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憲法解釋之預設及其主要問題➤〈憲法專題研究:憲法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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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25 жов 2024

КОМЕНТАРІ • 10

  • @2002yunamouful
    @2002yunamouful Місяць тому +1

    值得尊敬的教授

  • @bh1034
    @bh1034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6

    謝謝老師持續用教育的方式讓大家知道大法官可以有這種高度✨🌈

  • @Passersby98
    @Passersby98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2

    I'm so glad to see that this episode continues to update lectures.

  • @AlexTseng-un3ll
    @AlexTseng-un3ll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2

    老師的口語好強。。

  • @a310432
    @a310432 Місяць тому

    1:44:53 👍

  • @y786810
    @y786810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1

    觀點投書: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莊隆騰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號
    解釋公布 :院令 中華民國 46年05月03日
    解釋爭點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相關法令
    憲法第25條(36.01.01)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憲法第62條(36.01.01)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90條(36.01.01)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案由: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陳述意見:
    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監察院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我們革命主張實行民權,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一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
    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什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我們現在主張要分開權與能,民權政治的機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沒有改變。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至於現在的民權政治中,像這種情形,就是民權政治不完全。所以民權政治至今還沒有好辦法,還沒有大進步。
    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復決權。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便要用五權憲法。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人民用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我們要詳細明白這兩種大權的關係,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 @DIO-damn
    @DIO-damn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2

    🎉

  • @y786810
    @y786810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將國家的政治大權,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充分的政權,以直接管理國事;政府有充分的治權,以治理全國事務。如此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權與能劃分清楚,稱為「權能區分」。
    關於,人民與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於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決定。由國民大會執行監督政府。國民大會不能違抗人民多數決的決定,人民的政權是最高的權力,國民大會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不是國民大會的政權。是人民政權付於國民大會的權力,因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大會沒有國家的主權。
    五權憲法,中華民國的政府應該不是總統制。中華民國的政府也不是政黨政治的國家。
    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總統,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人民主權,人民於議事為多數決定。如果,總統權力過大,人民要跟總統爭權嗎?人民的權力是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總統是治權。就是管理。總統一人決定,不就是獨裁君主了嗎?
    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舉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人民以主權參與事務,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於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以治權管理人民。人民對政府有疑義,可以去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
    相關法令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間,並由立法院著手起草憲法,至五十五年五月五日 呈由國民政府宣布之,此即世稱之「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的中央政 府,完全遵照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以及「建國大綱」藍圖設計。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有任用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之權力。
    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作者為27.67K作業員 台中高工補校化工科

  • @laiwolf
    @laiwolf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我看不懂

    • @r1_anon
      @r1_anon Місяць тому +1

      憲法解釋方法相比于实质问题,是比较抽象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