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遭員警臨檢竟逼下車?駕駛錄影:當我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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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23 вер 2020
- 員警臨檢逼下車?駕駛錄影:當我現行犯
重機煞車拉桿可改裝 遭警取締他控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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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授權: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
影片來源:翻轉大台南交通違規
影片授權:翻轉大高屏交通違規
影片來源: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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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大家好好讀書 才能有好的未來
人民比較有法律常識
@@user-lk7zq3dx4l 我懷疑你在說小時候不讀書的梗🤣
小時候不讀書長大當警察
遵重一下吧:旣然沒有錯就下車配合一下。
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本來就可以錄影自保。
沒有偵查不公開跟個資法。
還活在以前的有牌流氓時段。
這就是否牴觸 ,看看律師怎麼說 還有法官
重點是 公共場合 可以合法錄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七條: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
“臨檢”屬“偵查不公開”?
這個警察法律素養很可以
😆😆😆😆😆
司法改革改的真好
請不要用反諷的。直接了當的講,對問題的解決會更好。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的程序..
我以為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或法官在用的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警察屬於司法體系?
其實台灣人民對於執法的自我保護意識還是太低,當警察這樣強制執法甚至威脅性更有點暴力執法的時候,請自主蒐證保留紀錄,然後請個律師去處理,覺得可以讓這種惡警付出代價
現在的員警已經剩少數有正義感,多數都欺善怕惡 可憐哪 丟人現眼
說的好
就是要眺軟的欺負啊~不然惹到硬角,還是碰到瘋子,搞不好連命也要搭進去也說不定啊~哈哈哈~
非常認同欸
還有一堆鴿子網軍在裡面到處回覆民眾的留言 真的不知該說什麼
@@user-vk3vq7wm7o 以後統一稱作:(犯罪鴿).(違紀鴿)…這兩種鴿,就是我們在抗議的鴿種。
▲跟(和平鴿)沒關係的。
警察身為有公權力的身分,更應該注意職權行使的分際而不是濫權
台灣的警察素質如此濫權,真的是人渣不如啊!領納稅人的薪水,真的是厚臉皮至極!警政署趕快汰除不適任的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嚴查究辦,不要再官官相護了!丟臉啊!
警察根本就是硬凹,知法犯法真的很可恥
誰教你的這一招!
阿是誰教警察先生你可以用偵查不公開這句來嚇唬三歲小孩的?😂😂
警察當自己是檢察官來偵辦...好棒棒...
就當自己是判官了,這頭 可真大呀…!
建議員警每年測驗一次法律常識,年終獎金依照分數等比例發放。
真的
這其有的,但讀過考過,不到表真的懂
@@user-tt2gb1bb8t 跟學歷一樣,考完拿到就還學校了
測驗沒用啦,一定會用某些方式每個都過關的,就跟軍人的體能測驗一樣,一個胖子軍官跑步成績比年輕人好,你相信嗎?
養這些廢物
只會用 權威逼迫市民.....毫無法條依據 ~ 誇張耶
两岸都有相似之处,真是奇怪
沒犯法是要偵查什麼,路檢而已還偵查不公開,這種的當什麼官
偵查不公開咧笑死,他們值公勤我們民眾就是有權利錄影,不然你們秘錄器又會突然故障
徐巧芯案的密錄器就壞掉了 呵呵~
我以為在清朝,好大的官威!
有立案才有偵查不公開,這位警察的法學素養真的有待商確,再說人民對不法之侵害,可做證據搜集保全。這是現今普及的常識。
還一堆警察整天講「起訴」我真的快笑死
在找碴以為自己在偵查,可悲
警察為了個人情緒為了開單而開單 請問這樣的警察能有多大權力
如果是碰到真正有牌的律師,希望這位警察先生會如同影片一樣對自己很有自信
遇到議員或委員辦公室主任會更乖
@@user-hd2nt7yy9s 請看徐巧芯影片 警察看到他就像老鼠遇到貓
偵查不公開只有司法警察可以主張 行政警察不能主張
很好👍這就是我認識的警察,欺善怕惡
這種警察可以直接辭退嗎?不要禍害百姓了。
真的很多警察需要補充專業知識
「偵察不公開」
「不然你去申訴」
太多這種警察了 無言
我就一個問題,想向各位先進請教,今天受檢人具司法官的話,警察執法的態度是否一致?
