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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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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計劃是促進澳門“1+4”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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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3日(星期日)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冠軍賽 14:30 - 15:30 辯題: 人才引進計劃是促進澳門“1 4”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關鍵 正方: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反方: 澳門科技大學 賽果 : 1:4 反方勝 最佳辯論員 : 反方結辯 朱芷盈同學
政策融合比政策傾斜更能推動澳門青年於大灣區發展 / 政策傾斜比政策融合更能推動澳門青年於大灣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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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普通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3日(星期日)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冠軍賽 15:45 - 16:45 辯題: 政策融合比政策傾斜更能推動澳門青年於大灣區發展 / 政策傾斜比政策融合更能推動澳門青年於大灣區發展 正方: 澳門科技大學 反方: 澳門大學 賽果 : 2:3 反方勝 最佳辯論員 : 反方三辯 張鈺芃同學
澳門應以“盛事經濟”作為旅遊業發展的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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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3日(星期日)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季軍賽 10:30 - 11:30 辯題: 澳門應以“盛事經濟”作為旅遊業發展的主導 正方: 澳門大學 反方: 澳門理工大學 賽果 : 5:0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主辯 王永熙同學
澳門應對社會老齡化問題應著重於鼓勵生育 / 澳門應對社會老齡化問題應著重於引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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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普通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3日(星期日)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季軍賽 11:45 - 12:45 辯題: 澳門應對社會老齡化問題應著重於鼓勵生育 / 澳門應對社會老齡化問題應著重於引進人才 正方: 澳門理工大學 反方: 澳門城巿大學 賽果 : 4:1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反方三辯 羅岑熙同學
澳門應優先推行體醫結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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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準決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二場 15:15 - 16:15 辯題: 澳門應優先推行體醫結合政策 正方: 澳門理工大學 反方: 澳門科技大學 賽果 : 0:5 反方勝 最佳辯論員 : 反方結辯 何俊霖同學
電商平台的興起有助澳門中小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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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準決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一場 14:00 - 15:00 辯題: 電商平台的興起有助澳門中小企發展 正方: 澳門大學 反方: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賽果 : 2:3 反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結辯 黃穎輝同學
澳門政府應優先支援中小微企發展 / 澳門政府不應優先支援中小微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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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準決賽 - 普通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二場 18:00 - 19:00 辯題: 澳門政府應優先支援中小微企發展 / 澳門政府不應優先支援中小微企發展 正方: 澳門大學 反方: 澳門城巿大學 賽果 : 5:0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四辯 王睿思同學
應立法限制兒童及少年的上網時間 / 不應立法限制兒童及少年的上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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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準決賽 - 普通話組 日期:2024年11月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一場 16:45 - 17:45 辯題: 應立法限制兒童及少年的上網時間 / 不應立法限制兒童及少年的上網時間 正方: 澳門科技大學 反方: 澳門理工大學 賽果 : 4:1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三辯 王凱霆同學
