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眼界】20240528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先過才講VS.一定釋憲!公民.法律學者三聲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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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іковано 29 сер 2024
  • ➊無明確細節!法先通過才閣解說會使得?
    ➋國會衝突!無法度收煞?賴清德是關鍵?
    ➌法人拒絕交資料罰10萬!立法.司法界線?
    👤邀訪來賓:
    曾建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
    李正修(國政基金會副研究員)
    張國城(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張瑀婕(東吳大學法研所公法組學生)
    #國會改革 #國會擴權 #青鳥行動
    #憲政秩序 #三讀 #法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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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ЕНТАРІ • 2

  • @060Fame-cv4vl
    @060Fame-cv4vl 2 місяці тому

    綜合關於立法院近況,打架,亂象的討論,發覺國會外面的民眾比國會內部還更穩重理性。

  • @worldUncle
    @worldUncle 3 місяці тому +1

    這樣的改革幅度太小,都還是改假的,監察院、考試院、懲戒法院都必須廢除,否則仍然還是產生腐敗、官商勾結的腐敗制度。
    目前對公部門的監督、淘汰機制如何失效的:
    監察院通過彈劾後,還要再送懲戒法院懲戒,通常記申誡輕放,監督就這麼被破壞了,無法淘汰腐敗無能的高官,無法杜絕官商勾結,整個公部門徹底腐敗,請聽公懲會發言人怎麼說(已經改名為懲戒法院),時間已經調整到公懲會發言人講話的地方 1分47秒到2分07秒。公懲會是由法官輪值。ua-cam.com/video/VrnB9i-ONJ8/v-deo.html
    監察委員是總統按照政黨在國會比例提名人員,經過立法院通過,月薪30萬元,再怎麼樣都要感謝總統提名,這樣調查、彈劾總統、執政黨官員不會很奇怪嗎?有護航、放水的疑慮,另外,監察院也被認為是總統的打手,打壓異己 。更重要的是監察委員、懲戒法院法官不是我們選的,不能代表我們向官員追究責任。監察委員、懲戒法院的法官有沒有做好該做的監督、懲戒,並不會影響他們的去留,所以目前是錯誤的制度。
    原本應該是由立法院來監督、質詢官員,發現可疑,就展開調查,不必像現在,還要再移交給監察院,換了人調查,未必會有徹底調查清楚的動機,而且,立法院在調查失職、弊案的過程,發現有法律漏洞,可以順便修法、立法、廢除過時的法律。
    考試院不知道各公部門的人員專業需求,造成考用不合,需要做事時是外包、約聘,還是要約聘,無法做到公平,也無法選才。
    以下來自維基百科,第一段就說了,考試院為中華民國最高考試機關,簡稱考院。其銜稱中的「考試」一詞,不僅指文官的考選,也包括有關【文官人事行政的相關事務】,所以考試院握有人事權,派了不合用的人,發生失職、達不到目標,無法追究主管責任,發生失職,沒人負責。
    這是錯誤的制度。
    考試院不是主要用人的機關,卻有派人的權力,根本行不通,我聽說因為行不通,很快又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這不改革,不建立對公部門的有效監督、淘汰機制,教育怎麼改革都沒用,考試很有用,找關係官商勾結有用,真正有做事的能力、肯做事沒用。
    zh.wikipedia.org/zh-tw/%E8%80%83%E8%A9%A6%E9%99%A2
    司法院設立懲戒法院說是要維持文官的中立,不受政治力影響,事情看多的人都知道,法官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並非中立。世界上上沒有所謂中立的法官
    法官並非中立,法官有自己的政治立場、意識形態,並非中立。世界上沒有所謂中立的法官,美國的大法官,自由派、保守派各占約一半,沒有所謂中立的法官,政治學的書也說過,無法阻止政治力介入司法,這是全世界都沒辦法的事。
    要行政中立可能只能用政黨輪替來達成,藍的執政辦綠的,綠的執政辦藍的,這樣來達成行政中立。
    公職人員的懲戒是不關法官的事,道理和你花錢請人到你家裝潢一樣,他們要向你負責,滿不滿意是由你決定,不是法官,你不滿意,下次不會請同一批人,同理,我們繳稅,公職人員要向我們負責,滿不滿意是由代表我們的國會來決定,監察委員、懲戒法院法官不是我們選的,不能代表我們向官員追究責任。
    廢除考試院後,照理說,政黨輪替、地方首長換人,就該由上而下重新約聘公職人員,總統、地方首長、主管該有任免下屬的權力,這樣發生重大事件,首長、主管負起責任才合理,各級主管自行約聘人員,用審學經歷,試用,不適任解聘的方式約聘人員 ,主管負起全責,發生失職、目標沒達到、言行不當,由國會或議會公開調查,彈劾、免職。
    全部約聘,這樣公平性就不重要了。
    這時,在學校學習是為了能力,以便勝任未來的工作,這樣才能徹底解決政府公部門腐敗、官商勾結嚴重、產業無法升級、考試扭曲教育的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