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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為原po與我們分享後續結果、且同意我們製作的特輯。想告訴各位口出惡言、情緒控管不佳所導致的後果,盼能藉此減少行車糾紛。若您有行車事件,是有後續、且有判決書等資料,歡迎透過FB粉絲團聯絡我們,我們將協助製作特輯。
警方表示,李男事後已至派出所提告妨害自由,警方依規定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另檢視違規影像畫面,汽車逼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高雄國、屏東國的地檢跟地院果然不會讓人失望😂
應以強制罪比較恰當,才有起訴機會
南部的風氣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甚至不用背景也這樣所以不用怕直接把事情搞大對方基本也是這麼想所以才敢這麼囂張😅
@@smalleyesjun6671這在南部再正常不過了我哥有次烤肉過個馬路被車撞昏倒對方肇逃他被送醫院他的友人有報警我也被他朋友通知去醫院警察隨後到(好笑的是醫院跟分局比我家到醫院近三倍的距離)簡單問個幾句就想草草結束離開(我直覺是想吃案)我就問就這樣?警察就大聲對我說不然呢?人都跑了你們又沒記車牌我就質問現在不是都有監控嗎?還問我是誰我回當事人胞弟警察就說當事人都說沒事了!打算了事說我又不是當事人沒資格管我事後打電話找記者最後派出所約我兩兄弟去他們管區泡茶才乖乖跟我道歉並開三聯單最後理由也很扯說監控因里長沒經費維護要不是我哥在去之前叫我算了鬼才信那鬼話另帶一提那個對我大小聲的嘴巴就像平時有在嚼檳榔的嘴說著一口很粗俗的台語感覺比流氓還流氓所以遇到這種事情也別找警政署申訴過程太冗長還要自己到官網寫申訴信(因為我也曾經寫過真的沒屁用)找記者最快最有效一通電話就解決而且還是隔天就回電
原來牠叫你是要給你錢,真的是有夠暖心的四輪大爺啦🤣
讚啦~ˊ賺到紅包
喂!下車!給你5000!
麻煩耶,大哥,還要上法院,而且有時候對方上訴,你官司有的打
給5000後:不是啦大哥~可能我也有錯的地方啦~啊大家行車在外就是要互相嘛~
遇到瘋狂四輪大爺撞到你命沒啦,贏了官司又如何?
感謝原PO示範如何領紅包。心得: 機車還能繞開往前騎就沒有妨害自由....如果要把紅包變年終,就堅守路線堅持不停,讓四輪無腦仔略為碰一下~倒地=驗傷+傷害+公然侮辱+妨害自由+43條逼車=3萬起跳。自述: 我過去有一件在橋頭地檢和解的就是領3萬,我騎機車,被逼車,堅持不停。四輪無腦仔逼到近人行道關門時,碰了我一下,倒地小擦傷=3萬和解。
你太客氣了,台北如果走調解,都20萬起跳
你是在教導騎機車,如何合法碰瓷嗎
@@劉炳聖 碰瓷不合法,合法非碰瓷XD
@@ediklin2342 合法,不合法只是給個不同馬甲,爭執一下就十五萬,惡意擋車被攔要四萬,上班做啥,訛詐錢財更好賺
@@劉炳聖 不犯罪不就沒事,這世道,讓罪犯賠錢了事還嫌貴…(攤手)
四輪:交通部長會保護我的。
我是事主ㄏㄏ,從此事件之後,以後騎機車看人不爽就可以安心攔車了,反正機車攔車,機車那麼小台旁邊可以繞過去的空間一定很足夠,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的啦
告錯法條了,妨礙自由偏向拘禁行為,攔車的妨礙時間較短比較難符合構成要件。這起事件要告恐嚇和強制罪比較容易成立。
建議還是詢問律師看你想告哪一條你真的用錯法條,上面說得很清楚,偏拘禁了除非你被攔車,是被團團包圍完全不能走(我指的不是交通工具而已,而是你本人)
以為你是告妨害自由但有寫到304起訴,只能說又是一個腦殘判決
樓上都沒用眼睛在看嗎,起訴書上就是用強制罪了
我有一個自己開車被四輪文盲,後面用車擋住,前面用肉身擋車。被攔停10分鐘以上,不知道算不算妨害自由🤔。
恐龍是台灣最大亂源之一 正義經常會遲到 而且常常會缺席啊....四輪大爺的歪理就是 兩輪只能靠車道右側騎 不准騎車道中間 會擋住大爺的大道的 甚至明明右邊有空間(卻是路肩) 怎不騎過去 反正被開罰單是你兩輪家的事情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 台灣翻譯成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就很好笑了😂
現在有些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的字已經沒有了代表機車可以合法行駛內側車道但有些四輪大爺還活在過去
危險駕駛跟惡意逼車呢?重點沒有講到啊😂
警方表示,李男事後已至派出所提告妨害自由,警方依規定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另檢視違規影像畫面,汽車逼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有人貼的
逼車有成立開罰單24000跟吊扣牌照
撿茶官:我平常就是這樣開車的啊,這樣判有問題嗎?
