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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Приєднався 13 вер 2016
生活與法律 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1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二、說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有點「不公平」。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任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一)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
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與訓練制度談起。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察署跟著現任法官、檢察官實習,最後依照學院成績,由成績高者優先挑選想分發派任的地院或地檢。從此時此刻起,司法官學院同期受訓的學習司法官才正式分道揚鑣,各自發展自己法官/檢察官的職涯。
就是因為都是從司法官學院受訓結業、一起受訓了2年,所以法官/檢察官很容易被外界認為就好像是曾經交往、同居2年的前男女朋友,即便「分手」後也會保有眷戀的情愫,所以之後在職場上會有意或無意偏心對方。
姑且先不論司法官學院的受訓,是被人強迫湊在一起上課、實習,跟男女朋友當初交往是因為彼此互有好感有本質上的不同外,這種猜想,看起很合理,但實際上卻完全沒道理。同樣以同學關係來舉例,可能大家就會更容易理解了:即便是國中同班了3年,你跟全班甚至全校每一位同學都有成為之後願意互挺的好朋友嗎?有沒有還是有自己怎樣都討厭的同學呢?法官/檢察官也是如此,可能在受訓期間有幾位結交的好友,但要說願意一概地相挺同學甚至學長姊、學弟妹,這就有點天方夜譚了呢!
(二)為什麼會感覺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時常會採信檢察官的主張呢?
法官跟檢察官在工作的過程中,幾乎不可能會因為顧念彼此曾經「同校」或「同班」而偏心對方。但為什麼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有較高的機率會支持檢察官的見解及主張呢?主要有以下的幾點原因或可能性:
1、檢察官與法官是一同在司法官學院及各地院檢受訓、實習,不論是授課講師或學習教材,幾乎是一模一樣而有高度的相似性。也因此,在接受相同學習、實習流程後,法官與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思考邏輯或是法條的解釋適用,就容易會有高度的齊一性。
這樣的結果,有助於讓多數司法判決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上不會有重大的歧異,而使司法判決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就因為檢察官會比律師甚至一般民眾更能理解、掌握法官的想法,所以在起訴標準的拿捏或是訴訟程序上的攻防,就會比較能順著法官的想法去主張。白話來說:你會覺得法官會選檢察官端出的菜,不是因為法官偏心檢察官,而是檢察官端出的,都是合於法官口味的菜色。
2、檢察官與律師的關鍵差異,就在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作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對於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而不是像律師一樣,會依照委託人的主張進行浮動的立場調整。也因此,若檢察官認為明顯沒有構成犯罪、又或是難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會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換言之,如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起訴」)時,幾乎案件本身的事證就偏向於不利被告。在這種「檢察官原則上只針對有把握獲得有罪判決的案件起訴」的前提事實下,被告獲判有罪的機率偏高,也是理所當然的結果,而無關法官是否對檢察官特別偏心了。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二、說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有點「不公平」。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任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一)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
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與訓練制度談起。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察署跟著現任法官、檢察官實習,最後依照學院成績,由成績高者優先挑選想分發派任的地院或地檢。從此時此刻起,司法官學院同期受訓的學習司法官才正式分道揚鑣,各自發展自己法官/檢察官的職涯。
就是因為都是從司法官學院受訓結業、一起受訓了2年,所以法官/檢察官很容易被外界認為就好像是曾經交往、同居2年的前男女朋友,即便「分手」後也會保有眷戀的情愫,所以之後在職場上會有意或無意偏心對方。
姑且先不論司法官學院的受訓,是被人強迫湊在一起上課、實習,跟男女朋友當初交往是因為彼此互有好感有本質上的不同外,這種猜想,看起很合理,但實際上卻完全沒道理。同樣以同學關係來舉例,可能大家就會更容易理解了:即便是國中同班了3年,你跟全班甚至全校每一位同學都有成為之後願意互挺的好朋友嗎?有沒有還是有自己怎樣都討厭的同學呢?法官/檢察官也是如此,可能在受訓期間有幾位結交的好友,但要說願意一概地相挺同學甚至學長姊、學弟妹,這就有點天方夜譚了呢!
(二)為什麼會感覺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時常會採信檢察官的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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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官與法官是一同在司法官學院及各地院檢受訓、實習,不論是授課講師或學習教材,幾乎是一模一樣而有高度的相似性。也因此,在接受相同學習、實習流程後,法官與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思考邏輯或是法條的解釋適用,就容易會有高度的齊一性。
這樣的結果,有助於讓多數司法判決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上不會有重大的歧異,而使司法判決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就因為檢察官會比律師甚至一般民眾更能理解、掌握法官的想法,所以在起訴標準的拿捏或是訴訟程序上的攻防,就會比較能順著法官的想法去主張。白話來說:你會覺得法官會選檢察官端出的菜,不是因為法官偏心檢察官,而是檢察官端出的,都是合於法官口味的菜色。
2、檢察官與律師的關鍵差異,就在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作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對於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而不是像律師一樣,會依照委託人的主張進行浮動的立場調整。也因此,若檢察官認為明顯沒有構成犯罪、又或是難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會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換言之,如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起訴」)時,幾乎案件本身的事證就偏向於不利被告。在這種「檢察官原則上只針對有把握獲得有罪判決的案件起訴」的前提事實下,被告獲判有罪的機率偏高,也是理所當然的結果,而無關法官是否對檢察官特別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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