不會一致。
人類不會用同一標準來損及自己權利。除非不使用同一標準會損失自己的權利。
亦即,人是自私的,古今中外皆然。
即使一致 可能沒到一個小時 就接到長官電話要她去道歉
「偵查不公開」這句話真好用。
我是認為..乾脆也建立一套罰款制度算了.一但被申訴成功~也要罰錢.....這樣公務員才會在處理這種事件上,謹慎小心,不然執行公務搞得好像耍流氓,人民怎麼放心把國家治安交到這些人手上
沒搜索令,只是臨檢,就沒權利要求民眾,把警察當法官來做,會引起民怨,真得要再教育!
什麼叫(偵查不公開)...?被抓到(執法不合理)...!就用偵查不公開來規避掩飾不合法的執法行為...!
警察又不是檢察官哪來偵查權?
@@user-hh2eq7ds6s 警察依職權需協助檢察官偵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上是進入偵查程序才有的條文!未在於警務人員執行公權力介入執法時所運用的條文
整天申訴申訴 申訴成功也只是取消罰單 啊請問開單的警察不用處分?
因為警察的無知導致別人的困擾
欠砲
處分也沒用啦,警察處分根本笑話
我想問罰單算文書嗎?亂寫算偽造嗎?說偵查當事人有違法嗎?有懂法律的可以幫忙解惑嗎?
頂多就越逾裁量而已,你想用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辦他?球證裁判都他的人你怎麼跟他玩
@@YWH0112 警察的預算都在議員手上,所以當初鄭太吉才可以為所欲為,藍綠都有議員,議員和媒體都也最喜歡這種八卦,到時看當地誰執政在野黨一定很愛這種八卦,記者會一召開你覺得長官會保護犯錯的部下嗎
重點是這就沒嚴重到觸犯刑法,刑法沒這麼好起訴好嗎,除了客觀事實還要有主觀犯意,你要怎麼拿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他刻意偽造罰單?這最多就記幾個申誡而已啦
台灣一堆警察雖然你沒怎樣,就是先給你開單然後再跟你說:如果你認為不對你可以去申訴=後續不干他的事=不負責任執法行為
申訴還不是自己人
由此影片可看出,警察可能都屬於欺軟怕硬者,所以法律要讀好保護自己
各位辛苦的波麗士大人,你們的工作是開罰單,可我們的工作並不是申訴。你們一直開,我們一直申訴。這不是擾民嗎
+1被業績警察擾民過
難怪台灣人民討厭警察
不被尊重都是公務員自找的
/
+1 我是一個工人 但不代表一定會喝酒 幾乎每個月都會被攔查 就算一直說沒喝 也堅持要你吹 還有一出工地就被攔 我林老兄 到底錯在哪 警察給我的感覺是我抓到你了沒犯法沒事走吧 有喝酒賺到了 無本生意是吧
的確沒錯。
請去督察室申訴,記過處分
警察已經在違法濫權了
這就是路上你和我常在夜晚路上看到的臨檢
這就是臺灣的警察的日常
也就只能記過處分而已
警察的素質需要提升
唉 丟了我們警察的臉 法條不會用 執法用掰的 問律師勒...
@@user-xj9ts9tb2p 記過就可以了讓他年終泡湯
督察室真的很有用的
這東森記者引民仇警的能力明顯不足阿!最新民間學者進行的調查問卷,警察的整體滿意度還是高達八成以上 ,以此看來會偏激仇警以偏概全的民眾仍只是一小小部分而已!還有待加強阿!
偵查不公開僅適用於刑法 原住民加分加到傻了?
可以告執法人員的法律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權的人不知道自己濫權,
這跟三寶永遠不知道自己是三寶有什麼兩樣?
它們都有個共同點,都會在路上神出沒 😂
@@Test-nc2es 美國佬會說:你以為這裡是1930的納粹德國嗎?