數字化轉型有助推動大灣區傳統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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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初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七場 18:30 - 19:30 辯題: 數字化轉型有助推動大灣區傳統產業發展 正方: 澳門理工大學 反方: 澳門科技大學 賽果 : 3:2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反方結辯 朱芷盈同學
引入無人駕駛出租車有利於提升澳門旅遊城市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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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初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六場 17:15 - 18:15 辯題: 引入無人駕駛出租車有利於提升澳門旅遊城市的形象 正方: 澳門大學 反方: 澳門城巿大學 賽果 : 5:0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結辯 黃穎輝同學
澳門應立法推行家居垃圾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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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初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五場 16:00 - 17:00 辯題: 澳門應立法推行家居垃圾分類 正方: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反方: 澳門旅遊大學 賽果 : 5:0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二副 阮天翔同學
澳門應優先推行社區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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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初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四場 14:45 - 15:45 辯題: 澳門應優先推行社區經濟 正方: 澳門科技大學 反方: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賽果 : 3:2 正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結辯 何俊霖同學
制度創新比科技創新更有助於澳門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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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初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三場 12:30 - 13:30 辯題: 制度創新比科技創新更有助於澳門社會發展 正方: 澳門旅遊大學 反方: 澳門大學 賽果 : 0:5 反方勝 最佳辯論員 : 反方二副 邱垚源同學
澳門的環境保護應著重推廣生態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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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第二十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 初賽 - 廣州話組 日期: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地點: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 時間: 第二場 11:15 - 12:15 辯題: 澳門的環境保護應著重推廣生態旅遊 正方: 澳門城巿大學 反方: 澳門理工大學 賽果 : 2:3 反方勝 最佳辯論員 : 正方二副 李文婧同學
現今澳門青年以追求生活品質比工作成就作為目標更為可取 / 現今澳門青年以追求工作成就比生活品質作為目標更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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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澳門青年以追求生活品質比工作成就作為目標更為可 / 現今澳門青年以追求工作成就比生活品質作為目標更為可取
虛擬數字人將會成為直播帶貨行業的趨勢 / 虛擬數字人不會成為直播帶貨行業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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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數字人將會成為直播帶貨行業的趨勢 / 虛擬數字人不會成為直播帶貨行業的趨勢
感觉反方的论点有偏诶多是侧重于三孩,而不是三孩政策
應份的,不合人們心中的期望 道德綁架 譴責 圍攻 塌房 陳冠希 古天樂 個人意願 職責 功課
額外的責任 強迫佢地做 義務
反方已列開
Mike太帅啦
李梓嘉队到此一游
李梓嘉队到此一游
呢位同學你係咪讀壞書啊,簡體字會增加我哋嘅競爭力
同學你係咪唔識玩辯論?
王浩然打得真好🎉❤❤❤
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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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打的真好!
感覺正方二辯好串
被吊打 根本不是一个水平
这场谁赢了
哇,梁老师发际线真的好高
There is no winning or losing, just stand and argue with reason; it is the true meaning .
個司儀係已前狗會唔知乜Q職位,X人一個。
台湾裁判好强……直接给我听傻了
反方咁樣辯,仲唔輸鳩曬?
我身边的同事全部反对
网络直直播大热是社会之忧!
6
6
要学普通话 加两节课学下就得啦 听到普通话就黑鸠人憎
24:05
wtf did i just watch?
頭香
好坦白講,我相信有啲內地嘅學生係會想學廣東話同繁體字,而只有澳門香港先會同時存在呢兩樣野,如果話想增強嘅話,大好睇多啲內地綜藝節目,或者可以考國內大學深造,冇必要上堂咁樣去迫學生聽
反對全面使用普教中。因爲咁樣只係扼殺緊本土文化,消滅緊廣東話。我唔反對推廣普通話,但請唔冇强推,一個禮拜只設立兩三節普通話堂就足够了,如果强推普通話,咁樣只會讓學生對上堂嘅興趣係大打折扣。澳門如果有日變曬普通話,再都聽唔到廣東話嘅話,咁澳門就唔係澳門,完完全全係另外一個城市,但我唔知尼個城市叫咩名、喺邊度!
中國語言有許多"成語"...成語的最大特色就是"中國聖哲先賢對各種人生現象的精簡表達"...這許多"成語"就好像學圍棋時要記的"格言"..能提升我們思想的境界..
請問賽果是什麼?
