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aw, people on jury duty are on regular salary so the cost will be for the employers or those who are self-employed. Most jury members would have no financial problems themselves.
Mark Han 扯淡。 海洋法系形成时往往涵盖多元民族、文化和传统。多采用判例法。先例是自带弹性的,所以往往判决程序很严格。 海洋法系的法典里各种合法杀人有违常识的多的去了,但对判决的影响不大,因为只有找不到先例的时候才会转为成文法。 大陆法系往往形成于较为单一民族、文化和传统。多采用成文法。法典没有弹性,所以往往采用弹性的判决程序。 大陆法系看起来处处有违常识,是因为成文法的法典要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让法律工作者挑选符合实际情况的解读方式。
控方和辩方律师对案情的审理至关重要,好的律师可以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而如何请到好的律师?钱!有钱就可以任性
这个案子主要是因为李昌钰把警方的证据一一推翻了,涉及到程序正义的问题。陪审团反倒是次要角色,这时候相当于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大家公投是不是要弄死辛普森,所以陪审团在这个案件里反倒扮演着很负面的角色,只不过陪审团这次没有做出与司法的程序正义相违背的判决而已。这时候法官本来就应该说:“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判处嫌疑人有罪”。这个案子对于美国警界取证据的程序的规范化有了很重大的影响。
真正关键败诉的原因是非法取证和证据可信度(当时DNA证据的应用是受限制的,而DNA证据是警方唯一取得证据),控辩双方争夺的交点证据的取得合不合法和证据的可信度,洛杉矶警方后来承认了这个错误。在英美法系里判例就是立法,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目的是否决非法取证,否则今天可以给辛普森非法取证,明天可能给包括陪审团在内的公民非法取证,这是陪审团制度的伟大之处,这个死胖子和CCAV有一拼
陪审团成本太高的理由不成立,美国地方法院陪审团宣判的案件比例只有6%,联邦法院陪审团宣判的案件比例只有3%,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认罪协议了结。而且洛杉矶地检署能花到850万这点也说明嫌疑人花的律师费只多不少,一般美国人是打不起这种案子的,所以进入庭审的6%的案件绝大多数也花不了这么多钱。
我覺得他有隱喻!!他說中國人羨慕別的司法制度很保護公民權益,但到承擔該有的義務/成本時,有多少人願意!說難聽點就沒有多少人有公民意識,只想拿好處!!
此案就是明顯罪証有嚴重瑕疵,李博士檢驗的証據也有利於辛普森
5W1H每個環節都有瑕疵,最重要的是鑑識証據也有利於辛普森
從李昌鈺的見解裡,我推測有兩位職業殺手辦案(買兇殺人),辛普森身上的傷是何時造成的,就很有趣了。
By law, people on jury duty are on regular salary so the cost will be for the employers or those who are self-employed. Most jury members would have no financial problems themselves.
为什么没有提到李昌钰?他是此案的决定性人物啊!!!
感觉李昌钰被收买了 做出对辛普森有利证词
個人以為主要是因採用的判定原則問題
刑事=合理懷疑原則
民事=證據優勢原則
採用的基點不同,取得的結果自然不同
罗胖,我看了十几二十年的香港法律电视剧,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罪在电视剧中香港法庭上也是陪审团做的呢!
Better to call Jury as 裁决团
那换一句话讲,如果陪审团判定一个无罪的人入狱,是不是也 不能被推翻?我觉得这种判定本身就有问题,陪审团不能做到永远都是对的,那么此种情况下,就非常有可能把好人关进监狱,而把坏人放掉。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整个结论就显得无味了。还有要小吐槽一下,胖子这英文实在是有点煞风景啊T^T
陪審團制度,是現行的制度中比較公平的。也許將來科技發達,人工智能可以在法庭上更好的輔助
"If it ain't fit, you must acquit."
看来只要有了钱,到处都一样,坏人得不到惩罚,美国也不例外。
金卡戴珊她爹不是就此案名声大噪么
英國香港也有陪審團........
英系列的司法,陪审团都是普通公民,不是只有美国专有。英国,香港,澳大利亚。。。多了
+Kaiwen Chen 那些國家都是前英殖民地
海洋法系更符合人们长期形成的共识,大陆法系想不违法是不可能的,处处有违常识。
Mark Han 扯淡。
海洋法系形成时往往涵盖多元民族、文化和传统。多采用判例法。先例是自带弹性的,所以往往判决程序很严格。
海洋法系的法典里各种合法杀人有违常识的多的去了,但对判决的影响不大,因为只有找不到先例的时候才会转为成文法。
大陆法系往往形成于较为单一民族、文化和传统。多采用成文法。法典没有弹性,所以往往采用弹性的判决程序。
大陆法系看起来处处有违常识,是因为成文法的法典要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让法律工作者挑选符合实际情况的解读方式。
可舟Lighter 你来过中国吗?