@@yojaychang 右手要抬高打直 😂
某位律師說過,警察覺得有異就有權利可以要求民眾配合盤查,相對的民眾可以錄影錄音是不會觸法個資法,因為那是公共場合。
瑩真律師?
並不是警察覺得有異即可要求盤查,可查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必須符合客觀合理判斷
@@user-tx4rq7cl7f 實際上客觀合理判斷操作空間很大根本就是想查就查,但盤查只能問身分證無法搜車侵犯隱私
台灣有很多法規真的很不合理
有一些早就應該修改了
不懂法律的員警真是悲哀可憐
當警察跟我講說 誰教你的?
這句真的會惹毛我 你當我是你小孩哦?
直接騙説:當警察的親戚教我的。警察也蠻愛用唬的...
@@user-xq8wc9kl1j 直接說你叔叔在警大當教授不是更好…【趕快去查一下教授名字 下次可以用】
我會回懟回去你是沒人教你嗎?
條子在釣魚,故意激怒,勿中計,你只要回難道你們沒受過教育嗎?用問句就好
所謂偵查不公開網路上都可以查規範,警察講一句偵查不公開哦,殊不知這只針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並沒有針對老百姓,這法條網路上查得到,以後大家別再傻傻的被警察唬了!
偵查不公開是說室內偵查,室外沒有偵查不公開這個問題
現在社違法濫用到我以為又回到戒嚴時期了!
排氣管真的有規定不能向上翹,排氣管檢驗規定則是有3點,分別是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另外114年開始,更換非原廠刑事機車排氣管納為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變更登記項目,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且能對應該機車型式之排氣管。113年12月31日前申請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者,得免出具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警察先了解自己的權限在哪,重要的是認真熟悉法條法規
這兩位穿著警察制服的人他的所作所為會讓人家深深地懷疑這兩位應該是壞人穿警察制服,如果警察可以不知道法律規則那不管誰都可以當警察
哈哈哈,這講得好!
偵查不公開 我笑了😂😂😂
其實我一個當警官的朋友說,警察在調查過程中,的確可以講,並非只限於檢察官。
@@user-kr4xq8fs6t
那個警察朋友是唬爛吧,警察又不是檢查官還偵查不公開嘞
@@user-xg6st5of3k 你是檢察官嗎,否則怎麼知道他唬爛的,人家官也不小,不用欺騙我這種平民吧!不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規定審檢,大致上媒體給你的常識都是檢座在講這句話,但理論是理論實務是實務,除非你有實務上確切證明他唬爛,否則還是多增加自己的常識為妥。
@@user-kr4xq8fs6t
因為親戚是巡佐退休的,他都說年輕的都是違法盤查居多
@@user-xg6st5of3k 那我朋友是比巡佐大啦!而且他是他直轄市,應該是不敢違法的,警察也是很容易揹案子的,他所謂偵查不公開是他在移送地檢署前不向和案子不相干人員公開偵查進度,否則又一堆官說,官說目前是選民服務,至於是否收費,就看該委員或議員。
申訴然後告知你已經懲處,結果那個員警根本沒事。這就是民眾申訴的流程跟結果
開罰單如有違法要繳罰款,如果沒違法警員是不是也要處罰這樣才公平
處罰就是把那張罰單的金額給那個人(如果還被投訴態度差就再記過)
畢竟干擾到人家了(時間 心情等)
執法卻不懂法,警察智商堪憂
就好像不會英文,跑去當英文老師,不懂法律,跑去當律師,不會開飛機的,跑去當機長
還有...不會開車,卻又愛裝老司機
@@milesgems 國賠還是會求償...又一個不懂法律
他們懂啦!很聰明的!