檢察官跟法官不一樣啦銅學,檢察官沒權力「判」
起訴是由檢察官沒錯吧
起訴是檢察官,「判」是法官
唉,檢察官也跟著讓人雙手一攤了
告錯條文啊,把車逼停,告強制罪才對
@@承嶧 2:16 就是強制罪
@@承嶧 妨害自由是一個罪章的名稱,強制罪就是妨害自由罪章裡的一個條文...
檢察官也有很多垃圾,像是叫自己男朋友去當詐騙集團律師然後自己去接手該詐騙案公訴檢察官,最後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幫男友贏得官司的。
強制罪確實都是這樣判沒錯,很久之前就有判例了,有空間可以走,而你卻自己停下來就不會構成,對方擋的不夠完整,因為騎士也沒有要走的意思,所以聰明的要演一下,他自然就會把路擋起來
原PO搞錯法條提告...建議還是請專業律師該用何種法條妨害自由一般交通爭議是完全告不成的
用影片檢舉這條應該比較可能成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直接要求罰逼車的部分就夠了,妨礙自由真的很難 因為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才能有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其實就夠他頭疼了😂
原來回覆在這裡😊
@@carsom1717第3款不會成立,我檢舉過遊覽車直接變換車道逼機車讓道並不成立,警方說這一條是規範飆車族的。
@@hebemike1 這種就是看警察 看情況了,有的會過有的不會,但在這影片中 汽車逼車的意圖太明顯了 相對之下比較會成立。
法官的意思是,只要刀子掏出來但沒有捅到你,蘭嬌掏出來沒捅到你,都不會成案
是這樣沒錯 所以你就知道那些猴子車上放刀械棍棒 拿出來揮舞 只要沒真的揮到人 一點事都沒有
持刀頂多算恐嚇而已,桶到你算傷害,你死了才叫殺人,法律的東西請搞懂再來發言
沒錯啊,要放進去才能算性侵,拿出來頂多算未遂
@@Isabear0413 是啊至少要判未遂,這個案子沒有未遂可判
@@crseyser5yhsfhg 是啊還有傷害可以判,他這個是不成案喔
應該要告恐嚇或強制罪.....妨礙自由偏向拘禁或完全限制人生自由
妨礙自由就是在強制罪裡面
.....妨礙自由是一個章節強制罪跟恐嚇就是歸類在妨礙自由章節裡面....
@@Darkzval 但報警有跟警察提到強制罪的部分,但警察就說統稱妨礙自由....
@@cscs951753 因為辦案的時候他當然用章節來填阿,就像你告別人公然侮辱或是毀謗報案單上都會寫妨害名譽,我在回樓主xd
@@cscs951753 車禍糾紛要起訴到強制罪的部分基本上是要你想走>但他擋到你前面不讓你走 比較容易成立,主要是你主動停下來,然後他也沒停在你前面不讓你走比較難成立
整起事件最可悲的或許是這位邱檢察官吧??以為車主發個紅包就能無視危險駕車行為還是檢察官也收到紅包呢??煩請邱姓檢察官看到留言解惑一下,謝謝
主要是原PO控訴法條用錯了,妨害自由講的是完全限制自由,除非原PO在路上被擄走,無法動彈,不然馬路上這種開闊的地方是很難告成妨害自由。但告強制罪的話是很有可能成立,一般被逼車都是用這條。
@@湯智傑-u3j 妨害自由是一個罪章,裡面有包括強制罪,起訴書上也是用第304條
社會會亂,就是這些可悲司法人員造成的
@@GG-zl3dk 是的,您說的沒錯。那我只能說一個強制罪,檢察官各自表述....這有點像人治社會了....機車體積小靈活性較高,"照這位檢察官的論點",機車被汽車逼車,只要汽車留足夠通行空間,汽車只違規不違反強制罪...那機車逼停機車不就更難成立強制罪了?...請問您對此案的看法如何?
@@湯智傑-u3j 確實有強暴、脅迫行為,但要成立強制罪還需有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但我認為依影片來看不足以認定有無成立,如起訴書所載,確實還有空間可以過,所以你要說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確實有待商榷,每個檢察官看法不同,只是今天這個剛好認為不成立而已
主要是妨礙自由要件不構成吧 但你檢舉逼車危險駕駛這種一定過啊
吃案就吃案哪來這麼多藉口
這個要告恐嚇不是妨害自由啦
其實是警察決定要告甚麼的... 警察很不專業
@@Kaven-d8t 應該是故意亂教……😓
台灣法律保護壞人的功力真的宇宙第一
5000太便宜,是我就寧願不和解
沒辦法,對方還在調解委員會恐嚇嗆聲說他多的是時間,稱自己是社會七逃仔
@@cscs951753 難怪開窮頭又大還敢丟臉
@@cscs951753 想問一下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是直接提告嗎??