小校意見,辯論過程太過訴諸於數據,忽略了更多面向討論。
一個字,精彩。
愛得比你深-噢!派得比你(香港)多 詞: 2017-5-16 Wan Ben 貪的商,官的心,緊緊扣著,彷彿編織千隻白象,一雙冰冷了的手,數算著歲月共富貴變舊,四七漸漸地接近,觀賞裡似享客招手,劏房依靠我的家,帶著美麗故事謬然到港,原諒港沒法跟澳走,早知樂園 拒絕或接受,其實爺己說出口,只想餓而你別再留任,將超支與官僚一一進駐,掩飾基建千隻白象,匆匆一佔港的中,昨日美麗片段盡還你,是官僚或貪腐,相鍊過卻要民心死,過往與你那一切,盼望告別以後漸忘記,原諒港沒法跟澳走,早知樂園 拒絕或接受,其實爺己說出口,只想餓而你別再留任,超得比澳多, 衰得比澳多,與你兩個世界如何接近,派得比港多,港不懂派錢 (港要預留啲錢給貪腐的觀賞享客, 又要派錢比入標做319億白象個啲所謂財團),澳對港建議卻是最真,派得比你多搵得比你多,與你兩個世界如何接近,超得比你多得不到民心,澳對港建議卻是最真! *將超支與官僚一一進駐,掩飾基建千隻白象,匆匆一佔港的中,昨日美麗片段盡還你,是官僚或貪腐,相鍊過卻要民心死,過往與你那一切,盼望告別以後漸忘記,原諒港沒法跟澳走,早知樂園 拒絕或接受,其實爺己說出口,只想餓而你別再留任,超得比澳多, 衰得比澳多,與你兩個世界如何接近,派得比港多,港不懂派錢,澳對港建議卻是最真,派得比你多,搵得比你多,與你兩個世界如何接近,超得比你多,得不到民心,澳對港建議卻是最真,#派得比你多,搵得比你多,與你兩個世界如何接近,超得比你多,得不到民心,澳對港建議卻是最真# repeat # rap: 香港國際溶金中心的無能, 有助澳門賭城一哥的隠定, 亞爺里招叫做棄車保帥! 將一些浮誇的字句淡化, 是特首最聰明和有見地的做法,比起 一些所謂國際城市的官員和特首懶字正腔圓大放所謂基建大白象, 更顯得誠實/務實!
赢曬
辨论开始
好想被取消,反正每次去香港都无买嘢。。废事吵来吵去
www.txlyd.net/2014-02-03-08-10-52/80-2014-02-20-01-58-29 讓同性伴侶合法「結婚」有何問題? 不應將婚姻的法律權利、好處與義務擴展至同性伴侶,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同性戀關系不等於婚姻。也就是說,這種關系並不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條件-一男一女結合。 第二,同性戀關系於人有害。不僅不能像異性婚姻般有益社會,且帶來害處遠多於益處。 上述兩個理由,只其一已足以解釋,為何不應給同性伴侶結合賦與合法地位。 且看第一個論點:婚姻豈非由法律介定、說了算的嗎? 不是。婚姻並非法律產物,而是人類基本制度,早在法律與憲法出現之前就有的。婚姻包含著人類學與社會學現實,而非法律問題。關乎婚姻的法律,不過確認、約制一個早已存在的制度。 婚姻是確認相愛的人願意廝守終生的途徑? 若愛與結伴已足以定義婚姻,我們同時也應接納大人與小孩的結合,此外,成年孩子與年老父母同住,甚至沒有性關系的室友,或一群人同住,也符合以上條件,這是否也算作「婚姻」?據我們的文化,愛與結伴一般視為婚姻一部分,但光憑這點不足以定義婚姻制度。 若在愛與結伴以上再加上「性關系」,那又如何? 比較接近,但仍不足以定義婚姻。 200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就羅倫斯控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頒布法令,指雞姦法(及其他限制兩廂情願的成人私下進行性行為之法律)違憲,當時有觀察員指,相關決定為同性「婚姻」鋪路。但諷刺的是,法令明言性行為不必(從法律上)限於婚姻,其含義是,光憑性愛這一點,不足以定義婚姻意義,還須符合其他條件。 那麼,究竟何謂婚姻? 人類學家Kinsley Davis說:「一般稱為婚姻其事之特徵,乃社會認可與準許…一對夫婦有性關系,並因此懷孕、教養小孩。」婚姻學者Maggie Gallagher說,「在各個社會,婚姻都是公開的性結連,並由此發展出血脈、家族義務。