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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更新]影片已剪除相關偏誤片段,請放心觀賞更詳細的判決細節與法條說明請見與alex律師的連動直播:ua-cam.com/users/livelXU03uqTLPU?feature=share
先說明一下疊個buff,我一直很喜歡社長條列式的說明方式,但這次有些地方我看法不太一樣因為某些因素,雖然對法規依據沒到很了解,但對勞工法庭以及僱傭關係相關的法官的判決邏輯長期也算耳濡目染了,法官其實理解VT生態與否對於判決可以說是一點影響都沒有,他要了解的其實很簡單,春魚要求的求償是否合理?春魚是具體損失了什麼?前提都有確立的情況下才會再往下延伸,比如文中提及的實際違規與否、咬文嚼字的部分以及受僱方生存權的問題實際上應該要說春魚太小看法庭了,連自己損失了什麼都解釋不清楚
說的真好,完全澄清了問題的重點🎉 除非資方能具體明確合理的說明這些並證明同等重要,不然照民法跟勞動法法理判絕對沒有任何問題。除非這個法官背棄基礎法理,適用錯誤法律恣意解釋甚至自由心證:但在本案並無此類情況。
春魚不論怎麼種事也沒有用阿,因為這是契約不夠清楚的問題,春魚在契約第一條寫要給14天補正,但它沒有定義什麼是補正,所以即使春魚主張事情嚴重性已經無法補正也沒用,因為你契約沒說甚麼叫做補正,更何況也沒給14天,所以跟你說的春魚具體損失或受雇方工作權等毫無關係,整個案件就是春魚自己沒遵守契約規定所以不論海唧有沒有違約,春魚都無法求償50萬
主要還是程序上有瑕疵導致敗訴,但目前也僅此而已現在雙方對超出這個部分的陳述其實都是自己在超譯這個判決
我覺得法官應該有參考藝人跳槽經紀公司的情況作為判斷,因此才把問題的著重於合約本身的問題上,而先排除掉洩密還有競業條款之類的問題所造成的影響,加上台V的生態圈本來就還是野蠻生長的狀態,因此當春魚無法解釋為什麼需要求償到50萬的時候,敗訴也就是正常的
樓上幾樓有提到藝人簽約的部分,不過春魚的主張其實很有意思,他們的主張比較近似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的關係,也就是上包與下包 而非勞資僱傭關係(很驚訝吧 外送員不算勞工喔),要不是前面合約寫不清楚,這題其實還可以再延伸很多東西,以完全第三方的立場來看判決其實很有趣
這件事情最過分的是 我在這幾天點進春魚的藝人直播 海唧勝訴的廣告直接噴出來 嘲諷到直接在人家臉上跳XD
YT會員的敗北(?
沒想到買了YT會員還虧了
結論我基本同意,春魚是敗在自己的合約漏洞。但我不同意用法官不懂V界來當成敗訴理由。我想今天就算法官是個資深宅宅他一樣必須判春魚敗訴。理由就真的很簡單,競業補償是競業條款的前提之下,不論你用什麼樣的理由去推論競業補償可以不給,這種情況下競業條款一樣也會隨之不成立。這就是法律,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你不能只要求權利但不盡義務。競業條款不成立,那這50萬的賠償請求就失去依據,沒有依據的賠償怎麼判都是敗訴。法律是最低底限的道德,V贏了只能代表她做的事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不代表她做的事合乎道德=做出對的事,但如果一件事如果需要上升到用法律來解決,卻又要在事後說法律結果不能代表一切,用這種說辭來辯解我沒有輸,那這就是把其他人當傻子,把自己當小丑。除非你春雨一開始就明著說我知道這場法律戰不會贏,但我還是必須這麼做,因為所以如此這般,那我可能還會覺得這是尊嚴問題。但事情似乎不是這樣。
我反而覺得法官就是覺得春魚太過分了,才用漏洞當作最主要的理由駁回的
我也有跟樓主一樣的問題,在合約裡面說"不論是任何形式的解約都會有競業禁止條款的一年內不得出演任何的虛擬主播活動”,這方面公司方不必承擔任何的補償形式卻可以限制藝人方的生計,我總覺得太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我有錯還請糾正
@@ouosean4019 我覺得應該是因為春魚沒有提出那50萬損失的具體項目吧?
@@ouosean4019同意,單單是合約中有這一句就己經讓我覺得春魚是個爛老闆。
我也覺得 既然你不給競業的補償金卻要求他要履行競業的條款哪有這麼爽的霸道契約 當然敗訴但我同樣也不覺得海X洩密與違反競業條款的行為是正確的
雖然這些事情我沒有關注但我聽到最後統整下來我認為法官沒有任何不妥因為畢竟法官本來就不會知道這個行業的相關條款跟其他淺規則法官也是依照有法定效力的合約去進行判決當然我不是說海唧本身在這件事上是對的但當社長您說法官不懂這個行業的潛規則我是非常不認同的因為法官不可能知道每個行業的淺規則跟他們的條款那些是專業的人才會知道的除非合約上有明確寫著這些規則,那就另當別論了法官從來不是全能的 他們只能依照法律給他們的權利去做審判我不認為法官有做錯任何事
就是,怪法官太老不懂啥的++ 做法官還要懂每行每業細節的行規嗎?如果都照這個做,那立合約才是笑話,都照你們自己解釋的規則判就好啦
法官的觀念是大眾價值觀,V圈的大小還不到形成台灣獨立價值觀的等級,蹲在井裡看真的會讓自己的價值觀失真😌
是的,原則上法官如果沒有背離常理,一般的價值觀才是合理的大眾最低標準喔,而不是某些行業自己的過低標準或常態壓榨。V圈就是經典的詐騙盛行與過勞高危行業之一,但我不說台V說的是該死的日本黑虹
認同, 潛規則不能代表法律
從頭到尾都沒有潛規則,按照法律來講春魚不該敗訴,法官才是主觀的那一方,法官用心證說洩密很嚴重嗎?台積電職員請設計師偷畫一張圖,賣給大陸企業被抓解約,結果法官說洩密有很嚴重嗎,是不是也要說台灣人不能用潛規則處罰員工,要遵照台灣法律?
看完之後,覺得雖然 Kuma 表達了很多法律上的觀點也儘量想以客觀第三方的視點去描述整件事情(甚至不惜凹律師來看這沒營養的民事判決XD)不過,我這邊還是想幫法官說幾句話:「這次的判決結果,跟是否理解 VTuber 圈無關」民事求償就單純對事,A 想要對 B 求償 50 萬元法官認為事證不構成求償要件,予以駁回,B 不需要付 50 萬元給 A ,僅此而已至於中途的舉證與攻防,我是覺得兩邊都很弱而且,根本都刻意背離部分事實,只拿對自己有利的說而已就算未來春魚上訴,在沒有新事證,或是有力能佐證損失足以求償 50 萬的情況下判決應該很難翻轉,依然是沒辦法判賠的,我覺得這件事情感受最深的,應該就是當時的那些觀眾們(包含我在內)不管你挺的是誰,春魚腦衝突發公告這件事,就已經奠定了未來求償困難的事實就我的角度來看,春魚都已經無視一般程序,動用私刑「處理」了前員工,(對不起容我用私刑的字眼,這是我個人主觀的感受)然後事後還要反過來「求償」前員工,獲得法律上的認證(這邊我認為求償的金額根本不重要,一來損失應該不只這樣,二來春魚不缺這一點點)老實說,真的已經不是什麼站不站得住腳的問題了雙方都很難看呀,一個勞資糾紛搞成這樣,還無端波及無辜他人春魚方有為了業界穩定而以身作則嗎?看來是沒有,不但腦衝亂幹一通,還樹立不良典範,更沒保護好其他藝人或是觀眾簡單說就只是爭一口氣LD方呢?也是爭一口氣兩邊亂咬一通,結果受傷的都還是那些忠實的觀眾們呀 QQ這也不是誰挺誰的問題,兩邊都有犯錯,而且很多事情沒講,只有當事人知道Kuma 您何苦淌混水呢?啊,我知道了,這是流量密碼!XD
打起來就對
法律系教授常講的那兩句話,在這場訴訟完美展現「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公平與正義,而是為了秩序與和平」身為法律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社長這次的影片真的挺不起來跟支持哪方無關,我自己沒看這個v ,也只單純看台v沒在關心v圈的公司看到16:20這邊真的看不下去法官本來就不用懂v圈他只要看得懂合約看得出來這個合約有沒有執行有沒有違反民法跟特別法的相關規定就好他只是法律的操作員而已用個不確定會不會失準的比喻整場訴訟是一台賽車法官只需要有能力讓這台車在岔路開到正確的路上而這台車的零件就是攻防兩方提出來的證據跟言詞辯論法官不需要知道零件哪個地方產的、用了什麼材料他只需要看哪邊提供的零件合理正確能讓這台車開起來
+1
(偷臭) 其實我有點點覺得社長可以用這句來得到許多討論的留言🤭🤭🤭。幸好看了留言還有好多人補充。又,實際上我也看了留言之後,才開始思考春魚要提出怎麼樣的證明來證明自己的損失?虛擬網紅形象製作的委託金?補助款的投資?... 等等的🤔
立場太鮮明,不過這都沒關係,人都會有立場,但最讓人生氣的是隨春魚創意說法官不懂VTuber才導致敗訴,這就相當令人看不下去。
@@Olina-Live2D 沒有依約給予補正期間就是第一步錯誤了然後針對重大違約,根據判決書說的春魚也沒有提出損失證明(個人覺得哪怕是掰一下也好)這是第二步有問題其實我感覺春魚是有機會贏的只能說不知道他們的律師在幹嘛找來說服法官的點看起來都是在用石頭砸自己的腳
全面勝利不代表證明什麼只因為春魚訴訟要因選錯了題目選錯考試還想考好是真的有難度
結尾句太精采了啦!完全是老人家我以前的心聲。哈😅😅😅!
沒在看V的真的都這樣想😂
讓我想到一個笑話朋友A:我解開祖父悖論了!朋友B:你怎麼做到的?朋友A:我殺了我阿公但我還活著!朋友B:那......時空旅行的部分呢?
這真的很經典😂
死諾瑞彼特
這個好笑
變成命定悖論了KORA
阿公!
聲明在先:並沒有站在海唧一方,並沒有認同海唧。但單獨說一說「競業條款規定解約後一年不得演出任何VT」這種條款確實不合理、太慣老闆,日本也好,歐美也好,有許多例子都不用等一年這麼久,不同意歸咎到「法官不了解VT」身上。至於法官判案只集中一點:「你自己的合約寫『必須給予14天補正期』但你自己不給予」,因為這才是直接反映合約有沒有獲遵從--尤其是控方遵從的關鍵,與任何觀點角度無關,只問事實,這其實才是法官要考慮的地方。法官的判案的確不代表,也不理會,那些無直接關係的雙方觀點立場。
但實際上所有畢業生都在一年之內重新轉生成功 為什麼唯獨LD這個限制懂得都懂
@@kyon_smith 合約講到補正期時,說應給予補正期,如對方未理會沒補正,「或是重大違約無法補正」得解約,所以認不認為這件事算不算重大違約也是由法官判定,法官認為沒有,但其實大家應該看得出來 有🫠
@@avasvasva3353 是的,但這個「懂的都懂」的確不是法官要考慮的點。法官處理的,就是合約上的白紙黑字,寫的條款本身有沒有過份了以致違反法律對不同的人的權利保障,有的話就裁定條款無效。若沒有此問題,條款有效,就看它的執行是否有被落實。例如條款說了有十四天補正期,就真的要十四天,只有十天不行,只有十二天不行。這就是合約,法律合約就是這麼一回事。始終法律合約就是這樣的一回事,「懂的都懂」不是法官應當考慮的範圍,若法官去考慮,反而會製造另一些問題和不公義。再次強調:並沒有站在海唧一方,並沒有認同海唧。海唧一方有其問題,僅就法庭裁決而留這言。
@@kyon_smith 我覺得是你對社長那句話理解有誤 如果法官是了解VT產業的,就會更加重視「海唧是否違約且無法補正」,從而影響最終判決並非說法官應該要懂VT;而是「法官了解VT與否」的確影響了這場訴訟的結果當然,也不一定要法官本身就了解VT,如果春魚能讓法官了解VT的特性也行
@@WDtakodachi 但你不能期待每個法官都了解每場訴訟的專業領域所以要講到法官懂就是律師的職責了
法官對V不了解不是正常的事嗎? 法官只會了解自己專業。 哪天做汽車的也發生勞資糾紛,最後因為老闆的合約沒寫好敗訴。 老闆怪法官說他不懂汽車業所以才敗訴的。這像話嗎?
但法官本來就不需要去深入理解特定行業的運作方式,法庭上本來就是只能根據法律條文、合約內容,去對整件事做判決春魚在自己的合約上就寫了條件,當沒有照著自己設定的條件進行時,後續說的種種自然直接不成立在我個人情感上當看到春魚出了事就直接把承攬條約搬出來說嘴,就直接認定這是慣老闆作為了
對啊!在社會上能有多少人能深入了解大部分產業的運作?我相信隨便在各地問個一萬的路人,每個人平均能了解5種產業就算多了吧?所以合約看的是法律怎麼規定
非專業判決書有點難懂,但直播中有提到,條約的十二之二的有詳細的寫上符合某種情節嚴重的難以補正的情況下,甲方有權無條件解約,但法官不採用。看了判決書,一知半解的解讀是法官認為要先適用第11條的給予補正期,真的無法補正了,才可照順序? 適用第十二條之二的無條件解約。律師跟闆當下表示很錯愕,話說這個合約直播中是說當初兩個律師事務所幫忙研擬的,真的會出這種問題?
@@時間-z2m 合約本身其實沒什麼問題,問題是春魚的解約步驟沒有按照合約來依照那份合約,中之人有違約行為的時候,中之人應該要有14天的緩衝對於違約的部分進行補正,春魚單方面的認為無法補正,在沒有經過14天的狀況下宣布解約,所以依照合約,反而是變成春魚違約了所以合約本身沒問題,是春魚的處理有問題
@@帝雉 你的說法沒有把競業條款考慮進去,所以並沒有什麼"隨時可以以個人勢出道"這種事情,競業條款的濫用一直被視為傳統演藝界的陋習之一,新興行業的直播主和VTUBER繼承了傳統演藝界的陋習說真的我是蠻驚訝的
@@時間-z2m應該說法官不採用春魚以【海唧提前洩漏要離職】來當作12-2無條件解約的條件,而當12-2不採用,就要回去看11條【必須給補正期】,然後春魚這部分沒做好,所以判敗訴一開始合約就寫的籠統,沒有明確訂出【某種情節嚴重難以補正】具體是什麼,法庭上資方也沒有舉證勞方的行為如何【難以補正且對公司造成無法抹滅的損失】,所以後面的什麼五十萬賠償都不用看了。再打下去勞方說不定都能反告資方【未依合約規定無故解約】
看完全個事件法官沒有錯 是春魚自己的問題合約開頭自己就已經表明了要給14天 你不可以單方面認為14天 補正不了錯誤就無視14天的通知 你沒有給予這14天後面的合約約束就完全變成了無效現在就等於在美國犯人被拘捕沒有說米蘭達警告口供無效
對啊 ,甚至也不是合約漏洞,就好好依合約給14天補正期,不是都確定沒辦法補正了,還等不了這14天?而且如果這樣法官給過,那以往那些因為沒看清楚合約,賠了一大堆錢的人,不就對他們不公平,更不要說用合約來坑人的行為
@@shunhoung2987 然後都沒定是甚麼東西“違約”了,有沒有可以補正的空間,只是行政上說沒有。梅露梅露事件最少也透露過是哪個位洩密了,海唧這事連有沒有洩密都不清楚呢,所以還在迫害中之人的就是個黑心企業。
應該說,當初有寫就要照著做。今天我把一個瓷盤打破,大家都知道不可能完全修復,但是限期修復的時間就還是要給,法律就是這種明文規定就要照著來,除非你能把上面的規定解釋的能讓法官接受。
上面三個我問一下喔設計皮需要時間吧不可能憑空生出來吧那當海哥辦了那個帳號有了設計是不是就代表超過14天了他從委託的當下就以經算是違約,以之前海x利絲的事情來看光有底了換個外型和按鍵整套都要10幾萬了全部重弄要多少,當出讓海哥直播用的動補也要錢吧海哥出過的cover 也要錢吧這些不到50萬嗎
@@這個世界要有光 轉生後的那人在用動物皮用了8個月呢。那委託也是解約後才弄吧。回想起來,解約的爆發點也是一位被委託者在接到請求後就聯絡春魚想公司跟藝人自己處理糾紛。所以那時委託還可能不成立。要是跟其他委託者成立委託了也在一個很前期的階段,要中斷也不是很麻煩,造成的損失也不會多,所以在那時間點是一個可還原的契約。說人話就是那時候公司可以跟藝人談好挽留,然後把所謂的委託都中斷掉。可能就賠一點錢或一桌飯給被委託者們。拿打工人來說,你在職期間去另一間公司面試也不一定違約。那這些自由業者為甚麼投個簡歷就要解約,還要被追最大賠償?
台灣就是大家都嫌別人不尊重自己的專業,但卻都覺得自己比法官專業
可以別那麼中肯嗎🤣
真的。
有種東西叫做「仲裁」是在法官不懂的專業領域訴訟時,會請專家來做出專業判斷。法官也是有不懂的地方啦🤣
也太真實 但我不喜歡場面話所以好評😂
@@Super_Kuma 仲裁其實是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比如職棒有所謂的薪資仲裁。至於法官透過仲裁方式解決案件不一定是因涉及專業領域,而是可以增加結案率,就跟法官問你要不要和解是一樣的
身為普通路人 光是以下三點 合約內容,春魚 聽起來就真的很慣老闆啊😂1. 只要公司覺得你「重大違約」,就可以不用管14天補正期直接跟你解約哦2. 而且因為「競業條款」,所以你被解約後的一年之內,都不能做同類型的工作哦3. 然後 因為我們是「承攬契約」,所以通常 競業條款 會有的補償 公司都不用給妳哦
一方面違法又說你要合法😂 難怪第一點就被法官打槍
身為法律麻瓜的我也想問,不管怎樣搞的,你要違約賠償是一回事,你沒有給人家競業條款該給的補償,那又憑什麼要求人家接受這個競業條款?她沒有這個業界以外的謀生能力呢?餓死人?🤷♂️
@@shanoliu5339 目前兩方沒有任何一方說明是否有補償金喔,但以海鯽律師的論點來看應該是有,不然不可能沒寫
@@jimK-iy7ir 樓主整理出影片的第三點就在講這個啊? 春魚給的這個講法,又要人家接受競業條款,不會太過分了嗎?