我也好想在屏東市遇到這種大爺
萬一被打呢?就變成領醫藥費了 還是不要吧? 哈哈
民進黨讚啦~一黨獨大~大法官檢察官都我們的你敢跟我鬥?
台灣髮官撿茶官爛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是要怪民進黨執政沒去全面改善,跟腳痛部一樣,都爛好幾十年了還放給它爛...
有時候在路上有些騎機車的阿北或老人家,很喜歡檔在路中間,加上沒辦法超車的時候就還蠻靠腰的
您好請問是否可以在新聞上使用這影片
看平台囉
就是你們和解了 檢察官才用這種寫法不起訴沒和解就起訴了我愛說實話。
生命安全值5000元😊❤
觀感很好啊,四輪也可以擁有公權力,對二輪進行攔停了👍
前幾天看完康康的影片最後那個案例 現在又看到這個 哀~
有內車道可以超過去不超,非要跟在外車道機車的正後方然後狂按喇叭要逼機車讓開?看不懂耶…
我之前告不起訴的原因是對方攔車不到3分鐘,不算妨礙自由,嘻嘻以後攔車寄得藍2分59秒喔,低於3分鐘就不構成妨礙自由相信性侵害只要速度夠快,也不構成性侵害
遇到垃圾四輪都有辦法脫罪耶!真的超級噁心!
如果原潑開車不是更讓他覺得擋路嗎?😂我開車的時候最喜歡遇到同車道前面是機車要合法左轉,體積小很好繞開😊
那條規定有說機車在車道上要靠右阿
屏東社底拿出法規確實很好處理!個人經驗😂
不愧是為所欲為頭又大
我老婆是屏東人 在認識她之後我才知道屏東大多數人騎摩托車會習慣靠右行不曉得跟很多禁行機車 有沒有關係 但靠右開車要右轉時得習慣關門 不然會有人鑽出來_(:з」∠)_
轉彎時提前打方向燈注意後照鏡才是重點轉彎關門沒有打方向燈從側後方來看非常像是逼車而且關門技術如果不好 空隙太大還是能讓機車鑽過去這時候反而更危險
不是妨礙自由,要告強制罪
阿能當到檢查官當然也是四輪大爺階級啊,大爺挺大爺,沒毛病!
大車留給小車足夠的空間……(下略)?答案是沒錯的喔;就算遊覽車在機車側邊打方向直接變換車道,也不算逼車喔(自身檢舉經驗),警方回覆逼車立法原意在於規範飆車族,而飆車定義(超速60公里)又需有檢驗合理之測速器,所以43條逼車這一項照警方說法根本不會成立。結論:大車在平面道路就是吃香。
所以換個角度看,要構成妨礙自由,要請他逼成讓2輪沒空間騎就構成了
我覺得對地檢署來說那個是"危險逼車"而不是"妨害自由""危險逼車""常見的逼車行為通常是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此類駕駛行為都被歸類為危險逼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妨害自由"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以後可以用危險逼車這條來處理,罰個6千也爽,畢竟妨害自由是罰"9千以下"這種狀況真的成立了可能罰3、5千塊就結案了,而危險逼車的罰6千起碼是"只少"6千
果然是社底才會覺得騎車只能靠右騎以後看到哪個三寶在那說騎車不靠邊騎的就拿這部貼給他
一堆四輪就是不肯承認現在這種四輪大爺狀態啊遇過太多支道或轉彎的四輪,看到直行是其他四輪就會乖乖停下禮讓、看到是二輪理都懶得理直接就給你切過去台灣的交通真的有非常非常大的進步空間,很多問題都是需要從根源去改善的,包含道路規劃跟教育
感覺警察想要雙方息事寧人😅 其實面對這種駕駛我是希望警察能當場教育一下那位車主, 畢竟法律改成必須禮讓行人, 騎士真的沒錯。
妨害自由在法條有構成要件等幾項等才算😅
應該是用強制罪起訴比較好還有無故驟停車道、危險駕駛
因為機車不夠寬騎中間就像關門一樣才不會變四輪鑽縫
這什麼恐龍🦖法官超弱智判決?根本與路怒者同罪嘛!
告錯法條當然就會不成立,妨礙自由跟強制罪差很多!
大概是沒完全擋住的關係吧?會不會就像右轉沒完全「關門」,有車會從右邊竄出一樣?我猜的?