這種都當警察 笑掉大牙 台灣警察 不懂法律 可以當警察辣 早就該給他懲處
犯人一堆抓不到
只會抓一些小到不行的違規
或是當有牌的流氓 硬要刁人
這個明顯都是為了業績出來亂開,政府有規定他們每月要開多少
説的好悲哀
小錯也是錯,被抓活該
但我認同樓主其它言論。
臺灣警察在民國九0年代也有一個彰化縣的分局長利用權勢(設局),強迫女工友及部署的老婆上床----- 案發後還用強勢的黑道惡勢力恐赫媒體( 不能報導)。
臺灣的警察,國安局,調查局的武術教官們都像呂剛一個樣,自以為是不堪一擊----- 而他們的學生若身上沒帶槍就跟廢物一般??? 還好差不多!
蠻警辦事~1先硬來 欺負老實的 2 遇上不配合 兇起來 凹下去……3遇上懂法 凹不過去的 惱羞成怒 盧下去 4盧不過了 先強下去再叫你去伸訴
請先尊重自己的制服和職業道德
民眾才有可能尊重和服從
現今人員水平素質真的有待加強
尤其有些還是培育教育出來的
還通過考試合格銓敘的公務人員
這年頭民眾真的要隨時錄影錄音保護自己
自己的安全維護和保障才不會受損
交通組長講這種鬼官話
現在google這麼方便
直接找網路圖就知道了
還是警察連手機和google都不會用
執法人員不懂法律真的很可怕
更可怕的是執法者以為他自己很懂,官很大,拎北就是要搞你
到底是誰跟你說他們是人民保母的。有牌流氓到處欺壓民眾會而已。怎麼沒有看到去抓黑道。全台灣要站起來。對抗這些有牌流氓了。
民眾先不懂法律,配合盤查很難嗎?
@@user-kd2im9ol4q 侵犯自身權益還要配合?警察並無權力叫你下車或是搜索車子車廂甚至轉鑰匙強制熄火,這樣警察就是強制罪了,要看你車內物品要你有犯罪之事實,或是搜索票才能未經同意進行搜索,這樣懂了??
@@HuanHuan1116 是你不懂吧!
立法委員已經在立法院質詢警政署長並說明,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是沒有個資法保護的義務。民眾可以直接拍攝警察臉部。
誰說偵查一定不公開.民眾也有權力自保呀.就怕遇到缺業積的.被黑的就冤大頭.
警察的素質越來越好了😂😂
是阿 壞的不多
但是龜山法學出來的素質特別好🤣
法務部101頒布
警察在執行公務的時候
是不能主張隱私權的!
666
沒錯 警察在公開場合執法
是不符合隱私權期待的
照他們影片邏輯 每支街道上的攝像機 都應該要大家點頭答應才能設立並執行拍攝 更不用說他們胸前的秘錄器了
就是有一些爛警察,靠著百姓們對法律上的無知,而在搶業績,被妳申訴成功了,它頂多自認倒楣,跑了一張單而已啦~可惡,卒啊~
你講錯了吧
是102年02月8日的法務部新聞稿才是
台灣沒素質的警察真的很多!
我曾見在台中遇到臨檢,警察叫我下車,然後直接上我車裡拔我車鑰匙,還自行開我車子後行李箱檢查!
檢查完就把鑰匙丟進駕駛座叫我:可以走了!
誤解公僕的意思,不是偵查不公開,是刁難耍琉氓不公開。哈哈哈哈哈
律師跟這個民眾,我學起來了,很好的示範,
這些警察的法律素質真的很差⋯⋯
雖然警察有時候很辛苦 但是有時候又執法過度很擾民 先開單衝業績再讓民眾花時間去申訴
真的!寧可開單!開後不理!反正處分也沒有也只是消單沒業績!民眾不處理多少有業績的心態!
我記得警察在公共場所值勤,若是與民眾發生異議為求自保是可錄影存證當然也可錄臉。
不能說警察不辛苦,但是非常多警察都不了解甚至完全用錯誤的法律條文,到底要不要提升警察素質?各種奇葩反應真是讓人不齒!
