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該怎麼辦?!法律5.0-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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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15 вер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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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警示帳戶 #如何解除
    參考資料:
    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參考網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cib.npa.gov.tw...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尚未解除之警示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其警示期限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二、警示期限已逾二年未逾三年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自動失其效力。
    三、警示帳戶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前經再行通報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自動失其效力。
    四、警示期限未逾二年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前項規定。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影片內部分字型為全字庫字體:
    ●提供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8] [全字庫正宋體、正楷體]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data.gov.tw/l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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