2:17 判決書上是寫強制罪啊
如果是我,叫他賠10萬我才和解,這已經妨礙行車安全!判賠五千誰要跟他和解,檢察官沒眼睛這樣就不起訴,是挺四輪大爺喔!這樣機車根本沒有路權。從紀錄器看到後面明顯是汽車逼近騎士,台灣法院判決真的失望透頂了,台灣真的逼車天堂,上天都在看,這樣根本不公不義。
意思是,以後戰車可以在路上跑,四線道直接佔領中間的雙黃線,反正都還有留路給小汽車走,就算停路中間也不違法的意思😂
身為一個廚師帶著胡椒粉跟辣椒粉很正常吧?被逼車太緊張,胡椒粉跟辣椒粉不小心灑出去了😂😂😂
攔下可以告強制罪
四輪大爺一直想找機會給錢做善事,所以只能用這種方式給你錢😊
通常只要後面車離我機車太靠近我就會油門吹到底不會讓開車的追上我的車自然就不會有影片中的鳥事了
當然眾所皆知法律是保護壞人的,普通人權益受損都不關他們他們的事
我不喜歡很多恐龍判決,不過妨礙自由的要件是要有「強制」、「禁止」的要素。騎士的確可以不理駕駛,逕自騎走,讓對方駕駛再攔一次,這樣就比較有可能成立妨害自由了。我開車也騎車。我倒是不能理解,如果騎得慢,為何不靠右,給其他人一個方便?自己也沒損失啊。沒錯,法律的確是沒規定這樣做,但是就像搭電扶梯靠右一樣,自己達到目的的同時,也給趕時間的人一個方便。當然,你也可以站在中間,說沒規定靠邊站。但是這樣,你並沒有比較快,也擋住趕時間的人,這叫損人不利己,其實沒甚麼意義,除非你能從中獲得莫名的快感。
為什麼帶行車記錄器都很常在約戰😅那沒帶不就更多這種鳥事。
理解法官~牠一定也是個只會開四輪車的~理解~理解~理解~
療癒
這位駕駛應該去國外表現一下逼車,看外國法律會怎麼處罰
業務:你為什麼要買這台車我:因為可以為所欲為!
他交通違規挺多的,應該可以罰好罰滿😂我以前被攔車警察跟法官也是說如果還有空間讓我可以往前走的話就不算妨害自由😒😒
這要告強制罪才會成立,妨礙自由是你試圖離開,對方以暴力脅迫制止你離開才會成立
沒錯啊 牠不是完全住你離開的路線 所以不構成妨礙自由
法官也是四輪大爺同一邊的啦!
所以刑法都這樣,構成要件都是從嚴認定,最明顯就是食品標示錯誤,不會認定為詐騙
引起軒然大波
需要看完整的經過
40%的民意支持不構成妨礙自由啊😮各各都車神,被這樣逼停不構成妨礙自由,果然是福爾摩沙世界法治先進國家的典範🎉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要告強制罪而不是告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的部分檢察官見解無誤,小編不可把刑法的妨害自由構成要件拿來和懲罰程度相對輕微的道交條例行政罰相提並論,兩者的核心價值不同。
真的是告錯條啦,妨害自由就是要完全限制住啊。
司法改革⋯⋯哈哈如果檢察官是這樣認為,你可以改告他,強制罪~
這個應該告強制罪
為開脫而開脫之母恐龍,這種想法上路也是三寶一個
居然是屏東市,我家這邊耶 😏
下來!下來啦!幹嘛啦??.我要給你5000辣😊😊😊
幹嘛啦這句,覺得很厭世,想說對方要衝三小朋友
5000 不夠痛 會重複犯下錯誤 是因為上1次不夠痛
要提告的是強制罪
鬼島 這也能不起訴 希望司法人員兒女都能遇到
5000可以了啦~底層賺錢不易
這麼簡單就和解哦
妨害自由在法規上應該不足成立但這樣應該算是危險駕駛,可以開單罰的
不起訴也太搞笑
四輪明顯強制罪,這人不關,馬路行駛沒有安全可言。
你拿刀出來揮舞 會被起訴恐嚇 但你開著兩噸重的車 逼近 就什麼事都不會有鄭捷 那時怎麼會這麼傻呢😂😂😂
所以鄭捷那時候如果是開車在馬路上暴衝撞死人,現在可能已經關完出來又是一尾活龍了
我們的警察與檢察官始終是偏向為惡者的一方!難怪馬路亂象曾出不窮!有恃無恐嘛!
遇上這種事情,檢察官替被告找藉口呢!是不是他知道法官也會替被害人這麼找藉口。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在國外你敢攔車還大吼叫人家下來就是妨礙自由了!
南部人都麻這樣🎉🎉
都什麼年代了,還在機車道底加,這頭又大駕駛是剛關出來喔!?
法律修的在重法官不敢判也沒用
重點是有沒有開單 47 , 屏東市交通局也很四輪, 一堆禁行機車.
最好笑的是 根本沒有機車道就算了已經騎在最外側車道了 還要被講是「騎中間」對他們來說 機車的路線只能是 0:51 汽車開的那個路線才能騎 其他一律不准
證明臺灣法院的水準
要告恐嚇跟強制罪!
為什麼最後的旁白並非台灣的口音而是捲舌口音?
攔車~不是“強制罪”嗎?