如此性愛結連最終使男、女、他們性結合所生的小孩共享資源。」 加拿大學者Margaret A. Somerville說:「我們的社會藉婚姻標志一種兩人關系,能傳宗接代,養育並保護下一代生命。」 另一位加拿大學者Paul Nathanson(他是同性戀者)曾說:「異性戀直接關乎繁衍與生存…因此人類每個社會都極力提倡…異性戀往往由社會常規構成的,因此將婚姻限制在男女結合之內。他又指,「若以為社會可以沒有婚姻,是大錯特錯。」 你是說,已婚夫婦不生孩子(無論出於個人選擇或不育或高齡)實際上並非真正結婚?若我們因同性伴侶無法生育而否定同性婚姻,豈不也同樣否定那些不育夫婦的婚姻? 夫婦結婚時不打算要小孩,之後也可能改變主意;避孕可能會失敗;似乎不育的夫婦或許有一天出乎意料之外懷孕。婚姻承諾能約束年老的丈夫,不在婚外和較年輕女子生小孩;人在婚姻制約內(指一夫一妻),就算夫婦倆都老了,理論上仍是可以生出下一代的(在整個婚姻階段內有此可能)。此種夫婦性結合類型,和打算傳宗接代的夫婦是一樣的,盡管其結合未必有此果效。 而明顯地,不打算要小孩的婚姻,對社會帶來利益不及打算傳宗接代的婚姻。但我們仍然認可不生小孩的婚姻,因為若要求人證明自己有能力、並打算生小孩才準結婚,這是侵犯二人私隱。 然而並沒有理由將「婚姻」擴展至同性戀伴侶,因為這種伴侶結構(兩男或兩女)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論二人的年齡、健康或意圖,都不可能自然生育。事實上,他們無法進行任何致使自然生育的性行為;不存在所謂侵犯私隱問題,也不必設定任何適合生育的年齡標準。 或者可以反過來看問題。不必問生育是否婚姻必要一環,應該問:如果婚姻從來就和生育無關,又何必讓政府插手,予以管制或奬勵?我們能容忍政府介入如此親密關系嗎?你們會讓政府來定義,決定誰可以做你們的「知己」嗎?當然不。由此可見,婚姻之於社會的意義(即使不是義務),重點在生育。 事實上,因為孩子不能生育,因為近親生育可能會出狀況,並且因為只要一男一女就可以生育等,都成為制定婚姻的理由,所以人不能和小孩、近親,或已婚人士結婚。上述有關擇偶的種種限制全基於生育的考慮;因此在同性「婚姻」一事上,也應作同樣考慮。 然而人也可以不婚生育啊,那麼結婚還有何意義? 單純考慮生理因素,不足以確保能繁衍出健康、成功的社會。前面引述過的同性戀者、學者Paul Nathanson曾說,婚姻最少有五個功能,是每個文化都要遵守才能求存,分別為: 確立男女結合關系 生養小孩 確立男人與小孩的關系 確立某種形式的、健康的男性身分 令青少年可以成長,轉變成在性方面負責任的成人 Maggie Gallagher說的更簡單-「小孩需要父母」,「婚姻是養育小孩的最實際方法」。 為何要否定同性戀者和其他人一樣有權結婚? 基本「結婚權」在於個人,而非伴侶。同性戀者個人也和其他人一樣,同樣有「權」結婚,這種權利不會因個人「性取向」受限。 許多自認為同性戀的人士,都曾合法(與異性)結婚。另方面,許多曾有同性戀關系的人亦擺脫過往行為,和異性結婚。我們若將「同性戀者」定義為「(曾)有同性吸引傾向者」,那麼上述兩種情況顯示,「同性戀」者也可以行使權利,合法結婚。 然而,雖然人人都有自由結婚,卻沒有人-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者-有合法權利和任何伴侶結合。因為配偶關系都受法律約束。換言之,人不論性取向,都受法律約制,不可以和小孩、近親、已婚人士,或同性別人士結婚。這並非歧視,也沒有違反「人人皆受法律同等保護」(正如憲法保證)的原則,因為相關限制約束所有人。 部分人士可能希望排除這些由來已久的擇偶限制,但美國人中少數聲音表示,想以同性為伴侶,不等於他們就「有權」這樣做;正如美國人中也有少數人表示想以小孩、兄弟姊妹,或多人作伴侶(盡管這個少數派的聲音沒那麼大),不等於他們就有權這樣做。 禁止同性戀婚姻,豈不像美國從前有部分州分禁止異族通婚一樣,屬歧視? 這模擬並不成立。因為男女結合,是婚姻基本意義一部分,是全人類文化的共通點。 