具備的吧
沒錯,以前上法律第一堂課教授說了一句話: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真的當頭棒喝😱
告到法院就等於撕破臉,而且告刑事也蠻不厚道的,以後創作心血還是給律師看會保險一點,尤其是專屬授權,自己不能唱自己的歌,別人卻可在KTV唱自己的歌,真的蠻奇妙的。
意思應該是可以唱自己的歌但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才是
我舉幾個小朋友好懂的例子好了,你做的不代表最後所屬權就是你的,你可能有一部分版權或是一段時間後才擁有版權或是完全沒有,很多的遊戲製作者,漫畫畫家,工程師,跟原屬公司分開以後,創作這些遊戲/漫畫/程式的這些IP版權都是屬於公司不是屬於創作者,這不只在台灣在各國都是這樣,不然在你默默無聞的時候誰要幫你出漫畫出動畫出遊戲? 你比較大咖頂多就分潤比較好產品上可以掛你的名子,公司內你有話語權,可是創作的版權你不會100%擁有,更多時候是你創作的東西連掛你的名子都沒辦法,你幫公司設計的DM 設計的程式 設計的產品,可以在私下去賣嗎? 拜託一下說話先動腦吧。
這裡都是純粹討論舉KTV的例子,只是突顯創作人不能唱自己歌的心酸,當然知道是授權KTV的歌,都可以唱,網路上那麼多Cover歌手,素人歌手也是可以唱歌手的歌,有的也會有盈利,還有這個主題是專屬授權,那些漫畫著作權,工程師附屬於公司跟這個沒有直接關係,跟主題不相關,扯太遠小孩也不一定聽的懂。
@@黃大年 怎麼會沒相關? 他屬於經濟公司,是公司培養的藝人?國內外 多少歌曲本來都是屬於唱片公司所有你要不要爬一下文? 不然公司做甚麼花錢培養你幫你發唱片? 其他類型的創作一樣,只是分別說是完全讓渡版權,還是有期限的,還是共同擁有的差別而已,KTV的部分你可以唱可是不能營利 這點很難明白嗎? 還有律師在回文也有說到網上的翻唱本來就有版權問題自己爬文吧,並不是說沒被告就在版權上沒問題,然後你去KTV唱歌你是消費者你花錢,你今天拿別人版權去營利可以這樣比較 ? 創作者他可以唱自己的歌啊,他要在浴室唱在客廳唱都可以,問題不能營利阿,到底是誰扯太遠 ?
@@wushr6024 律師都已經說的很清楚了,他們已經在2018年也公開聲明分手,互相祝福,錯誤是在沒有在合約年度前三個月書面解約,這是青峰沒有理解法律的錯誤,經紀公司當然要培養投資藝人,藝人也讓經紀公司賺錢啦!但藝人不是物品,他可以有自己的創作跟自主權,你的說法就是經紀公司培養你,你就要把所有作品授權金錢都交給經紀公司分配,這根本就是奴隸合約!那沒有藝人想要創作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才要辯論,讓法官去審判。
關鍵字功能讓大家可以找到想看的部分 : )
00:49 青峰被告起因
03:23 青峰案件兩大要點-專屬授權
05:01 青峰案件兩大要點-自動續約條款
6:24 進入訴訟階段青峰一定會判有罪嗎?
簡單一句話:青峰把別人當人,但別人卻沒有把自己當人。
還漏了一句:因為那個別人其實不是人。
拜託都成年人了 還沒出社會?
合約的世界看不懂字嗎 請尊重著作權 法律就會尊重你
敗訴了啦 還在那邊鍵盤律師
@@foxhuang9061 前經紀人敗訴了你不知道嗎?
@@foxhuang9061 社會的險惡確實該了解與預防,但你以貪婪之人在合約上玩的文字遊戲去陳訴並證明其政治正確也太可悲了吧。法律是人創造的,目的在於設定一個規範,讓人們的言行舉止有個底線,然而人不是活在法律條文之中。標準的死讀書,不懂的靈活運用,也看不到其背後道理。
我只知道演藝圈音樂圈會封殺林暐哲這個人,應該不會有藝人敢跟這個人合作了
就規矩上 他可能站得住腳 還只是可能...
