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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一、乙向甲借錢時,甲應向乙拿“借據”,並要求其簽名1:07簽本票時,不能只有本票,要有借據來證明其用途1:30二、錢要交付時,通常要求匯款1:39若為現金,則需要求其簽收據1:51若為支票,一樣要有借據&交付,借貸才會成立2:09三、擔保:用股票或不動產來質押,若不還錢則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2:58例一:乙向甲借錢時,都是甲跟他談,但甲將抵押權設在太太丙名下3:34乙為債務人兼義務人,以及擔保物提供人,但丙為抵押權人3:48乙不還錢,丙向法院申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4:22乙說不認識丙4:38乙提出確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要求塗銷抵押權4:56情況講解5:20若有借貸,需有借款契約&交付金錢5:40“匯款不代表有借錢”6:11丙向法官說不認識乙,一切皆由老公甲處理6:34甲向法官說乙是向自己借錢,借還款細節皆由其處理6:49法院認為借貸契約在甲乙之間,乙丙間無借貸契約7:06抵押權的前提為必須有擔保的債權存在,其為“從屬之物權”7:25法院判乙丙間無借貸,沒抵押權7:40雖然乙欠甲,但其爲一般債權,甲無抵押權,無法優先取得受償8:26只能別人拍賣時進來參與分配8:58登記了就有權利(X),其是跟隨你所擔保的債權9:09、9:24銀行丁借提告塗銷抵押權,而後拍賣9:37大家依債權比例分配10:17最高法院說抵押權登記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以登記為準10:25若登記的人和借貸契約或抵押權擔保的特定法律關係人不符,會使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10:48解決方法:甲說錢雖是其借給太太丙,但他將太太登記為權利人,把債權讓與她11:20太太完全授予甲全權處理。甲只是其代理人12:15例二:乙向甲借錢,甲要求乙設擔保12:46、13:01借款人是乙,兒子丙為擔保物提供人,最多將其設為連帶保證人13:38此案例借據借貸皆在甲乙間,本應為擔保物提供13:49但代書把丁設為抵押權人兼債權人,把丙設為債務人兼義務人14:03此時關係變成丙向丁借錢14:25後丙說不認識丁,告抵押權不存在,要求塗銷,法院判丁敗訴15:20
感謝陳老師教授正確地產法律知識
謹記一個觀念,債權為主權利,抵押權為從權利。
民法正好上到抵押權,謝謝律師讓我更清楚了❤❤❤
結論:不要借,就算對方說會還,叫他去找銀行借
🎉🎉🎉🎉🎉謝謝老師專業辛勞的固定時間教導法律觀念權利,夏天炎熱請老師多注重健康多喝水🎉🎉🎉
謝謝老師的教學。👍👍👍👍👍
謝謝律師 又上了一課😊
抵押權的奧妙
最後案例的代書也實在太扯😊
🎉🎉🎉🎉🎉老師的新課程,我都會有新體會🎉🎉🎉🎉🎉
第二個案例我不懂? 為什麼會冒出一個丁呢?
你這案例很特殊,好像在講我家人的判決
請問有在開課嗎?好想去上課喔!
請問這是所謂的借名登記嗎?
這種抵押貸款的模式比老師說的麻煩更多。如果這對現在恩愛的夫妻過兩年離婚了,這筆帳怎麼算?
💯💯💯💯💯
事實證明 不要不懂裝懂, 扯到大筆金錢 還是乖乖找專業律師諮詢
乙跟丙是夫妻,怎麼會不認識,聽的怪怪的。
0:56一、乙向甲借錢時,甲應向乙拿“借據”,並要求其簽名1:07簽本票時,不能只有本票,要有借據來證明其用途1:30二、錢要交付時,通常要求匯款1:39若為現金,則需要求其簽收據1:51若為支票,一樣要有借據&交付,借貸才會成立2:09三、擔保:用股票或不動產來質押,若不還錢則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
2:58例一:乙向甲借錢時,都是甲跟他談,但甲將抵押權設在太太丙名下3:34乙為債務人兼義務人,以及擔保物提供人,但丙為抵押權人3:48乙不還錢,丙向法院申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4:22乙說不認識丙4:38乙提出確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要求塗銷抵押權4:56情況講解5:20若有借貸,需有借款契約&交付金錢5:40“匯款不代表有借錢”6:11丙向法官說不認識乙,一切皆由老公甲處理6:34甲向法官說乙是向自己借錢,借還款細節皆由其處理6:49法院認為借貸契約在甲乙之間,乙丙間無借貸契約7:06抵押權的前提為必須有擔保的債權存在,其為“從屬之物權”7:25法院判乙丙間無借貸,沒抵押權7:40雖然乙欠甲,但其爲一般債權,甲無抵押權,無法優先取得受償8:26只能別人拍賣時進來參與分配8:58登記了就有權利(X),其是跟隨你所擔保的債權9:09、9:24銀行丁借提告塗銷抵押權,而後拍賣9:37大家依債權比例分配10:17最高法院說抵押權登記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以登記為準10:25若登記的人和借貸契約或抵押權擔保的特定法律關係人不符,會使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10:48解決方法:甲說錢雖是其借給太太丙,但他將太太登記為權利人,把債權讓與她11:20太太完全授予甲全權處理。甲只是其代理人
12:15例二:乙向甲借錢,甲要求乙設擔保12:46、13:01借款人是乙,兒子丙為擔保物提供人,最多將其設為連帶保證人13:38此案例借據借貸皆在甲乙間,本應為擔保物提供13:49但代書把丁設為抵押權人兼債權人,把丙設為債務人兼義務人14:03此時關係變成丙向丁借錢14:25後丙說不認識丁,告抵押權不存在,要求塗銷,法院判丁敗訴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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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記一個觀念,債權為主權利,抵押權為從權利。
民法正好上到抵押權,謝謝律師讓我更清楚了❤❤❤
結論:不要借,就算對方說會還,叫他去找銀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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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案例的代書也實在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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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案例我不懂? 為什麼會冒出一個丁呢?
你這案例很特殊,好像在講我家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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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所謂的借名登記嗎?
這種抵押貸款的模式比老師說的麻煩更多。如果這對現在恩愛的夫妻過兩年離婚了,這筆帳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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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 不要不懂裝懂, 扯到大筆金錢 還是乖乖找專業律師諮詢
乙跟丙是夫妻,怎麼會不認識,聽的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