Mark Han
额,家里两个律师。不过确实有两年没回过国了。而且你为什么要提中国,大陆法系的典型你可以参考德国日本法国之类的,中国虽然也是大陆法系但是法律条文实际上并不十分完善。如果你单指中国法律有违常识,那和大陆法系的关系并不大。
这个 案子 有出过 电影
所以说美国法律就是不好的 陪审团制度就是不完善的。 就算福尔曼歧视黑人 但他物证是有的。物证总大于人证
这是法治还是有钱能使鬼推磨?
哎,有钱人总是能请到好律师啊,这种法律下,穷人的权力谁来维护呢。
zhu yiping 自己维持,让自己富有。
实践上在美国,富人是怕穷人的。你的问题是假问题。
程序正义 和 事实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 因为你不是上帝 你不能完完全全把事看透 你也不能用你的正义去綁架我
你都能翻墙出来了,还问这个问题?
kin wong tsang
程序正义就不算用正义去绑架你了?事实正义是人定的难道程序正义是天定的?上帝赐给了美国一套司法程序?
事实正义是来源于人的认知,而程序正义也是来源于人的认知。两者唯一的区别是程序正义的验证时间长,有几十上百年,而事实正义没办法花很长时间来验证。
Noah Yin 没有程序正义,不可能有好的结果。但是有时候事实正义也可以不择手段
罗胖说法
你怎么把李昌钰博士在这个案子中的作用给忽略了。李昌钰博士用鉴证科学吧检方的关键证据都驳斥了。
中國不能走陪審團制度
因為它只有人民沒有公民
有陪審和吳拍攝團制度各有優缺點,很難憑一個案子就斷定。
因為還必須考慮社會整體平均的客觀環境元素能否配合該制度。。。
如平均人民教育程度,對多元民族或價值的包容,社會成本,法庭具體落實各項措施的能力,國家機器公權力似是否有濫權,貪污風氣等等等等。。。。。
一盘散沙的社会是极权产生的土壤。皇帝并不是去直接领导你,而是让你生活在无形的恐惧中,就好像你在网上发表评论却不知道会不会被喝茶那样。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 ,谁迎合了农民谁能夺取天下。农民的特性就是 丑陋 无知 自卑 鼠目寸光,人云亦云。当然就很好愚弄 ,这种群众性心理 被无限制造 就形成了 统治权威。
我们有不少优秀文化,例如孝悌忠信、礼仪廉耻,善恶有报,和为贵,行中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建筑,文学医学﹑音乐绘画书法、烹饪、京剧皮影戏﹑评弹瓷器﹑昆曲汉服﹑油纸伞乌篷船﹑印章等等这些是人体里的红血球,制造的是养份,要大力保存和发扬。
可怕的是不知什么时候什么人什么组积把我们变成了一个阶级斗争的民族。崇尚那些落伍丑陋例如帝王思想﹑宗法制度﹑家族企业,以及贯穿此一主体的主奴意识,并由此一主奴意识的恶性磁场产生的权谋﹑嫉恨﹑偏狭﹑内耗﹑盲从,以及附加的种种陋习如脏乱喧哗,这些愚昧的恶习,像人体里的病毒,要大力清除。
许多人分不清楚优秀和丑陋,无法辨别红血球和病毒,甚至把红血球当病毒,把病毒当红血球。
事实正义都保证不了,追求程序正义?那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如果罪犯足够聪明,不留证据的情况下,就是无罪的!
程序正义是为了保护无辜之人不被冤死,这在某些讲究事实正义的国家比比皆是。并且如果没有程序正义,谁能保证所谓“事实”是真正的事实。总而言之,程序正义保证了弱势的公民一方不受公权力的欺压和过分干扰,这在民主国家是保证言论自由、知情权等基本人权的前提。否则,在公权力泛滥,可以任意施加的国家里,一些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人民说真话的权利都没有,又哪来的“事实”呢
追求程序正义实际上成就了最可能大的事实正义。毫无证据也能判罪的话,不就是莫须有嘛。
美国法律耗费巨大,有钱有命没钱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