但就道義上 他根本就爛到爆炸 不論業界還是非業界
相關產業都會肚爛這個人
有點像當年蔡依琳的經紀糾紛
也想知道韋禮安和楊宗緯的糾紛始末
你太小看林暐哲了
我只是在想應該是一個炒作新聞的手法~感覺並沒有那麼惡質
我想他已经赚够了
終於等到瑩真律師的版本了,我覺得關鍵是法律上或合約上,有沒有針對"停止續約的形式"作定義
沒錯喔
k 。偶,嗯嗯二誒98ie8irrkdkdksbsn嗯#÷gds 2Hxm klwo3dla
果真江湖險惡~背後捅刀的 往往都是最熟的人~
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
2年後看到這部影片,律師的確分析了很多,但我把青峰的貼文引述出來: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青峰的說法是,2018年9月20日就先找林暐哲開會討論了,青峰他也知道專屬授權與自動續約的情形,而書面通知是10月26日的的存證信函
之後林暐哲提告是2019年4月之後的事,而貼文很清楚的說明當時是怎麼發生的
到底是誰吃相難看?不言而喻
若林暐哲和青峰在9月對於專屬授權不再續約這方面有共識,而林之後卻以“沒有書面通知”為由告青峰,那林等於看準青峰不熟法律這一點在耍他...(雙方見面有沒有針對專屬授權達成共識還不能肯定因為共同聲明沒有提及,所以以假設論(不過我是覺得很有可能啦,畢竟經紀公司利用法律條文玩弄旗下不想續約的紅人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UA-camR 都有類似問題了
應該是真沒錢吧 你看林暐哲直接撕破臉提告 這件事之後任何人還敢找他簽約或合作嗎
@@boshiamy1233 沒錯,任何事情都一體兩面,也許林贏了官司,但卻輸了道義,這樣到底是誰贏誰輸?
可是林暐哲身邊沒朋友嗎?
有的話 朋友會怎麼看待他?
@@精神科醫師-y4q 成功的男人身邊沒有朋友。林不需要朋友。
怎麼會有人把自己的信任賠在金錢上面 這個經紀人以後誰還理他
有點走到魚死網破的地步
這種人X...就等著回家吃自己吧!
jim 能賺就賺,以後大家也忘記了,改個名就繼續騙
jim 排
他賺夠了
人前和平落幕,背後再補一刀,就算贏了法律,道德人品已破產
家賊最難防,朋友最好騙,有人設下陷阱,強迫修社會學。
只要牽涉到利益,在好的朋友都有可能撕破臉!!
開公司不找好朋友的道理
真的
以白紙黑字、零就是零、一就是一而言,合約寫的就是“書面”,這點青真的很難站得住腳,或許青就是太善良沒心機,才會掉進洞裡,結論,這種經紀人...往後或許很難在博人信任,這是自毀前程的舉動啊!
應該不能說青峰剛出道時不小心亂簽合約吧 其實合約內容沒什麼問題 自動續約一年也是雙方都知道的 雖然青峰的存證信函晚了一個月但是當初說好拆夥的意思應該是很明瞭的。無奈林暐哲就抓著這小辮子濫用了青峰的善良
法律真的是給懂的人,阿哲不虧是老江湖,不過這樣不就讓自己黑一輩子
雖然青峰在法上面出現爭議 但是在情理面真的被陰很大
總之台灣法律不是保護弱勢
還有得修法
娛樂圈的東西白紙黑字要撕破臉玩這麼硬的話 其實常常都不是好事 第一個林的作法並沒有把青峰的路斷掉 反而讓輿論反面撲過來覺得沒必要搞成這樣 對於林未來從事娛樂圈或者經紀等經營更沒有利 我是真的挺納悶 林何必撕破臉成這樣 青峰又不是剛出道的新人 以青峰人脈跟地位還有幫人寫歌的數量甚至歌唱實力綜合評估 早已經是台灣歌唱界30-40歲的前幾人(已經是台灣40以下扣除周杰倫外很難得中生代創作歌手了) 輿論上包括我本人都不是很能夠同意林這種做法
唉~我猜吧!肯定是2019年青峰賺太凶了,有人眼紅了。光是青峰在中國賺一年恐怕夠人吃三輩子了吧!要是勝訴拿了賠償,我倒不覺得還需要去擔憂未來事業的問題。
所以我們才會常聽說人心險惡、防人之心不可無等等等等...。
可能是被錢逼到的,不然這樣太難看
江山代有人才出。如果台灣的歌壇就一個青峰,台灣的歌壇也不值得經營。
而且,林這樣可以替自己打廣告,至於惡名? 很好處理的。
你納悶林何必這樣,我就納悶你為何認為不能? 林這樣是為自己的一步長遠好棋啊
難道我不能去栽培其他新人?