我大台灣果然NO.1國會殿堂和路上到處都是最美風景
忍一下領年終😂愉悅😂😂
請律師吧,聲請再議。
順便提告檢察官瀆職吧
此部為原po與我們分享後續結果、且同意我們製作的特輯。想告訴各位口出惡言、情緒控管不佳所導致的後果,盼能藉此減少行車糾紛。
若您有行車事件,是有後續、且有判決書等資料,歡迎透過FB粉絲團聯絡我們,我們將協助製作特輯。
警方表示,李男事後已至派出所提告妨害自由,警方依規定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另檢視違規影像畫面,汽車逼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高雄國、屏東國的地檢跟地院果然不會讓人失望😂
應以強制罪比較恰當,才有起訴機會
南部的風氣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甚至不用背景也這樣
所以不用怕直接把事情搞大
對方基本也是這麼想所以才敢這麼囂張😅
@@smalleyesjun6671這在南部再正常不過了
我哥有次烤肉過個馬路被車撞昏倒對方肇逃
他被送醫院他的友人有報警
我也被他朋友通知去醫院警察隨後到
(好笑的是醫院跟分局比我家到醫院近三倍的距離)
簡單問個幾句就想草草結束離開
(我直覺是想吃案)
我就問就這樣?
警察就大聲對我說不然呢?
人都跑了你們又沒記車牌
我就質問現在不是都有監控嗎?
還問我是誰
我回當事人胞弟
警察就說當事人都說沒事了!打算了事
說我又不是當事人沒資格管
我事後打電話找記者
最後派出所約我兩兄弟去他們管區泡茶才乖乖跟我道歉並開三聯單
最後理由也很扯說監控因里長沒經費維護
要不是我哥在去之前叫我算了
鬼才信那鬼話
另帶一提那個對我大小聲的嘴巴就像平時有在嚼檳榔的嘴
說著一口很粗俗的台語
感覺比流氓還流氓
所以遇到這種事情也別找警政署申訴過程太冗長還要自己到官網寫申訴信
(因為我也曾經寫過真的沒屁用)
找記者最快最有效一通電話就解決而且還是隔天就回電
原來牠叫你是要給你錢,真的是有夠暖心的四輪大爺啦🤣
讚啦~ˊ賺到紅包
喂!下車!給你5000!
麻煩耶,大哥,還要上法院,而且有時候對方上訴,你官司有的打
給5000後:不是啦大哥~可能我也有錯的地方啦~啊大家行車在外就是要互相嘛~
遇到瘋狂四輪大爺撞到你命沒啦,贏了官司又如何?
感謝原PO示範如何領紅包。
心得: 機車還能繞開往前騎就沒有妨害自由....如果要把紅包變年終,就堅守路線堅持不停,讓四輪無腦仔略為碰一下~倒地=驗傷+傷害+公然侮辱+妨害自由+43條逼車=3萬起跳。
自述: 我過去有一件在橋頭地檢和解的就是領3萬,我騎機車,被逼車,堅持不停。四輪無腦仔逼到近人行道關門時,碰了我一下,倒地小擦傷=3萬和解。
你太客氣了,台北如果走調解,都20萬起跳
你是在教導騎機車,如何合法碰瓷嗎
@@劉炳聖 碰瓷不合法,合法非碰瓷XD
@@ediklin2342 合法,不合法只是給個不同馬甲,爭執一下就十五萬,惡意擋車被攔要四萬,上班做啥,訛詐錢財更好賺
@@劉炳聖 不犯罪不就沒事,這世道,讓罪犯賠錢了事還嫌貴…(攤手)
四輪:交通部長會保護我的。
我是事主ㄏㄏ,從此事件之後,以後騎機車看人不爽就可以安心攔車了,反正機車攔車,機車那麼小台旁邊可以繞過去的空間一定很足夠,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的啦
告錯法條了,妨礙自由偏向拘禁行為,攔車的妨礙時間較短比較難符合構成要件。
這起事件要告恐嚇和強制罪比較容易成立。
建議還是詢問律師看你想告哪一條
你真的用錯法條,上面說得很清楚,偏拘禁了
除非你被攔車,是被團團包圍完全不能走(我指的不是交通工具而已,而是你本人)
以為你是告妨害自由
但有寫到304起訴,只能說又是一個腦殘判決
樓上都沒用眼睛在看嗎,起訴書上就是用強制罪了
我有一個自己開車被四輪文盲,後面用車擋住,前面用肉身擋車。
被攔停10分鐘以上,不知道算不算妨害自由🤔。
恐龍是台灣最大亂源之一 正義經常會遲到 而且常常會缺席啊....四輪大爺的歪理就是 兩輪只能靠車道右側騎 不准騎車道中間 會擋住大爺的大道的 甚至明明右邊有空間(卻是路肩) 怎不騎過去 反正被開罰單是你兩輪家的事情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 台灣翻譯成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就很好笑了😂
現在有些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的字已經沒有了
代表機車可以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但有些四輪大爺還活在過去
危險駕駛跟惡意逼車呢?重點沒有講到啊😂
警方表示,李男事後已至派出所提告妨害自由,警方依規定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另檢視違規影像畫面,汽車逼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有人貼的
逼車有成立開罰單24000跟吊扣牌照
撿茶官:我平常就是這樣開車的啊,這樣判有問題嗎?