最近遇到不少各種違規的警察…
沒有鳴笛只是一般巡邏,傻爆眼3次差點被警察巡邏車擊落🙄
真的傻爆眼
最近特別多三寶,而且還是警察🙄🙄🙄
紅燈右轉、蛇形、雙黃線迴轉 、不打方向燈 、要左轉竟然靠右行使硬切左轉、一堆騎車騎不穩扭來扭去😒
到底有沒有駕照啊😑
真的,常看到警察違規
碰過鳴笛只為了闖紅燈,過了路口靠旁邊買手搖飲
不知道警察到底有沒有每年測驗考核的制度,要不然不會不懂不知道的還是一樣,這樣怎麼會進步?
剛剛清晨去買早餐才看到一台警車停在路邊買早餐,重點是他是違停在機車停等紅燈區,把停等區當停車格用。lol
台灣警察在人民心中沒有什麼好印象,鳥警一大堆! 除了開罰單比較勤勞, 想不出還有什麼優點, 法務部應該要做個民調,台灣警察在民衆心目中的印象分數, 一定是爛透
我還以為我來到美國欸
警察應該好好想一下,為什麼大家聽到你是當警察的,都轉頭露出不屑的神情?
説的好,不是鳥是渣
還有躲在高速公路測速最勤勞😂
這東森記者引民仇警的能力明顯不足阿!最新民間學者進行的調查問卷,警察的整體滿意度還是高達八成以上 ,以此看來會偏激仇警以偏概全的民眾仍只是一小小部分而已!還有待加強阿!
警察身為執法人員、不明白自己的執法權、任意對民眾搜查明顯執法不當、需要督察單位在教育
各位朋友,遇到這種事打110全程錄音,事後會問您意見。他們會檢討改進的。
不可否認有好警察的存在
只是剛好我遇到的都專門領著高薪做幹事
我車被撞每個單位推來推去
監視器叫我自己調好再來報案
給了明確車牌後警方聯絡車主還花了2個禮拜 最後直接把我個資丟給肇事車主叫我們自己私下和解?
然後我每天就看他們負責蹲二段式蹲紅燈右轉
你突破盲腸了
真的 同感
業績壓力
做銀行的,做保險的都有業績壓力,唯有不良員警會濫用職權以好補足業績
@@user-vv8no2oz5i 我懂你意思,我只是單純質疑業績制度存在警制裡的必要性
偵查不公開不是這樣用的吧?
我曾經在龜山文化三路 騎電動腳踏車因為戴安全帽 被三個警察攔下 他又不知道怎麼寫罰單實在有夠笨 當時另外一台汽車裡面的駕駛員又抽菸我跟他說那個駕駛人抽菸你怎麼不去追他他說我們三個人在辦我一個那是不是有夠白癡
不戴安全帽上路還敢說,笑死
沒辦法確定機車是否有改裝,而開單還要百姓自行申訴還要跑監理站,還要透過監理站才能知道是否改裝,那警察憑什麼開單,警察單位都沒辦法確定是否改裝違法了開什麼單,說濫權剛好而已,公然侮辱你們警察什麼了嗎,有講錯嗎,叫媒體來啊大家當面講啊,現在是恐嚇民眾嗎,虧還人民保母我呸。
警察為什麼有時候那麼討人厭,就是這樣可憐
什麼叫不能拍照,人家律師都說你警察無權管民眾錄影作證,連這點法律知識都不懂,怎麼當警察的啊?還有如果要嚇唬民眾,你可以告他,但你一樣沒權利管民眾錄不錄影,敢動手你就等著被告。
警察帶(密錄器)錄影就沒違反個資法 民眾爲了保護自己權力 錄影確違反 你警察 腦怒 就腦怒
想給台階下嗎?
新聞記者 整天都在拍 新聞整天都在報 有哪位警察 有被碼的
竟然可以讓不懂法的來執法…現在是穿越時空了嗎…用清朝的劍來斬明朝的官
民眾沒資格講話
其實警察胸前也有部秘錄器,但是我敢保證,他們都不敢拿出來做証,因為...