告贏就有大把大把的銀子可以花用,足夠再簽下幾個重量級的人了。知道 NBA交易嗎? 我把青峰告一告,撈個10億美金,再去簽其他潛力新人,跟他們六四抽,這樣賺更多。
林是建立自己的帝國,你看不出來嗎?
張以文 吿下去也拿不到多少錢,反而臭了自己的名,帝國隕落好嘛
能拿多少錢 大概要請律師以台灣當前實務分享了 我也不反對這種觀點 我只是覺得這種跟泰勒斯賈斯汀那種對抗還是差太多 台灣式微的樂壇來說 (未來商業運作人脈運作等) 加上台灣法律實務來說 真的有辦法搞到像國外那種程度的賠償? 當然我也只是疑問 如果真的預計可以賠償很多 林的作法當然站在商業角度上也是值得的 (以華語圈要造帝國 估粗沒有先燒幾年十幾億資本應該很難 )
我的天!!繼七七之後
連瑩真律師都做了專題
事情真的被鬧得沸沸揚揚的呢!
不過確實是一個對社會的良好教材
再次說明合約不能亂簽
親兄弟明算帳的道理
希望瑩真律師可以拍一篇關於泰勒斯版權被賣掉的事情,以及他後續跟環球唱片簽約的合約版權內容協議部分,雖然我有看過很多人解說的文章或是影片,但它們都不是專業的律師~
「根據雙方的說法是和平分手...」
可是林的作法看起來就像撕破臉
其實不懂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
現在風向應該明顯是向著青峰
林也不可能不知道青峰現在的地位找資源.律師等等的幫忙是容易的事
而且就算林真的勝訴也不會有太大收穫吧
到底有什麼原因是值得他這樣做
因愛生恨==+
台灣人很愛講尊重專業..從小到大長輩也會教大家名字不能亂簽吧,但... 99.9%的人就是不願意找專業人士去看看你人生的任何合約,多少人簽了奇怪的合約,事後才在紛紛擾擾...所以,請在重要合約簽訂前找個律師看一下吧...那不花多少錢的! (PS:法律是保護懂的人!)
給律師看過後律師說不要簽,那你要不要簽?為什麼這些藝人老是有契約的問題?不就是地位不對等,
為了抓住一個難得的機會,明知是不平等條約也是簽下去,而且大部分都是長約,沒有一年一約這種事,
所以會常常看到藝人約一滿就不顧老東家的情誼,毅然地跳巢新東家,因為被剝削太久了.
台灣人尊重專業?你去各種技術性行業問一問,所有業內人士都會對這句話翻白眼
小弟待過廣告業2年,以及身邊一些其他朋友的經歷都讓我深深了解到:台灣人的字典裏面就沒有"尊重專業"這四個字
所以我很好奇是甚麼原因讓你有這樣的錯覺?
雷風明
尤其建築、裝潢、水電工程類的...被業主刁難到口才都練出來了😓。
@@ts21gf 他只有說 {愛講尊重專業} 後面語氣有轉折 代表他知道台灣人並不尊重專業 。 並沒有錯覺阿@@
@@ts21gf 他說"很愛講" 意思是掛在嘴巴上但大多不落實
結論就是簽什麼都要先給律師先看過再決定~😏
青峰好可憐 名譽受損 親友擔心 自己的心力也不能放在熱愛的事情上 文藝人才是非常敏感的 希望他能好好休息 安頓、準備好了再帶給我們溫暖
背後其實就是根本沒有和平分手,要不然哪來那麼多問題
賴昱丞 錢的問題沒談攏吧
哈哈!和平分手在演藝圈是稀有種
親兄弟,明算帳 這句話不是說假的
更何況只是合作關係的
經紀人這個行為太過分了
就算有理也太不厚道了==
不管要簽什麼...認識律師才是最重要的!!
但請問律師...有一個應該比較平常人會遇到的,我自己是從事設計業,目前待2間公司,第一天上班時都會簽智慧財產放棄同意書...之類的文件,具體內容忘記了,不同行應該也有類似文件。
但在業界求職,自己作品的累積非常重要,假設我從這間公司離職後,只是在求職時,拿出作品給未來老闆說這是我做過的作品,這樣可以嗎?