另方面,從前之所以有法律禁止異族通婚,是為了維護當時種族隔離的社會體制,而這與婚姻基本的特性與目的並無任何關系。 準許黑人女子嫁白人男子,並不會改變婚姻定義-即一男一女結合。但容許兩男或兩女結婚,即會改變基本定義。因此,為保障婚姻的特性與目的,必須禁止同性「婚姻」。 過去幾個世代,婚姻的特性豈不已經改變?你要捍衛「傳統婚姻」,但現在還有「傳統婚姻」這回事嗎? 美國社會的婚姻觀的確改變了,尤其在過去50年。但經驗告訴我們,改變不一定好。想一想近年婚姻制度改變所導致結果就知道了: 離婚革命,令婚姻作為終生承諾的觀念蕩然無存。於是破碎家庭愈普及,結果肯定弊遠多於利。 性革命,也令婚內性關系的觀念蕩然無存,令同居、性病、墮胎、失戀失婚成為普遍現象,也是弊遠多於利。 婚內生育的觀念亦不複存在,結果出現許多未婚生子、單親父母、無父小孩,這絕對是壞結果。 色情革命,尤其在互聯網出現後,改變了男人只應找妻子解決性欲的觀念。於是導致種種破碎關系、虐妻、性罪行,全是壞結果。 而現在再有社會與政治壓力,要求重新定義婚姻制度本身。究竟有何理據支持,令人覺得這一場人類历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激進社會革命,會比上述相對較小的轉變帶來好結果? 為何「捍衛婚姻」與「捍衛家庭」要反對同性結合?同性結合又如何損害異性戀婚姻? 許多人可能不知道,同性結合對異性戀婚姻的影嚮大得超乎想象。舉例說,據《波士頓環球時報》(Boston Globe)2003年6月29日報道,「弗蒙特(Vermont)5,700對同性戀伴侶中,有近四成曾與異性結婚」。 當然有人會說,當中不少人在與異性伴侶離婚之後許久,才找到目前的同性伴侶。也有人說,異性伴侶若發現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屬同性戀,大概也不會想繼續待在這段婚姻里吧。無論如何,「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無法改變」是個迷思,令人看不見實際情況-即許多所謂的「同性戀者」都曾與異性締結完全有效的婚姻。正如《環球時報》專欄作家Jeff Jacoby說:「這些婚姻,換了在另一個時空、或在另一個國家,是可能維持的。古老觀念與普世準則,對家庭穩定至關重要,驅使人努力維系婚姻;沒有這些觀念,家庭會變得脆弱。」 同性戀者其實不多,允許同性結合大概不足以影嚮其他人的婚姻吧? 誠然,因為配偶同性戀而離婚的個案比率並不多。 然而法律上認可同性結合的最主要影嚮,往往是間接的。將「婚姻」範圍擴闊至同性戀關系,長遠而言勢必改變人的婚姻觀,對婚姻條件的看法,並對此之期盼。婚姻觀之改變,也會倒過來改變人婚前婚後的行為。 容許同性伴侶結婚將如何改變社會的婚姻觀? 其一,勢必引致上述種種弊端。舉例說,同性婚姻將打開同性戀伴侶領養小孩之大門,令更多小孩受無父或無母之苦。 此外,在同性戀者-尤其男性間,不委身一段關系、性關系隨便是常態,而非特例。他們就算建立委身關系,維時往往也不長。舉例說,2003年AIDS期刊曾登載荷蘭一項男同性戀者研究(荷蘭是全球首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發現他們維持「穩定伴侶」的時期平均少於兩年(Maria Xiridou et al., in AIDS 2003, 17:1029-1038)。 再者,多項研究顯示,男同性戀者就算在「委身」關系里,也不忠於伴侶。雖然異性戀伴侶不忠也很普遍,但與男同性戀者相比可謂小巫見大巫。1994年美國健康與社會生活調查,至今仍是對美國人性行為之最廣泛調查,發現已婚男士中有75%、已婚女士中有90%忠於配偶。另方面,一項調查以有「委身」關系的男同性戀者為對象,發現156人中僅7人、即4.5%忠於伴侶。上述荷蘭的研究則顯示,就是有「穩定伴侶」的男同性戀者,過去一年內平均有八名「逢場作戲」的性伴。 因此,若同性伴侶能合法「結婚」,性行為只局限於婚內的忠貞觀念勢必蕩然無存。一夫一妻、忠貞等婚姻支柱既已一一倒下,必大大破壞美國人的身體、心靈健康。 