偵查公開謝謝
希望中央政府這種臨檢問題如果民眾撥165或者是110民眾報案的話,該機關可以派員處理,警察不是不能亂用以偵查不公開禁止民眾拍攝錄影,還要人下車隨便搜查
很好奇~新聞記者可以去訪問這些被打臉的警察是怎麼樣子的反應
仗著自己是執法人員,卻用著錯誤的知識觀念及不熟悉法條來開單
卻不用受到懲處跟扣考績~反而人民還要自己去花時間請假(少薪水)去跑監理站申訴~
真是好棒棒~
其實線上就可以申訴,只是我不知道效果如何
以前看見那些認真可是受委屈沒受到應有照護的警察,才發現也有這樣奇怪的人😂
我還遇過那種很扯的
穿越道上無號誌,行人才正要剛踩第一步時,我正好要轉彎而已,就抓行人正跨出第一步就取締的,要攔我,說我未禮讓行人…我後來申訴要求警員提供該筆罰單的迷路器,完全沒有任何東西可舉證,直接要求警大隊撤銷賠償責任
警察的素質、EQ、非常需要大力提升
最近yt都推這類影片耶
還有竹北警察10人包圍婦人
警察整個咆哮起來XD
遇到黑社會人士他們就不會大聲了
現在很多警察都這樣,講話都帶威脅口氣,反正吃定百姓又沒人敢講話
解釋得比民眾凶,但於法不合真的不行
也要看哪一轄區的 林森北路基本上警察都不太乾淨
以後別人車上有槍械毒品,就用這招了,不用下車搜索阿!完事解決
有時候明明很配合卻好像我們欠他 ..
知道他們辛苦但是口氣真的不行
@@user-do4qh4np7m 警察壓力大嘛,領導多風險也高
不先壓對方氣焰,怎麼處理場面
員警比民眾還不懂法律,警校白上了。
法律跟子彈你怕哪個?
@@user-qx5ee6vf6e 就是有你這種想法台灣警察才越來越囂張 你應該沒出社會吧?懂越多才該越大聲才更能保護自己 沒人會保護你 而且當保護你的人是渾蛋的時候更應該如此
我最喜歡有實力的諜對諜,不止是比單項目,還是全面性的的較量,叮-叮-叮庶民VS權貴,最終審判,老百姓勝利...
所謂偵查不公開,係針對刑事案件,行政措施則不在其列
某些警察真的太沒法律素養了...又不是刑事案件哪來偵查不公開...
員警真的有點錯亂了,造成無權的百姓被強迫配合,員警口中的《配合》也不只是配合
這位警察犯了強制罪。
檢方進入偵字案才開始算偵查
非刑事現行犯無偵查不公開問題
他自已為,這種我一定花錢告到他Hi起來
建議回去警校好好重讀法律 不然就不適合當警察了 執法沒有依據或用錯依據真是太丟臉了 丟光我們警察的臉
法務部不是早就有出來函示了(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才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
這個看起來不像特寫啊!
警察有警察的辛苦跟危險但素質跟專業知識真的是...
警察:如果監理所說可以就沒事了
我:你沒事 我有事呀 我第一個投訴你呀
不,他也沒事,你以為上面會對他罰得很重?
劉宸瑋 報到新聞就好了 記者最愛這種新聞
劉宸瑋 第六條 之四 言行失檢 影響警譽最少申誡。如果有本事搞大一點可以記過
@@Mike-zs3dc 感覺還是被臨檢的時候不管他,直接拍臉,影片丟給記者,直接讓他紅比較有用
@@Mike-zs3dc 警察有言行失檢?你在睜眼說瞎話
遇到很多態度越來越差的警察了不去兇壞人反而兇良民......當然還是有優質的警察啦
這倒是真的… 有些一開口就想用威嚴壓住民眾
這是威權,不叫威嚴
威權叫人畏懼,威嚴讓人敬畏
廢警耍威沒有任何資格讓人尊敬
因為越來越多警察認為他們考上警察就是精英,所以才會有高人一等的態度
@@p2646kimo聽說警察很難考吧?😅
@@wollongalex 那是現在,以前不會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誰說現行犯才能要求下車,搞不好駕駛就是毒蟲還是酒駕阿,一個影片就可釣出一堆仇警仔,以後出事就不要叫警察啦
應該要規定開錯單會有相關記點或懲處之類的來防止承辦員警因為各種法盲都是先開單再說的心態。
永康那個一定叫王x福
那個聲音我永遠不會忘到7月現在我家的案件都還沒處理好
什麼案件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禮貌一點吧!!!!事情就會處理好了⋯⋯
哈哈哈 很多警察都這樣,報了案永遠不處理還嗆聲要求撤案不要影響他考績
X是什麼字給個Fb灌爆他
這就是員警素質........