當然我知道自己開公司賺錢,然後放網路上聲明是自己的作品是一定不行啦🤣🤣
Yuchen Hung 幫你推
設計業不清楚,但我曾經待過電子業的研發,公司會讓你簽智財權都是屬於公司的,這也是合理,畢竟你拿到薪資了,也用了公司資源,開發出來的東西本來就應該是屬於公司的,除非你是那種很新科技的高端研究,那一開始開發就會先談好未來權利分成...但一般員工是不太可能這樣做的.
想知道+1
同行,販售的專利為受僱人擁有,但你還是著作人,著作權人格依然保有,但不能以它作為販售,
我也有經驗是把在前公司的作品拿來當作品集的一部分,
被應徵的公司打小報告,前公司說要告我說當初的合約連著作權人格也放棄了,
著作權人格只有不行使,著作權人格是無法簽約放棄的,你依然是該作品的創作者,依然可以聲明自己是創作者。
如果沒簽不行使著作權人格,反而是前公司要再利用你的作品更改時,需要經過你的同意。
一個過來人的經驗,有點遙遠的事情了,參考看看。
這類型的合約 比較黑的公司會下很多套 雖然確實是很多創造行業的正常流程 不過真的要讀清楚而且讓律師看一下
感謝瑩真律師非常讓人易懂的法律解釋。
敝人比較想要了解的是,專屬授權這樣的法律概念的來由,為什麼還要限制著作人的權利呢?
這是不是商業上為了利益才去制定且限制原本著作人權利的法律?
感覺著作人專屬授權後並沒有好處啊!
於“理”,著作者著作了一個東西,卻因法律不能用自己著作的東西也太不合理了。
(經過律師的解說,我知道於法是不行啦...)
整件事情就很像是策劃好的啊。。 為什麼要等到演唱會前才有這種動作?而且還提出聲請定暫停狀態假處分。雖然我們真的不是當事者,但是真的驗證了「居心叵測」這話QQ
炒新聞
每隻猩猩都希望有吃不完的香蕉 非常同意,沒看這視頻,我根本不知道青峰這號人物,要開演唱會了才出來這新聞。反正錢撈到後,兩造合解就好啊。
陳小光 嗯?你見識狹窄可以不用講出來沒關係啊
P.s 青峰自己開演唱會還倒貼近百萬喔 謝謝你的世俗思考 笑死
@@陳小光-u9c 如果你活在台灣卻從沒聽過青峰這個人,只可能有兩種原因,一是你超過六十歲,老到脫離世代,二是你低於二十歲,對於年長的演藝歌手一點涉略都沒有。
不論是哪一個原因,我看你也根本從沒搞清楚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建議你還是多看點新聞或多上網查資料,不要以為有了鍵盤就覺得自己上知天文下知地理。
這社會真的是知人知面不知心....qq
行走江湖要小心啊
賴律師可以說明一下房東租屋為何會被房客法拍的詐騙嗎?
林暐哲就是貪得無厭啦!!莫名其妙!!
為什麼講解"專屬授權"的說法.讓我想到婚姻中的"身體權"
只能給婚姻的另一方用.自己不能用.也不能給別人用.
唯一感想:民事的案件,硬是要扣上刑事的帽子,用國家資源討錢....
既然都有碰面且溝通也同意了,為避免往後的生枝,畢竟人性在法庭上可各說各話。
雙方約定在碰面時,可以謹慎地留存形式上的書面文件,無論雙方建立在信不信任上,都可以給予雙方保障 :D 這是我的想法~~
希望創作者用真心寫下的作品不要被奪走
以後大家看到「專屬授權」就直接掉頭走人~
感覺,提告方有人下指導棋
如果是我,就會強調九月的見面跟12月的臉書說明只是認同青峰的經紀合約討論合意中止,個人認為若按合約文字,青峰應該要輸
九月份這事情最少要有錄音或錄影,或公正第三方證明吧,如果沒有,對方一直咬死9月份還沒達成雙方共識也是沒用
台北上海之天涯老嫖客 就像出車禍口頭和解一定要有錄音錄影才不會被告肇事逃逸
難說,因為是刑事告訴,不是民事求償,所以適用無罪推定,只要12月的臉書說明是雙方不爭執事項,且原告方不能舉證9月會面沒有達成共識,那就很難以刑事歸罪青峰
12月的聲明很清楚雙方不再合作了,聲明也是契約,而新契約解除舊契約,當然要以新契約為主,所以我反而覺得林會大輸。
@@遊戲龜-g6m 林的解釋是該聲明係「經紀」契約關係之終止,而非「詞曲專屬授權」契約
就算林告贏了,
幾首歌而已,
依照著作權法判決,
大概就是判幾十天得易科罰金,
就是罰幾萬塊而已,
如果林要提告民事求償,
也很難舉證這幾首歌讓他損失多少,
所以就算青峰輸了官司,
實際損失也不大,
反而林的名聲整個臭掉,
他搞這種傷敵500自損1000的事,
到底是為什麼?
