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bury v. Madison 确实塑造了最高法院得权威,但是,也修正不了英美法系中的去中心化和分则改总则的问题。去中心化(也即个人主义)的文化基础导致它们的宪法条文和原则基本上不是闭合的圆圈(因为不愿意服从权威,服从中心于是就把中心条款写的尽量松散),这样就不得不依靠判例来解释原则,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数量极大的膨胀--美国一个州的法律数量可以比中国全国的所有法律加起来都还多,间接导致诉讼成本无限提高,同时也导致了“扩张解释”的出现。这样一来,左派可以扩张,右派就可以收缩,反正原则都不清晰,谁的力量大,谁就可以解释法律。Roe v. Wade的成立和推翻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右派的法官数量多的时候,权利就不是权利了。哇~多么神奇,因为权利不是权利,直接后果就是宪法中的一些Scrutiny直接就不适用了。Roe v. Wade的被推翻以及右派法官高呼要推翻 Obergefell v. Hodges 也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右派觉得这不是权利,所以就可以被推翻,理由是所谓的宗教信仰,理念。还写了五十几页的判决,在我看来,都是废话。因为,这五十页纸连一个简单问题都无法回答,那就是,如果一个人喜欢吃薯条的时候蘸番茄酱,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吃薯条的时候都蘸番茄酱?如果一个人觉得别人堕胎不是正确的,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这么认为?这些反对堕胎人的高呼Roe v. Wade夺走了他们的宗教自由,请问如何定义自由?自由难道等于这些人都去夺走他人的选择的权利?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那么有Marbury v. Madison支持,有最高权威又有什么意义呢?
@@yufu4456 您完全没有理解到番茄酱这个比喻是在比喻什么以及是在哪个层面上比喻。番茄酱的比喻说的是结果,Roe v. Wade被推翻的结果是荒唐的,其意味着一群有着所谓信仰的人用自己的信仰自由夺走了他人选择的权利,这不就是我喜欢吃薯条不喜欢蘸番茄酱,所有人都不能蘸吗?一个保障自由的宪法和宪政体系出了这种结果简直是贻笑大方外加荒唐。出了这种结果,无论说什么样的法律推理都没有用,包括你的论点。首先,就算你的论点正确,那么为什么在1970年代的法官认为宪法中包含这个权利而不需要立法程序,而2022年的法官就刚好得出了相反的决定?美国宪法是在这50年中添加了什么新的修正案吗?这就是右派法官的作用,右派法官用自己的极端偏见来代替取代人们的选择权,无论用什么样的法律逻辑来粉饰都是没有用的,如果非要引用宪法,右派法官的所作所为更像是在恶意解释和滥用宪法。第二,你的论点无非说的是第14修正案和第10修正案之间的关系,这个观点Obergefell的反对意见法官也说到过,这个观点没有错,那么,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没有错的观点会得出一个那么荒唐的结论来呢?这就是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恶果。程序上的大胜,实体上的大败。就像南京的彭宇案一样,那个法官也许没有犯错,也许确实注重了公平原则,那么为什么会得出那么糟糕的结果来呢?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法律系學生學違憲審查權時必學的案例,沒想到在歷史課也能聽到,老師真的非常專業~
沒錯,法律系走過. 在加拿大憲法中稱為Living Tree Doctrine. 法律如同樹一樣生長
東吳的才會學到吧
其實,「定海神針」的作用,也是來自於美國人深入骨膸的「契約精神」。只要是大家共同約定的,就會遵守。美國憲法也是各州少有的共識。一旦有共識,大家也會誓死遵守這些共識。而最高法院拿出這些「共識」來論斷,也能讓各方心服口服。要不然,做出一項判決,不爽的一方直接一隊人馬去把法官們抄了,大家再吵吵鬧鬧;做出另一項判決,又接著一隊人馬去把法官們抄了,再吵吵鬧鬧... 永遠也是沒完
曾經和一個朋友聊天:在美國作生意和在台灣作生意有什麼不一樣?他說在美國合約簽了就是 done-deal,在台灣合約簽了還有一堆問題。不過那是很多年前的故事了。
我只能說這次美國大選又扯上墮胎是否女姓能決定,以旁觀者的我來看只是美國政府把問題丟給“人民”去選擇是否能墮胎,而推卸國家應該幫助那些弱勢女性的問題
真是完美的解說,請老師注意身體健康~
身
@@王睿甫-j7m 謝謝提醒,已更正
李老师最近胖了不少, 可能锻炼少了. 要注意身体健康, 不要太劳累啦
老师真的很专业,美国法律术语不仅翻译专业,而且表达十分严谨!十分佩服,也祝您的节目越办越好。
美國真不愧是上帝特許的地盤,基本上運氣好到不可思議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研習法律違憲審查權時必學的案例,沒想到在歷史課也能聽到,老師讚講解詳細謝謝
謝謝!
感謝您的支持 我收到了
我會繼續努力的
Thanks! 请老师多讲讲美帝的历史吧!
感謝您的支持
後面還會有不少集
謝謝!言簡意賅,鞭辟入裡!
感謝您的支持
心意我收到了
講得真的蠻好的,不會有太大的政治傾向或個人色彩,學到很多,感謝!
谢谢!
