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
台北地檢署
  • 187
  • 102 306
生活與法律 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1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二、說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有點「不公平」。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任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一)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
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與訓練制度談起。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察署跟著現任法官、檢察官實習,最後依照學院成績,由成績高者優先挑選想分發派任的地院或地檢。從此時此刻起,司法官學院同期受訓的學習司法官才正式分道揚鑣,各自發展自己法官/檢察官的職涯。
就是因為都是從司法官學院受訓結業、一起受訓了2年,所以法官/檢察官很容易被外界認為就好像是曾經交往、同居2年的前男女朋友,即便「分手」後也會保有眷戀的情愫,所以之後在職場上會有意或無意偏心對方。
姑且先不論司法官學院的受訓,是被人強迫湊在一起上課、實習,跟男女朋友當初交往是因為彼此互有好感有本質上的不同外,這種猜想,看起很合理,但實際上卻完全沒道理。同樣以同學關係來舉例,可能大家就會更容易理解了:即便是國中同班了3年,你跟全班甚至全校每一位同學都有成為之後願意互挺的好朋友嗎?有沒有還是有自己怎樣都討厭的同學呢?法官/檢察官也是如此,可能在受訓期間有幾位結交的好友,但要說願意一概地相挺同學甚至學長姊、學弟妹,這就有點天方夜譚了呢!
(二)為什麼會感覺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時常會採信檢察官的主張呢?
法官跟檢察官在工作的過程中,幾乎不可能會因為顧念彼此曾經「同校」或「同班」而偏心對方。但為什麼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有較高的機率會支持檢察官的見解及主張呢?主要有以下的幾點原因或可能性:
1、檢察官與法官是一同在司法官學院及各地院檢受訓、實習,不論是授課講師或學習教材,幾乎是一模一樣而有高度的相似性。也因此,在接受相同學習、實習流程後,法官與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思考邏輯或是法條的解釋適用,就容易會有高度的齊一性。
這樣的結果,有助於讓多數司法判決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上不會有重大的歧異,而使司法判決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就因為檢察官會比律師甚至一般民眾更能理解、掌握法官的想法,所以在起訴標準的拿捏或是訴訟程序上的攻防,就會比較能順著法官的想法去主張。白話來說:你會覺得法官會選檢察官端出的菜,不是因為法官偏心檢察官,而是檢察官端出的,都是合於法官口味的菜色。
2、檢察官與律師的關鍵差異,就在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作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對於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而不是像律師一樣,會依照委託人的主張進行浮動的立場調整。也因此,若檢察官認為明顯沒有構成犯罪、又或是難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會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換言之,如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起訴」)時,幾乎案件本身的事證就偏向於不利被告。在這種「檢察官原則上只針對有把握獲得有罪判決的案件起訴」的前提事實下,被告獲判有罪的機率偏高,也是理所當然的結果,而無關法官是否對檢察官特別偏心了。
Переглядів: 89

Відео

生活與法律 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Переглядів 898День тому
1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二、說明: (一) 傳喚: 傳喚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以「傳票」使訴訟關係人(包含被告、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等)於特定時間「自行」到達特定處所而言,目的通常是要讓訴訟關係人到場接受訊問。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75)。因此,被告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仍應在庭前陳報無法到場事由請假。坊間有流傳被告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為誤傳,只要檢察官依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就有可能後續遭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此外,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法178)。故如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之傳票,因除法律另...
「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
Переглядів 15214 днів тому
一、主題: 「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 二、新聞發想: 【掏玩具槍恐嚇酒吧店家!男辯「飲酒失控」法院不採信判刑2月】 reurl.cc/xvAApV 三、主題解說: 刑法中針對單純恐嚇行為加以處罰的犯罪類型,包含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前者恐嚇的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或含有多數人的團體,而後者恐嚇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個人。以下就簡要說明兩種恐嚇罪的成立要件: (一)恐嚇的方式: 恐嚇其實並無限定何種方式,而且不論是明示或暗示都涵蓋在內,只要是客觀上足以達到恐嚇效果的作法,皆有可能構成恐嚇,例如:言語恫嚇、出示刀槍棍棒威嚇、寄發恐嚇電子郵件、砸毀他人住家、店面或車輛等。 (二)恐嚇的行為: 1.恐嚇內容僅限於法定事項: 恐嚇公眾罪必須是涉及對生命、身體或財產方面的危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則是除了上述三項外,再加上自由、名譽這兩種權益的危害。...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Переглядів 15621 день тому
113年10月1日廣播法令宣導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一、議題發想 民眾在車禍事故發生時,可能基於驚慌或認定無過錯不在自己,或是看到車禍後對方還可以自行走至路邊、將機車牽起來、意識清醒等就自己認定對方沒事,而逕自離開車禍現場, 並無下車關心並未進一步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等協助救護之動作,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一)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 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 這起誇張車禍,就發生在台南南區金華路二段,重機騎士遭撞後,整個人躺在地上,動彈不得,被緊急送醫治療,警方也在附近店家,循線找到肇事車輛的駕駛,駕駛一度聲稱,因為太緊張,才會在第一時間逃離現場 資料來源:tw.news.yahoo.com/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051710264.html (二)台南東山區長開公務車擦撞騎士 竟肇事逃逸 台南市東山區長呂煌男1...