@@shanoliu5339 如果沒給律師比我們更興奮,因為競業條款不論在何種契約型態都是依照勞基法規定,如果春魚沒給律師一定寫在論述中,但論述沒有寫,所以春魚大概率是有給補償或者海唧也認為自己違約所以拿不到補償金,不然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釋律師會沒寫一個只要是真的春魚絕對敗訴的東西在論述中
承攬約還加競業條款,最簡單的舉例:被熊貓解約然後一年內不能去做任何外送一樣,即便是麥當勞的歡樂送!講句不客氣的,熊貓當年為了閃勞基法對員工的保障而改承攬約,之後也不再限制騎手穿著甚至是為其他平台服務,熊貓都不敢做的事情,春魚竟然全做了,真不是一般的勇!國外判例如何另一回事,畢竟各國對勞工的保障也不同,即便VT的承攬約真能加上競業條款,在台灣人面前,慣老闆這點沒有爭議阿!
畢業生不到6個月就轉生了好不好 可不可以看實際發生的事情
就真的很慣啊權利跟義務根本不成比例說是承攬不給錢 還要人家遵守競業條款...
@@avasvasva3353畢業生是畢業生,跟這次完全沒關係,這是獨立事件好嗎?這次判決有沒有拿競業出來說嘴?有對吧?有就乖乖閉嘴挨罵,員工有沒有問題你我都不知道,有可能很有問題,但在合約上有問題的就是春魚。
@@avasvasva3353 跟違規一樣,實際路上是一堆違規,房屋是一堆違建;但能不能抓你、能不能拆你違建?都可以、就是看執行者要不要而已。所以用其他例子說不會出事是最沒說服力的,這種條款一開始就不該存在!
@@avasvasva3353 誰管你畢業轉生 現在講的是法律 法院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了解一個產業一個行業 法官只需要看你有沒有遵守法律法規 現在亂搞合約的就是資方不用護航
無效超合理的啊 就工程師思維 pause 14天if 補正 不解約else 無法補正 解約你不能先跳過 pause 就開始if/else啊 即使那個 if 是空集合
認同!
所以這個在法律上稱為法「理」學都是邏輯遊戲
看了社長的影片,我原本以為是海唧的問題比較大,但後來看了底下留言後,我在想想,不對阿?假設這次春魚勝訴好了,那表示說,我一個小小VTB,只要加入春魚創意,一個不小心犯錯就會吃上50萬違約金....嗎?那我看春魚創意以後應該會沒人敢進去當他的旗下藝人了吧?
這種條款每家公司都會有只是用或不用的問題,至於求償50萬是因為合約寫得上限就是50萬,而身為控告方肯定是能求償越多越好。當然具體判賠多少還是法官說的算
但我覺得法官這樣判很合理啊問題的源頭:解約步驟本身就有問題了那後面的東西自然也就不用討論了不是嗎畢竟在法律上14天補正期就是要有即便雙方都知道14天後不會補正也一樣
噗,這純屬法匠行為,例如勞保失能給付要手術過一年才能判定失能,但截肢例外,就是因為截肢不能再生,所以免去一年等待,那照你說14天後不會補正也一樣要等,那你也同樣支持截肢也明知道他一年後也不會再生,但你就是要等一年嗎?
@@youare0066 舉例有夠爛 斷肢跟違約 兩個急迫性有可以比較的地方嗎?而且斷肢是明文載明的例外春魚的合約如果有載明這種例外 當然也可以 問題是沒有啊載明14天 就要給14天 如果能因為老闆覺得對方不可能補正就不給 那合約是寫辛酸嗎?合約一旦簽屬 1個字都不能更動(要改就要重簽) 否則每個人都能這樣任意變更 一點保障的效果都沒有
@@r20235 笑死,打了你的臉就亂扯,舉例很明確,就是已經無法復原,當然就不用等待,你說是老闆"覺得"不可能補正就不給,應該不是老闆覺得,是完全無法補正,那你能告訴我補正的辦法嗎?如果你還要例子,我還有
@@youare0066 我可以跟你說你舉的截肢案例跟這次事件有什麼差別答案你自己也打出來了啊🤣“但截肢例外”這是法條上明確寫的例外但這次事件的14天補正期並沒有給出可例外的情況所以在法律上 春魚就無論如何都必須給14天補正期希望這解釋你能理解
就跟之前檢舉車輛違停一樣,警察到場後一定會等3分鐘起跳你明知道從接獲報案到抵達場這段時間就超過三分鐘,可以直接開違規停車那為什麼還要等?就是為了不要有後面的爭議
路過站在勞工的立場,承攬合約還要負這麼多責任,老實說我沒辦法站在合約想好處全拿的春魚這邊
所以當個人勢~之後就有籌碼跟人談~
但洩密是真的噁心欸
@@メプ-f8x承攬加競業本來就不是正常合約
講的好像你看過完整的承攬契約一樣😂我們這些沒看過的人說合約對哪方有利都是不公正的在發生爭議的時候雙方都會強調自己主張的論點然後淡化其他部分跟著這些片面資訊起舞只會成為工具而已
@@メプ-f8x 要法律認證的洩密喔,不是合約上老闆自己寫爽的"秘密"喔,例如薪水多少給其他公司看,這種東西要說是洩露營業秘密絕對是在胡扯法院本來就不該予以採用。
單純補充給一些可能不知道的觀眾關於競業條款,沒有要發表意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要件(勞動基準法第9-1條)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這四個要件只要有任何一個不符,競業條款就無效。
再補充,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最多只能限制禁止承攬合約期間兼任他方同性質工作(需有明確的補充原因),合約結束後的競業禁止無效,因為不符合承攬性質
簡單來說就是春魚請專業律所們訂出的霸王條款,反而讓合約無效
@@komohiti3115 > 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這跟下面的說法矛盾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更直指: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顧傭契約之特色!一般委任契約如經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可為競業禁止之約定 。摘錄自: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 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一)
@@AI62U4T-i6o 並沒有,敗訴的原因在於春魚沒有照著自己的合約走這件事上,跟合約本身有無問題無涉
@@komohiti3115 事實上這並沒有硬性規定,目前台灣的法律,在承攬契約上使用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合法的也沒有違憲第15條的工作權與生存權,而且這都還有上過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簡單來說簽約當下你就該提出來談,你不談就是你同意,簽下去就有履行義務,因為目前法律不認為這條款違法
這就事情說明了 "程序正義" 的重要性
大確
簡單來說就是,即使老師^認為^你絕對會被當,還是不能禁止你參加期末考,然後直接把你當掉。反正老師不給你考,所以直接違法。
而且還不給去其他考場考
然後你還要繳考試費用
可是這無法補正是確定的,而不是認為而已
把敗訴的部分原因歸咎於法官不懂這個產業多少有點汙名化專業的意味。
不如說春魚律師太菜 哈哈
人家是法官,專業在法律上,就算對新興產業不夠了解跟污名化專業有甚麼關係?況且春魚的合約真的沒做好,法官沒需要觸碰到太多行業特色就能做出判決了…
@@albycyw汙名化法官的專業,讓大眾不信任法官有能力做出公正的判決
新興產業本來就很難用現有的法律處理,法官也很頭痛😂
我是覺得還好,不了解而影響判決,那也該承擔相關責任,重點還是這樣未來有方向可以改善
問題確實在春魚那邊雖然海唧的操作有問題也違約了但春魚自己也沒有照規定走法官最後的意思是即便違約了也不適用因為沒有補正期,所以不適用首先就是春魚沒有照著規矩給補正期再來他們也無法證明自己的損失值五十萬所以就算真的要到錢也沒辦法全要春魚不守規矩被鑽空子只能說輸掉剛好
4:17 有罪無罪是刑事訴訟判決的結果,民事訴訟只有勝訴敗訴
你不要揭穿社長的立場,這樣不好看🤣
實際上,法官就單純認為春魚不給寬限期以及要求的50萬太多所以直接駁回春魚要求的賠償。兩邊提的論點完全沒打到法官的點上。法官就單純看合約內容判斷春魚敗訴,因為不給寬限期以及50萬太多不合理。兩邊完全沒啥能在法庭上有理的講法。我覺得春魚上訴大概率還是會敗訴,因為春魚沒給寬限期。法官直接看法律以及常見的習慣,春魚上訴成功機率很低。
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 2 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法官錯在哪?民法白紙黑字XD
「法官直接看法律」,不,這種雙方有簽契約的,法官優先看契約內容,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官就會按契約內容處理,春魚敗訴的原因就是不遵守自己寫的契約。
看起來感覺春魚就是自己急了即使客觀上看沒辦法補正,既然合約上有寫補正期那就是該給,自己判斷不能補正所以不給就是敗筆,明明等個14天就完全站得住腳XD
沒錯問題的根源就出現狀況了那後面自然也不需要討論了
法官本來就沒必要了解V圈產業,該賠多少也本來就不是漫天開價。
也不算漫天開價,做V的成本確實有那麼高,但整個案件法官完全不用管海唧有沒有違約或事情嚴重性,因為春魚自己限制要給14天但沒給所以自己就先違約了,那春魚提出求償不論多少錢都不會勝訴
@@jimK-iy7ir 沒喔 你喊高是喊高過頭了,20-30就能做很好的直撥了主要是春魚(也許)無法量化自己憑甚麼要求五十萬的賠償對法官來說 聲優 配音員? 那換一個就好了 你的事業還能繼續做何必追殺前員工,你的事業的"一小部分"有值50萬嗎?所以下面有人留言換魂很雷 但對於法官來說妳就算老闆自己上也要做正明說不是換個配音員那麼簡單收益表攤出來讓法官裁量50萬是否合理(以當時海G的等級我是覺得還是不太合理啦W)
@@jimK-iy7ir 我不太同意這點,假設做V的成本高達五十萬,那可是他們給勞方的酬勞是每個月一萬?這會不會勞資雙方太過不對等了?今天勞方就算是為資方做了一年的工作也不過十二萬,你叫板要他賠償五十萬這感覺起來就整個超壞的。
先說對社長的想法我一直以來都有看社長的影片,也覺得做得很好,但這次無法認同,雖然是來吃瓜的,但也是對社長有鋤強扶弱、伸張正義的期待,但這次不僅沒有讓我如此覺得,甚至有讓我感覺是和資方站一起批鬥弱勢勞工,讓我有些失望。--------再來對於影片這次影片給人偏袒春魚的感覺,關於競業條款的部分也是不完全正確,甚至說春魚的敗因之一是法官不懂V。最後問說大家是否看完影片還是覺得春魚是否是慣老闆,我看完只能說是更加認為春魚是慣老闆,既是拐彎抹腳的避開勞基法、又是不舉證自己的損失並盲目要求賠償巨額金錢,這場官司只是讓春魚更難堪而已。今天就算海唧違約,也不會改變我認為春魚是慣老闆,合約的競業條款及盡可能地避開勞基法壓榨勞工權利,加上說有14天補償期,卻直接單方認定無法補償直接解約,就算無法補償,你等14天再解約不就名正言順?等都沒等直接解約說實話就是惡意解約罷了。而且補正也是盡可能回復原狀,得就違約所造成損失上做討論,事情發生當然不可能完全回復成發生之前,任何事都是這樣,只有盡可能回復,說只有時光機可以回復甚麼的真的是慣老闆的屁話,你遇到這種事如果想要直接解約那就當初不要給補正期不就好了?還有臉對沒有辦法舉證的損失要求50萬?這不是慣老闆是啥?
是,而且故意遊走法律灰色地帶,必且說這是業界慣例,業界之所以會變成慣例不代表它是對的,而是願意出來反抗打官司的人少,很多人都是出於「害怕被報復」,所以不敢。
說法官不懂業界真的是在侮辱法官的專業嗎?承攬契約真的是用來規避勞基法嗎?春魚的競業條款直接卡人一年, 真的沒有違法嗎?每個月只給一萬塊卻要求50萬的賠償, 真的高過頭了嗎?還有法官判春魚輸真的是因為不懂業界嗎?看起來我解釋的不夠清楚, 所以今天晚上我會把律師再拖來, 跟大家重新聊聊。
我覺得這應該也不是解釋清不清楚的問題加上YT對法律有專業的人也不算很少一個前提錯誤就算後面要去解釋也會讓人觀感上覺得社長就是在站邊而且,台灣的討論風氣只要是跟司法有關的有很大概率網友的風向還是會站在批評司法不公的那一邊尤其是刑事訴訟或是與政治有關的訴訟這類發言更常見到但在這裡的留言確幾乎是支持法官判決的風向那或許真正該檢討的可能還是文案上社長有很多說法會遭人誤會的問題
我感覺前面社長只是在跟我們一起吃瓜而已,吃瓜一定會有一點風向,拿這點去批評的人有點不對。
不是你解釋的不夠清楚,有關判決書上寫的內容絕大部分都有講出來問題是你最後的結論很有問題,春魚敗訴跟法官不懂V圈關係不大系爭條款給出了兩種解約方式,一為14天補正期,二為重大違約。春魚認為適用後者,但條約內並未規範何為重大違約,春魚就需要舉證說明從判決書上來看,春魚舉證不足,判敗訴很正常,「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但你影片最後下的結論居然是法官不了解V圈,我快笑死
我只在意競業卡人一年這點我的隊長是不是太單純了所以才會到現在還沒有消息😢
典型的別人說A解釋B😂
作為一個多年前離職時被主管威脅敢離職要在業界封殺我的人,那個時候也是拿高達2年的競業條款來說嘴(一進公司直接唬爛你簽),那個時候我提出你要符合條款請最少提供我每個月6成薪水,不然吃屎去吧,後來無縫銜接同樣職位的工作,一開始還擔心是不是會被造謠抹黑,後來才發現對方雖然是個上市公司主管,也依然只會嘴砲😅
這讓我想到我在前公司的經歷 科技業很愛拿這種唬人條款來恐嚇 然後自己又不遵守
兩邊都不認識,但是春魚這競業條款也是寫得頗卑鄙,競業條款中任何保護受僱一方權利的保障全都有理由繞過,逼旗下藝人不幹就只能轉行?
然後還有人可以挺的下去😂
@@NMSL-04 舉證是常敗那一方在法律上很常見,教授都愛講「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事實上春魚其他三個畢業生現在都在快快樂樂的當V 哪裡有被迫轉行?
@@avasvasva3353但他就拿這幾條合約告人啊,自己也知道不合理
@@NMSL-04 痾...不過藝人本來就不屬於勞基法...
搞清楚 法官是看重點審的的 不會管你的八點檔 他也無需知道V是什麼
總之 感謝社長的分析評論我個人想法還是那樣啦...春魚就此收手,至少還能展現一間公司的氣量,堅持追殺曾經的下屬或者說合作夥伴,還被自己的合約搞到滑倒,是真的有點難堪
設一個繞過勞基法的承攬合約,又上一個不受勞基法保障的競業條款,然後說其他人都沒事,怎麼就針對你?確實是小圈圈慣老闆的典範,懂得都懂,HEHE。
承攬合約真的是惡法,多少慣老闆一手搬出這東西說嘴,另一手卻又不斷加諸雇傭才可以要求的事項,吃像真難看
@@thewolf0918我只能說,濫用惡法常見因為民眾法盲又很難抓也不敢對抗資方,跟資方濫用惡法是合理的應該的完全是兩件事情。這件事情就沒什麼好說的,民法跟契約原則就白紙黑字,我國姑且還是有成文法跟部分法治落實的。--最討厭老闆了--
欸抖,承攬跟雇傭的情況本來就不同 只能說:無論是什麼情況,在簽名之前耐心好好審閱條款跟內容真的很重要
承攬合約也可以上競業條款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謝謝你做這麼詳細的影片解釋春魚有多慣老闆
我一直以為VT都算是某箱的旗下藝人,原來只是類似外送員的承攬,既然沒有勞基法保障,那合約裡的競業條款本身不就不合理了嗎
笑死外送員有狗貼切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了解一下13.系爭約定書第16條約定「乙方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 相同或相似產品之銷售模式,違者願賠償甲方技術損失新台 幣三十萬元整,決無異議」等語,然查,一般委任契約如經 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有競業禁止之約定,因此, 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雇傭契約之特色,自難以兩造有競業禁止 之約定,作為認定是否成立雇傭契約之證據。
@@瑰投軍烈 就算如此,競業禁止條款也要符合要件才算有效,其中重要的包含職務範圍有雇主的營業秘密和不從事競業行為的損失補償
@@eric-ni2zw 所以 競業條款通常就是拿來嚇唬涉世未深的新鮮人的除非你是那種重大產業,競業又有寫明資方會在你沒從事相關行業的時候養你那才是合理的當然契約簽字就是合意的目前看來除了競業為給付以及違約沒有補正外合約沒再報其他問題就是海G最後還有領四萬多有印象的話他在那個月蹭了極深空所以有些回報那假如他是一般上班族以外傳的年紀來說他也差不多這個薪資但他的"上班時間"與時數更自由了些 這是他想要的 簽了要怪誰呢?
有競業條款又沒給相應的補償本身就會無效,就像賣身契你簽了100份都是無效。簡單說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合約都無效。這個又更蠢,自己不照自己的合約走,直接被法官打槍真的笑死。
看完本影片,我只有感覺到社長Kuma也是慣老闆。國外的V圈,未畢業前就先準備好轉生基本上是默認的,而且競業條款居然沒有任何的補償......台灣的V圈公司還有救嗎?台灣的公司一個比一個黑心。
慣不慣老闆我不知道,但畢竟這是台V的圈子總不能拿國外合約來打台灣的合約,的確台灣現在V圈已經慢慢進步 成長也是越來越大台V我覺得若真的要加入企業勢就是要想多一點,畢竟企業上的合約絕對不會我們想像中這麼友善而且就拿台灣為例子,你如果在V闖不出什麼名氣和名聲,就跟運動員一樣就是被公司和整個業界不支持....我只能說台灣的V生存環境 很辛苦,還是建議個人勢慢慢經營 除非真的需要強大的公司資源,那就只能好好當一個專業V社畜。
而且春魚根本沒賠償,那競業條款不也沒成立嗎? 他哪來的立場指責,既要處罰但該有的補償又不發。
沒有補償也沒有給予足夠的時間,然後反而一直緊咬著競業條款違約懲罰。看完後,如果非要支持哪一方,身為社畜的我也會想站在海唧這一邊😅
這不就單純合約問題嗎?要說慣老闆.......春魚自己寫的條款不遵守是自找的。至於默不默認什麼的,一樣都是看合約呀!像Hololive這種完全不管旗下V副業的一定有,但也一定有管制副業的。一切都是合約問題,所以說簽之前要注意,簽了要遵守。不就只是這樣?