感謝您的支持
我會繼續努力的
非常喜歡從大法官判例觀察美國民主,期待老師推出更多這類影片,謝謝老師
很開心您喜歡這個故事😄
我會繼續努力的
支持專業的頻道
很開心您喜歡這個故事
感謝您的支持
我是大陆北方网友 谢谢老师的讲解
吊毛,宫廷玉液酒下一句是啥
@@yunlaizhu300 难道不是两百八一杯吗(手动狗头)
@@yunlaizhu300 叫我们靓仔!
@@justinchia6182 先拉出去弹jj一百下。
謝謝天豪老師
老師請注意身體!祝福一切順利!
聽完這一集,有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雖然有“三權分立”的頂層設計和架構,有終審權,但是在開端,這些被委任的大法官的信任和公信力是如何獲得的,尤其是在處理有極端爭議的Case。是否者還是來源於政治菁英的個人操守和專業? 就這一點而言,就很難在東方實現。 謝謝
超级好,要听两遍。
當初大一讀到這個判決的時候,我一直都沒有搞清楚到底是怎麼樣,今天聽完老師的講解終於懂了!
不過我還是有一個疑問,最高法院自己賦予自己權力,也許實務上操作結果是好的,但理論基礎是不是有點問題?
一個機關不透過憲法,自己賦予自己權力,是不是很有問題呀?
這是現在我唯一聽完才敢下筆,而下筆也無法反駁或補充,只剩贊美的頻道,先生高明啊。
謝謝天豪老師詳細的講解🙇🏻♂️
請老師保重身體
新片釋出 普天同慶 先感謝天豪老師 !
老师中医系学生提醒您,戒油,糖,碳水,少盐,多蛋白。您脸上已经隐隐出现黑斑了,头顶也有轻度脂溢性脱发,必须要注意了,一定要减肥。
这个题目有历史深度。先赞。
羅訴韋德案,我覺得只是把法律的判決權限還給呢聯邦各州。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公平的決定。
因為,太多人藉由本來這判決而對抗所屬州的司法權利。 明明各州有不同的民義,卻無法執行。 還不如各州自有才裁判權而來的合理!
先看评论再看视频,后悔,十分后悔。李老师的视频是应该先看的。
看完廣告支持
精彩
老李最近日子过得很滋润啊
但如果行政機關準據了最高法院判決無效的法案為行政依據,官司一直打,但依舊沒人甩最高法院,這樣豈不會實質形成無效判決無效的狀況?
請老師下次談談大英不成文憲法以及英國高院如何對付強森使用皇室特權解散議會無效的Cherry 案
20:13 嚴密說不是沒有民法、刑法,而是這些法律不會有法典明文規定如何判決,也就是古裝劇常聽到的「該當何罪」。
比方說,大陸法的法典會寫:「殺人,可判處5~10年監禁」。然後假設案件發生,法官證實案情屬實,然後「依例判處」監禁8年。
但是海洋法的法典會寫:「殺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然後同樣案件發生,法庭證實案情屬實,法官才開始量刑,最終判處監禁8年。
過程和結果看似一樣,但魔鬼在細節。大陸法只需要釐清事實犯了某法即可「依法判刑」;相反,海洋法到釐清事實這一步都一樣,但判刑/量刑是沒有標準的,於是控辯雙方都可以拿對己方有利的判例左右法官量刑。
同樣地,有些案件犯不犯法可能存在灰色地帶,例如某些行為違法與否未被立法規管,但產生案件後控方便可以在現有法例框架和過往判例中尋找起訴理據。如此一來便不需要生成新法律去處理新問題了。例如能飛的汽車,如果符合民航法對飛行器的定義,那麼理論上便不需要再重新立法,也就是說先要有飛機師資格才能開。(現實當然沒那麼簡單)
順帶一提,在海洋法體系下,因為民法處理的問題通常需要比較長時間才能釐清事實,而且花費大量資源後也不一定得到想要的判決,所以像「誹謗」這種罪名,除非刻意要羞辱/以法律程序玩弄對方,否則一般不會告上法庭。
另外,重大案件通常會有陪審團去參與審判。大陸法體系則不一定有,這和大陸法的法律來源有關。例如,極權國家肯定不會有,因為操控不了陪審團便得不得想要的結果。例如審侮辱金正恩案就肯定不會有。😁
請老師務必保重自己的健康
感謝解釋這麼清楚,讓我們知道美國民主政治的偉大
邪教国家
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非不能推翻,但是只有一个办法: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有无限的权力,但是非常难以通过。
別的不說,傑佛遜跟莎麗·海明斯的關係倒是史學公認,聯邦黨的說法不算空穴來風。
支持 生命權的勝利
我還是喜歡聽老師說西台灣的故事
囼省最大的问题就是弱小而不自知。
西台湾群众一人一票如何?
@@theolich4384 習主席一個人抵過15億票你說呢?
感謝會員朋友贊助 讓我能了解美國最高法院的無上權威
支持
完了
現在聽到案件 耳邊就會出現[大家好我是Will]的聲音
👍👍👍👍👍
最高法院的判决一个是可以自己推翻,另外一个是可以被新的宪法修正案来推翻
“美國宪法第十一修正案”就推翻了之前最高法院的判决
en.wikipedia.org/wiki/Eleventh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美國還是有法律條文喔,而且還鉅細靡遺。
感覺還是要三權中其他兩權也認同普通法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最高法院才有可能在這則故事中站穩腳步,否則手握槍桿子的行政權怎麼可能白白認同可以打自己臉的司法權?