既然希望人忠貞於一名伴侶,何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以鼓勵他們忠於對方? 因說婚姻將改變同性戀者的行為,但實際情況是,同性戀者行為改變人的婚姻觀,令終生委身、婚內性行為等觀念蕩然無存。 整個「同志解放」運動實際上是更大的性解放運動一部分,其基本宗旨,是認為任何人應該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意與任何人性交。同志運動以爭取合法結婚為重要里程,藉此取得社會最終認可;若說準許同性伴侶結婚能令這些「得解放」的同性戀者安定下來,對伴侶忠貞,收心養性帶小孩,這種想法實在太愚蠢天真了。 同性戀者若有結婚權,才可以到醫院探望配偶,難道不應因此賦予他們權利? 有說同性戀者到醫院探望配偶時常遭拒絕,這說法是無中生有。1996年辯論維護婚姻法的時候,家庭研究議會向美國四個州及哥倫比亞區九所醫院作非正式調查,所有醫院行政人員都說,從未試過因訪客是同性戀者而拒絕他們探訪,並對相關說法感到難以置信。 除醫生因治療理由限制探病外,成年病人有權決定接受誰到訪,院方不會因病人或訪客的性傾向或婚姻狀況而攔阻。 此種情況出現之唯一可能,是病人昏迷或精神狀況出現問題未能表達意願,而家屬不想病人的同性戀伴侶來訪。同性伴侶若有此(長遠)疑慮,可預先為對方準備健康照顧代理同意書(賦予對方權利為自己作治療決定的證明)及委任狀(賦予對方權利代自己作法律決定的證明),這是不需要婚姻權就可做到的。伴侶若持有健康照顧代理同意書及委任狀,醫院不會拒絕他/她探訪,除非出於醫療考慮。 「難以到醫院探訪」的只是猜想的情況,是濫情的煙幕,為轉移公眾視線,以至忽略了激進地重新定義婚姻的嚴重性。 同性戀者有權結婚,才可以確保死後物業歸伴侶,難道不應因此賦予他們權利? 正如到醫院探病的問題,遺產繼承問題也是能解決的,不必有結婚權。目前法律並不禁止同性戀伴侶合夥擁有資產,如房子或車子,一旦其中一人離世,資產自動歸另一人所有。 另外,同性戀者也可以立遺囑,聲明死後財產歸誰,這是不論性傾向或婚姻狀況的。正如到醫院探訪的問題,若死者早已立遺囑,親屬並不能阻止其同性戀伴侶繼承遺產,而立遺囑也是很普遍做法,費用也不貴;實在不必以重新定義婚姻、改變基本社會架構等激進手段來解決此問題,立遺囑簡單得多。 同性戀者有權結婚,離世後伴侶才能領取社會保障未亡人津貼,難道不應因此賦予他們權利? 同性戀運動人士爭取社會保障未亡人津貼實是一大諷刺,因為美國國會設立此制度原意,是支持一種極傳統的家庭架構-即丈夫出外賺錢供應家庭生活所需,而妻子留在家里做家務帶小孩。設立社會保障未亡人津貼,是為確定未能出外賺錢的家庭主婦之非金錢的貢獻,確保一旦家主離世,妻小不至彷徨無依。 1970年代,雖然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是項津貼必須性別中立,然而設立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基於家庭伴侶分工合作的角色,即一人主外掙錢,一人主內在家中帶小孩。 只有很少同性戀伴侶以如此「傳統」方式組織家庭,他們一般是各有工作,能靠個人的社會保障金養老。 再者,要留家帶小孩的同性戀伴侶更少,因為他們根本無法生小孩,因此也不大可能以傳統家庭二人分工的方式運作。 目前法律已讓同性戀者(身生或領養)子女領取津貼,不必有「婚姻」權才能保障這些小孩的權利。 有學者說,世上有某些文化一早已經確認同性結合,對不對? 幾位支持同性戀的作者如William N. Eskridge, Jr.(1996年出版的《同性婚姻案例》[Th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作者)的確有此說法,並舉好些原始部落習慣為例,指世上有部分文化容許性別靈活、甚至同性戀關系(尤其男人與男童的戀人關系)。但重點是,這些文化雖寬容此等行為,卻沒一個部落認為其道德與社會重要性能與終生的異性婚姻相提並論,但今天同性戀運動人士卻爭取大眾平等看待兩者。 