檢察官跟法官不一樣啦銅學
,檢察官沒權力「判」
起訴是由檢察官沒錯吧
起訴是檢察官,「判」是法官
唉,檢察官也跟著讓人雙手一攤了
告錯條文啊,把車逼停,告強制罪才對
@@承嶧 2:16 就是強制罪
@@承嶧 妨害自由是一個罪章的名稱,強制罪就是妨害自由罪章裡的一個條文...
檢察官也有很多垃圾,像是叫自己男朋友去當詐騙集團律師然後自己去接手該詐騙案公訴檢察官,最後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幫男友贏得官司的。
強制罪確實都是這樣判沒錯,很久之前就有判例了,有空間可以走,而你卻自己停下來就不會構成,對方擋的不夠完整,因為騎士也沒有要走的意思,所以聰明的要演一下,他自然就會把路擋起來
原PO搞錯法條提告...
建議還是請專業律師該用何種法條
妨害自由一般交通爭議是完全告不成的
用影片檢舉這條應該比較可能成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直接要求罰逼車的部分就夠了,妨礙自由真的很難 因為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才能有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其實就夠他頭疼了😂
原來回覆在這裡😊
@@carsom1717第3款不會成立,我檢舉過遊覽車直接變換車道逼機車讓道並不成立,警方說這一條是規範飆車族的。
@@hebemike1 這種就是看警察 看情況了,有的會過有的不會,但在這影片中 汽車逼車的意圖太明顯了 相對之下比較會成立。
法官的意思是,只要刀子掏出來但沒有捅到你,蘭嬌掏出來沒捅到你,都不會成案
是這樣沒錯 所以你就知道那些猴子車上放刀械棍棒 拿出來揮舞 只要沒真的揮到人 一點事都沒有
持刀頂多算恐嚇而已,桶到你算傷害,你死了才叫殺人,法律的東西請搞懂再來發言
沒錯啊,要放進去才能算性侵,拿出來頂多算未遂
@@Isabear0413 是啊至少要判未遂,這個案子沒有未遂可判
@@crseyser5yhsfhg 是啊還有傷害可以判,他這個是不成案喔
應該要告恐嚇或強制罪.....妨礙自由偏向拘禁或完全限制人生自由
妨礙自由就是在強制罪裡面
.....
妨礙自由是一個章節
強制罪跟恐嚇就是歸類在妨礙自由章節裡面....
@@Darkzval 但報警有跟警察提到強制罪的部分,但警察就說統稱妨礙自由....
@@cscs951753 因為辦案的時候他當然用章節來填阿,就像你告別人公然侮辱或是毀謗報案單上都會寫妨害名譽,我在回樓主xd
@@cscs951753 車禍糾紛要起訴到強制罪的部分基本上是要你想走>但他擋到你前面不讓你走 比較容易成立,主要是你主動停下來,然後他也沒停在你前面不讓你走
比較難成立
整起事件最可悲的或許是這位邱檢察官吧??
以為車主發個紅包就能無視危險駕車行為
還是檢察官也收到紅包呢??
煩請邱姓檢察官看到留言解惑一下,謝謝
主要是原PO控訴法條用錯了,妨害自由講的是完全限制自由,除非原PO在路上被擄走,無法動彈,不然馬路上這種開闊的地方是很難告成妨害自由。但告強制罪的話是很有可能成立,一般被逼車都是用這條。
@@湯智傑-u3j 妨害自由是一個罪章,裡面有包括強制罪,起訴書上也是用第304條
社會會亂,就是這些可悲司法人員造成的
@@GG-zl3dk 是的,您說的沒錯。那我只能說一個強制罪,檢察官各自表述....這有點像人治社會了....
機車體積小靈活性較高,"照這位檢察官的論點",機車被汽車逼車,只要汽車留足夠通行空間,汽車只違規不違反強制罪...
那機車逼停機車不就更難成立強制罪了?...請問您對此案的看法如何?
@@湯智傑-u3j 確實有強暴、脅迫行為,但要成立強制罪還需有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但我認為依影片來看不足以認定有無成立,如起訴書所載,確實還有空間可以過,所以你要說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確實有待商榷,每個檢察官看法不同,只是今天這個剛好認為不成立而已
主要是妨礙自由要件不構成吧 但你檢舉逼車危險駕駛這種一定過啊
吃案就吃案哪來這麼多藉口
這個要告恐嚇不是妨害自由啦
其實是警察決定要告甚麼的... 警察很不專業
@@Kaven-d8t 應該是故意亂教……😓
台灣法律保護壞人的功力真的宇宙第一
5000太便宜,是我就寧願不和解
沒辦法,對方還在調解委員會恐嚇嗆聲說他多的是時間,稱自己是社會七逃仔
@@cscs951753 難怪開窮頭又大還敢丟臉
@@cscs951753 想問一下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是直接提告嗎??