以前美國總統小羅斯福為了新政還跟最高法院幹上 最高法院常常駁回小羅斯福新政 才有小羅斯福在圍爐談話 企圖用與論逼最高法院讓步 美國之所以會設置最高法院 是母國英國有分上議院和下議院 上議院有立法權同時也有司法權 上議院也是貴族把持 把英國上議院當做美國参議院 能想像参議院同時有立法和司法權嗎 到頭來球員兼裁判都有可能 所以才有最高法院的設置
毕竟首席大法官是休斯。他作为首席大法官非常经典。因为他有从政经验以及军事经验。当法官的时候考虑更为周全,所以反对罗斯福的新政。而反观现在的美国大法官,真的没有一百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美国大法官的从政经历。他们判决有点想当然了。
保重身体 适当减重 有益健康😊
啥时候讲一下岸信介家族
Marbury v. Madison 确实塑造了最高法院得权威,但是,也修正不了英美法系中的去中心化和分则改总则的问题。去中心化(也即个人主义)的文化基础导致它们的宪法条文和原则基本上不是闭合的圆圈(因为不愿意服从权威,服从中心于是就把中心条款写的尽量松散),这样就不得不依靠判例来解释原则,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数量极大的膨胀--美国一个州的法律数量可以比中国全国的所有法律加起来都还多,间接导致诉讼成本无限提高,同时也导致了“扩张解释”的出现。这样一来,左派可以扩张,右派就可以收缩,反正原则都不清晰,谁的力量大,谁就可以解释法律。Roe v. Wade的成立和推翻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右派的法官数量多的时候,权利就不是权利了。哇~多么神奇,因为权利不是权利,直接后果就是宪法中的一些Scrutiny直接就不适用了。Roe v. Wade的被推翻以及右派法官高呼要推翻 Obergefell v. Hodges 也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右派觉得这不是权利,所以就可以被推翻,理由是所谓的宗教信仰,理念。还写了五十几页的判决,在我看来,都是废话。因为,这五十页纸连一个简单问题都无法回答,那就是,如果一个人喜欢吃薯条的时候蘸番茄酱,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吃薯条的时候都蘸番茄酱?如果一个人觉得别人堕胎不是正确的,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这么认为?这些反对堕胎人的高呼Roe v. Wade夺走了他们的宗教自由,请问如何定义自由?自由难道等于这些人都去夺走他人的选择的权利?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那么有Marbury v. Madison支持,有最高权威又有什么意义呢?
联邦最高法院根本没说吃薯条时是不是必须要蘸番茄酱好不好,最高法院说的是蘸不蘸番茄酱这个问题宪法里并没有规定,所以根据宪法中明确说明的原则这个问题就只能是属于州的权利,因此番茄酱问题只能由各州自行决定。如果有人认为番茄酱问题必须由联邦决定,那么请根据宪法中规定的立法程序把它写进宪法里再说。最高法院法官不是民选的,他们没用权利代替人民来改变宪法,他们的权力仅限于根据宪法来判断一个事情是不是联邦可以管的。
@@yufu4456 您完全没有理解到番茄酱这个比喻是在比喻什么以及是在哪个层面上比喻。番茄酱的比喻说的是结果,Roe v. Wade被推翻的结果是荒唐的,其意味着一群有着所谓信仰的人用自己的信仰自由夺走了他人选择的权利,这不就是我喜欢吃薯条不喜欢蘸番茄酱,所有人都不能蘸吗?一个保障自由的宪法和宪政体系出了这种结果简直是贻笑大方外加荒唐。出了这种结果,无论说什么样的法律推理都没有用,包括你的论点。首先,就算你的论点正确,那么为什么在1970年代的法官认为宪法中包含这个权利而不需要立法程序,而2022年的法官就刚好得出了相反的决定?美国宪法是在这50年中添加了什么新的修正案吗?这就是右派法官的作用,右派法官用自己的极端偏见来代替取代人们的选择权,无论用什么样的法律逻辑来粉饰都是没有用的,如果非要引用宪法,右派法官的所作所为更像是在恶意解释和滥用宪法。第二,你的论点无非说的是第14修正案和第10修正案之间的关系,这个观点Obergefell的反对意见法官也说到过,这个观点没有错,那么,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没有错的观点会得出一个那么荒唐的结论来呢?这就是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恶果。程序上的大胜,实体上的大败。就像南京的彭宇案一样,那个法官也许没有犯错,也许确实注重了公平原则,那么为什么会得出那么糟糕的结果来呢?