好奇何來「社長Kuma也是慣老闆」之說,我影片看完感覺不出來欸
既然春魚是提出了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那就要站在法官的角度,也就是法官著於判決書的觀點來想,損害賠償該怎麼執行? 一般權利發生侵害的時候,例如A將B的車子刮傷,B要向A求償求償的時候,通常都是要以回復原狀為優先,也就是B要要求A要將B的車子修好回到原狀,無論是A自己修或花錢請人修。除非A沒有辦法把車子修好,B才能夠向A索求現金作為代償。 但在這起判決當中,關鍵在於:1.春魚單方面認為這件事「修不好」,而沒有向海唧「請求把造成損害的部份修好」2.法官認為,造成損害並沒有嚴重到修不好的情況(通常法官會看究竟洩密會對原本的公司造成多大的實際經濟損失,如營收減少多少等)但在這起案件,春魚大部分著重在於有沒有違約行為,而忽略了舉證實際造成多少的損失,只寫了一個50萬的懲罰性賠償。 ,所以法官才會以回復原狀為優先的原則,提出了「如果請海唧中之人回任並處理善後」的想法即便海唧有違約,但光是1.的部分,春魚就站不住腳了。民事訴訟再打下去的贏面真的不大春魚著眼於對方怎麼樣的違約,根本就沒有什麼用。 即使真的能夠舉證到底造成多少損失,也只有刑法背信罪可以告,嚴重程度最多就是緩刑或易科罰金而已
真的,依法官的角度應該是認為50萬賠償金違反比例原則,且認為事情並沒有不可挽回的地步。
我也認同法官沒啥問題50萬賠償跟洩密根本不成比例
但實際上看狀況這件事到底要回復到"洩密"還是"解約"前,目前還是有看沒有懂,因為整件事都是在解約後才產生大量損害的不是?如果春魚照合約給予14天期限,時間一到直接解約,然後1個月後海唧換皮出道的話再告就沒有這麼多爭議了說目前看起來解約當下人家還只是洽談中,壓根沒確定甚麼時候出道,也沒有出道的事實,這樣到底要怎麼用競業條款當藉口求償,我也不是很懂不過我很確定,當聽到春魚沒給14天修正期還說這屬重大缺失無法修正時我就知道春魚輸定了,法院攻防完全沒提到這缺失有多重大跟影響多大的話春魚根本站不住腳,其他的事法官連管都不用管
所以才說懂法律的,法律才會幫你,就算在外人來看就知道是誰有問題,如果不願意去了解法律,那也只能說輸的不冤
@@睡得不省人事 這就好像慣老板心態作祟,發現違約就想從中薛一筆,認為自己是資方,你勞方就應該乖乖遵守我訂的規則。卻選擇性遺忘在裁員時,自己也沒有妥善做好解約時應給予的「協助」。(正確來講,雙方都有錯)
看完還是覺得春魚慣老闆,憑什麼不給補償然後來個競業條款,然後50萬怎麼看都不合理好嗎,把人開除還要別人不要做相關工作最後還求償50萬,公開撕破臉前是不會跟個出社會的人一樣好好討論嗎
我看起來就像對牛彈琴,春魚一直避開問題本身,法官本身就是文章敘述與對話內容去做判讀〔不管是V還是配音員怎樣有無執行相關條款是重點,若無基本上就是無效〕,這次社長的看起來有點偏向某方,但我只能說賺到流量又能影片塞工商這次一定是社長勝利。補充〔所以為何需要書記官因為要條列式整理相關論點與反駁敘述,不然會有人覺得法官說站不住腳問題,因為都是對方反駁對方,我只是評論說那方有回答正確問題〕
看下來就一個點,春魚沒執行當初的合約規定(給時間補正),雖然對事情的走向沒什麼影響,但本來就要遵守合約了,到法院了就是認白紙黑字
這次嚴重違約無法補正可以不給補正期有權無條件解約,但法官覺得洩密是小事甚至覺得皮還在損失很小,而損失其實很大,藝人背後經紀公司的運作很燒錢的
我看到社長的統整,並沒有覺得春魚比較站的住腳欸。海方的論述其實立場壓的很精準,確實是很有勝訴的可能
但法官為啥要理解那些規則?他的工作是根據法律、證據來判決每個案子都得去理解某某業界長怎樣法官不得累死
沒錯 應該是要原告或律師去說服法官為什麼他這行為會造成損害、造成什麼損害導致公司必須立即解約停止損失,之後才有立場去要求賠償
認同
春魚是不是 沒有雇用律師阿? 民事訴訟 最重要的就是 主張 自己受到 "多少損失" 所以求償但通篇看下來 春魚根本沒有主張 自己的損失在哪? 50萬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這個大前提 沒有確定出來, 合約內容其實都不用看, 一定敗訴
是說他如果沒有給V到50萬.那他是有什麼資格向V要求50萬
@@puriketsushiba 請你去看昨天直播 反正就一個最高上限額 然後給法官去砍
都不認識,看到中間就覺得母湯那不就是想故意走法律漏洞,既不發補償但又要有競業條款!?要不是公司合約自己寫得差自爆,不然它就得逞了耶看到留言大多跟這邊一樣想法我放心了如果影片是想說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上對錯那這邊道德上批評公司搞霸王條款也沒什麼問題吧~
競業是業界互相尊重的方法職涯保障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沒有競業會對某些行業形成惡性競爭一般競業條款是勞基法的承攬契約的競業不是勞基法的競業,不用競業補償這就是承攬的規範只能說以雇傭合約來看覺得很奇怪,但很多工作用雇傭合約勞資雙方問題更可怕承攬契約不是用來規避勞基法的慣老闆條例千萬不要雇傭至上承攬和委任讓很多產業出現以及許多人可以工作
法官本來就不用了解V圈 別太看得起自己 這部應該會燒起來 因為口吻很明顯偏頗春魚 看起來蠻假中立的
不認同你說的 法官不懂YT業界規則,就算法官知道這個規則 又如何??? 搞清楚至始至終 哪個業界的潛規則 都不干法官的是好嗎因為最重要的14天補正本來就該給,還嚴重違反所以不給~~~如法官所說 合約上根本沒舉例 怎樣算嚴重, 全部都是春魚說的算, 所以真正在鑽漏洞的 就是春魚他們 依法行事合約就是這樣寫 我管你有沒有規則,如果要把沒寫在合約上的規則來討論,那大家都能開始在法庭上 掰一堆新規則了。
不管是什麼行業,競業條款生效的前提是給錢,沒給錢就沒資格談競業條款。連這最基本的事都沒搞清楚,春魚請的律師難道都是小學剛畢業的臨時工嗎?
那是僱傭契約須提供的保障,承攬契約即使不提供競業條款補償也沒有違法問題。
@@3cm3cm53 倘無僱傭關係即不得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他人之職業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懶人包:雙方講了一大堆,結果法官覺得春魚解約沒照著合約走,所以賠償不成立(在解約的大前提就被打槍了),解約沒照合約走的詳細我放下面
前言:理論上在合約中確實寫著「無條件解約」,但很可惜的其中的無條件並沒有加上立即、逕行..等等字眼,所以還是要給予補正期,才可以「無條件」解約(ex.不用付違約金之類的)再來就要說為什麼要加上這些字眼以及照著合約走的話應該要怎麼做法官為什麼覺得要給14天1.在其他的條款裡有加入這些字眼2.剛好春魚依照的解約條款(11.2)放在「有違約情形時需給予14天補正期」的條款(11.1)下面3.也沒有刻意將11.2排除在11.1之外照合約走的話要怎麼做(我的想法)1.先停止直播14天2.再發解約公告原因是你管他能不能補正,反正你就停完14天然後說喔我覺得沒有補正然後把他開了就好,這其實也某種程度上體現出資方在這個市場確實是相對優勢。反而針對競業條款跟洩密部分法院沒有討論到,我覺得判決會如何就看二審會不會先把原本的判決心證翻掉才有辦法看到法官對於這一塊的見解,否則就是原告說A 被告答A 法官說 因為B 且B是A的前提,所以不用賠
講了社長這麼多 其實我最認同的還是LD主張他全部的指控都被證明清白這件事 基本就是把沒看判決書的人當傻子在騙(這點屬實讓認真看完判決書的我感覺被噁心到)前面所謂洩密競業blabla 目前都是自由心證 法官根本一句話沒說
@@libosocute 不是加上就可以了這麼簡單,除非法官真的是完全不考慮基礎法律原則的垃圾法律人( 雖然真的有這些司法界敗類,但不是每個法官都這樣辜負專業倫理❤
@@libosocute 他本來就是很會操弄風向 當初就操弄說是另一個同事排擠他所以造成鄉內內耗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9214 號民事判決,其實寫得很清楚,和你講的頗有落差,有興趣可以自行去查懶得看可以直接跳到"三、得心證之理由",其實法官就事論事也蠻辨明究理的,和法官瞭不瞭解vtuber這行其實沒有多大關係
@@NMSL-04 是阿,相信專業,這法官從判決上感覺很明理,去查了一下發現是見過大風大浪的法官
法院 法官 原本就沒有必要了解行業 行規 那些在法律面前一律站不住腳整堆無腦宅在哪邊無腦挺資方 真他媽好笑
@@tw66去看完了主文沒什麼問題推到也很正確
剛剛有看到全文,謝謝分享,但是這個是怎麼找到的阿,是用關鍵字與爬出來的嗎?,怎麼知道是9214號判決的
@@popcornch.6261 司法院公開網頁有判決書查訊,輸入公司登記名、人名之類的關鍵字查就好
看完影片只覺得這次春魚敗訴不只敗在舉證不成功,開頭的訴求就錯了,法官只是單純判定50萬該不該給,所以敗訴其實不意外...如果接下來春魚是以其他訴求上訴的話或許判決會不一樣。
競業條款也等著敗訴,首先用承攬繞過雇傭,法律上就不會認定春魚是善意方了,競業條款不管雙方簽的是承攬、委託、雇傭,上法庭絕大多數法官會拿勞基法的標準適用,春魚有沒有遵守勞基法春魚和他的員工最清楚。
直接一點說就是找錯爭點了申論開頭大前提會被直接圈起來的那種
@@0805qwert 就是因為有寫競業條款 再加上承攬合約 所以春魚這部份 明顯是需要補償給對方 春魚忘記要在簽訂合約前 是否能不被挖出漏洞來打 顯然這塊就是沒問過 而且法官也不了解V圈的生態 才成了敗訴QQ
@@TANK_Q 法官其實也不需要了解V圈的生態與規則,既然簽訂了合約,就應該照合約走就好。既然春魚沒有給予14天補正期就火人,那麼就是春魚先違約。既然春魚先違約,那麼敗訴就是必然的。
春魚說用勞基法的競業條款...告 不可以在一年內扮演其他腳色又說因為不是僱傭制...不適用勞基法,到底是...
魚光是僱傭約還是委任約都講不清楚了 結果顯而易見
是民法上的雙務契約,只是內容是競業條款,只是大家都說競業條款所以以為是勞基法的競業條款所以這次的訴訟才會是在民事庭上攻防
競業條款不一定要是勞動契約才能有,但是競業條款要遵守勞基法中的規定(補償金等等,我沒契約文本我不知道春魚有沒有寫,但如果沒寫海唧的律師應該也會提出,我猜是有寫至於海唧有沒有拿到春魚的補償金,大概率沒有,因為春魚認定海唧違約再先,所以不用給付補償金,如果想搞清楚這部分,除非海唧主張這個然後去提民事,不然我們大概一輩子都不會知道
@@jimK-iy7ir 不是,勞基法9-1條對競業條款的規定有明確規定雙方是雇主與勞工,如果要主張這條必需先符合勞基法對勞雇關係的定義也就是從屬性,這恰好是這次雙方不具備的,所以主張9-1條是無法成立的
@@self-destructer 新北地方法院有判例競業禁止條款並非勞動契約之特色,所以其他契約也是可以有競業條款的
我是普通人,不懂法律在我眼裡的是春魚合約的不合理,極低的底薪(1萬甚至不算薪資)及包山包海的霸王條款,幾乎佔盡便宜的資方合約。
我也有同感
很多業務就是這樣子,例如保險業,甚至根本沒有一萬元補貼,你沒業績就是沒薪水,在學習期間還有一大堆花費要支出,而且行之有年了,VT還有給一萬已經算好了
純路人看到競業條款的部份頭就開始痛了,想歸避勞基法搞承攬制又想爽搞雇傭關係的競業條款,真的慣的沒王法敗訴了也好
我在看時也在思考不用走勞基法又要有競業條款能這樣我全都要的嗎🤣
@@PromiSushi沒這麼爽的,到時候被告上法院,法官肯定要你照勞基法競業條款的消極要件走。春魚這樣設定只顯示他們家法務只看法條覺得可以就寫上去了,完全沒在看實務…話說春魚不是說請了好幾家律師事務所看過合約,難道是用雞腿請的嗎⋯⋯
日本也有相關競業條款,看怎麼寫清楚,是春魚自己,沒把邏輯理清
@@s0115052不好說 社長和律師談完後也做出這種邏輯壞死的影片結論
@@Shawn-k9r 很難理解? 春魚就只是競業外沒有給付相當的資費讓競業生效而已假如說蠢魚在他準備開台這段期間附個最地薪資或是最低生活費給海G主張是競業條款補償那反而海G轉生就站不住腳了
想在法庭上跟一個跟你媽年紀一樣大的法官解釋什麼是Vtuber 本就是法律的正常流程如果春魚做不到訴訟就別想贏我之前還有看過要跟法官解釋Minecraft是什麼遊戲的情況
你是說貓大嗎?
@@Oenfs7777 當然
所以說合約要寫清楚合約沒寫清楚還想怪法官😂
@@核桃-b9l你真的有看原直播嗎🤣法官不了解是事實,春魚在直播中也表示能理解沒有責怪
確實在法律上春魚應該吃鱉,但討論對錯的話海唧真的站不住腳
其實“法院認證”本來就是民眾自己的誤解就好比有公眾人物被罵○○○,但沒告贏,也不一定代表他就是○○○,可能只是這是件可受公評之事而已看完反而想關注所謂承攬契約,在各行各業會不會產生對員工方不利的合約形式,像這邊要人家不能做同性質工作,卻又不用有相應補償措施,很難說是好事。確實也不時會看見外國企業勢VT一年內轉生的,或許是春魚不希望花心力培養的成員不續約?
法官:這什麼小朋友打架,敗敗敗再見👋
第一次看到社長翻車,另外法官本來就不需要懂各行各業的規則了...除非能無限轉生體驗各種職業
只能說走到雙方跑法院這一步,雙方都沒有贏家,光律師費就不划算台灣不像美國勝訴者可以跟對方要求律師費補償😅
對海唧而言 讓法院認證就贏了
@@louisiroi 確實 可以一洗再洗 一蹭再蹭
如果是在美國,企業之間的訴訟通常不是為了告而告。 因為敗訴所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除非想要跟對方魚死網破,否則不會非得要分出勝負不可就像1988年,蘋果以侵權為由把微軟告上法庭,微軟則以停止Mac端Excel的開發為威脅一樣結果就是當庭和解提告不見得總是要輸贏,有時只是逼對方來上桌進行利益談判的一種手段而已
如果契約有事前提及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是可以要求律師費的喔
敗因不是法官對V圈一無所知,是春魚還有社長你自己對法律一無所知。
恩,看完後更堅定春魚老闆是慣老闆、黑心老闆且還有些無良。訂一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卻不願履行原本那些條款對員工方的保障只想自己獲利、不管他人死活可能他心中對虛擬實況主這行業也有著曾在他國(亞洲、歐美都有)看過的那種[VT、虛擬實況主不是真人,所以不需以像面對其他鄰居或人時的方式友善對待]的奇怪邏輯簡單的說就是[那老闆不把員工當人看]╮( •́ω•̀ )╭
還是慣老闆沒錯啊,搞了一個被法院認證無效不合理的合約難道就是好老闆了?不要積非成是好不好😮
現在就一堆人嘴法院不懂 笑死 還在那邊講什麼生態 行規 看了就無腦宅
一邊要人家遵守競業條款又說我們是承攬不用給競業的補償讓人家生活過不下去你覺得天底下有這麼爽的事情嗎?
嗯~雖然但是蘿貝塔 露熙妲 波•路譜他們沒有導流到新頻道,但是基本上都有允許藝人公開祝福他們的新頻道,像是歐妲直接轉推路譜的準備中貼文還有,承攬可以有競業條款,這部分可以去找立委處理一下
問題是你簽約的時候就知道有這些條件了啊,如果合約本身沒有違法的話當初就不應該簽約吧?
@@brlin 違法合約,簽了也不會變合法
@@虎尾毛 請先舉證合約先有違法,原 PO 的論述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胡駿凱15跟阿平如果跟海G簽一樣的合約的話 那春魚也是可以一樣告法 這只是取決於春魚方要告或不要告而已 春魚條款是無條件一年內不能當其他V中之人 不是拿前世V生推波今世V生後才算違約
哈,這種垃圾合約~給1萬元要你競業,難怪瀕臨絕種團間接絕種,惡獸時代直接餓死..
真的 難怪覺得奇怪明明惡獸瀕危她們的同接觀看數據都很不錯居然都選則畢業
順便一提我還是覺得春魚慣老闆😂
+1 那個競業條款組合拳真的噁心人
春魚二號上熙歌直播台,試圖提升春魚形象,但仍有失言。這從箱內vtubers在聊天室天外飛來一句的留言,就可看出春魚內部是有noises。
@@linasixp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看懂了,用18分鐘解釋春魚是鬼島老闆,謝謝資訊
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你在為春魚抱不平
所以春魚的競業條款沒有補償喔?把你開除你一年內都不能當V也不會給你錢是這意思嗎?
