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112憲判字第15號|呂懷德(雷化豪)|台北保成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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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20 січ 2024
  • 🧑‍⚖保成𝟭𝟭𝟮 #憲判 第𝟭𝟱號 要點簡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判決內文 ⇾ reurl.cc/RyvvAD
    ▋專題講師 ⇾ #呂懷德 ‹雷化豪›老師


    📖爭點
    ﹋﹋﹋﹋
    1. 國家因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適當照顧義務是否屬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之內涵?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是否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

    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



    📜案由
    ﹋﹋﹋﹋
    聲請人‹石耀琳› 因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判決
    ﹋﹋﹋﹋﹋﹋﹋﹋
    ㈠.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


    ㈡. 聲請人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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