@@randychen160 这跟信仰完全没有关系,这是一个关于宪法界限的问题,也就是联邦和州的权利界限的问题,Wade案原判是认为最高法院法官有权自行扩展宪法中关于联邦权力的范围,而最近推翻那个案子则是回归到宪法的立法原意,即除非宪法明确规定属于联邦管辖的事务,其他一切权利自动为州所保留,非民选的联邦大法官没有权力和资格替选民做决定。
聯邦法院是說是否加蕃茄醬讓各州人民決定
@@yufu4456 回归宪法立法原意?这部宪法在近40年中没有做大修改的情况下,居然可以因为换不同政治立场的法官就解释得完全不一样。而你得那句所谓联邦和州管理权限的辩论你自己都没有觉得苍白无力吗?现在的结果(为了方便你理解,我换个说法)是一群喜欢吃薯条不蘸番茄酱的人可以公开的,堂而皇之的强迫那些吃薯条要蘸番茄酱的人放弃自己的选择,或者搬家到别的州去,你觉得这个结果荒唐不荒唐?联邦和州的权力的划分的解释,根据你的说法,是州的权利,然后呢?然后有的州的人民就丧失了权利,是吗?那么失去权利该由谁来补偿呢?怎么补偿呢?一个联邦和州的权力的划分足以修正弥补人民权利的丢失这件事吗?程序上的大胜,实体上的大败。
一種規定,各自表述的奇怪現象.........突然想到台灣
李老师加油啊,最近更新变慢了
老師您一定要注意健康啊!
三体系列不更了?
簡單說吧。
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是透過人民選舉產生,雖然相互制衡,但根本都是多數人意志的展現。但美國憲法當初設計最重要的精神是"制衡",當人民權利失控時誰來制衡?結果就是由法律菁英來制衡人民。因此法律菁英組成的大法官,其權力必須凌駕立法與行政權之上,也就是凌駕於民意之上。
問題是當最高法院權力凌駕一切時,誰又來制衡這些大法官?美國設計是行政提名,立法同意,也就是兩方同時監督,另外加上國會有彈劾大法官的權力。不過,為避免立法與行政機構干涉,又加上終身職規定,避免大法官為爭取連任影響判決。另外,大法官只能被動審查,不能主動提審。並且最高法院只對聯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與最終解釋權。在此之外並無最終解釋權力。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權力雖然至高,但卻只能在層層限制下施展最高權力。
此外,在實踐中大法官會議還有個好處,就是能透過法律的解釋保持憲法與時俱進的功能。美國憲法至今超過兩百年,在不大幅修改下還能運作,就是因為最高法院透過審判案件,賦予憲法條文時代精神。如早年美國黑白分離時,最高法院是解釋"分離但平等",認為只要對黑人只要提供對應的措施(如黑人廁所,黑人公車,黑人學校),黑白分離並不違反平等原則。後來1960年代又改成"分離不平等",認定黑白分離是不平等,開啟1960年代黑人平權之路。
在此真的要佩服一下美國當年那些開國菁英,在當時能設計出一套可以運行兩百年的體制,而且保證沒有任何一方權力過大失衡。真不愧是一代神人~~
@Jesson Jesson 我提的是理論上。另外,有財團支持固然容易當選,但並非絕對需要大財團支持。當然,你能抬槓說每個總統背後都有財團,但問題在於這些財團有多大影響力?傑克遜施政就幾乎和財團對著幹,他受到大財團認可?
還有,現在歐美各國也大量限制財團捐款,並補助參選人與政黨經費,盡量排除大財團影響力。
別把你們在中國學到的那套說法當成真理,多去看看真正的世界吧。目前在美國財團力量還大些,在歐洲鎖為大財團對選舉的影響力越來越小了。
到底美国是因为制度得挺过这么久,还是因为运气好,战争没有大规模波及本土而挺得久,这个问题有答案吗?
@Jesson Jesson 我不是說了,有財團支持容易當選嗎?我可沒否認現實存在。不過如果你的理論成立,那歐美直接都由財團的人當選總統豈不更方便。
事實上,在歐美國家還有台灣,財團只是社會力量的一部分。所謂財團就不是一個整體,不同財團代表各方不同利益,彼此間也會相互對抗。並不存在絕對性力量。
其次,民眾的選擇並不完全受財團主導,至少有相當一部分人是有自己的判斷力。
最後,選舉中各種不同的情緒與感情交雜在一起,加上時不時報出的突發事件,其過程很多時候根本不是事先能計算出來。
選舉中不確定的因素很多,閣下卻把財團誇大為絕對的力量,說什麼沒有財團認可就出不了頭,這就是為了套你們的理論在胡扯了,把你們的認知當成真實的世界。如果美國有100個財團,99個支持a,1個支持b,b當選了,是不是也代表b是在財團控制下當選?
還是建議你有機會去經歷一下真實的選舉,只憑貴國網上一通胡扯來認知民主運作,說你被洗腦可能嚴重點,但說認知偏差絕不過分。總覺得閣下真的像太監在談性行為,一通說法都似是而非,完全用想像取代真實的世界。
@@十一-d2j 我認為美國制度當初設計就合理,沒有任何一權能不受牽制。加上英美法系以判例立法的特性,使得其憲法精神能隨時代轉變。
要說美國沒有戰爭也不對,南北戰爭就是一個大規模戰爭。但請注意,南北戰爭結束後,沒多久南方各州就根據憲法,在國會與總統對抗中重新掌握州權,使得戰爭導的裂痕降到最低。單憑這點就值得稱讚美國憲法的偉大。
@Jesson Jesson 果真是無知之人,只會用中國網路那套來鬼扯。
美國的人人平等指的是美國公民,剛開始時黑人、印第安人本就不在此範圍內,女人也確實不包括在內。
那些寫憲法的開國者面對奴隸與女人問題,當時確實不知如何處理,最後決定留給時間解決。並在制度中留下解決問題的通路。這就是美國那些制憲者偉大的地方,他們知道自己不是無所不能,並不企圖一次解決所有的問題,但留下將來解決問題的方法。
美國憲法除了主文外還有修正案,兩百多年間就靠這些修正案與最高法院判例,隨著時代演進改變憲法的精神。所以這部憲法才能運作這麼久。懂嗎?