是的 而且還要勞工方吐錢
呵~果然是慣老闆
以下是我這個非法律專業但有碰過一些法律事務的見解,話有點多請見諒.其實我覺得,法院不提競業,單純只是沒有必要.現在司法案件這麼多,在無罪推論的基礎下,你控方只要一個不成立,後續不成立的東西就不用浪費時間列出了.不提競業條款的問題在於,競業條款可沒這麼簡單就可以達成,不只有地區範圍時間限定,還有明確的競爭條件限制,還要有補償金.春魚在主張合約僅是承攬的時候,他就沒有使用競業的資格了,如果他還要求競業,那就要承擔競業條款的補償金問題,契約沒有那種資方絕對優勢還符合法律的道理,他這樣直接違反民法第247-1條第一項為無效.這就跟就算簽了生死狀,你打死人還是殺人一樣,不合法的條例就算簽約根本不會有效力.個人感覺法官著重在補正期是因為,如果一個契約可以在未合意而且沒有完全詳細註明的情況下片面判定違約,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如果你沒辦法詳細舉證,那是不是在未註明的狀況下資方都可以任意解除合約?沒給予14天補正期只是最先覺得條件而已,這關都沒過來討論後面有沒有錯誤對法官來說沒有意義.如果你有詳細舉證的方式那是不是該照合約走民事庭來先求償而不是先解約.而且據我所知,民事的判例如果是求償方列舉損失過高但是法院認定有損失卻沒這麼高,那判例會是勝訴降低賠償金而不是完全不用賠償.如果春魚是主張在海喞業內就違反條款,那能列舉的損失只有3/22~3/31之間直播可能造成的收益作為求償.因為海喞已經擺明了不續約,那不續約後續就沒有任何收益.沒有收益你要做什麼舉證損失?就算是正常的走完合約這皮也是收掉為何會造成損失?如果是要說皮做出來的成本跟廣告成本,那要不要把之前海喞工作的收入計算進去?只算成本不算利潤就只是個流氓行為.至於說到引流這問題會更有趣,就台灣的生態,可以看看之前那些轉生的沒引流回去?如果說引流都要告,那是不是前面幾個畢業的也要一起告一告?要我說的話,海喞最大的問題是先跟白帝老師詢問這部份,我自己也是開公司的,我大概能懂營運對這種事情看法一定是很討厭.但是如果僅只於"詢問意向溝通"而還不到"委託合約"這種程度的話實際上並沒達到"業內違約"的程度,這充其量就像是我已經準備離職了,所以我先去作面試,這件事情會偏向道德瑕疵而不是違反法律.如果要說業內違約,那就必須要在職期間皮都委好,直接4/1馬上就轉生出來.那就會像是我先請特休去要轉職的公司先熟悉作業,順便連絡老客戶,我一離職馬上帶槍投靠.那樣就應該是告營業秘密法第10條,並且還有機會加上刑法第317條或者刑法第342條以刑逼民.問題是這個案例看起來春魚的立足點一點都不穩阿,約不是公平約,解不是公平解,再次提醒一件事,要能強調"違約"這件事情,首先是你合約要"完整的具備法律效益".如果春魚堅持海喞是在合約中就違反,那律師怎不告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或者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只要他主張的問題他都有合理證據那這兩個是有機會告的過的喔.還是春魚沒有足夠證據律師不希望他告? 再來看二號的說法,他是說本來沒打算告,後來是海喞在勞保局對他檢舉,然後最後判斷不是勞雇契約,他為了怕對方告勞基法,會影響公司跟藝人,所以先採取訴訟來保護.好,這句話透露出的訊息呢,第一 春魚方是怕對方控告他在勞基法的這面.第二 春魚認為這項控告會影響到公司及藝人.那是不是表示春魚方的律師也認為合約有可能不合乎法令,如果合約完全合法的話訴訟庭站得住腳有什麼好怕的?剩下春魚說的造謠的部份我個人是不置可否,如果真上法院誰還來造謠,給對方蒐證妨礙名譽嗎.至於兩造都有描述對方作不實言論這部份,因為沒有完整證據就不予置評.反正目前看攤出來的證據,我是覺得春魚上訴的機會渺茫拉,他必須要有新的證據才有機會上訴二審.
(民事訴訟沒有無罪推定原則適用
@@scyuann 你說的沒錯 主要是因為民法不是屬於刑法,所以沒有刑責就沒有有罪無罪的問題,主要民法是拿來求償的,但是判決的核心還是一樣,就本按鍵來說,預設點是海喞未違約.春魚必須要提出海喞違約證明對方違約,.你才有勝訴資格,然後再來談求償.
解釋的很清楚
看完感覺起來像是春魚知道自己理虧且非法解約沒有給補正期 但又不甘心給他淨身出戶所以提告求償所以律師團避開不談合約有沒有正常解約與否想試圖引導法官去倒因為果的違反競業&洩密另開戰場當然春魚想告贏應該走的是違反競業&洩密的告訴 告完了再去告合約的問題搞不好法官會先看到前兩個相關判決而影響心證
來吃瓜的 看完更樂了 然後留言區各個補充看完 春魚的行為觀感確實是慣啊
雖然看下來確實是海唧的問題比較大,但這不影響我覺得春魚貫老闆的部分... 尤其是承攬契約跟競業條款這部分,因為之前剛好有遇到一位日V就是被前公司的競業條款搞到跳軌紫砂的...明明V皮都準備好了,在撐一下子就可以出道了,但她沒撐過來...記得她在跳軌前最後的貼文是:小鳥來送行了!看了真的非常難過...而且下面也有網友留言了: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所以春魚本身確實站不住腳更正:承攬契約也可適用競業條款,但必須有相對應的補償,在不想給補償的情況下這競業條款就沒用了
我怎麼就是看不懂,這甚麼完全資方勝利約: 來個繞過勞基法的承攬合約,又能讓員工不受勞基法保障的競業條款
就走法律漏洞 還一堆無腦在那邊挺
競業條款不只適用於雇傭關係 但 春魚會敗訴很簡單的一點就是 光限制他人並沒有給與補償 你以為院你家開的? 所以這個條款基本就無效再來懲罰性條款 春魚一開始就自打嘴巴 明確指出條件卻沒有按照條約動作 你不敗訴誰敗訴?再者法官可不看你業不業界 合約書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楚 就照合約走 不跟合約走 就是你敗訴 就這樣簡單 誰說法官要懂你業界?你各位怎麼不去懂法官業界?
競業條款就是假議題了 最核心的是連補正期都沒有 違約宣告無效 所以後面啥都別談
就是一條 春魚無法繼續下去 才不給14天但是法官不會採取你的 而是 必須要他14天才能繼續下去輸就輸在第一條 後面所以的事情也都是建立在這一條上那還玩什麼
感謝整理,總結而言,感覺雙方都不算絕對有錯,但也不能說誰對春魚這次敗訴希望能讓V圈對法律條約以及相關合約有更詳細的規範,以免有人重蹈覆轍
那種競業條款還有人幫腔 鬼島奴隸真的不是說說而已 有人剪了辮子腳還是站不起來
真的....競業又承攬 只給一萬元底薪又跟你說那不是薪水...真的都給這些大公司大老闆玩好了
@@防彈咖啡-f9t 對法律不了解的人活該被玩,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還真不是一件玩笑話再來要主張權益要用對法條,用錯法條贏都能打到輸,像這件事如果還一直糾結勞動法規一定會輸,因為VT主播的經營型態注定不符合勞基法對雇主與勞工的僱傭關係定義,在這個前提之下什麼競業什麼底薪通通不會成立,只會是單純民法規範的雙務契約而已
@@防彈咖啡-f9t真的替V觉得可怜...给你一万只要说那不是薪水,就可以躲过最低薪资. 只要合约不写明什么是严重违约内容, 他们其实什么都能说成是违约了. 这是什么承揽合同,根本是奴隶契,卖身契还是贱卖那种. kuma的观点听起来是怪法官判错了,对的是春鱼.看完后我想退订了.😢
雖然海唧行為問題很多,但春魚的合約問題也不少,你不用一直拿法官對VT不熟來洗地,任何一個產業都不該這樣立合約
春魚主張承攬契約,怎麼可以另外主張競業條款? 而且競業條款執行時甚至要有競業賠償,春魚也沒給阿?競業條款的執行賠償, 基準就是之前薪資的50%,首要條件就是雇傭關係阿!!春魚怎麼可以哪裡有好處就往哪裡解釋呢?競業條款無效條款內容不公平目前的競業條款其實皆過份要求且勞資雙方並沒有公平對等。競業條款除了要符合上述規範內容外,也必須符合民法第247條勞資雙方都能公平合理的內容。如果沒有,此條款便無效,而即使違約了,亦無需賠償。雇主忘記給補償台灣經常發生雇主會因為沒有給付合約內的補償金而導致競業條款失效,勞工需要格外注意。競業條款的補償金並非薪水,是補償你這兩年的損失;如果雇主忘記每個月的支付,可以試試看寄發存證信函給原公司提醒按約給付,但假使仍未收到錢,此條款便已失效,勞工沒有違約問題。競業條款的相關內容對於勞工與雇主都很重要!
你可以去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有相關判例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顧傭契約之特色!一般委任契約如經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可為競業禁止之約定 。
@@bightd59820 說實話,民事的判決本來就根據法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庭上的時候可以主張,但問題是法官不一定會採納,舉例來說法官可能會認為承攬關係的競業條款生效必須要有寫入一定金額的競業補償並有明確支付行為,如果沒寫入敬業補償或支付行為可以參考勞基法視為該條款失效(簡單來說,競業補償是一種賠償金而不是薪資,法官可以認定你要先有補償對方的行為才能觸發競業條款)
@@bightd59820感謝大大提出,我特意去查了一下那個判決。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那個判決的爭點是「兩造(下稱甲乙)間的契約性質」,乙主張和甲之間是僱傭,乙要付給他退休金,甲主張自己只是批貨給甲販賣,連承攬都算不上,只是普通的長期商業合作伙伴,該案法官鉅細靡遺的把勞基法裡關於僱傭的要件全都向兩造確認了一遍,競業條款只是其中一項爭點而已(契約裡有如果雙方終止合作,乙不能賣和甲批的貨同性質的產品的條款),最後判定雖然兩造的契約內容中除了競業條款比較接近僱傭關係外,其他薪水、休假、上班時間等更基礎的地方,雙方模式都更像承攬,加上競業條款確實也沒有明文規定僅存在於僱傭關係,所以法院才判定甲乙間屬於承攬契約。但是那個判決是105年6月1日做成的,105年10月7日增訂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先不提春魚願不願意透過訴訟和海唧確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法律從新從優原則,我覺得春魚如果沒按勞基法細則走,他的競業條款很難被認為有效。
我覺得法官判的沒錯, 就事論事, 起碼出發點上是這樣 (挺想問主播的, 怎麼會是法官要去了解V圈, 而不是V圈要去了解法律)
所以重點只有在合約補正期那部分而已,其他的可能等有但是不是重點這樣?
不論員工做錯什麼事情造成了多少損失,這些都是可以事後求償,而春魚要求對方履行競業條款但自己卻沒給任何補償,這點已經算是春魚毀約在先了,那14天補正期不管有沒有我覺得都一樣,我覺得這影片很明顯在偏頗資方的立場......
我只搞不懂為啥扯到競業條款,競業條款大都針對於企業機密相關人員,而且會有補償,必竟不能毀其生計,而藝人型態職業有啥競業
@@旻-k9l 藝人其實大多都會有競業條款,因為對於公司而言,我花了一堆資源把你捧起來,然後你離職跳槽了對公司而言相當於資敵
藝人自己就是會走路的機密了
@@jimK-iy7ir 請先了解競業條款,如你所言自帶流量、技術就可免除競業條款嗎?競業條款針對的是因職務所知的事物機密必免外洩,也因其性質給予一定補償,不是說你換公司就判徒資敵。
@@奇怪的知識減少了 藝人=機密??不能理解
@@旻-k9l 大概就是你教的學徒學會你的本事後跑到你對面開店跟你搶生意這樣的概念吧
說,社長,春魚給了你多少錢
如果有給那這廣告宣傳打的很失敗😂
看的出來元老跑一堆就知道續約談的價格並不好ㄏㄏ
我認為 這還是工作合約的一環,不是任何生態圈的問題,你任何生態圈都不能凌駕法律,製造出不符合法律的合約本來就不可能被法院認證啊...這生態圈本就違法的話,就有問題啊,不能合約擬定有問題就法官不了解的錯吧?應該是要去檢討這圈子怎麼連擬個 合法的契約都做不到吧?
春魚的合約並沒有違法,敗訴的原因純粹是因為春魚沒有依合約規定完成補正期的流程而已
@@brlin 來個IF線 如果都有給補正期,那就看法官後去其他條件有沒有合乎規定 (法官沒說的事那就是介於有跟沒有之間 因為法官現在也根本不用看你合約有無正當性 光第一點 你沒給補正期 再加上你無法說服法官說你的實際損失 ) 你也不知道 就算他有給補正期了 阿如果合約本身不合理 你的損害 有沒有達到比例原則 一樣是法律說的算
雖然最後的判決與這些沒什麼關係13:36 不過以下是我自己對於誰優誰劣的看法1.納歐的發言無法證實是否為臆測或洩密 海唧+1 2.禁止對方工作,也不予相對應的補償 海唧+13.春魚因為單方面的判斷,自己本身也違約了 海唧+14.海唧有發公告,代表他也認為這不是合意解約 春魚+15.同 2. 海唧+16.一般來說保密的合約通常包括本契約 春魚+1解釋1.(但屬於灰色地帶仍有逆轉空間)2.(不受勞基法限制的競業條款違反立法時的基本原則,此條大概率違憲)3.(即使主觀認為不用補正,但依照合約還是得執行)4.(海唧發的公告與法庭上的陳述不符)5.同 2.6.(雖然春魚的合約中沒有明指保密對象為哪個合約但以常識來說包含雙方簽的合約,我認為海唧在鑽文字漏洞)
感覺這次有點帶風向了....競業條款和承攬關西 完全就是春魚方走法律漏洞罷了- - 一堆人走法律漏洞不代表這件事是對的 春魚董事方也不可能去告 這件事真的查起來他們也不一定站的住腳!!
我覺得春魚爭這個真的是蠻難看的先別說高機率還是敗訴贏得了官司公司形象也絕對是扣分那合約在常人眼裡就是「垃圾公司」會端出來的合約還不如把法律資源拿來保護現在好不容易成長起來的藝人
從中間就明顯偏春魚案件都沒講完就加一堆個人見解
總之 海唧沒有全勝 在吵的東西甚至一點關係沒有 春魚敗在程序上但老實講 單看合約 1年內不轉生也不付錢 擺明畢業即轉行了吧 好可怕的合約
連日本前兩大的holo都沒踩這麼硬,甚至自家v還可以私下經營另外的頻道
@@DD-qt6cb 但春魚會決定提告還是因為海唧自己在解約後的言行 詳細可以去看春魚那邊的解釋所以我覺得兩邊都有問題😂
@@隨風漂流的葉子確實 海那邊的問題確實也很多
用競業條款綁人又不給補償, 的確是慣老闆
本來覺得春魚那邊好像比較有理,結果連春魚都承認只是承攬那意味著對方打從一開始就是獨立的,有她自己的業務,與春魚的合作也僅是其中之一難怪法官也沒在這方面給春魚背書。
這種糾紛一出來,先站在資本那邊的腦袋都有問題,法院如果先保障資本那邊,那這個社會也沒救了
又不是什麼高科技產品防洩密憑甚麼設競業條款難道演員簽經紀約也能規定離職一年內不能演戲?一般來說勞資糾紛因為老闆通常有錢又有權而勞方專業被打壓可能會無法生活下去所以通常判決也是會比較偏向勞方雖然許多爭議點法官並未有判決但蠻值得討論的至於二審通常只能補強新證據必須要說服法官春魚違反合約14天補正的告知義務合理不然繼續敗訴也是板上釘釘的事速審法只要二連敗就定讞結束了就雙方的許多爭議恐怕也是不會有解答了
如果春魚認為中之人如果很重要 那為什麼每月只給1萬元補助金就算合約中的競業條款不受勞基法保護 但是蕾蒂還是可以主張有競業條款就必須有合理補償因為這符合勞基法立法精神也符合一般人對競業條款的認知
說法官不懂真的是很嚴重的法盲指控,因為重點不是法官懂不懂,而是原告律師沒有盡到充分讓法官理解的說明義務,畢竟判決書的組成就是雙方對於爭點整理出來的分析能不能說服法官而已
個人觀點,法官確實可能真的不懂業界,但他的判決只是依照契約內容這點也是很合理的不管有沒有辦法補救該給的就給,給完再告也不遲,但春魚如果不是告這50萬該不該給那他一定是有很大機會勝訴的
我看這件事的簡單來說就是,先不管春魚要求什麼,也不管V做錯了什麼,春魚要發動陷阱卡,但發動條件未完成(給予14天補正時間),所以法官判斷「陷阱卡發動失敗」。因為陷阱卡發動失敗,卡的內容和效果也不用仔細看了。
應該是拮抗勝負在手上一樣,戰階結束才能開(14天補正時間),如果場上沒卡可以從手牌發動(重大過失),結果他主階1以為場上沒卡就想發動被法官駁回
這次社長終於沒站那麼穩了
[10/4 更新]
影片已剪除相關偏誤片段,請放心觀賞
更詳細的判決細節與法條說明請見與alex律師的連動直播:ua-cam.com/users/livelXU03uqTLPU?feature=share
先說明一下疊個buff,我一直很喜歡社長條列式的說明方式,但這次有些地方我看法不太一樣
因為某些因素,雖然對法規依據沒到很了解,但對勞工法庭以及僱傭關係相關的法官的判決邏輯長期也算耳濡目染了,法官其實理解VT生態與否對於判決可以說是一點影響都沒有,他要了解的其實很簡單,春魚要求的求償是否合理?春魚是具體損失了什麼?前提都有確立的情況下才會再往下延伸,比如文中提及的實際違規與否、咬文嚼字的部分以及受僱方生存權的問題
實際上應該要說春魚太小看法庭了,連自己損失了什麼都解釋不清楚
說的真好,完全澄清了問題的重點🎉 除非資方能具體明確合理的說明這些並證明同等重要,不然照民法跟勞動法法理判絕對沒有任何問題。
除非這個法官背棄基礎法理,適用錯誤法律恣意解釋甚至自由心證:但在本案並無此類情況。
春魚不論怎麼種事也沒有用阿,因為這是契約不夠清楚的問題,春魚在契約第一條寫要給14天補正,但它沒有定義什麼是補正,所以即使春魚主張事情嚴重性已經無法補正也沒用,因為你契約沒說甚麼叫做補正,更何況也沒給14天,所以跟你說的春魚具體損失或受雇方工作權等毫無關係,整個案件就是春魚自己沒遵守契約規定所以不論海唧有沒有違約,春魚都無法求償50萬
主要還是程序上有瑕疵導致敗訴,但目前也僅此而已
現在雙方對超出這個部分的陳述其實都是自己在超譯這個判決
我覺得法官應該有參考藝人跳槽經紀公司的情況作為判斷,因此才把問題的著重於合約本身的問題上,而先排除掉洩密還有競業條款之類的問題所造成的影響,加上台V的生態圈本來就還是野蠻生長的狀態,因此當春魚無法解釋為什麼需要求償到50萬的時候,敗訴也就是正常的
樓上幾樓有提到藝人簽約的部分,不過春魚的主張其實很有意思,他們的主張比較近似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的關係,也就是上包與下包 而非勞資僱傭關係(很驚訝吧 外送員不算勞工喔),要不是前面合約寫不清楚,這題其實還可以再延伸很多東西,以完全第三方的立場來看判決其實很有趣
這件事情最過分的是 我在這幾天點進春魚的藝人直播 海唧勝訴的廣告直接噴出來 嘲諷到直接在人家臉上跳XD
YT會員的敗北(?