沒有搜索令本來就是不能隨意搜索私人物品或空間!
警察最常用的一招就是"騙".......
用"欺騙"的方式搜索,後面就改稱是當事人自己同意被搜索!
就像這裡面的員警故意說.......臨檢異議表給你了喔,要配合後續動作喔!
你同意了就變成了當事人同意配合搜索!
我只想說~
警政署...你到底要不要加強警察的守法意識啊?
如果警察都這種素質,人民怎麼敢放權給警察執行公權力?
公務員不依法行政,應該送監察院糾正,但是不知道監察院院長現在到底是是在睡覺還是按摩?
跟你保證,警政署懶得理你,要送監察院陳情,讓監察院糾正警政署與不肖員警
@@IanC-bs9jq 院長可能還在睡或在按摩,不知道是不是純的?
@@Maxxx88864 我好久沒去按摩了,按摩要小心,遇到不好的技師,給你按出毛病來
我覺得那不是騙 都是腦羞要脅你一定要配合 就算配合還是一樣被開 台灣警察已經廢了
警察依法執法.但是卻不懂法.卻要求老百姓守法.這邏輯真的很棒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當警察向人民盤查時,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而且問明白為什麼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警察真的為了開單無所不用其極!有些人敢怒不敢言!敢言的就會被刁難!千百種理由搞你!人民的保母真的是讓人不敢恭維!
直接學某某 消失
員警隨便開單 然後說可以去申訴 以為申訴不用時間一樣 根本擾民
陳情ㄚ
拿單子去還可能直接銷違法紅單
現在摩托車的車燈也是一個問題
問我燈壞掉為什麼不換?只亮一個燈是不行的然後就開我單!我說原廠就這樣啊!她還說原廠燈壞掉你也不反映!一天被開兩次
1.警職法也有規定可以要求下車檢查
不是全部都用我不是『現行犯』來規避
又不是全國法條只有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
2.異議合不合理 不是民眾決定的 是現場帶班最高指揮官決定
認為異議不合理 開立完異議單可繼續執行
所以不要學一半啦 看youtube 學一半的哦
行使職權時,拿異議單跟下車有什麼連結?為什麼一定要下車?影片內容中,尚未發現任何事由,認定影片中男子有不法行為,為何可以強制附帶搜索?最後警察尚屬於行使行政權階段,何來偵查不公開一說?
煞車拉桿
我相信並認同警務人員的辛苦,奇怪的是實在有這種水準的警察,把嘴說妨礙公務,當是尚方寶劍,法有比例合理用度,卽使有執法權,也只是用度合宜,執法仍受限於規範,不是聲音大就是理。讓民眾感受一點素質都沒有。
應該廢除警局 把強姦合法化 你知道為什麼我要這樣子講嘛? 我沒摸屁股他一直講我摸屁股 我沒殺人他一直講我殺人 所以最後我乾脆殺掉一些警察 看起來沒啥做用說 真傷腦筋
@@sun_god_dragon____470 把這些素質差的警察開除,以後就沒有警察敢這麼白目了,不是所有警察都像影片中那位那麼爛
錄影存証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那位警察不懂這條法律嗎? 還用「偵查不公開」來阻止(他在公開場合臨檢,怎會偵查不公開?~~那位警察是草包嗎?),濫權的警察不用受處罰嗎? 難道警察有法律特權?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上要件未構成!都不算妨礙公務!
心虛的人都很怕相機啦
盤查是警方權利 但是超過尺度 警方也要檢討 不然蠻辛苦的
盤查不是警方的權力,
除非是設立臨檢站,
或者有既定的違法事實,
要不然警察沒有資格盤查任何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