至於文後一堆美國將沒落的詛咒,我只能視為你氣急敗壞的表現。世界上本來就沒有不滅的國家與組織,一個體制能維繫並讓國家成長這麼久已經是了不起的成就,就算美國將來有一天沒落,這部憲法的精神也是後世參考與建立政治制度重要的參考。這難道還不夠嗎?
小朋友,別讓中國網路洗殘了,好好去看看別人的優點吧。活在大一點的井裡,就以為井是全世界?
点赞再说
8:50 成句
李老師左臉頰是瘀青痕跡嗎?
老師可以說說華爾街那幫猶太人的歷史嗎
還有羅斯柴爾德和希特勒之間的故事
因為聽到的都是陰謀論
頭香~
有进步了 我是说 全程背景没有飘起来 上一期 可是飘来飘去的
你是在囂張甚麼阿
@@wrongword 啊?作为李老师的常客。我看到上一期节目下面就有朋友评论说这个背景的事情呀 大家都是调侃 完全没有恶意好么 😒
別理他
請問這集提到的下集 標題是甚麼?
淺談美國史,黑人民主運動
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属于个人权利,这个判例属于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所以说是退步一点都不过分
背景換了!!
哈 臺灣現在就是一個規定,各自表述
诉讼 大陆法系 德国民法典 海洋法系 6:39
我觉得很多人高估了美国州长的权力, 很多人甚至以为美国的州在美国国内几乎等同于国中国, 其实州长的权力并没有那么大, 参考60年代的挡校门事件就知道了。
不只是美國州長, 東亞人常常是高估了美國任何政治官的實權.
因為美國權力的分散程度通常遠遠超越了一般東亞人對政治體系的想像力.
所以與其說是高估, 不如說這只是一種常態性的不熟悉而已.
其实是文化差异导致混淆了州的权利和州长的权力。州的权利用国中国来描述并不过分,美国宪法明文规定除了联邦宪法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利之外,所有权利均为州所保留,而州长只是有州的权利中的行政分支即执行权而已,当然是很有限的。而在宪法明确规定为联邦权利的地方或者最高法院解释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利的地方,则州就会完全失去自行决定权。
天豪老师嘴巴是不是被媳妇家暴了😄
8:35...立法院...
以前學英美法導論時,最基礎的是搞懂什麼是聯邦事務,什麼是州事務
痛苦的是,教材是英文
另外有一點意見與李老師相左,英美法系判決先例是後頭類似事件的判決參考,
確實有法律的效力在,但很容易被推翻;而我們大陸法系是以實體法當法律,以
現今中華民國司法體制,每年最高法院會把具有指標性的判決編成判例,而
這樣的判例就具有等同法律效果的判決依據-甚至可以這樣說,有判例可以援用的
案子,應該優先援用判例。
現今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判例只等同判決,選編後也僅是「具參考價值判決」而非「判例」,對個案沒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參照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大法庭討論。
@@AlfredPeng6099 受教了
只是改成這樣,讓判例沒有拘束力,好嗎?
@@老頭-l8j 你可以看過相關討論或著作後,再形成自己的想法,最終來說,只是通例平等性與個案妥適性之爭,說白了只是價值觀的取捨。
@@AlfredPeng6099 我不看相關著述也有自己的想法
過去我們在讀法律,總會遇到一些疑難雜症,那麼我們會去從立法理由書、司法院解釋、大法官解釋以及判例去找答案
判例是抽象法律條文,對於具體案例適用的指標,你比如刑法學中因果關係中斷或錯誤因果關係這樣的案子該怎麼斷,具體顯現在判例裏
之所以要判例具拘束力,就是拘束法官不要恣意審判,中華民國司法目前最令人詬病的,是審判沒有信度,沒有信度就沒有效度,難怪天天有人喊不公
我讀法律是民國89年以前了,那時候刑事審判有所謂的行情,你幹什麼事該判幾年,案子沒定讞前當事人心裡都有譜,基本上不會差太多;現在連判例拘束力都拿掉了,司法體系會亂成什麼樣子,真不敢想像
@@老頭-l8j 按照近來的社會變遷,從早年的社會群體趨向個人主義,早年講求社會群體機會均等,所以少有對於平等權爭議。個人主義(人權)抬頭後,因為對於權利保障的要求,必須要重新審視齊頭式平等的合理性,俗語「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當無疑義,但同罪之後「罰同」是否公平,則是現在個人主義下探討的妥適性(個案正義)。
持個人主義來看判例,就會以邊際案例說明個案妥適性的重要性,比如在行政罰上「A、B各犯行政罰500罰鍰,但A是郭台銘、B是低收入戶」。
另一大修改理由是判例可能侵害法官獨立(憲法第80條),若針對個案如果必須依照判例作成判決,並肯認判例拘束力,那法官獨立就有被操作的可能性。在個人主義妥適性要求下,這種可能性不能排除也要減少。
再進一步說,判例涉及對於一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見解,可能會符合該一定事實後,卻有其他延伸事實被排除在適用法律範圍,造成相異的解釋,比如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假設」判例認為「違約金係個別發生獨立要件之權利,非從權利」(現實中是決議),疊床架屋後,遇到電信費違約金時效時,依上開假設判例,反推消滅時效十五年的結論。另一種解釋方法「電信費違約金是基於電信契約或依托電信費而生,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商人產品代價,時效為二年」被排除,可能會因為判例拘束性,導致同時拘束法官獨立,並造成個案實質不公平的可能性。
從你讀法律的時候,就已經天天有人在喊不公,法律界老話「判決一輸一贏,司法可信度永遠不高於百分之五十」,與信度或效度,甚至判例廢除與否沒有太大的關係。
至於刑度部分,現在法院內部仍然有量刑標準,就我讀過的判例,沒有一則是涉及量刑的,所以廢止判例制度一事,與量刑無涉。
华语界清流!
