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投資基金法》法案|林宇滔立法會發言紀錄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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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7 лют 2025
  • #林宇滔立法會發言紀錄 (2024/11/11)
    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投資基金法》法案﹔
    我們看回上一個法律,應該是83/99/M號法令,其實起碼也是25年,即是26年。其實這個過程當中,社會發生了很多變化。方向上,我們將我們的法律和國際接軌,這方面我們絕對認同。不過,我們也要了解一下政府的取態。我們有法例要求,有監管的要求等等,我們當中肯定要取一個平衡。
    理由陳述中,譬如第三點第一款提到的,就是會取消設立投資基金的最低要求。最少六個月之內未達到30位,並且下限未達到一千萬的價值,基金許可就會取消。想問政府的取態為何會決定這個決定。我也想了解一下其他地方是怎樣。因為我聽下去,如果一個基金公開的,六個月都未夠30位人去投資,加起來都不夠一千萬,原本法例是取消的。為什麼政府有這個轉變,想迎合些什麼?不是一定反對,但我想知道政府整個的取態。我們究竟是加高風險去吸引人去投資,還是我們只是想靈活些。這是一個整體性的取態,希望了解到政府的方向,我們才可以在法案討論的時候有一個清晰的目標。
    另外一個就是第四點,第一款也有提到,我們將股份有限公司只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投資基金變成有限公司,這個也是一種方便。但大家也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一定是比較嚴格的,又有監事會議等等一系列的東西。但第四點第一款有提到,考慮到投資基金管理已是財政財富管理業務中最嚴格的一種,法案擴大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其實它是最嚴格的一種,擴大了業務,但為什麼又會選擇可以用有限公司取代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可能是一種政策的取捨,但我想了解政府的整體思路。
    最後一個問題,我想問政府究竟希望通過這個法律,剛才同事也提到,究竟達到什麼目標呢?有沒有可量化的指標去了解到這個法律萬一生效之後,其實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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