沒想到買了YT會員還虧了
結論我基本同意,春魚是敗在自己的合約漏洞。
但我不同意用法官不懂V界來當成敗訴理由。我想今天就算法官是個資深宅宅他一樣必須判春魚敗訴。
理由就真的很簡單,競業補償是競業條款的前提之下,不論你用什麼樣的理由去推論競業補償可以不給,這種情況下競業條款一樣也會隨之不成立。這就是法律,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你不能只要求權利但不盡義務。
競業條款不成立,那這50萬的賠償請求就失去依據,沒有依據的賠償怎麼判都是敗訴。
法律是最低底限的道德,V贏了只能代表她做的事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不代表她做的事合乎道德=做出對的事,但如果一件事如果需要上升到用法律來解決,卻又要在事後說法律結果不能代表一切,用這種說辭來辯解我沒有輸,那這就是把其他人當傻子,把自己當小丑。
除非你春雨一開始就明著說我知道這場法律戰不會贏,但我還是必須這麼做,因為所以如此這般,那我可能還會覺得這是尊嚴問題。
但事情似乎不是這樣。
我反而覺得法官就是覺得春魚太過分了,才用漏洞當作最主要的理由駁回的
我也有跟樓主一樣的問題,在合約裡面說"不論是任何形式的解約都會有競業禁止條款的一年內不得出演任何的虛擬主播活動”,這方面公司方不必承擔任何的補償形式卻可以限制藝人方的生計,我總覺得太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我有錯還請糾正
@@ouosean4019 我覺得應該是因為春魚沒有提出那50萬損失的具體項目吧?
@@ouosean4019同意,單單是合約中有這一句就己經讓我覺得春魚是個爛老闆。
我也覺得 既然你不給競業的補償金卻要求他要履行競業的條款哪有這麼爽的霸道契約 當然敗訴
但我同樣也不覺得海X洩密與違反競業條款的行為是正確的
雖然這些事情我沒有關注
但我聽到最後統整下來
我認為法官沒有任何不妥
因為畢竟法官本來就不會知道這個行業的相關條款跟其他淺規則
法官也是依照有法定效力的合約去進行判決
當然我不是說海唧本身在這件事上是對的
但當社長您說法官不懂這個行業的潛規則
我是非常不認同的
因為法官不可能知道每個行業的淺規則跟他們的條款
那些是專業的人才會知道的
除非合約上有明確寫著這些規則,那就另當別論了
法官從來不是全能的 他們只能依照法律給他們的權利去做審判
我不認為法官有做錯任何事
就是,怪法官太老不懂啥的++ 做法官還要懂每行每業細節的行規嗎?如果都照這個做,那立合約才是笑話,都照你們自己解釋的規則判就好啦
法官的觀念是大眾價值觀,V圈的大小還不到形成台灣獨立價值觀的等級,蹲在井裡看真的會讓自己的價值觀失真😌
是的,原則上法官如果沒有背離常理,一般的價值觀才是合理的大眾最低標準喔,而不是某些行業自己的過低標準或常態壓榨。
V圈就是經典的詐騙盛行與過勞高危行業之一,但我不說台V說的是該死的日本黑虹
認同, 潛規則不能代表法律
從頭到尾都沒有潛規則,按照法律來講春魚不該敗訴,法官才是主觀的那一方,法官用心證說洩密很嚴重嗎?
台積電職員請設計師偷畫一張圖,賣給大陸企業被抓解約,結果法官說洩密有很嚴重嗎,是不是也要說台灣人不能用潛規則處罰員工,要遵照台灣法律?
看完之後,覺得雖然 Kuma 表達了很多法律上的觀點
也儘量想以客觀第三方的視點去描述整件事情
(甚至不惜凹律師來看這沒營養的民事判決XD)
不過,我這邊還是想幫法官說幾句話:
「這次的判決結果,跟是否理解 VTuber 圈無關」
民事求償就單純對事,A 想要對 B 求償 50 萬元
法官認為事證不構成求償要件,予以駁回,B 不需要付 50 萬元給 A ,僅此而已
至於中途的舉證與攻防,我是覺得兩邊都很弱
而且,根本都刻意背離部分事實,只拿對自己有利的說而已
就算未來春魚上訴,在沒有新事證,或是有力能佐證損失足以求償 50 萬的情況下
判決應該很難翻轉,依然是沒辦法判賠的,我覺得
這件事情感受最深的,應該就是當時的那些觀眾們(包含我在內)
不管你挺的是誰,春魚腦衝突發公告這件事,就已經奠定了未來求償困難的事實
就我的角度來看,春魚都已經無視一般程序,動用私刑「處理」了前員工,
(對不起容我用私刑的字眼,這是我個人主觀的感受)
然後事後還要反過來「求償」前員工,獲得法律上的認證
(這邊我認為求償的金額根本不重要,一來損失應該不只這樣,二來春魚不缺這一點點)
老實說,真的已經不是什麼站不站得住腳的問題了
雙方都很難看呀,一個勞資糾紛搞成這樣,還無端波及無辜他人
春魚方有為了業界穩定而以身作則嗎?
看來是沒有,不但腦衝亂幹一通,還樹立不良典範,更沒保護好其他藝人或是觀眾
簡單說就只是爭一口氣
LD方呢?也是爭一口氣
兩邊亂咬一通,結果受傷的都還是那些忠實的觀眾們呀 QQ
這也不是誰挺誰的問題,兩邊都有犯錯,而且很多事情沒講,只有當事人知道
Kuma 您何苦淌混水呢?啊,我知道了,這是流量密碼!XD
打起來就對
法律系教授常講的那兩句話,在這場訴訟完美展現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公平與正義,而是為了秩序與和平」
身為法律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
社長這次的影片真的挺不起來
跟支持哪方無關,我自己沒看這個v ,也只單純看台v沒在關心v圈的公司
看到16:20這邊真的看不下去
法官本來就不用懂v圈
他只要看得懂合約
看得出來這個合約有沒有執行
有沒有違反民法跟特別法的相關規定就好
他只是法律的操作員而已
用個不確定會不會失準的比喻
整場訴訟是一台賽車
法官只需要有能力讓這台車在岔路開到正確的路上
而這台車的零件就是攻防兩方提出來的證據跟言詞辯論
法官不需要知道零件哪個地方產的、用了什麼材料
他只需要看哪邊提供的零件合理正確能讓這台車開起來
+1
(偷臭) 其實我有點點覺得社長可以用這句來得到許多討論的留言🤭🤭🤭。幸好看了留言還有好多人補充。
又,實際上我也看了留言之後,才開始思考春魚要提出怎麼樣的證明來證明自己的損失?
虛擬網紅形象製作的委託金?補助款的投資?... 等等的🤔
立場太鮮明,不過這都沒關係,人都會有立場,但最讓人生氣的是隨春魚創意說法官不懂VTuber才導致敗訴,這就相當令人看不下去。
@@Olina-Live2D 沒有依約給予補正期間就是第一步錯誤了
然後針對重大違約,根據判決書說的春魚也沒有提出損失證明(個人覺得哪怕是掰一下也好)
這是第二步有問題
其實我感覺春魚是有機會贏的
只能說不知道他們的律師在幹嘛
找來說服法官的點看起來都是在用石頭砸自己的腳
全面勝利不代表證明什麼
只因為春魚訴訟要因選錯了
題目選錯考試還想考好是真的有難度
結尾句太精采了啦!完全是老人家我以前的心聲。哈😅😅😅!
沒在看V的真的都這樣想😂
讓我想到一個笑話
朋友A:我解開祖父悖論了!
朋友B:你怎麼做到的?
朋友A:我殺了我阿公但我還活著!
朋友B:那......時空旅行的部分呢?
這真的很經典😂
死諾瑞彼特
這個好笑
變成命定悖論了KORA
阿公!
聲明在先:並沒有站在海唧一方,並沒有認同海唧。
但單獨說一說「競業條款規定解約後一年不得演出任何VT」這種條款確實不合理、太慣老闆,
日本也好,歐美也好,有許多例子都不用等一年這麼久,
不同意歸咎到「法官不了解VT」身上。
至於法官判案只集中一點:
「你自己的合約寫『必須給予14天補正期』但你自己不給予」,
因為這才是直接反映合約有沒有獲遵從--尤其是控方遵從的關鍵,
與任何觀點角度無關,只問事實,這其實才是法官要考慮的地方。
法官的判案的確不代表,也不理會,那些無直接關係的雙方觀點立場。
但實際上所有畢業生都在一年之內重新轉生成功 為什麼唯獨LD這個限制懂得都懂
@@kyon_smith 合約講到補正期時,說應給予補正期,如對方未理會沒補正,「或是重大違約無法補正」得解約,所以認不認為這件事算不算重大違約也是由法官判定,法官認為沒有,但其實大家應該看得出來 有🫠
@@avasvasva3353 是的,但這個「懂的都懂」的確不是法官要考慮的點。
法官處理的,就是合約上的白紙黑字,寫的條款本身有沒有過份了以致違反法律對不同的人的權利保障,有的話就裁定條款無效。
若沒有此問題,條款有效,就看它的執行是否有被落實。例如條款說了有十四天補正期,就真的要十四天,只有十天不行,只有十二天不行。這就是合約,法律合約就是這麼一回事。
始終法律合約就是這樣的一回事,「懂的都懂」不是法官應當考慮的範圍,若法官去考慮,反而會製造另一些問題和不公義。
再次強調:並沒有站在海唧一方,並沒有認同海唧。海唧一方有其問題,僅就法庭裁決而留這言。
@@kyon_smith 我覺得是你對社長那句話理解有誤
如果法官是了解VT產業的,就會更加重視「海唧是否違約且無法補正」,從而影響最終判決
並非說法官應該要懂VT;而是「法官了解VT與否」的確影響了這場訴訟的結果
當然,也不一定要法官本身就了解VT,如果春魚能讓法官了解VT的特性也行
@@WDtakodachi 但你不能期待每個法官都了解每場訴訟的專業領域
所以要講到法官懂就是律師的職責了
法官對V不了解不是正常的事嗎? 法官只會了解自己專業。 哪天做汽車的也發生勞資糾紛,最後因為老闆的合約沒寫好敗訴。 老闆怪法官說他不懂汽車業所以才敗訴的。這像話嗎?
但法官本來就不需要去深入理解特定行業的運作方式,法庭上本來就是只能根據法律條文、合約內容,去對整件事做判決
春魚在自己的合約上就寫了條件,當沒有照著自己設定的條件進行時,後續說的種種自然直接不成立
在我個人情感上當看到春魚出了事就直接把承攬條約搬出來說嘴,就直接認定這是慣老闆作為了
對啊!在社會上能有多少人能深入了解大部分產業的運作?我相信隨便在各地問個一萬的路人,每個人平均能了解5種產業就算多了吧?
所以合約看的是法律怎麼規定
非專業判決書有點難懂,但直播中有提到,條約的十二之二的有詳細的寫上符合某種情節嚴重的難以補正的情況下,甲方有權無條件解約,但法官不採用。
看了判決書,一知半解的解讀是法官認為要先適用第11條的給予補正期,真的無法補正了,才可照順序? 適用第十二條之二的無條件解約。
律師跟闆當下表示很錯愕,話說這個合約直播中是說當初兩個律師事務所幫忙研擬的,真的會出這種問題?
@@時間-z2m 合約本身其實沒什麼問題,問題是春魚的解約步驟沒有按照合約來
依照那份合約,中之人有違約行為的時候,中之人應該要有14天的緩衝對於違約的部分進行補正,春魚單方面的認為無法補正,在沒有經過14天的狀況下宣布解約,所以依照合約,反而是變成春魚違約了
所以合約本身沒問題,是春魚的處理有問題
@@帝雉 你的說法沒有把競業條款考慮進去,所以並沒有什麼"隨時可以以個人勢出道"這種事情,競業條款的濫用一直被視為傳統演藝界的陋習之一,新興行業的直播主和VTUBER繼承了傳統演藝界的陋習說真的我是蠻驚訝的
@@時間-z2m應該說法官不採用春魚以【海唧提前洩漏要離職】來當作12-2無條件解約的條件,而當12-2不採用,就要回去看11條【必須給補正期】,然後春魚這部分沒做好,所以判敗訴
一開始合約就寫的籠統,沒有明確訂出【某種情節嚴重難以補正】具體是什麼,法庭上資方也沒有舉證勞方的行為如何【難以補正且對公司造成無法抹滅的損失】,所以後面的什麼五十萬賠償都不用看了。再打下去勞方說不定都能反告資方【未依合約規定無故解約】
看完全個事件
法官沒有錯
是春魚自己的問題
合約開頭自己就已經表明了要給14天 你不可以單方面認為14天 補正不了錯誤就無視14天的通知 你沒有給予這14天後面的合約約束就完全變成了無效
現在就等於在美國犯人被拘捕沒有說米蘭達警告口供無效
對啊 ,甚至也不是合約漏洞,就好好依合約給14天補正期,不是都確定沒辦法補正了,還等不了這14天?
而且如果這樣法官給過,那以往那些因為沒看清楚合約,賠了一大堆錢的人,不就對他們不公平,更不要說用合約來坑人的行為
@@shunhoung2987 然後都沒定是甚麼東西“違約”了,有沒有可以補正的空間,只是行政上說沒有。梅露梅露事件最少也透露過是哪個位洩密了,海唧這事連有沒有洩密都不清楚呢,所以還在迫害中之人的就是個黑心企業。
應該說,當初有寫就要照著做。
今天我把一個瓷盤打破,大家都知道不可能完全修復,但是限期修復的時間就還是要給,法律就是這種明文規定就要照著來,除非你能把上面的規定解釋的能讓法官接受。
上面三個我問一下喔設計皮需要時間吧不可能憑空生出來吧那當海哥辦了那個帳號有了設計是不是就代表超過14天了他從委託的當下就以經算是違約,以之前海x利絲的事情來看光有底了換個外型和按鍵整套都要10幾萬了全部重弄要多少,當出讓海哥直播用的動補也要錢吧海哥出過的cover 也要錢吧這些不到50萬嗎
@@這個世界要有光 轉生後的那人在用動物皮用了8個月呢。那委託也是解約後才弄吧。回想起來,解約的爆發點也是一位被委託者在接到請求後就聯絡春魚想公司跟藝人自己處理糾紛。所以那時委託還可能不成立。要是跟其他委託者成立委託了也在一個很前期的階段,要中斷也不是很麻煩,造成的損失也不會多,所以在那時間點是一個可還原的契約。說人話就是那時候公司可以跟藝人談好挽留,然後把所謂的委託都中斷掉。可能就賠一點錢或一桌飯給被委託者們。拿打工人來說,你在職期間去另一間公司面試也不一定違約。那這些自由業者為甚麼投個簡歷就要解約,還要被追最大賠償?
台灣就是大家都嫌別人不尊重自己的專業,但卻都覺得自己比法官專業
可以別那麼中肯嗎🤣
真的。
有種東西叫做「仲裁」
是在法官不懂的專業領域訴訟時,會請專家來做出專業判斷。
法官也是有不懂的地方啦🤣
也太真實 但我不喜歡場面話所以好評😂
@@Super_Kuma 仲裁其實是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比如職棒有所謂的薪資仲裁。
至於法官透過仲裁方式解決案件不一定是因涉及專業領域,而是可以增加結案率,就跟法官問你要不要和解是一樣的
身為普通路人 光是以下三點 合約內容,春魚 聽起來就真的很慣老闆啊😂
1. 只要公司覺得你「重大違約」,就可以不用管14天補正期直接跟你解約哦
2. 而且因為「競業條款」,所以你被解約後的一年之內,都不能做同類型的工作哦
3. 然後 因為我們是「承攬契約」,所以通常 競業條款 會有的補償 公司都不用給妳哦
一方面違法又說你要合法😂 難怪第一點就被法官打槍
身為法律麻瓜的我也想問,不管怎樣搞的,你要違約賠償是一回事,你沒有給人家競業條款該給的補償,那又憑什麼要求人家接受這個競業條款?她沒有這個業界以外的謀生能力呢?餓死人?🤷♂️
@@shanoliu5339 目前兩方沒有任何一方說明是否有補償金喔,但以海鯽律師的論點來看應該是有,不然不可能沒寫
@@jimK-iy7ir 樓主整理出影片的第三點就在講這個啊? 春魚給的這個講法,又要人家接受競業條款,不會太過分了嗎?