為了不爽對方吧。
因為名聲黑掉,他的財路還是一條康莊大道,根本沒差,林也是老江湖了,告下去新聞會鬧多大絕對清楚得很,如果真的對他會有影響他也不會做了
明顯的吳青峰被坑了
當沒辦法靠才華賺錢的時候,只好靠其他方法...終究變成了個商人,可惜,曾經的音樂人...
被你一說,我才想起他確實曾經是音樂人,也有不錯的作品過
而現在被大家記得的只剩……
林暐哲這樣的作法..真的讓人感到....可怕 人心難測⋯⋯ 明明可以好聚好散 卻要搞成這樣
一句話說完 林先生完美的乍現了人性的醜惡 真棒棒噠😌😌😌
在期貨市場操縱市場價格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1)抬高(壓低)開盤或收盤價格
操縱者可以先利用大量買賣委託干預開盤或成交價格,使該人為價格被記錄於行情揭示板上,藉此價格異常,炒作風險指標 (並偽做是保證金), 違法侵權,高買低賣,以推升或壓低該期貨之價格;一般而言,抬高開盤或收盤價格之目的,在於希望藉由此一行為來增加市場需求,以便操縱者順利以高價賣出原所購入之期貨契約。
金管會的規定,讓操縱價格者, 只需
新台幣數十萬元就可影響瞬間盤中的價格, (或者故意製造違約帳戶) 就可以利用非法風險指標強制侵權強買強賣, 假借代客平倉( 假道滅號 借刀殺人)
集中市場, 須經過 全日交易 多空對決, 並經過最後半個小時的加權平均,才能決定 結算價,操縱者很難有如此雄厚之財力
反觀選擇權, 依照合約價值以及存續期間 每天 都有上百檔合約未成交, 或者是成交價不合理, 期交所需每天修正 並公告結算價
金管會何曾修法公告以毫秒結算? 並廣為周知?
以秒結算是否應該公告結算價? 才能證明有無販賣假商品 低價值高報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1,期交所 公告為每日結算, 金管會何曾修法公告 以毫秒結算? 並廣為周知? 誰在詐欺??
2,期交所 "無成交價,或前款之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並每日 依照規定 公告結算價 ,作為保證金計算的基礎
金管會: 未曾公告每秒結算價, 並以券商親手所製造之偏離價格, 違法進行價格操縱
3, 未剔除不合理之結算價, 並違法認証市值 , 屬於偽造文書,(詳共犯罪証)
4, 期交所公告 以日結算是否為以詐術詐欺誤導,使人誤信, 違反期交法108條
交易人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及交易制度,係受期貨交易法第15條之保護。立法理由可參。
期交法整篇沒有提到價格會影響契約的存續,風險指標卻以價格(非保證金) 非法侵權, 證實其目的為價格操縱, 然而此漏洞卻是金管會破壞遊戲規則 ,破壞市場機能 ,破壞交易實務 ,違法行政 所致
期交法只有一條提到價格, 就是106條 不得直接間接影響股價, 金管會證期局期貨商就直接 間接 觸犯這一條, 而且沒有任何除外責任,共謀操縱市埸。
金管會監守自盜 官商互助詐欺 損害交易人權益, 掠奪交易人的財產。
利用代客平倉 放火搶劫 假道滅猇, 掠奪客戶財產。 背信 圖利。
(2)壓迫價格
操縱者在期貨市場中利用短時間連續委託買進之行為,以抬高(壓低)某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並且利用此一價格上漲(下跌)所造成之行情波動,使持有賣出(買進)部位之交易者,因保證金不足或因其原先所下之委託為停損委託,而被迫平倉,造成該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更加上漲(下跌),而使操縱者從中有利可圖。
期貨商利用代客平倉 當日獲得數年暴利,可為明證
金管會承認 0206非人為操作就是承認一切皆完全遵照 金管會的指示, 內神通外鬼
金管會 證期局 違法行政 ,終於導致金融詐欺舞弊事件
操縱者雖然在期貨市場中公開進行交易,但其目的只是為了使其交易價格被記錄在市場上,以炒作風險指標(並欺騙是保證金), 價格操縱
臺灣證券期貨產業工會副理事長竇偉誠說,期貨商的自營部門肩負「造市」及「操盤獲利」兩種角色,在當天市場價格出現明顯不合理現象之時,自營部門放棄主管機關賦於其造市的義務與責任,從而利用期交所提供造市不用保證金、主機共置等之交易優勢,以高金融科技之電腦AI高頻程式交易坑殺散戶。
0206事件引起損失的投資者組成自救會,指控全部的期貨商在同一時間倒出全部客戶的全部單子,並且全部以漲跌停價格ROD高買低賣,是走遊戲規則漏洞, 然而此漏洞卻是金管會破壞遊戲規則 ,破壞市場機能 ,破壞交易實務, 違法侵權, 違法行政 所致
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選擇權之
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卻完全沒有談到市場交易公平的制度面問題。
更讓資深期貨交易人不太滿意的是,其實去年8月台指期就發生閃崩事件,出現了台指期在0.5秒內的價格由萬點以上瞬間跌至9408的跌停板,然後又回至萬點以上的離奇事件,只不過那次是期貨商殺期貨商,受到影響的投資人很少。
金管會副座,將整頓期交所?