生活與法律 違法吸金的刑事責任
Переглядів 312Місяць тому
一、引言 兆富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因未經許可,違法在台販售澳豐金融集團等多家境外公司發行的Notes(債券)及Funds(基金)等境外金融商品,直到許多人拿不到利息連本金也要不回後,才知上當受騙,總計兆富以此違法吸金近130億、受害人共計804人,包括已故總統李登輝女兒李安妮、駐WTO代表羅昌發也受害,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兆富負責人及高階主管、業務共計152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於今年7月間依法提起公訴(資料來源: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7/136896)。 實務上違法吸金案件涉及的投資標的或獲取利益的方式五花八門,大多是以保證還本且每月給付高於銀行之利息或紅利為口號,吸引一般保守的投資大眾,但常見的情況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就付不出利息,且本金也因早已匯至國外等原因而無法領回,導致血本無歸,因此民眾若看到有宣稱保證獲利、保本、高息等投資方案時,一定要...
生活與法律 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Переглядів 243Місяць тому
1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二、議題發想 「卡神」楊蕙如與合作之蔡男於民國107年9月間,因颱風登陸日本期間造成旅客受困機場,在PTT上匿名發文抨擊外交部駐外辦事處,並使工讀生協助散布,最終因駐外外交公務人員輕生,終引發輿論關注、司法調查。楊蕙如與蔡男也前經法院以「侮辱職務」罪判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直至113年5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以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職務」部分違憲,宣告失效,並將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次引發關注。此外,判決中也對刑法「侮辱公務員」罪進行諸多闡釋,而新聞常見民眾與公務人員接觸過程中,有意見相左、發生糾紛情形,到底哪些話當說,哪些話不當說,涉及民眾如何與公務人員理性來往,誠值藉此機會說明。 三、Q&A Q1:哪些...
生活與法律 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Переглядів 237Місяць тому
1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二、新聞發想: 毒駕新法3月上路 黃國維可判10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56506 新北市的列管毒品人口黃國維,昨天凌晨吸食「喪屍煙彈」 電子煙後,毒駕撞死警員黃瑋震,因「喪屍煙彈」內含麻醉管制藥物「依托咪酯」,只要黃男的採尿結果證實無誤,他犯下的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行,適用剛修正施行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的毒駕刑責,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判關十年;若曾有毒駕、酒駕行為,10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新法將毒駕修正為抽象危險犯,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加強約束毒駕行為。…新修正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肇事,但當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
生活與法律 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任
Переглядів 205Місяць тому
1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 二、問題發想 曾姓職業軍人酒後駕車搭載軍中同袍鄒男,卻在中途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曾男酒駕肇事擔心遭部隊汰除,竟由鄒男出面頂替是肇事小客車駕駛,引起騎士質疑,最後被警方識破送辦,鄒男被屏東地院依頂替罪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曾男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三、頂替罪刑責 刑法第164條規定:「(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前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審理,而後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B,並接受偵審。如果頂替者在有偵查犯罪...
生活與法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Переглядів 2902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8月2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二、Q&A Q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何時開始施行: 本條例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規定自113.8.2施行 Q2、該條例規範的內容有哪些面向: 金融防詐措施(第7-13條) 電信防詐措施(第14-26條)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第27-42條) 溯源打詐執法(第43-50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第51-55條) Q3、其中關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有哪些? 詳如影片說明 三、相關法條規定如下: 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
生活與法律 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Переглядів 6432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8月13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琪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二丶新聞發想: www.cna.com.tw/news/ahel/202407155005.aspx 「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是毒品嗎?濫用症狀一次看懂」 udn.com/news/story/7315/8073576 「依托咪酯9月將列第三級毒品 刑事局破獲「喪屍毒品」電子菸彈分裝場」 udn.com/news/story/7266/8093254 「三重男吸「依托咪酯」撞死警 毒物醫曝「殭屍毒品」致命風險」 www.moj.gov.tw/2204/2795/2796/192014/post 「毒駕零容忍 全面遏阻毒駕惡行 立法院於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三、前言: 吸毒駕車近年來屢屢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個家庭家破人亡,政府...
生活與法律 我國司法官受訓制度簡介
Переглядів 2422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8月06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我國司法官受訓制度簡介 二、受訓制度介紹: 1.學員來源:我國司法官之 用,主要是透過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取才,經司法官特考之筆試與口試錄取者,需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2 年之司法官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官或法官。 2.訓練期間兩年,原則上每年的8月底開訓,兩年後的8月底結訓分發成為法官或檢察官。兩年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擬判及演習,此階段刑事、民事、檢察領域均需講授,並練習撰寫書類。 B.第二階段: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行政業務事項,為期一個月,再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約60週(1年3個月),此階段刑事、民事、檢察領域均需...
