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誰負責出錢修 先抓漏「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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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26 жов 2024

КОМЕНТАРІ • 13

  • @robertrong3186
    @robertrong3186 3 роки тому +4

    樓下以為是樓上漏為什麼要他出 樓上以為反正自己家裡沒濕就好不當一回事 大家都不想出

  • @周旭峯
    @周旭峯 3 роки тому +3

    冷熱水管.室內排水管.頂樓陽台排水管.化糞池.管路還真多啊

    • @黃新均
      @黃新均 2 роки тому +1

      這就是大樓的做法,不奇怪

  • @府謜-陳
    @府謜-陳 2 роки тому +1

    金鈕365顛覆者發明負責送貨你們負責給我事情做好 弄壞賠償是你們自己賠償難道有我賠償嗎

  • @林牧場-d5t
    @林牧場-d5t 4 роки тому +1

    新搬過來一定樓上問題,(裝修)找的到還好,有些找不到,還不鳥你

  • @taiwantraffic
    @taiwantraffic 6 років тому +8

    各出一半是錯的,記者要加油。

    • @wjvcha1
      @wjvcha1 6 років тому +13

      幾年前我也和你同樣看法,後來上網找到答案,大廈管理條例是政府制定的,不是記者的問題,記者沒說錯,要加油的可能是你自己,你大可上網查查就明瞭,大樓建築結構配管設計不是住戶自行設計的,原設計就將水管配在RC樓板裡面,雖說住戶有使用自來水的權利,卻無養護管路的能力,管路何時要漏水誰也無法預防,因此兩戶共用樓板自然老化致使裡面管路漏水,當然是要共同承擔維修費,若認為此法不公,大可學學太陽花霸佔立法院抗爭

    • @赤子心-s3g
      @赤子心-s3g 4 роки тому

      @@wjvcha1 😊您👉👍

    • @鄭玉葉-f5l
      @鄭玉葉-f5l 4 роки тому +6

      我家被樓上漏水28年,他也不痛不癢反正不是漏他家,不用他出錢修理,他房子借我修理他也不要,最後告上法院也是不効,也是我自己要去面對樓上,到最後我房子就賤價賣給人家了,漏水家要賣要先給買方知道。

    • @willyueng
      @willyueng 3 роки тому +2

      樓主說的沒錯,實務上要是可以確認破損的水管線是誰使用的,就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 2項的專有部分規定,由專有方負責維修。
      至於讓記者跟大家會錯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並非單指水管, 而是任何管線,旨在無法判斷是否專用時,則共同分擔維修費用。

  • @花生-k9h
    @花生-k9h 3 роки тому +1

    不要裝天花板

    • @黃新均
      @黃新均 2 роки тому +1

      都漏水了還裝潢,沒有用的,這是一定要從原頭除理好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