,
2.操縱現貨市場而自期貨市場獲利
對於以現金結算之期貨契約(例如股價指數期貨等金融期貨),如果能夠操縱現貨市場之價格,等於是控制了期貨市場之結算價格,而可採取類似商品期貨之擠壓軋空等操縱策略,以獲取超額利潤;舉例而言,市場操縱者可以先取得大量之期貨多頭部位,然後,在期貨契約到期日前操縱現貨市場之價格,以抬高期貨契約之現金結算價格,一旦期貨現金結算價格被操縱,則操縱者即可藉其所持有之期貨多頭部位,以擠壓軋空賣空者,使其不得不依操縱者所訂之價格進行平倉。
理論上,現金結算之期貨契約雖然可能因其現金結算價格所選擇之標的被操縱,而造成期貨市場產生擠壓軋空的現象,但在實務上非常少見。因為此類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之價格與供需情形十分難以預測,而且,以股價指數期貨而言,其組成股價指數之樣本股票往往達百種以上,操縱者很難有如此雄厚之財力,可以同時操縱這些樣本股票之市場價格,以影響期貨結算價格;在外匯現貨市場之操縱更是微乎其微。故Kumar & Seppi (1992)由純理論角度所提出之此種操縱模式,實際上,對於多以現金結算之金融期貨並不多見,因採用此種操縱方式而成為法院案例者,更是少之又少。
口頭告知後還是要在書面通知比較有保障,既然雙方都同意接受解約,表面上看到的很和平理性,背後再來捅一刀,這就是懂法律的邪惡人士最常見的方式,專門用來欺負相信人心善良的小白兔,這個經紀人真的很邪惡…
前陣子也有創作歌手韋禮安跟福茂合約問題,覺得他寫得歌很好聽。
感謝瑩真律師分析,我覺得青峰除非還有其他更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否則在法庭上贏面應該會比較小一點,因為就怕他的前經紀人在法庭上說他們之前發共同聲明時並沒有在著作權方面達到共識
啊啊啊~希望能翻轉,青峰加油啊😭😭😭😭
顯然沒有所謂的和平分手
共同聲明只是要麻痺被告而已.畢竟一碼歸一碼.只是不合作了.但權力在誰手上還是清清楚楚的.因為又沒主動放棄授權.
說實在的,法律總是讓這些惡質玩法的人佔有優勢。不過這種玩法也只會被玩一次而已。
並沒有惡質玩法啊,就他的角度而言確實權益受到侵害啊。
对啊,这种恶意玩法玩情真的变态,
@@hyc1842 對於惡質玩法的人,沒有所謂的「好聚好散」。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新聞報以後,很多人都不會再中這種計謀了。立法院應該修法,讓「專屬授權」要有一些但書才行。必須要讓簽「專屬授權」的人知道什麼是「專屬授權」。
襪...做人這樣子還會有人想讓他當經紀人嗎
我也是有這個疑問耶⋯⋯
所以林也只是搞死自己的路而已,就算青峰賠他錢,夠他活一輩子嗎?但他的名聲已臭
撈一次就吃飽飽了~
也許是轉換跑道前撈一筆
如果他當影武者捧了個跟周杰倫同級的咖出來
那可就真的難說了
因為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
只要能賺錢誰還管他甚麼道德良知
商人趨利很正常
他只是披著音樂人的皮的商人
印象中口頭約定 在法律上 部份是成立的~ 只要能舉證
很多時候人們會說白紙黑字太傷感情,但也就是白紙黑字能夠避免感情被傷害。人與人之間自我保護的意識是要有的,即使結婚也是一樣,我們不能保證現在的他/她以後不會改變。
感謝林暐哲當年在海洋音樂祭 發現蘇打綠 沒讓他們解散
但這種把人家嘔心瀝血的作品 拿來占為己有的行為真的很不可取
身為打粉 真的替青峰抱不平啊!!