生活與法律 法官、檢察官偏心、不公正怎麼辦?-淺談「迴避」制度
Переглядів 4402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7月30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偏心、不公正怎麼辦?-淺談「迴避」制度 二、說明: 每當有政治人物涉及刑案 ,總免不了都會有同陣營的政治人物或立場相近的新聞媒體質疑是否「司法不公」;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在案件偵辦、審理中的每個決定,也很容易被直接懷疑或間接影射別有用意。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可能還會有好事者在網路上翻找出承辦檢察官、法官過去的生活瑣事 ,來作為發揮想像的題材,像是過去跟被告以外的敵對陣營政治人物是不是同學或朋友、或是家中長輩先前是否曾跟被告有同事關係等,來作為推論「我國的司法是否可以相信」的參考佐證。而一般人因為案件到地檢署或法院,不論是「告人」還是「被人告」,很多時候在偵查或審理的過程中,也會經歷猜測檢察官、法官心思那種不確定或煎熬的心情,「檢察官是不是不公平,不然怎麼對方說要查什麼就幫他查什麼」、「法官是...
生活與法律 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Переглядів 5233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7月2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二、說明: (一) 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性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二) 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範圍 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其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
生活與法律 「假汝之名」-淺談冒用他人資料犯罪
Переглядів 2533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7月16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一、主題:「假汝之名」-淺談冒用他人資料犯罪 二、新聞發想: 【申辦95人頭門號供詐團行騙1703萬 通訊業者收押】 reurl.cc/vaVp8k 三、主題解說: 有心人士之所以要冒用他人資料犯罪,目的不外乎是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以免被逮獲,或是僭代他人地位直接享受交易得來的成果,以下就粗略劃分為「掩飾身分型」和「享受利益型」兩種類別加以介紹。 (一)掩飾身分型: 1.人頭帳戶 在各種掩飾身分的犯罪中,最廣為人知的情形非人頭帳戶莫屬。在國內,除有特殊情形(如:冒用他人名義開戶、使用虛假名義開戶、提供不實身分證明、不願出示身分證明等)外,即便是信用小白,依然具有資格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個人存款帳戶,甚至可以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個帳戶。由於金融帳戶能夠輕易、迅速地將金錢轉移或領出,引來不法分子覬覦,無論是透過高價購買或...
生活與法律 小心!!路怒症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Переглядів 1833 місяці тому
113年07月0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小心!!路怒症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二、議題發想 臺灣因地小人稠,有很多市區道路常會發生汽機車、公車、行人及腳踏車爭道的情形,加以若是上下班的尖峰時間,就很容易引發行車糾紛,例如發生超車、按喇叭、前車突然煞停、臨停擋道等交通狀況,這時候如果開車或騎車之人,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或行為,而以危險駕駛方式迫使他人下車或開窗謾罵等,就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一)莽男因行車糾紛 超車擋道還丟礦泉水吃官司 梁姓男子於去年8月間,駕駛轎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巷口,因與蘇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發生行車糾紛,竟涉嫌將轎車從自小貨車右後方超前至車前方後緊急煞車,還將車窗搖下向自小貨車丟擲礦泉水瓶,妨害蘇行車權利。台南地院依梁觸犯強制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udn.com/news/story/7321/76...
生活與法律 地下匯兌的刑事責任
Переглядів 2453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地下匯兌的刑事責
生活與法律 我想買CBD產品在臺灣使用,會鋃鐺入獄嗎?
Переглядів 2554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我想買CBD產品在臺灣使用,會鋃鐺入獄嗎?
生活與法律 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介
Переглядів 4084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介
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Переглядів 3124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生活與法律 收受或運送來路不明包裹小心變成運毒共犯
Переглядів 1154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收受或運送來路不明包裹小心變成運毒共犯
生活與法律 競業禁止?
Переглядів 1304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競業禁止?
生活與法律 出口成髒 到底罰不罰?
Переглядів 3734 місяці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出口成髒 到底罰不罰?
生活與法律 淺談指認程序
Переглядів 2245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淺談指認程序
生活與法律 誰才是檢察官界的第一人?淺談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
Переглядів 2185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誰才是檢察官界的第一人?淺談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
生活與法律 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Переглядів 3415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生活與法律 「令出必行」-淺談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罪
Переглядів 3565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令出必行」-淺談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罪
生活與法律 注意可能被「二次詐騙」
Переглядів 5566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注意可能被「二次詐騙」
生活與法律 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Переглядів 1 тис.6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
生活與法律 施用毒品之處遇
Переглядів 1696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施用毒品之處遇
生活與法律 淺談偵查中轉介調解
Переглядів 6237 місяців тому
生活與法律 淺談偵查中轉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