@@shanoliu5339 如果沒給律師比我們更興奮,因為競業條款不論在何種契約型態都是依照勞基法規定,如果春魚沒給律師一定寫在論述中,但論述沒有寫,所以春魚大概率是有給補償或者海唧也認為自己違約所以拿不到補償金,不然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釋律師會沒寫一個只要是真的春魚絕對敗訴的東西在論述中
承攬約還加競業條款,最簡單的舉例:被熊貓解約然後一年內不能去做任何外送一樣,即便是麥當勞的歡樂送!
講句不客氣的,熊貓當年為了閃勞基法對員工的保障而改承攬約,之後也不再限制騎手穿著甚至是為其他平台服務,熊貓都不敢做的事情,春魚竟然全做了,真不是一般的勇!
國外判例如何另一回事,畢竟各國對勞工的保障也不同,即便VT的承攬約真能加上競業條款,在台灣人面前,慣老闆這點沒有爭議阿!
畢業生不到6個月就轉生了好不好 可不可以看實際發生的事情
就真的很慣啊
權利跟義務根本不成比例
說是承攬不給錢 還要人家遵守競業條款...
@@avasvasva3353畢業生是畢業生,跟這次完全沒關係,這是獨立事件好嗎?這次判決有沒有拿競業出來說嘴?有對吧?有就乖乖閉嘴挨罵,員工有沒有問題你我都不知道,有可能很有問題,但在合約上有問題的就是春魚。
@@avasvasva3353
跟違規一樣,實際路上是一堆違規,房屋是一堆違建;
但能不能抓你、能不能拆你違建?都可以、就是看執行者要不要而已。
所以用其他例子說不會出事是最沒說服力的,這種條款一開始就不該存在!
@@avasvasva3353 誰管你畢業轉生 現在講的是法律 法院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了解一個產業一個行業 法官只需要看你有沒有遵守法律法規 現在亂搞合約的就是資方不用護航
無效超合理的啊
就工程師思維
pause 14天
if 補正 不解約
else 無法補正 解約
你不能先跳過 pause 就開始if/else啊 即使那個 if 是空集合
認同!
所以這個在法律上稱為法「理」學
都是邏輯遊戲
看了社長的影片,我原本以為是海唧的問題比較大,但後來看了底下留言後,我在想想,不對阿?
假設這次春魚勝訴好了,那表示說,我一個小小VTB,只要加入春魚創意,一個不小心犯錯就會吃上50萬違約金....嗎?
那我看春魚創意以後應該會沒人敢進去當他的旗下藝人了吧?
這種條款每家公司都會有只是用或不用的問題,至於求償50萬是因為合約寫得上限就是50萬,而身為控告方肯定是能求償越多越好。當然具體判賠多少還是法官說的算
但我覺得法官這樣判很合理啊
問題的源頭:解約步驟
本身就有問題了
那後面的東西自然也就不用討論了不是嗎
畢竟在法律上14天補正期就是要有
即便雙方都知道14天後不會補正也一樣
噗,這純屬法匠行為,例如勞保失能給付要手術過一年才能判定失能,但截肢例外,就是因為截肢不能再生,所以免去一年等待,那照你說14天後不會補正也一樣要等,那你也同樣支持截肢也明知道他一年後也不會再生,但你就是要等一年嗎?
@@youare0066 舉例有夠爛 斷肢跟違約 兩個急迫性有可以比較的地方嗎?
而且斷肢是明文載明的例外
春魚的合約如果有載明這種例外 當然也可以 問題是沒有啊
載明14天 就要給14天 如果能因為老闆覺得對方不可能補正就不給 那合約是寫辛酸嗎?
合約一旦簽屬 1個字都不能更動(要改就要重簽) 否則每個人都能這樣任意變更 一點保障的效果都沒有
@@r20235
笑死,打了你的臉就亂扯,舉例很明確,就是已經無法復原,當然就不用等待,你說是老闆"覺得"不可能補正就不給,應該不是老闆覺得,是完全無法補正,那你能告訴我補正的辦法嗎?如果你還要例子,我還有
@@youare0066 我可以跟你說你舉的截肢案例跟這次事件有什麼差別
答案你自己也打出來了啊🤣
“但截肢例外”
這是法條上明確寫的例外
但這次事件的14天補正期並沒有給出可例外的情況
所以在法律上 春魚就無論如何都必須給14天補正期
希望這解釋你能理解
就跟之前檢舉車輛違停一樣,警察到場後一定會等3分鐘起跳
你明知道從接獲報案到抵達場這段時間就超過三分鐘,可以直接開違規停車
那為什麼還要等?
就是為了不要有後面的爭議
路過
站在勞工的立場,承攬合約還要負這麼多責任,老實說我沒辦法站在合約想好處全拿的春魚這邊
所以當個人勢~之後就有籌碼跟人談~
但洩密是真的噁心欸
@@メプ-f8x承攬加競業本來就不是正常合約
講的好像你看過完整的承攬契約一樣😂
我們這些沒看過的人
說合約對哪方有利都是不公正的
在發生爭議的時候
雙方都會強調自己主張的論點
然後淡化其他部分
跟著這些片面資訊起舞只會成為工具而已
@@メプ-f8x 要法律認證的洩密喔,不是合約上老闆自己寫爽的"秘密"喔,例如薪水多少給其他公司看,這種東西要說是洩露營業秘密絕對是在胡扯法院本來就不該予以採用。
單純補充給一些可能不知道的觀眾關於競業條款,沒有要發表意見~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要件(勞動基準法第9-1條)
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2.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這四個要件只要有任何一個不符,競業條款就無效。
再補充,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
最多只能限制禁止承攬合約期間兼任他方同性質工作(需有明確的補充原因),合約結束後的競業禁止無效,因為不符合承攬性質
簡單來說就是春魚請專業律所們訂出的霸王條款,反而讓合約無效
@@komohiti3115 > 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
這跟下面的說法矛盾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更直指: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顧傭契約之特色!一般委任契約如經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可為競業禁止之約定 。
摘錄自: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 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一)
@@AI62U4T-i6o 並沒有,敗訴的原因在於春魚沒有照著自己的合約走這件事上,跟合約本身有無問題無涉
@@komohiti3115 事實上這並沒有硬性規定,目前台灣的法律,在承攬契約上使用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合法的也沒有違憲第15條的工作權與生存權,而且這都還有上過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簡單來說簽約當下你就該提出來談,你不談就是你同意,簽下去就有履行義務,因為目前法律不認為這條款違法
這就事情說明了 "程序正義" 的重要性
大確
簡單來說就是,
即使老師^認為^你絕對會被當,
還是不能禁止你參加期末考,
然後直接把你當掉。
反正老師不給你考,所以直接違法。
而且還不給去其他考場考
然後你還要繳考試費用
可是這無法補正是確定的,而不是認為而已
把敗訴的部分原因歸咎於法官不懂這個產業多少有點汙名化專業的意味。
不如說春魚律師太菜 哈哈
人家是法官,專業在法律上,就算對新興產業不夠了解跟污名化專業有甚麼關係?況且春魚的合約真的沒做好,法官沒需要觸碰到太多行業特色就能做出判決了…
@@albycyw汙名化法官的專業,讓大眾不信任法官有能力做出公正的判決
新興產業本來就很難用現有的法律處理,法官也很頭痛😂
我是覺得還好,不了解而影響判決,那也該承擔相關責任,重點還是這樣未來有方向可以改善
問題確實在春魚那邊
雖然海唧的操作有問題也違約了
但春魚自己也沒有照規定走
法官最後的意思是即便違約了也不適用
因為沒有補正期,所以不適用
首先就是春魚沒有照著規矩給補正期
再來他們也無法證明自己的損失值五十萬
所以就算真的要到錢也沒辦法全要
春魚不守規矩被鑽空子只能說輸掉剛好
4:17 有罪無罪是刑事訴訟判決的結果,民事訴訟只有勝訴敗訴
你不要揭穿社長的立場,這樣不好看🤣
實際上,法官就單純認為春魚不給寬限期以及要求的50萬太多所以直接駁回春魚要求的賠償。
兩邊提的論點完全沒打到法官的點上。
法官就單純看合約內容判斷春魚敗訴,因為不給寬限期以及50萬太多不合理。
兩邊完全沒啥能在法庭上有理的講法。
我覺得春魚上訴大概率還是會敗訴,因為春魚沒給寬限期。
法官直接看法律以及常見的習慣,春魚上訴成功機率很低。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法官錯在哪?民法白紙黑字XD
「法官直接看法律」,不,這種雙方有簽契約的,法官優先看契約內容,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官就會按契約內容處理,春魚敗訴的原因就是不遵守自己寫的契約。
看起來感覺春魚就是自己急了
即使客觀上看沒辦法補正,既然合約上有寫補正期那就是該給,自己判斷不能補正所以不給就是敗筆,明明等個14天就完全站得住腳XD
沒錯
問題的根源就出現狀況了
那後面自然也不需要討論了
法官本來就沒必要了解V圈產業,
該賠多少也本來就不是漫天開價。
也不算漫天開價,做V的成本確實有那麼高,但整個案件法官完全不用管海唧有沒有違約或事情嚴重性,因為春魚自己限制要給14天但沒給所以自己就先違約了,那春魚提出求償不論多少錢都不會勝訴
@@jimK-iy7ir 沒喔 你喊高是喊高過頭了,20-30就能做很好的直撥了
主要是春魚(也許)無法量化自己憑甚麼要求五十萬的賠償
對法官來說 聲優 配音員? 那換一個就好了 你的事業還能繼續做
何必追殺前員工,你的事業的"一小部分"有值50萬嗎?
所以下面有人留言換魂很雷 但對於法官來說妳就算老闆自己上也要做
正明說不是換個配音員那麼簡單
收益表攤出來讓法官裁量50萬是否合理(以當時海G的等級我是覺得還是不太合理啦W)
@@jimK-iy7ir 我不太同意這點,假設做V的成本高達五十萬,那可是他們給勞方的酬勞是每個月一萬?這會不會勞資雙方太過不對等了?今天勞方就算是為資方做了一年的工作也不過十二萬,你叫板要他賠償五十萬這感覺起來就整個超壞的。
先說對社長的想法
我一直以來都有看社長的影片,也覺得做得很好,但這次無法認同,雖然是來吃瓜的,但也是對社長有鋤強扶弱、伸張正義的期待,但這次不僅沒有讓我如此覺得,甚至有讓我感覺是和資方站一起批鬥弱勢勞工,讓我有些失望。
--------
再來對於影片
這次影片給人偏袒春魚的感覺,關於競業條款的部分也是不完全正確,甚至說春魚的敗因之一是法官不懂V。
最後問說大家是否看完影片還是覺得春魚是否是慣老闆,我看完只能說是更加認為春魚是慣老闆,既是拐彎抹腳的避開勞基法、又是不舉證自己的損失並盲目要求賠償巨額金錢,這場官司只是讓春魚更難堪而已。
今天就算海唧違約,也不會改變我認為春魚是慣老闆,合約的競業條款及盡可能地避開勞基法壓榨勞工權利,加上說有14天補償期,卻直接單方認定無法補償直接解約,就算無法補償,你等14天再解約不就名正言順?等都沒等直接解約說實話就是惡意解約罷了。而且補正也是盡可能回復原狀,得就違約所造成損失上做討論,事情發生當然不可能完全回復成發生之前,任何事都是這樣,只有盡可能回復,說只有時光機可以回復甚麼的真的是慣老闆的屁話,你遇到這種事如果想要直接解約那就當初不要給補正期不就好了?還有臉對沒有辦法舉證的損失要求50萬?這不是慣老闆是啥?
是,而且故意遊走法律灰色地帶,必且說這是業界慣例,業界之所以會變成慣例不代表它是對的,而是願意出來反抗打官司的人少,很多人都是出於「害怕被報復」,所以不敢。
說法官不懂業界真的是在侮辱法官的專業嗎?
承攬契約真的是用來規避勞基法嗎?
春魚的競業條款直接卡人一年, 真的沒有違法嗎?
每個月只給一萬塊卻要求50萬的賠償, 真的高過頭了嗎?
還有法官判春魚輸真的是因為不懂業界嗎?
看起來我解釋的不夠清楚, 所以今天晚上我會把律師再拖來, 跟大家重新聊聊。
我覺得這應該也不是解釋清不清楚的問題
加上YT對法律有專業的人也不算很少
一個前提錯誤就算後面要去解釋也會讓人觀感上覺得社長就是在站邊
而且,台灣的討論風氣只要是跟司法有關的
有很大概率網友的風向還是會站在批評司法不公的那一邊
尤其是刑事訴訟或是與政治有關的訴訟這類發言更常見到
但在這裡的留言確幾乎是支持法官判決的風向
那或許真正該檢討的可能還是文案上社長有很多說法會遭人誤會的問題
我感覺前面社長只是在跟我們一起吃瓜而已,吃瓜一定會有一點風向,拿這點去批評的人有點不對。
不是你解釋的不夠清楚,有關判決書上寫的內容絕大部分都有講出來
問題是你最後的結論很有問題,春魚敗訴跟法官不懂V圈關係不大
系爭條款給出了兩種解約方式,一為14天補正期,二為重大違約。春魚認為適用後者,但條約內並未規範何為重大違約,春魚就需要舉證說明
從判決書上來看,春魚舉證不足,判敗訴很正常,「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但你影片最後下的結論居然是法官不了解V圈,我快笑死
我只在意競業卡人一年這點
我的隊長是不是太單純了所以才會到現在還沒有消息😢
典型的別人說A解釋B😂
作為一個多年前離職時被主管威脅敢離職要在業界封殺我的人,那個時候也是拿高達2年的競業條款來說嘴(一進公司直接唬爛你簽),那個時候我提出你要符合條款請最少提供我每個月6成薪水,不然吃屎去吧,後來無縫銜接同樣職位的工作,一開始還擔心是不是會被造謠抹黑,後來才發現對方雖然是個上市公司主管,也依然只會嘴砲😅
這讓我想到我在前公司的經歷 科技業很愛拿這種唬人條款來恐嚇 然後自己又不遵守
兩邊都不認識,但是春魚這競業條款也是寫得頗卑鄙,競業條款中任何保護受僱一方權利的保障全都有理由繞過,逼旗下藝人不幹就只能轉行?
然後還有人可以挺的下去😂
@@NMSL-04 舉證是常敗那一方在法律上很常見,教授都愛講「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事實上春魚其他三個畢業生現在都在快快樂樂的當V 哪裡有被迫轉行?
@@avasvasva3353但他就拿這幾條合約告人啊,自己也知道不合理
@@NMSL-04 痾...不過藝人本來就不屬於勞基法...
搞清楚 法官是看重點審的的 不會管你的八點檔 他也無需知道V是什麼
總之 感謝社長的分析評論
我個人想法還是那樣啦...春魚就此收手,至少還能展現一間公司的氣量,堅持追殺曾經的下屬或者說合作夥伴,還被自己的合約搞到滑倒,是真的有點難堪
設一個繞過勞基法的承攬合約,又上一個不受勞基法保障的競業條款,
然後說其他人都沒事,怎麼就針對你?
確實是小圈圈慣老闆的典範,
懂得都懂,HEHE。
承攬合約真的是惡法,多少慣老闆一手搬出這東西說嘴,另一手卻又不斷加諸雇傭才可以要求的事項,吃像真難看
@@thewolf0918我只能說,濫用惡法常見因為民眾法盲又很難抓也不敢對抗資方,跟資方濫用惡法是合理的應該的完全是兩件事情。
這件事情就沒什麼好說的,民法跟契約原則就白紙黑字,我國姑且還是有成文法跟部分法治落實的。
--最討厭老闆了--
欸抖,承攬跟雇傭的情況本來就不同
只能說:無論是什麼情況,在簽名之前耐心好好審閱條款跟內容真的很重要
承攬合約也可以上競業條款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
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謝謝你做這麼詳細的影片解釋春魚有多慣老闆
我一直以為VT都算是某箱的旗下藝人,原來只是類似外送員的承攬,既然沒有勞基法保障,那合約裡的競業條款本身不就不合理了嗎
笑死外送員有狗貼切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了解一下
13.系爭約定書第16條約定「乙方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
相同或相似產品之銷售模式,違者願賠償甲方技術損失新台
幣三十萬元整,決無異議」等語,然查,一般委任契約如經
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有競業禁止之約定,因此,
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雇傭契約之特色,自難以兩造有競業禁止
之約定,作為認定是否成立雇傭契約之證據。
@@瑰投軍烈 就算如此,競業禁止條款也要符合要件才算有效,其中重要的包含職務範圍有雇主的營業秘密和不從事競業行為的損失補償
@@eric-ni2zw 所以 競業條款通常就是拿來嚇唬涉世未深的新鮮人的
除非你是那種重大產業,競業又有寫明資方會在你沒從事相關行業的時候養你
那才是合理的
當然契約簽字就是合意的
目前看來除了競業為給付以及違約沒有補正外合約沒再報其他問題就是
海G最後還有領四萬多
有印象的話他在那個月蹭了極深空所以有些回報
那假如他是一般上班族以外傳的年紀來說他也差不多這個薪資
但他的"上班時間"與時數更自由了些 這是他想要的 簽了要怪誰呢?
有競業條款又沒給相應的補償本身就會無效,就像賣身契你簽了100份都是無效。
簡單說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合約都無效。
這個又更蠢,自己不照自己的合約走,直接被法官打槍真的笑死。
看完本影片,我只有感覺到社長Kuma也是慣老闆。
國外的V圈,未畢業前就先準備好轉生基本上是默認的,而且競業條款居然沒有任何的補償......
台灣的V圈公司還有救嗎?台灣的公司一個比一個黑心。
慣不慣老闆我不知道,但畢竟這是台V的圈子
總不能拿國外合約來打台灣的合約,的確台灣現在V圈已經慢慢進步 成長也是越來越大
台V我覺得若真的要加入企業勢就是要想多一點,畢竟企業上的合約絕對不會我們想像中這麼友善
而且就拿台灣為例子,你如果在V闖不出什麼名氣和名聲,就跟運動員一樣就是被公司和整個業界不支持....