撇開法律不講 青峰一直把林暐哲視為恩人
如今卻被這位恩人 狠狠在背後刺一刀
當然是青峰比較有道理囉。
如果青峰說的事實是真實的話,雙方對於終止契約是有合意的,之前的書面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意義,況且在時間上,之後的合意比之前的合意才是更符合契約雙方現如今的意願吧。都同意終止了還出來亂,這種人實在是……,唉!
總歸一句:江湖險惡
標準的人前手牽手
背後下毒手
為了錢
什都做的出來的經紀人會有人敢跟他簽約嗎?
果然人性是貪婪的
只能說被坑,人心險惡,法律保護會玩法律的人
陳玉龍 所以法律不該是專業知識而是基本常識
是保護會鑽法律漏洞的人
蔡阿茶 前提是你要懂才能鑽!而這就是台灣很多人的心態!明明法律是不做就不會違法,而很多人則是認為沒被抓就是合法
青峰蠻可憐的因為太信任經紀人了,而經紀人也就暗中在搞這些小動作讓青峰無法生存,不過也算讓青峰上了一課,就是不要太信人別人就算再好的也是一樣,祝福他早日可以繼續唱以前的歌QAQ
對方是不是缺錢啊…
同感+1
大概挺缺⋯好像還積欠高額版權稅沒給青峰⋯
@@angwu4581 嗯嗯雖然不是官司的重點 如果是事實 這麼多年都沒結算 真的很....
有人說是欠了黑社會的賭債,不知真假🤑😤🔥🔥🔥🔥
到時候告輸了 林還要賠錢
記得台灣大多音樂著作權都是授權給協會(因為很常看到大多歌手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告),在演出前其實主辦單位通常都會跟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權利金(基本常識),要求公開演出權的部分,所以難道是當初青峰的歌授權不是授權給協會,還是主辦沒有繳納權利金而被提告? 之前在學校上智財法有一直討論焦糖哥哥的事件,跟這個有點像。
律師今天穿的很好看,專業有氣質!
有公開說不合作應該就算終止合約,畢竟都是公眾人物,說話可以不用負責的嗎,但是江湖險惡,人心難防,表面的好聚好散,背後刺你一刀,保護自己還是要書面安全
有后续吗
律師解說得很清楚。🙏
我覺得法律程序應該與時俱進,例如二十年前也不會有人注重網路犯罪這一塊,當現代人都不以書面通知作為主要方式的時候應該依案件情況來去斟酌判決 。
因合作所以有合約,合約的本意應是保障雙方為前提,
但往往走向不對等的關係,通常在於一方對法律認知多,一方對法律認知少.
什麼自動展延,什麼提早三個月通知,如果不看這支影片我也沒聽過.
而且似乎也變成,口頭約定不算約定,需要提得出證據才算約定,
意思是,如果照青峰所說,當初他們的口頭約定,青峰有錄音的話,那或許這件事就不會這麼麻煩,
於是,合作的前提不在是因為信任,合約的前提也不是保障雙方,
但如果信任不是前提,還有合作的必要性嗎?
抱歉,如律師所說,江湖險惡,我還是太嫩了,
但我懷念以往那種一諾千金的年代.
真的是慘兮兮耶!!!「專屬授權」好可怕,而且還是刑法!!!
這種經紀人的人品讓人知道了、合作怎麼多年的人也出賣、他的家人是不是有價值就馬上賣給人賺錢啊、人生也廢了、賺錢先賺到名聲啊
謝謝瑩真律師 對法律跟一些書讀不下去的時候就會來看看你的影片謝謝你無私的分享
加油喔💪
雖說是林暐哲的權益,但林暐哲這招真的蠻賤的...
得不到你就毀掉你的概念 !?