我也好想在屏東市遇到這種大爺
萬一被打呢?就變成領醫藥費了 還是不要吧? 哈哈
民進黨讚啦~一黨獨大~大法官檢察官都我們的你敢跟我鬥?
台灣髮官撿茶官爛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是要怪民進黨執政沒去全面改善,跟腳痛部一樣,都爛好幾十年了還放給它爛...
有時候在路上有些騎機車的阿北或老人家,很喜歡檔在路中間,加上沒辦法超車的時候就還蠻靠腰的
您好
請問是否可以在新聞上使用這影片
看平台囉
就是你們和解了 檢察官才用這種寫法不起訴
沒和解就起訴了
我愛說實話。
生命安全值5000元😊❤
觀感很好啊,四輪也可以擁有公權力,對二輪進行攔停了👍
前幾天看完康康的影片最後那個案例 現在又看到這個 哀~
有內車道可以超過去不超,非要跟在外車道機車的正後方然後狂按喇叭要逼機車讓開?看不懂耶…
我之前告不起訴的原因是對方攔車不到3分鐘,不算妨礙自由,嘻嘻
以後攔車寄得藍2分59秒喔,低於3分鐘就不構成妨礙自由
相信性侵害只要速度夠快,也不構成性侵害
遇到垃圾四輪都有辦法脫罪耶!真的超級噁心!
如果原潑開車不是更讓他覺得擋路嗎?😂我開車的時候最喜歡遇到同車道前面是機車要合法左轉,體積小很好繞開😊
那條規定有說機車在車道上要靠右阿
屏東社底拿出法規確實很好處理!個人經驗😂
不愧是為所欲為頭又大
我老婆是屏東人 在認識她之後
我才知道屏東大多數人
騎摩托車會習慣靠右行
不曉得跟很多禁行機車 有沒有關係 但靠右開車要右轉時得習慣關門
不然會有人鑽出來_(:з」∠)_
轉彎時提前打方向燈注意後照鏡才是重點
轉彎關門沒有打方向燈從側後方來看非常像是逼車
而且關門技術如果不好 空隙太大還是能讓機車鑽過去這時候反而更危險
不是妨礙自由,要告強制罪
阿能當到檢查官當然也是四輪大爺階級啊,大爺挺大爺,沒毛病!
大車留給小車足夠的空間……(下略)?
答案是沒錯的喔;就算遊覽車在機車側邊打方向直接變換車道,也不算逼車喔(自身檢舉經驗),警方回覆逼車立法原意在於規範飆車族,而飆車定義(超速60公里)又需有檢驗合理之測速器,所以43條逼車這一項照警方說法根本不會成立。
結論:大車在平面道路就是吃香。
所以換個角度看,要構成妨礙自由,要請他逼成讓2輪沒空間騎就構成了
我覺得對地檢署來說那個是"危險逼車"而不是"妨害自由"
"危險逼車"
"常見的逼車行為通常是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此類駕駛行為都被歸類為危險逼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妨害自由"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以後可以用危險逼車這條來處理,罰個6千也爽,畢竟妨害自由是罰"9千以下"這種狀況真的成立了可能罰3、5千塊就結案了,而危險逼車的罰6千起碼是"只少"6千
果然是社底才會覺得騎車只能靠右騎
以後看到哪個三寶在那說騎車不靠邊騎的就拿這部貼給他
一堆四輪就是不肯承認現在這種四輪大爺狀態啊
遇過太多支道或轉彎的四輪,看到直行是其他四輪就會乖乖停下禮讓、看到是二輪理都懶得理直接就給你切過去
台灣的交通真的有非常非常大的進步空間,很多問題都是需要從根源去改善的,包含道路規劃跟教育
感覺警察想要雙方息事寧人😅 其實面對這種駕駛我是希望警察能當場教育一下那位車主, 畢竟法律改成必須禮讓行人, 騎士真的沒錯。
妨害自由在法條有構成要件等幾項等才算😅
應該是用強制罪起訴比較好
還有無故驟停車道、危險駕駛
因為機車不夠寬騎中間就像關門一樣才不會變四輪鑽縫
這什麼恐龍🦖法官超弱智判決?根本與路怒者同罪嘛!
告錯法條當然就會不成立,妨礙自由跟強制罪差很多!
大概是沒完全擋住的關係吧?會不會就像右轉沒完全「關門」,有車會從右邊竄出一樣?我猜的?
2:17 判決書上是寫強制罪啊
如果是我,叫他賠10萬我才和解,這已經妨礙行車安全!