我只能說台灣的V生存環境 很辛苦,還是建議個人勢慢慢經營
除非真的需要強大的公司資源,那就只能好好當一個專業V社畜。
而且春魚根本沒賠償,那競業條款不也沒成立嗎? 他哪來的立場指責,既要處罰但該有的補償又不發。
沒有補償也沒有給予足夠的時間,然後反而一直緊咬著競業條款違約懲罰。
看完後,如果非要支持哪一方,身為社畜的我也會想站在海唧這一邊😅
這不就單純合約問題嗎?要說慣老闆.......春魚自己寫的條款不遵守是自找的。至於默不默認什麼的,一樣都是看合約呀!像Hololive這種完全不管旗下V副業的一定有,但也一定有管制副業的。
一切都是合約問題,所以說簽之前要注意,簽了要遵守。不就只是這樣?
好奇何來「社長Kuma也是慣老闆」之說,我影片看完感覺不出來欸
既然春魚是提出了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
那就要站在法官的角度,也就是法官著於判決書的觀點來想,損害賠償該怎麼執行?
一般權利發生侵害的時候,例如A將B的車子刮傷,B要向A求償
求償的時候,通常都是要以回復原狀為優先,也就是B要要求A要將B的車子修好回到原狀,無論是A自己修或花錢請人修。
除非A沒有辦法把車子修好,B才能夠向A索求現金作為代償。
但在這起判決當中,關鍵在於:
1.春魚單方面認為這件事「修不好」,而沒有向海唧「請求把造成損害的部份修好」
2.法官認為,造成損害並沒有嚴重到修不好的情況(通常法官會看究竟洩密會對原本的公司造成多大的實際經濟損失,如營收減少多少等)
但在這起案件,春魚大部分著重在於有沒有違約行為,而忽略了舉證實際造成多少的損失,只寫了一個50萬的懲罰性賠償。
,所以法官才會以回復原狀為優先的原則,提出了「如果請海唧中之人回任並處理善後」的想法
即便海唧有違約,但光是1.的部分,春魚就站不住腳了。
民事訴訟再打下去的贏面真的不大
春魚著眼於對方怎麼樣的違約,根本就沒有什麼用。
即使真的能夠舉證到底造成多少損失,也只有刑法背信罪可以告,嚴重程度最多就是緩刑或易科罰金而已
真的,依法官的角度應該是認為50萬賠償金違反比例原則,且認為事情並沒有不可挽回的地步。
我也認同法官沒啥問題
50萬賠償跟洩密根本不成比例
但實際上看狀況這件事到底要回復到"洩密"還是"解約"前,目前還是有看沒有懂,因為整件事都是在解約後才產生大量損害的不是?
如果春魚照合約給予14天期限,時間一到直接解約,然後1個月後海唧換皮出道的話再告就沒有這麼多爭議了說
目前看起來解約當下人家還只是洽談中,壓根沒確定甚麼時候出道,也沒有出道的事實,這樣到底要怎麼用競業條款當藉口求償,我也不是很懂
不過我很確定,當聽到春魚沒給14天修正期還說這屬重大缺失無法修正時我就知道春魚輸定了,法院攻防完全沒提到這缺失有多重大跟影響多大的話春魚根本站不住腳,其他的事法官連管都不用管
所以才說懂法律的,法律才會幫你,就算在外人來看就知道是誰有問題,如果不願意去了解法律,那也只能說輸的不冤
@@睡得不省人事 這就好像慣老板心態作祟,發現違約就想從中薛一筆,認為自己是資方,你勞方就應該乖乖遵守我訂的規則。
卻選擇性遺忘在裁員時,自己也沒有妥善做好解約時應給予的「協助」。
(正確來講,雙方都有錯)
看完還是覺得春魚慣老闆,憑什麼不給補償然後來個競業條款,然後50萬怎麼看都不合理好嗎,把人開除還要別人不要做相關工作最後還求償50萬,公開撕破臉前是不會跟個出社會的人一樣好好討論嗎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
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我看起來就像對牛彈琴,春魚一直避開問題本身,法官本身就是文章敘述與對話內容去做判讀〔不管是V還是配音員怎樣有無執行相關條款是重點,若無基本上就是無效〕,這次社長的看起來有點偏向某方,但我只能說賺到流量又能影片塞工商這次一定是社長勝利。補充〔所以為何需要書記官因為要條列式整理相關論點與反駁敘述,不然會有人覺得法官說站不住腳問題,因為都是對方反駁對方,我只是評論說那方有回答正確問題〕
看下來就一個點,春魚沒執行當初的合約規定(給時間補正),雖然對事情的走向沒什麼影響,但本來就要遵守合約了,到法院了就是認白紙黑字
這次嚴重違約無法補正可以不給補正期有權無條件解約,但法官覺得洩密是小事甚至覺得皮還在損失很小,而損失其實很大,藝人背後經紀公司的運作很燒錢的
我看到社長的統整,並沒有覺得春魚比較站的住腳欸。
海方的論述其實立場壓的很精準,確實是很有勝訴的可能
但法官為啥要理解那些規則?他的工作是根據法律、證據來判決
每個案子都得去理解某某業界長怎樣法官不得累死
沒錯 應該是要原告或律師去說服法官為什麼他這行為會造成損害、造成什麼損害導致公司必須立即解約停止損失,之後才有立場去要求賠償
認同
春魚是不是 沒有雇用律師阿?
民事訴訟 最重要的就是 主張 自己受到 "多少損失" 所以求償
但通篇看下來 春魚根本沒有主張 自己的損失在哪? 50萬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這個大前提 沒有確定出來, 合約內容其實都不用看, 一定敗訴
是說他如果沒有給V到50萬.那他是有什麼資格向V要求50萬
@@puriketsushiba 請你去看昨天直播 反正就一個最高上限額 然後給法官去砍
都不認識,看到中間就覺得母湯
那不就是想故意走法律漏洞,既不發補償但又要有競業條款!?
要不是公司合約自己寫得差自爆,不然它就得逞了耶
看到留言大多跟這邊一樣想法我放心了
如果影片是想說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上對錯
那這邊道德上批評公司搞霸王條款也沒什麼問題吧~
競業是業界互相尊重的方法
職涯保障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沒有競業會對某些行業形成惡性競爭
一般競業條款是勞基法的
承攬契約的競業不是勞基法的競業,不用競業補償
這就是承攬的規範
只能說以雇傭合約來看覺得很奇怪,但很多工作用雇傭合約勞資雙方問題更可怕
承攬契約不是用來規避勞基法的慣老闆條例
千萬不要雇傭至上
承攬和委任讓很多產業出現以及許多人可以工作
法官本來就不用了解V圈 別太看得起自己
這部應該會燒起來 因為口吻很明顯偏頗春魚 看起來蠻假中立的
不認同你說的 法官不懂YT業界規則,就算法官知道這個規則 又如何??? 搞清楚至始至終 哪個業界的潛規則 都不干法官的是好嗎
因為最重要的14天補正本來就該給,還嚴重違反所以不給~~~如法官所說 合約上根本沒舉例 怎樣算嚴重, 全部都是春魚說的算, 所以真正在鑽漏洞的 就是春魚他們
依法行事合約就是這樣寫 我管你有沒有規則,如果要把沒寫在合約上的規則來討論,那大家都能開始在法庭上 掰一堆新規則了。
不管是什麼行業,競業條款生效的前提是給錢,沒給錢就沒資格談競業條款。
連這最基本的事都沒搞清楚,春魚請的律師難道都是小學剛畢業的臨時工嗎?
那是僱傭契約須提供的保障,承攬契約即使不提供競業條款補償也沒有違法問題。
@@3cm3cm53 倘無僱傭關係即不得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他人之職業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懶人包:雙方講了一大堆,結果法官覺得春魚解約沒照著合約走,所以賠償不成立(在解約的大前提就被打槍了),解約沒照合約走的詳細我放下面
前言:理論上在合約中確實寫著「無條件解約」,但很可惜的其中的無條件並沒有加上立即、逕行..等等字眼,所以還是要給予補正期,才可以「無條件」解約(ex.不用付違約金之類的)
再來就要說為什麼要加上這些字眼以及照著合約走的話應該要怎麼做
法官為什麼覺得要給14天
1.在其他的條款裡有加入這些字眼
2.剛好春魚依照的解約條款(11.2)放在「有違約情形時需給予14天補正期」的條款(11.1)下面
3.也沒有刻意將11.2排除在11.1之外
照合約走的話要怎麼做(我的想法)
1.先停止直播14天
2.再發解約公告
原因是你管他能不能補正,反正你就停完14天然後說喔我覺得沒有補正然後把他開了就好,這其實也某種程度上體現出資方在這個市場確實是相對優勢。
反而針對競業條款跟洩密部分法院沒有討論到,我覺得判決會如何就看二審會不會先把原本的判決心證翻掉才有辦法看到法官對於這一塊的見解,否則就是原告說A 被告答A 法官說 因為B 且B是A的前提,所以不用賠
講了社長這麼多 其實我最認同的還是LD主張他全部的指控都被證明清白這件事 基本就是把沒看判決書的人當傻子在騙(這點屬實讓認真看完判決書的我感覺被噁心到)
前面所謂洩密競業blabla 目前都是自由心證 法官根本一句話沒說
@@libosocute 不是加上就可以了這麼簡單,除非法官真的是完全不考慮基礎法律原則的垃圾法律人( 雖然真的有這些司法界敗類,但不是每個法官都這樣辜負專業倫理❤
@@libosocute 他本來就是很會操弄風向 當初就操弄說是另一個同事排擠他所以造成鄉內內耗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9214 號民事判決,其實寫得很清楚,和你講的頗有落差,有興趣可以自行去查
懶得看可以直接跳到"三、得心證之理由",其實法官就事論事也蠻辨明究理的,和法官瞭不瞭解vtuber這行其實沒有多大關係
@@NMSL-04 是阿,相信專業,這法官從判決上感覺很明理,去查了一下發現是見過大風大浪的法官
法院 法官 原本就沒有必要了解行業 行規 那些在法律面前一律站不住腳
整堆無腦宅在哪邊無腦挺資方 真他媽好笑
@@tw66去看完了
主文沒什麼問題
推到也很正確
剛剛有看到全文,謝謝分享,但是這個是怎麼找到的阿,是用關鍵字與爬出來的嗎?,怎麼知道是9214號判決的
@@popcornch.6261 司法院公開網頁有判決書查訊,輸入公司登記名、人名之類的關鍵字查就好
看完影片只覺得這次春魚敗訴不只敗在舉證不成功,開頭的訴求就錯了,法官只是單純判定50萬該不該給,所以敗訴其實不意外...如果接下來春魚是以其他訴求上訴的話或許判決會不一樣。
競業條款也等著敗訴,首先用承攬繞過雇傭,法律上就不會認定春魚是善意方了,競業條款不管雙方簽的是承攬、委託、雇傭,上法庭絕大多數法官會拿勞基法的標準適用,春魚有沒有遵守勞基法春魚和他的員工最清楚。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
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直接一點說就是找錯爭點了
申論開頭大前提會被直接圈起來的那種
@@0805qwert 就是因為有寫競業條款 再加上承攬合約 所以春魚這部份 明顯是需要補償給對方 春魚忘記要在簽訂合約前 是否能不被挖出漏洞來打 顯然這塊就是沒問過 而且法官也不了解V圈的生態 才成了敗訴QQ
@@TANK_Q 法官其實也不需要了解V圈的生態與規則,既然簽訂了合約,就應該照合約走就好。
既然春魚沒有給予14天補正期就火人,那麼就是春魚先違約。既然春魚先違約,那麼敗訴就是必然的。
春魚說用勞基法的競業條款...告 不可以在一年內扮演其他腳色
又說因為不是僱傭制...不適用勞基法,到底是...
魚光是僱傭約還是委任約都講不清楚了 結果顯而易見
是民法上的雙務契約,只是內容是競業條款,只是大家都說競業條款所以以為是勞基法的競業條款
所以這次的訴訟才會是在民事庭上攻防
競業條款不一定要是勞動契約才能有,但是競業條款要遵守勞基法中的規定(補償金等等,我沒契約文本我不知道春魚有沒有寫,但如果沒寫海唧的律師應該也會提出,我猜是有寫
至於海唧有沒有拿到春魚的補償金,大概率沒有,因為春魚認定海唧違約再先,所以不用給付補償金,如果想搞清楚這部分,除非海唧主張這個然後去提民事,不然我們大概一輩子都不會知道
@@jimK-iy7ir 不是,勞基法9-1條對競業條款的規定有明確規定雙方是雇主與勞工,如果要主張這條必需先符合勞基法對勞雇關係的定義也就是從屬性,這恰好是這次雙方不具備的,所以主張9-1條是無法成立的
@@self-destructer 新北地方法院有判例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勞動契約之特色,所以其他契約也是可以有競業條款的
我是普通人,不懂法律
在我眼裡的是春魚合約的不合理,極低的底薪(1萬甚至不算薪資)及包山包海的霸王條款,幾乎佔盡便宜的資方合約。
我也有同感
很多業務就是這樣子,例如保險業,甚至根本沒有一萬元補貼,你沒業績就是沒薪水,在學習期間還有一大堆花費要支出,而且行之有年了,VT還有給一萬已經算好了
純路人看到競業條款的部份頭就開始痛了,想歸避勞基法搞承攬制又想爽搞雇傭關係的競業條款,真的慣的沒王法敗訴了也好
我在看時也在思考
不用走勞基法又要有競業條款
能這樣我全都要的嗎🤣
@@PromiSushi沒這麼爽的,到時候被告上法院,法官肯定要你照勞基法競業條款的消極要件走。
春魚這樣設定只顯示他們家法務只看法條覺得可以就寫上去了,完全沒在看實務…話說春魚不是說請了好幾家律師事務所看過合約,難道是用雞腿請的嗎⋯⋯
日本也有相關競業條款,看怎麼寫清楚,是春魚自己,沒把邏輯理清
@@s0115052不好說 社長和律師談完後也做出這種邏輯壞死的影片結論
@@Shawn-k9r 很難理解? 春魚就只是競業外沒有給付相當的資費讓競業生效而已
假如說蠢魚在他準備開台這段期間附個最地薪資或是最低生活費給海G主張是競業條款補償
那反而海G轉生就站不住腳了
想在法庭上跟一個跟你媽年紀一樣大的法官
解釋什麼是Vtuber 本就是法律的正常流程
如果春魚做不到訴訟就別想贏
我之前還有看過要跟法官解釋
Minecraft是什麼遊戲的情況
你是說貓大嗎?
@@Oenfs7777 當然
所以說合約要寫清楚
合約沒寫清楚還想怪法官😂
@@核桃-b9l你真的有看原直播嗎🤣法官不了解是事實,春魚在直播中也表示能理解沒有責怪
確實在法律上春魚應該吃鱉,但討論對錯的話海唧真的站不住腳
其實“法院認證”本來就是民眾自己的誤解
就好比有公眾人物被罵○○○,但沒告贏,也不一定代表他就是○○○,可能只是這是件可受公評之事而已
看完反而想關注所謂承攬契約,在各行各業會不會產生對員工方不利的合約形式,像這邊要人家不能做同性質工作,卻又不用有相應補償措施,很難說是好事。
確實也不時會看見外國企業勢VT一年內轉生的,或許是春魚不希望花心力培養的成員不續約?
法官:這什麼小朋友打架,敗敗敗再見👋
第一次看到社長翻車,另外法官本來就不需要懂各行各業的規則了...除非能無限轉生體驗各種職業
只能說走到雙方跑法院這一步,雙方都沒有贏家,光律師費就不划算
台灣不像美國勝訴者可以跟對方要求律師費補償😅
對海唧而言 讓法院認證就贏了
@@louisiroi 確實 可以一洗再洗 一蹭再蹭
如果是在美國,企業之間的訴訟通常不是為了告而告。
因為敗訴所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除非想要跟對方魚死網破,否則不會非得要分出勝負不可
就像1988年,蘋果以侵權為由把微軟告上法庭,微軟則以停止Mac端Excel的開發為威脅一樣
結果就是當庭和解
提告不見得總是要輸贏,有時只是逼對方來上桌進行利益談判的一種手段而已
如果契約有事前提及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是可以要求律師費的喔
敗因不是法官對V圈一無所知,是春魚還有社長你自己對法律一無所知。
恩,看完後更堅定春魚老闆是慣老闆、黑心老闆且還有些無良。
訂一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卻不願履行原本那些條款對員工方的保障
只想自己獲利、不管他人死活
可能他心中對虛擬實況主這行業也有著曾在他國(亞洲、歐美都有)看過的那種[VT、虛擬實況主不是真人,所以不需以像面對其他鄰居或人時的方式友善對待]的奇怪邏輯
簡單的說就是[那老闆不把員工當人看]╮( •́ω•̀ )╭
還是慣老闆沒錯啊,搞了一個被法院認證無效不合理的合約難道就是好老闆了?
不要積非成是好不好😮
現在就一堆人嘴法院不懂 笑死 還在那邊講什麼生態 行規 看了就無腦宅
一邊要人家遵守競業條款
又說我們是承攬不用給競業的補償
讓人家生活過不下去
你覺得天底下有這麼爽的事情嗎?
嗯~雖然但是
蘿貝塔 露熙妲 波•路譜
他們沒有導流到新頻道,但是基本上都有允許藝人公開祝福他們的新頻道,像是歐妲直接轉推路譜的準備中貼文
還有,承攬可以有競業條款,這部分可以去找立委處理一下
問題是你簽約的時候就知道有這些條件了啊,如果合約本身沒有違法的話當初就不應該簽約吧?
@@brlin 違法合約,簽了也不會變合法
@@虎尾毛 請先舉證合約先有違法,原 PO 的論述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胡駿凱15跟阿平如果跟海G簽一樣的合約的話 那春魚也是可以一樣告法 這只是取決於春魚方要告或不要告而已 春魚條款是無條件一年內不能當其他V中之人 不是拿前世V生推波今世V生後才算違約
哈,這種垃圾合約~給1萬元要你競業,難怪瀕臨絕種團間接絕種,惡獸時代直接餓死..
真的 難怪覺得奇怪明明惡獸瀕危她們的同接觀看數據都很不錯居然都選則畢業
順便一提
我還是覺得春魚慣老闆😂
+1 那個競業條款組合拳真的噁心人
春魚二號上熙歌直播台,試圖提升春魚形象,但仍有失言。這從箱內vtubers在聊天室天外飛來一句的留言,就可看出春魚內部是有noises。
@@linasixp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
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看懂了,用18分鐘解釋春魚是鬼島老闆,謝謝資訊
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你在為春魚抱不平
所以春魚的競業條款沒有補償喔?把你開除你一年內都不能當V也不會給你錢是這意思嗎?