老師是不是長痘痘?? 疫情期間老師還是要多運動唷。
哈哈~~原來造謠抹黑才是民主政治的精隨,美國人幾百年前就這樣搞了。
是啊,專制獨裁最棒了
@@joshjackson4900 真的,我相信不管哪個政黨心中一定都很希望可以獨裁專制
@@好蒿爽爽 应该说竞选到激烈时必有抹黑,但这算是副作用吧,不是民主的精髓,而且欧美政党追求当政和连任,但不一定追求独裁,这一点算常识吧。
不要以偏概全了,這些都是相對性的,講這樣等於達不到理想就要放棄躺平的概念。
@@RCTUN748 哈哈,我只是揶揄台灣兩黨惡鬥情況,不管怎麼說,民主制度仍然是優於專制獨裁
抢板凳
小白求问,日本为什么要全力保护台湾,求老师们不吝赐教,谢谢
對日本來說,台灣的戰略意義太重大了
你的鄰國被某大國侵略,你會不會怕自己成為下一個目標
@@HaoTLee 可惜台湾在日本眼里也不是国家
@@大陆搬砖人 很重要嗎 重點是日本人知道誰是朋友誰是敵人 日本人也都知道台灣不屬於中共國
@@umc461 民主国家有天皇?
美國是三權分立,台灣看執政的(身份政治)而有差別,某身份下其他四權是可軟可硬智能圖章,台灣人跟盎格魯-撒克遜真的差別很大
這個一半一半吧
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硬套在台灣,本身就有問題,以及孫中山當初想的5權分立也是不可行
就拿監察權,雖然立法院有‘’名義上‘’監督政府權力,可是卻沒實質監察權,要監察還要去質詢躺在執政黨手上的監察院
所以台灣國會會一直看到,在野黨拿法案綁架或杯葛等手段來制衡執政黨
而每個當中華民國總統的人與政黨,當然希望把立法權這顆最後的權力寶石收進口袋
所以造成誰執政,誰都想染指所有權力~
台灣就是抄大陸法,英美是海洋法。海洋法是建立在法官的法學素養,訓練也非常久,所以英美法官社會地位也很崇高。台灣就背背法條,考個司法考試就可以了,所以才養出一堆恐龍法官。
台湾是中华文化传承,天然遵从权威的条文法系,虽然模仿美国的很多制度,但是根源的东西是无法模仿的模仿了也运转不起来。
12:30 这太对了哈哈哈哈。看到言必三权分立的人我都建议他要么学点博弈论、要么多看看新闻。
如果没有台湾,哪来的这样的历史老师?我在大陆,几乎没有听到谁这样讲,唉,话也不敢说
不知道是不是拍摄角度问题,老师的脖子好像肿了
法官表面上看是学究,其实他们的判断明显受现实政治的影响。不知道他们的判断是否是纯粹出自他们个人?他们各自有没有自己的“团队”?
以美国为例,如果被告担心法官有倾向性可以要求由陪审团进行审理。最高法虽然没有陪审团,但也是9个大法官投票决定。
@@conradgao9668 这里说的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可惜三權分立在香港證明了是可以簡單地被破壞的,因為執法和檢控權也在政府(行政)的手裏。政府只要執法不公,選擇性檢控,法院是如何獨立也沒有作為
所以法院可以把黑暴直接放了
三权分立的意义就在于让政府无力化,方便有权者为所欲为不用担责。
米国这个为了逃税而诞生的国家,其体制可从来不是为了人民谋福利,或者说,不是所有人都配叫人民。
若有照搬它体制的地方,可以默认该地被金权控制了。
你对一半错一半,香港是三权制衡而不是分立。之前香港最高法官是由英国掌控的,英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暴乱者释放,纵容扰乱行政的人。现在中央不忍了,驱逐了听从英国的,换上听中央的。所以香港的最高法院不是自立的,而是由统治方设立的。
@@fuckgooglefuckusa 說得好像中國就沒人逃稅一樣
公檢法是一家會產生什麼問題,相信不用多說都知道
@@allenpitt5906 事實是警察很多時候面對一堆穿黑衣的人,然後隨便抓兩個交差,結果法庭一審就發現原來根本不是同一個人。這種事情不是個例,而是不斷發生。
警察什麼時候變成敷衍了事的政府部門,抓捕不力,還害得人以為是法官放人。
相信這種事情就算發生在中國,法官只要不是智障,都要放人。
美國大法官為了少數民意而擴權“而創造法律
民主课不更新了吗?
