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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潔律師請問一下,我分別持有1/4的房子要賣給其中之一共有人,簽完約後需要書面通知其他兩個共有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不用 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94號判例:「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了解,謝謝解說🙏
智潔律師請問一下,我分別持有1/4的房子要賣給其中之一共有人,簽完約後需要書面通知其他兩個共有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不用 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94號判例:「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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