是的 而且還要勞工方吐錢
呵~果然是慣老闆
以下是我這個非法律專業但有碰過一些法律事務的見解,話有點多請見諒.
其實我覺得,法院不提競業,單純只是沒有必要.
現在司法案件這麼多,在無罪推論的基礎下,你控方只要一個不成立,後續不成立的東西就不用浪費時間列出了.
不提競業條款的問題在於,競業條款可沒這麼簡單就可以達成,
不只有地區範圍時間限定,還有明確的競爭條件限制,還要有補償金.
春魚在主張合約僅是承攬的時候,他就沒有使用競業的資格了,如果他還要求競業,那就要承擔競業條款的補償金問題,
契約沒有那種資方絕對優勢還符合法律的道理,他這樣直接違反民法第247-1條第一項為無效.
這就跟就算簽了生死狀,你打死人還是殺人一樣,不合法的條例就算簽約根本不會有效力.
個人感覺法官著重在補正期是因為,如果一個契約可以在未合意而且沒有完全詳細註明的情況下片面判定違約,
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如果你沒辦法詳細舉證,那是不是在未註明的狀況下資方都可以任意解除合約?
沒給予14天補正期只是最先覺得條件而已,這關都沒過來討論後面有沒有錯誤對法官來說沒有意義.
如果你有詳細舉證的方式那是不是該照合約走民事庭來先求償而不是先解約.
而且據我所知,民事的判例如果是求償方列舉損失過高但是法院認定有損失卻沒這麼高,
那判例會是勝訴降低賠償金而不是完全不用賠償.
如果春魚是主張在海喞業內就違反條款,那能列舉的損失只有3/22~3/31之間直播可能造成的收益作為求償.
因為海喞已經擺明了不續約,那不續約後續就沒有任何收益.沒有收益你要做什麼舉證損失?
就算是正常的走完合約這皮也是收掉為何會造成損失?
如果是要說皮做出來的成本跟廣告成本,那要不要把之前海喞工作的收入計算進去?
只算成本不算利潤就只是個流氓行為.
至於說到引流這問題會更有趣,就台灣的生態,可以看看之前那些轉生的沒引流回去?
如果說引流都要告,那是不是前面幾個畢業的也要一起告一告?
要我說的話,海喞最大的問題是先跟白帝老師詢問這部份,
我自己也是開公司的,我大概能懂營運對這種事情看法一定是很討厭.
但是如果僅只於"詢問意向溝通"而還不到"委託合約"這種程度的話實際上並沒達到"業內違約"的程度,
這充其量就像是我已經準備離職了,所以我先去作面試,這件事情會偏向道德瑕疵而不是違反法律.
如果要說業內違約,那就必須要在職期間皮都委好,直接4/1馬上就轉生出來.
那就會像是我先請特休去要轉職的公司先熟悉作業,順便連絡老客戶,我一離職馬上帶槍投靠.
那樣就應該是告營業秘密法第10條,並且還有機會加上刑法第317條或者刑法第342條以刑逼民.
問題是這個案例看起來春魚的立足點一點都不穩阿,約不是公平約,解不是公平解,
再次提醒一件事,要能強調"違約"這件事情,首先是你合約要"完整的具備法律效益".
如果春魚堅持海喞是在合約中就違反,那律師怎不告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或者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只要他主張的問題他都有合理證據那這兩個是有機會告的過的喔.
還是春魚沒有足夠證據律師不希望他告?
再來看二號的說法,他是說本來沒打算告,後來是海喞在勞保局對他檢舉,然後最後判斷不是勞雇契約,
他為了怕對方告勞基法,會影響公司跟藝人,所以先採取訴訟來保護.
好,這句話透露出的訊息呢,
第一 春魚方是怕對方控告他在勞基法的這面.
第二 春魚認為這項控告會影響到公司及藝人.
那是不是表示春魚方的律師也認為合約有可能不合乎法令,
如果合約完全合法的話訴訟庭站得住腳有什麼好怕的?
剩下春魚說的造謠的部份我個人是不置可否,如果真上法院誰還來造謠,給對方蒐證妨礙名譽嗎.
至於兩造都有描述對方作不實言論這部份,因為沒有完整證據就不予置評.
反正目前看攤出來的證據,我是覺得春魚上訴的機會渺茫拉,他必須要有新的證據才有機會上訴二審.
(民事訴訟沒有無罪推定原則適用
@@scyuann 你說的沒錯 主要是因為民法不是屬於刑法,所以沒有刑責就沒有有罪無罪的問題,主要民法是拿來求償的,但是判決的核心還是一樣,就本按鍵來說,預設點是海喞未違約.春魚必須要提出海喞違約證明對方違約,.你才有勝訴資格,然後再來談求償.
解釋的很清楚
看完感覺起來像是春魚知道自己理虧且非法解約沒有給補正期 但又不甘心給他淨身出戶所以提告求償
所以律師團避開不談合約有沒有正常解約與否想試圖引導法官去倒因為果的違反競業&洩密另開戰場
當然春魚想告贏應該走的是違反競業&洩密的告訴 告完了再去告合約的問題搞不好法官會先看到前兩個相關判決而影響心證
來吃瓜的 看完更樂了 然後留言區各個補充看完 春魚的行為觀感確實是慣啊
雖然看下來確實是海唧的問題比較大,但這不影響我覺得春魚貫老闆的部分... 尤其是承攬契約跟競業條款這部分,因為之前剛好有遇到一位日V就是被前公司的競業條款搞到跳軌紫砂的...明明V皮都準備好了,在撐一下子就可以出道了,但她沒撐過來...記得她在跳軌前最後的貼文是:小鳥來送行了!
看了真的非常難過...而且下面也有網友留言了: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
所以春魚本身確實站不住腳
更正:承攬契約也可適用競業條款,但必須有相對應的補償,在不想給補償的情況下這競業條款就沒用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了解一下
13.系爭約定書第16條約定「乙方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
相同或相似產品之銷售模式,違者願賠償甲方技術損失新台
幣三十萬元整,決無異議」等語,然查,一般委任契約如經
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有競業禁止之約定,因此,
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雇傭契約之特色,自難以兩造有競業禁止
之約定,作為認定是否成立雇傭契約之證據。
我怎麼就是看不懂,這甚麼完全資方勝利約: 來個繞過勞基法的承攬合約,又能讓員工不受勞基法保障的競業條款
就走法律漏洞 還一堆無腦在那邊挺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
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競業條款不只適用於雇傭關係 但 春魚會敗訴很簡單的一點就是 光限制他人並沒有給與補償 你以為院你家開的? 所以這個條款基本就無效
再來懲罰性條款 春魚一開始就自打嘴巴 明確指出條件卻沒有按照條約動作 你不敗訴誰敗訴?
再者法官可不看你業不業界 合約書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楚 就照合約走 不跟合約走 就是你敗訴 就這樣簡單 誰說法官要懂你業界?你各位怎麼不去懂法官業界?
競業條款就是假議題了 最核心的是連補正期都沒有 違約宣告無效 所以後面啥都別談
就是一條 春魚無法繼續下去 才不給14天
但是法官不會採取你的 而是 必須要他14天才能繼續下去
輸就輸在第一條 後面所以的事情也都是建立在這一條上
那還玩什麼
感謝整理,總結而言,感覺雙方都不算絕對有錯,但也不能說誰對
春魚這次敗訴希望能讓V圈對法律條約以及相關合約有更詳細的規範,以免有人重蹈覆轍
那種競業條款還有人幫腔 鬼島奴隸真的不是說說而已 有人剪了辮子腳還是站不起來
真的....競業又承攬 只給一萬元底薪又跟你說那不是薪水...真的都給這些大公司大老闆玩好了
@@防彈咖啡-f9t 對法律不了解的人活該被玩,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還真不是一件玩笑話
再來要主張權益要用對法條,用錯法條贏都能打到輸,像這件事如果還一直糾結勞動法規一定會輸,因為VT主播的經營型態注定不符合勞基法對雇主與勞工的僱傭關係定義,在這個前提之下什麼競業什麼底薪通通不會成立,只會是單純民法規範的雙務契約而已
@@防彈咖啡-f9t真的替V觉得可怜...给你一万只要说那不是薪水,就可以躲过最低薪资. 只要合约不写明什么是严重违约内容, 他们其实什么都能说成是违约了. 这是什么承揽合同,根本是奴隶契,卖身契还是贱卖那种. kuma的观点听起来是怪法官判错了,对的是春鱼.看完后我想退订了.😢
雖然海唧行為問題很多,但春魚的合約問題也不少,你不用一直拿法官對VT不熟來洗地,任何一個產業都不該這樣立合約
春魚主張承攬契約,怎麼可以另外主張競業條款? 而且競業條款執行時甚至要有競業賠償,春魚也沒給阿?
競業條款的執行賠償, 基準就是之前薪資的50%,首要條件就是雇傭關係阿!!
春魚怎麼可以哪裡有好處就往哪裡解釋呢?
競業條款無效
條款內容不公平
目前的競業條款其實皆過份要求且勞資雙方並沒有公平對等。競業條款除了要符合上述規範內容外,也必須符合民法第247條勞資雙方都能公平合理的內容。如果沒有,此條款便無效,而即使違約了,亦無需賠償。
雇主忘記給補償
台灣經常發生雇主會因為沒有給付合約內的補償金而導致競業條款失效,勞工需要格外注意。競業條款的補償金並非薪水,是補償你這兩年的損失;如果雇主忘記每個月的支付,可以試試看寄發存證信函給原公司提醒按約給付,但假使仍未收到錢,此條款便已失效,勞工沒有違約問題。
競業條款的相關內容對於勞工與雇主都很重要!
你可以去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有相關判例
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顧傭契約之特色!一般委任契約如經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可為競業禁止之約定 。
@@bightd59820 說實話,民事的判決本來就根據法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庭上的時候可以主張,但問題是法官不一定會採納,舉例來說法官可能會認為承攬關係的競業條款生效必須要有寫入一定金額的競業補償並有明確支付行為,如果沒寫入敬業補償或支付行為可以參考勞基法視為該條款失效
(簡單來說,競業補償是一種賠償金而不是薪資,法官可以認定你要先有補償對方的行為才能觸發競業條款)
@@bightd59820感謝大大提出,我特意去查了一下那個判決。以下是我的看法
首先,那個判決的爭點是「兩造(下稱甲乙)間的契約性質」,乙主張和甲之間是僱傭,乙要付給他退休金,甲主張自己只是批貨給甲販賣,連承攬都算不上,只是普通的長期商業合作伙伴,該案法官鉅細靡遺的把勞基法裡關於僱傭的要件全都向兩造確認了一遍,競業條款只是其中一項爭點而已(契約裡有如果雙方終止合作,乙不能賣和甲批的貨同性質的產品的條款),最後判定雖然兩造的契約內容中除了競業條款比較接近僱傭關係外,其他薪水、休假、上班時間等更基礎的地方,雙方模式都更像承攬,加上競業條款確實也沒有明文規定僅存在於僱傭關係,所以法院才判定甲乙間屬於承攬契約。
但是那個判決是105年6月1日做成的,105年10月7日增訂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先不提春魚願不願意透過訴訟和海唧確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法律從新從優原則,我覺得春魚如果沒按勞基法細則走,他的競業條款很難被認為有效。
承攬合約是可以寫上競業條款沒錯,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條件的話,一旦告上法院,法官會要求公司方“必須”執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競業禁止補償規定』:
1: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我覺得法官判的沒錯, 就事論事, 起碼出發點上是這樣 (挺想問主播的, 怎麼會是法官要去了解V圈, 而不是V圈要去了解法律)
所以重點只有在合約補正期那部分而已,其他的可能等有但是不是重點這樣?
不論員工做錯什麼事情造成了多少損失,這些都是可以事後求償,而春魚要求對方履行競業條款但自己卻沒給任何補償,這點已經算是春魚毀約在先了,那14天補正期不管有沒有我覺得都一樣,我覺得這影片很明顯在偏頗資方的立場......
我只搞不懂為啥扯到競業條款,競業條款大都針對於企業機密相關人員,而且會有補償,必竟不能毀其生計,而藝人型態職業有啥競業
@@旻-k9l 藝人其實大多都會有競業條款,因為對於公司而言,我花了一堆資源把你捧起來,然後你離職跳槽了對公司而言相當於資敵
藝人自己就是會走路的機密了
@@jimK-iy7ir 請先了解競業條款,如你所言自帶流量、技術就可免除競業條款嗎?競業條款針對的是因職務所知的事物機密必免外洩,也因其性質給予一定補償,不是說你換公司就判徒資敵。
@@奇怪的知識減少了 藝人=機密??不能理解
@@旻-k9l 大概就是你教的學徒學會你的本事後跑到你對面開店跟你搶生意這樣的概念吧
說,社長,春魚給了你多少錢
如果有給那這廣告宣傳打的很失敗😂
看的出來元老跑一堆就知道續約談的價格並不好ㄏㄏ
我認為 這還是工作合約的一環,不是任何生態圈的問題,你任何生態圈都不能凌駕法律,製造出不符合法律的合約本來就不可能被法院認證啊...這生態圈本就違法的話,就有問題啊,不能合約擬定有問題就法官不了解的錯吧?
應該是要去檢討這圈子怎麼連擬個 合法的契約都做不到吧?
春魚的合約並沒有違法,敗訴的原因純粹是因為春魚沒有依合約規定完成補正期的流程而已
@@brlin 來個IF線 如果都有給補正期,那就看法官後去其他條件有沒有合乎規定 (法官沒說的事那就是介於有跟沒有之間 因為法官現在也根本不用看你合約有無正當性 光第一點 你沒給補正期 再加上你無法說服法官說你的實際損失 ) 你也不知道 就算他有給補正期了 阿如果合約本身不合理 你的損害 有沒有達到比例原則 一樣是法律說的算
雖然最後的判決與這些沒什麼關係
13:36 不過以下是我自己對於誰優誰劣的看法
1.納歐的發言無法證實是否為臆測或洩密 海唧+1
2.禁止對方工作,也不予相對應的補償 海唧+1
3.春魚因為單方面的判斷,自己本身也違約了 海唧+1
4.海唧有發公告,代表他也認為這不是合意解約 春魚+1
5.同 2. 海唧+1
6.一般來說保密的合約通常包括本契約 春魚+1
解釋
1.(但屬於灰色地帶仍有逆轉空間)
2.(不受勞基法限制的競業條款違反立法時的基本原則,此條大概率違憲)
3.(即使主觀認為不用補正,但依照合約還是得執行)
4.(海唧發的公告與法庭上的陳述不符)
5.同 2.
6.(雖然春魚的合約中沒有明指保密對象為哪個合約
但以常識來說包含雙方簽的合約,我認為海唧在鑽文字漏洞)
感覺這次有點帶風向了....競業條款和承攬關西 完全就是春魚方走法律漏洞罷了- - 一堆人走法律漏洞不代表這件事是對的 春魚董事方也不可能去告 這件事真的查起來他們也不一定站的住腳!!
我覺得春魚爭這個真的是蠻難看的
先別說高機率還是敗訴
贏得了官司公司形象也絕對是扣分
那合約在常人眼裡
就是「垃圾公司」會端出來的合約
還不如把法律資源拿來保護現在好不容易成長起來的藝人
從中間就明顯偏春魚案件都沒講完就加一堆個人見解
總之 海唧沒有全勝 在吵的東西甚至一點關係沒有 春魚敗在程序上
但老實講 單看合約 1年內不轉生也不付錢 擺明畢業即轉行了吧 好可怕的合約
連日本前兩大的holo都沒踩這麼硬,甚至自家v還可以私下經營另外的頻道
@@DD-qt6cb 但春魚會決定提告還是因為海唧自己在解約後的言行 詳細可以去看春魚那邊的解釋
所以我覺得兩邊都有問題😂
@@隨風漂流的葉子確實 海那邊的問題確實也很多
用競業條款綁人又不給補償, 的確是慣老闆
本來覺得春魚那邊好像比較有理,結果連春魚都承認只是承攬
那意味著對方打從一開始就是獨立的,有她自己的業務,與春魚的合作也僅是其中之一
難怪法官也沒在這方面給春魚背書。
這種糾紛一出來,先站在資本那邊的腦袋都有問題,法院如果先保障資本那邊,那這個社會也沒救了
又不是什麼高科技產品防洩密憑甚麼設競業條款
難道演員簽經紀約也能規定離職一年內不能演戲?
一般來說勞資糾紛因為老闆通常有錢又有權
而勞方專業被打壓可能會無法生活下去
所以通常判決也是會比較偏向勞方
雖然許多爭議點法官並未有判決但蠻值得討論的
至於二審通常只能補強新證據
必須要說服法官春魚違反合約14天補正的告知義務合理
不然繼續敗訴也是板上釘釘的事
速審法只要二連敗就定讞結束了
就雙方的許多爭議恐怕也是不會有解答了
如果春魚認為中之人如果很重要
那為什麼每月只給1萬元補助金
就算合約中的競業條款不受勞基法保護
但是蕾蒂還是可以主張有競業條款就必須有合理補償
因為這符合勞基法立法精神也符合一般人對競業條款的認知
說法官不懂真的是很嚴重的法盲指控,因為重點不是法官懂不懂,而是原告律師沒有盡到充分讓法官理解的說明義務,畢竟判決書的組成就是雙方對於爭點整理出來的分析能不能說服法官而已
個人觀點,法官確實可能真的不懂業界,但他的判決只是依照契約內容這點也是很合理的不管有沒有辦法補救該給的就給,給完再告也不遲,但春魚如果不是告這50萬該不該給那他一定是有很大機會勝訴的
我看這件事的簡單來說就是,先不管春魚要求什麼,也不管V做錯了什麼,春魚要發動陷阱卡,但發動條件未完成(給予14天補正時間),所以法官判斷「陷阱卡發動失敗」。因為陷阱卡發動失敗,卡的內容和效果也不用仔細看了。
應該是拮抗勝負在手上一樣,戰階結束才能開(14天補正時間),如果場上沒卡可以從手牌發動(重大過失),結果他主階1以為場上沒卡就想發動被法官駁回
這次社長終於沒站那麼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