最高法院的【權、責】太過被動所付出的代價是否划算呢?
解锁新背景
不明白,违宪审查的权力宪法如果没有规定,那最高法院怎么能自己立法说自己有这个权利,这种陈述为什么不是“立法”而是当做“先例”
因为它判自己有这个权力而又无人反对和推翻这个判例,那么它就自动成为先例,这就是习惯法的基础和原则。马歇尔大法官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巧妙地做出了一个诉讼双方都不反对的判决,进而自然通过这个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权利的先例。美国的这个政治体系之所以能够保持良好运转,自建国原来从来都没用发生革命推翻这个体系就是因为美国人特别是美国的精英都无条件接受和服从习惯法契约的原则,换个国家这些东西也玩不转。
最高法院啥时候判过川普的案子?最高法院根本不接那个案子好么?
大陸海洋法律的差異我不清楚
大陸法系講究法典的語言邏輯性, 法官的責任是依照法條字面的意思和邏輯來判.
英美法系講究的是判決的可預期性, 法官的責任是不該爆冷門來判.
所以大陸法系的律師比較像文學專家, 咬文嚼字, 談吐間一絲不苟, 給人一種距離感.
英美法系的律師則像是歷史專家, 講起故事滔滔不絕, 長篇大論, 像是專注在自己世界的宅男
在理想的世界裡面, 這兩種想法應該殊途同歸, 一樣都是要作出符合法律的判決. 但是在現實世界裡面卻是走出了兩種完全不同風格的法律建構.
整體來說, 大陸法系比較適合集權政府, 英美法系比較適合散權政府, 當然這點就比較見仁見智了.
@@holmiumh 感謝補充
我寫了個例子供參考。
ua-cam.com/video/SIhlJ1JzyKY/v-deo.html&lc=UgwcLhBVK1Vz5nknCPt4AaABAg
@@holmiumh 法律本身是語言遊戲,這點跟大陸法海洋法分別沒太大關係。
更關鍵的是:「誰有權寫法律」。這裡所講的「寫法律」不單是一般我們所理解透過立法機構走程序立法這一層,而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解釋權」。
舉例說:將來一旦「會飛的車」公開發售,理論上這不是車,也不是飛機‧在大陸法系統的國家就可能要重新立法才能容許使用這種交通工具。
但在海洋法系統中,「會飛的車」在立法前已經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法和民航法使用。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到法庭上才會開始各種爭論。
更直白的說,海洋法賦予了控辯雙方透過法庭抗辯的機會,間接編寫法律的機會。
也就是說,一般市民能透過法庭影響法律實際執行情況。(當然要合理)
@@holmiumh精闢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扮演《聖經》裡上帝的角色!
当然是建立在终极的暴力之上。
中美共通的地方都是限制民意。區別只在於中美限制民意的目的有一些不同,主要是意識形態上的
说白话,最广大民众的民意就是愚蠢的,不加以限制刘天下大乱。
如果司法权是独立的,为什么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呢?最高法院不会偏袒总统吗?
為何臉黑青
多數人的暴政不輸少數人的暴政
錯!最高法院的判例結論可以通過國會立法直接「改變」,不是「推翻」。是「判例」不是「判決」!最高法院可以推翻Roe v. Wade,但是美國國會可以立法直接「保障」婦女權利,除非憲法說國會沒這權力,否則最高法院也只能乖乖聽話!
立新法也可以被最高院判违宪。
宪法也是国会立的,而国会也可以启动修宪议案,但要2/3支持才能发起,3/4支持才可以通过。
國會可以立法, 但是最高法院可以有緊急辦理等手法直接把這新法掐掉, 這對支持法案的議員和簽字的總統都是尷尬的場面, 因為既沒有達到實際目的, 還帶穩了藐視法庭的帽子. 雖然沒有法律責任, 但有輿論成本需要背負. 除非他們本來就是只想要演一場苦肉計.
國會可以修憲, 但那需要凝聚強大的社會支持才有可能辦到, 目前的國會沒這本事去挑戰修憲這條道路
簡單的說, 這回到了民主的本質, 如果人民非常支持國會和白宮, 那有各種方法可以強推.
但如果人民支持最高法院, 那國會和白宮也不能輕舉妄動.
目前美國人民對國會和白宮的支持度加起來都遠遠不及最高法院, Just so you know.