只有法條上看似沒錯,但無論進入法院審理、社會觀感、公道人心,應該沒有人會覺得青峰是錯的
結論,又一個浪費社會資源(檢察官、法院、體系...)的🙄🙄
我這裡認為就法律上青峰可能確實較理虧 畢竟這個合約約束的範圍有點太大了 但還有個問題 林瑋哲這樣搞能得到什麼好處? 我看不到動機啊 刑事告訴他又拿不到什麼錢 如果青峰被判罰金也是給國家
不是簽名確定終止了麼
不論自動續約是什麼續約多久
那麼續約的部分應該在簽名的當下已經同意終止合約了才對啊
不應該是"自動續約(授權)->討論並同意終止合約->簽署聲明->合約終止(授權終止)->演唱"
合約雙方同意並簽名因此具有效力
那麼"同意並簽名"的動作優先權必須大於合約條文的"自動續約"條件
否則合約的效力應該就會有邏輯問題
再來是對方簽名的部分,理論上等於聲明"放棄合約"
9/30的部分是聲明不再"自動續約",雙方同意並終止合約的部分應該跟自動續約並沒有衝突吧
如果理解有錯再麻煩糾正
謝謝
萬用條款 民法誠信原則
我覺得最後結果還是以私下和解,內容不公開為由比較妥當,對於經紀人或者創作者在這個產業的未來發展來說都是好事
哈囉律師你好 2:08的聲明,不只是放在青峰個人臉書
大房小山臉書也有張貼
「大房小山」是當時2018青峰所簽屬的公司,由林暐哲經營
是啊,所以當時雙方確實對終止合約這件事情都是同意的
從這一點來看林暐哲真的超卑鄙。這件事情之後林暐哲如果還能繼續在音樂圈混下去,那就是台灣人自己犯賤。台灣人如果自己縱容這種卑劣行為,憑什麼希望社會更好?
聲明上完全沒有提到『終止合約』四個字喔
只有說『該未自己負責』、『祝福青峰』之類的亂七八糟
@@sheep125 聲明上有寫「隨著合約到期。。。」
@@Tmtan 但是不是沒有寫『在此達成終止合約之共識』
不要大家都覺得我在幫林暐哲,因為法律跟合約本來就是這麼吹毛求疵的東西
長知識了 謝謝妳
不知道是買斷的專屬還是非買斷~還有林有沒有同意過結束合約~最後青峰跟林宣佈結束合約之後還有對價關係嗎?
錢啊~~看法官怎麼判囉
只能說青峰當初太天真 沒想到會走到這ㄧ步⋯
想知道有關土地被變賣給債權人的詐騙手法~
法律上林先生合理, 但人情上已全盤輸了
這樣奸狡之人還會有誰想跟他合作?
還是他覺得收到的賠償金夠他用一世?
真的夠用,不是千萬,而是算億唷
八分之三 有命享再說吧
不就唱兩條歌
法院會判賠上億?
演唱會收入全給他也沒上億吧?
@@八分之三 法盲
謝謝律師!
法官判誰勝訴就是誰有道理,這類經紀人還是不碰微妙,幸好已經沒合約了,只剩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口頭協議,及公衆証明已經可以!書面通知其作用只是知會對方!不用面對面作終止說明!
沒看到詳細的卷宗,但就現有的事實來看,坦白說我會判無罪。未以書面通知解約可以是民事求償的標的,但不應以刑事論罪。雙方如果已經有合意解除合約關係,那麼就算下一年度的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因為解約程序而有爭執,刑事上仍須考量著作人格權之保障與解約之事實存在,既然事實上108年起已無合約關係,則自難歸責原著作權人違反著作財產權。
真的是很垃圾的行為。
總之林暐哲就是貪心,青峰就是太相信人性。
💖💖
撇開法律面而言
我覺得這種起訴聽起來很無情
彼此都因為雙方而獲得了名利
理應互相感恩/珍惜
結果卻用了最沒溫度的手段來處理(起訴這動作)
生生把一份難得的互相有助益的緣分給"了斷"....
很可惜.....
认真讨厌这种爱闹事的经纪人/公司。真的是莫名其妙~
简单来说口头上的协议也是有法律效益的。书面通知只是有一个实质证据吧了吧~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換言之不要站在防護罩外,防護罩不會動,請自己站進來。
總結一句,江湖險惡。
如果10月寄出的通知有寫關於9月會面解除合約內容,應該要作出回應表示該會面是否有效,利用合約漏洞來製造一個"已解約"還是"已續約"的模糊地帶,是有意圖讓人上鉤的動作,應該再審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