判賠五千誰要跟他和解,檢察官沒眼睛這樣就不起訴,是挺四輪大爺喔!這樣機車根本沒有路權。
從紀錄器看到後面明顯是汽車逼近騎士,台灣法院判決真的失望透頂了,台灣真的逼車天堂,上天都在看,這樣根本不公不義。
意思是,以後戰車可以在路上跑,四線道直接佔領中間的雙黃線,反正都還有留路給小汽車走,就算停路中間也不違法的意思😂
身為一個廚師帶著胡椒粉跟辣椒粉很正常吧?被逼車太緊張,胡椒粉跟辣椒粉不小心灑出去了😂😂😂
攔下可以告強制罪
四輪大爺一直想找機會給錢做善事,所以只能用這種方式給你錢😊
通常
只要後面車離我機車太靠近我就會油門吹到底
不會讓開車的追上我的車
自然就不會有影片中的鳥事了
當然眾所皆知法律是保護壞人的,普通人權益受損都不關他們他們的事
我不喜歡很多恐龍判決,不過妨礙自由的要件是要有「強制」、「禁止」的要素。
騎士的確可以不理駕駛,逕自騎走,讓對方駕駛再攔一次,這樣就比較有可能成立妨害自由了。
我開車也騎車。我倒是不能理解,如果騎得慢,為何不靠右,給其他人一個方便?自己也沒損失啊。
沒錯,法律的確是沒規定這樣做,但是就像搭電扶梯靠右一樣,自己達到目的的同時,也給趕時間的人一個方便。
當然,你也可以站在中間,說沒規定靠邊站。但是這樣,你並沒有比較快,也擋住趕時間的人,這叫損人不利己,其實沒甚麼意義,除非你能從中獲得莫名的快感。
為什麼帶行車記錄器都很常在約戰😅那沒帶不就更多這種鳥事。
理解法官~牠一定也是個只會開四輪車的~理解~理解~理解~
療癒
這位駕駛應該去國外表現一下逼車,看外國法律會怎麼處罰
業務:你為什麼要買這台車
我:因為可以為所欲為!
他交通違規挺多的,應該可以罰好罰滿😂
我以前被攔車警察跟法官也是說如果還有空間讓我可以往前走的話就不算妨害自由😒😒
這要告強制罪才會成立,妨礙自由是你試圖離開,對方以暴力脅迫制止你離開才會成立
沒錯啊 牠不是完全住你離開的路線 所以不構成妨礙自由
法官也是四輪大爺同一邊的啦!
所以刑法都這樣,構成要件都是從嚴認定,最明顯就是食品標示錯誤,不會認定為詐騙
引起軒然大波
需要看完整的經過
40%的民意支持不構成妨礙自由啊😮各各都車神,被這樣逼停不構成妨礙自由,果然是福爾摩沙世界法治先進國家的典範🎉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要告強制罪而不是告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的部分檢察官見解無誤,小編不可把刑法的妨害自由構成要件拿來和懲罰程度相對輕微的道交條例行政罰相提並論,兩者的核心價值不同。
真的是告錯條啦,妨害自由就是要完全限制住啊。
司法改革⋯⋯哈哈
如果檢察官是這樣認為,你可以改告他,強制罪~
這個應該告強制罪
為開脫而開脫之母恐龍,這種想法上路也是三寶一個
居然是屏東市,我家這邊耶 😏
下來!
下來啦!
幹嘛啦??
.
我要給你5000辣😊😊😊
幹嘛啦這句,覺得很厭世,想說對方要衝三小朋友
5000 不夠痛 會重複犯下錯誤 是因為上1次不夠痛
要提告的是強制罪
鬼島 這也能不起訴 希望司法人員兒女都能遇到
5000可以了啦~底層賺錢不易
這麼簡單就和解哦
妨害自由在法規上應該不足成立
但這樣應該算是危險駕駛,可以開單罰的
不起訴也太搞笑
四輪明顯強制罪,這人不關,馬路行駛沒有安全可言。
你拿刀出來揮舞 會被起訴恐嚇
但你開著兩噸重的車 逼近 就什麼事都不會有
鄭捷 那時怎麼會這麼傻呢😂😂😂
所以鄭捷那時候如果是開車在馬路上暴衝撞死人,現在可能已經關完出來又是一尾活龍了
我們的警察與檢察官始終是偏向為惡者的一方!難怪馬路亂象曾出不窮!有恃無恐嘛!
遇上這種事情,檢察官替被告找藉口呢!是不是他知道法官也會替被害人這麼找藉口。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在國外你敢攔車還大吼叫人家下來就是妨礙自由了!
南部人都麻這樣🎉🎉
都什麼年代了,還在機車道底加,這頭又大駕駛是剛關出來喔!?
法律修的在重法官不敢判也沒用
重點是有沒有開單 47 , 屏東市交通局也很四輪, 一堆禁行機車.
最好笑的是 根本沒有機車道就算了
已經騎在最外側車道了 還要被講是「騎中間」
對他們來說
機車的路線只能是
0:51 汽車開的那個路線才能騎
其他一律不准
證明臺灣法院的水準
要告恐嚇跟強制罪!
為什麼最後的旁白並非台灣的口音而是捲舌口音?
攔車~不是“強制罪”嗎?
我大台灣果然NO.1國會殿堂和路上到處都是最美風景
忍一下領年終😂
愉悅😂😂
請律師吧,聲請再議。
順便提告檢察官瀆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