单纯考察宪法说谁比谁更优越的话,其实并没有什么可比性,利比里亚是一群从美国返回非洲的黑奴建立的,全套照搬美国制度,居然搞成了美国黑奴奴役当地黑奴,真的讽刺(这点说明,国家的发展需要考虑文明底蕴);如果从大国总是从内部崩溃的角度来看,我觉得美国宪法并没有经历重大的考验,美国的自然条件真的好,从来没有经历过惨绝人寰的内部竞争,一开始就处于工业化的初期了,它的自然条件供给在科技的加持下,始终都能保持美国人在一定程度的物质生活,不至于走投无路;如果这种体制能在中国王朝末期(清末,明末)的环境下,还能缓和社会矛盾,迸发新的活力,就可以说是真的厉害了👍
全套照搬的危害其实那些失败的国家决策者无一不知,毕竟这是很简单很浅显的道理。关键是这种“不同”囊括了非常大的范围,非人力所能预料,其实就算不说美国,看看大陆最初摸着苏联过河,也知道其中出了多少问题。
" 1944年至1971年,威廉·瓦坎納拉特·沙德拉奇·杜伯曼出任总统二十七年,逐步提高土著非洲人地位,提出民族一体化纲领,致力于消除美国黑人后裔和土著民族之间的隔阂。1971年杜伯曼逝世,威廉·理查德·托尔伯特继任总统。1979年,反对派发动暴动,遭武装镇压。
1980年4月,以克兰族人总统卫队的塞缪尔·卡尼翁·多伊军士长为首的17名士兵发动政变,推翻并处死了托尔伯特,结束了美洲裔利比里亚人对国家政权的长期垄断,成为第一个黑人国家元首。
1984年,多伊政权决定还政于民,重新召开议会,制定宪法。多伊辞去军职后于1985年当选总统。
1989年12月24日,利比里亚全国爱国阵线在科特迪瓦组织反政府武装,在查尔斯·泰勒的领导下攻入利比里亚,全面内战爆发。
1990年7月,爱国阵线攻入蒙罗维亚,旋即分裂为两派,利比里亚陷入混战。8月,西共体派遣维持和平部队进入蒙罗维亚,与泰勒派武装发生冲突。在国际社会斡旋下,各派在冈比亚首都班珠尔召开会议,成立“全国团结临时政府”。9月,多伊被俘,枪决后陈尸蒙罗维亚街头。11月,索耶就任全国团结临时政府总统,但遭到泰勒的反对。
1991年3月,利比里亚内战扩展到邻国塞拉利昂和几内亚。1993年7月,交战各方在贝宁城市科托努达成协议,成立五人国务委员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1994年5月,过渡政府组成。
1995年,由于各派均不满意权力分配方案,战火再起。8月,各派再次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达成协议,以六人国务委员会取代五人国务委员会。9月,再次组成过渡政府。
1996年,泰勒试图逮捕敌对派系首脑,导致内战再起,8月,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各派又一次达成协议,同意全部解除武装。
长达7年的内战共造成了15万人死亡,85万人成为难民,彻底摧毁了利比里亚经济。"
我特意去查了一下维基百科, 从在位二十七年的独裁者当政, 到17名士兵就能发起的政变, 到反政府武装的内战, 从头到尾我都没看出利比里亚的政治体制和美国有什么接近的地方, 美国首先就不会有一个总统能当二十七年。。。
@@kevinmiller9760 利比里亚是照搬的美国宪法,这点你可以查看下(Liberian Constitution of 1847)这个词条,对比下;其次,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由宪法规定的,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应该在宪法的规范下运作,因为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白,那么在同样的基础上,利比里亚发展出了极权形态,而且并没有很好的处理内部矛盾,导致革命不断,社会发展滞后,民不聊生,不正说明美国宪法的优越性不可比吗? 另外你看了维基百科,1878年起,真辉格党连续执掌政权102这句你没看到吗?都连续执政102年了,党内出几个终身独裁不是很正常吗?连任违宪的时候,为什么不弹劾总统,因为那些委员没有掌握生产资料,无力反抗,所以光有宪法(体制)的框架是没用的
Download Trump 那你这样说的话全世界的法律和规矩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最后还需要人来遵守,我不遵守那你写的法律有什么意义?宪法写着三权分立然后事实上一家独大完全无视宪法,那这跟制度有什么关系?法律上写着不能贩毒,然后毒贩横行,你就说禁毒法是错误没意义的吗?
憲法的法條在理論上當然有比較性.
但那是要假設在有能力實際落實憲法的前提下.
你家規寫得再好, 根本沒有實踐那寫什麼也沒有意義.
但是實踐能力不論對任何政府體制來說都是最具挑戰性的項目.
畢竟紙上談兵那都是輕鬆寫意, 真的上了前線才能驗證那些紙上的東西有多少價值.
一部好的憲法如果有實際落實, 能夠吸引其他政體加入自己的聯邦, 這也是為什麼美國能從幾個小州一路擴展成今天這樣子.
老师脸颊上有一块红。注意身体啊
老師好像腫了,好像一直都很腫齁。
越來越
胖就说胖
哈哈哈哈哈哈扎心啦
做自己就好
不是川普不闹了,而是川普要通过合法手段寻求选举公正。
马克吐温 竞选州长
说到美国,想到英国。
英国是没法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绝对权威在议会内阁,在部分区域绝对权威直接在行政部门,司法这块反而是最弱的。
也不見得,Cherry案已經打臉強森
美國這套法律系統是學英國的…
這裡講的是頂層結構,如果日日有人告和憲法相關的問題,那才是動搖國本啊。
試想想,如果憲法寫得好的話,根本用不著告政府違憲。
你會有這樣的錯覺,是因為英國憲法是世界唯一不成文憲法。都沒寫出來,怎麼告政府違憲?
美國原本都想模仿英國用不成文憲法,但不成文的話無法令某些州份釋懷,最後用這份白紙黑字立字為據的憲法才能在沒有君主的情況下團結各州成1個大國。
回到英國,英國遇上憲法級案件的話,只需要由下級法院開始提告便可,下級法院如果覺得自己無權斷案自然會呈交上級處理。很多案件根本用不著終審庭處理,所以會令你有這樣的錯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