就算「婚姻」只應限於異性結合,但在公平原則下,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及財政保障是否也應給予同性伴侶,或者可以「公民結合」或「家庭伴侶」名目進行? 不能。因為與婚姻相關的法律與財政保障並非按公平原則令人人受惠的福利(若然的話,單身人士恐怕也像同性伴侶一樣,聲稱「受歧視」了)。社會給予婚姻福利,因為婚姻對社會有利-包括,但不限於以最理想家庭制度(即父母雙存)生育下一代。 然而同性戀關系並不能如此有利社會,事實上,可說是令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因著男男性接觸的方式,同性戀者患艾滋病比率較一般人高最小十倍,這是事實其中一例。 除生養下一代外,婚姻如何有利社會? 2002年,13位社會科學家發表名為〈婚姻有利社會,廣惠成人小孩〉報告("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social good, associated with an impressively broad array of positive outcomes for children and adults alike"),簡言之,報告指已婚男女及其小孩較其他家庭形式更快樂、健康,豐盛。 舉例說: 1998年有研究員發表一項五年研究報告指,在五年調查期間,已婚男女較其他婚姻狀況人士情緒更健康,也較少抑鬱。 1990年一項綜覽研究發現,已婚人士健康較佳;非婚人士全年死亡率較已婚人士高很多,女士高50%,男士高250%。 親密配偶暴力虐待比率方面,非婚女士較已婚者高四倍,離婚與分居女士較已婚者高12倍。事實上,已婚人士成為暴力罪行受害者數目,遠少於離婚、分居,或未婚人士。 以已婚夫婦為首的家庭,一般收入高很多,資產豐厚很多。 再者,已婚夫婦不論在肉體歡愉或情感滿足方面,所享受的性滿足感,都較在其他關系里進行性活動人士更高。 父母雙存的孩子,涉及問題的比率較低,相關問題如: 未婚懷孕, 濫藥, 犯罪被捕, 健康、情緒或行為問題, 貧窮, 學業成績不佳,遭勒令退學。 夫婦結合方式亦惠及後代,因為在這類型家庭長大的孩子,長大後較少同居或離婚。 有關婚姻的好處,參: Bridget Maher, "Why Marriage Should Be Privileged in Public Policy," Insight No. 254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April 16, 2003(網上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3D1)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One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2);瀏覽www.americanvalues.org。 Linda J. Waite and Maggie Gallagher, The Case for Marriage: Why Married People are Happier, Healthier, and Better Off Financially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容許同性戀者「結婚」的話,或者他們也可以享受到上述好處? 不會。因為婚姻的益處,並非單單源於二人在一起,並得政府確認其關系;乃是源於兩性互補,並終生委身的力量。同性戀關系本身已排除了兩性互補因素,而同性戀者能終生委身者亦少得多。 如前所說,一旦為同性戀者大開「婚姻」之門,能改變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機會很小,但改變異性戀者態度行為,以至二人關系失卻其原有好處者,機會卻大得多。 大部分同性戀伴侶打算承擔婚姻責任嗎? 這實在令人質疑,理由有以下數端。《紐約時報》2003年8月31日報道,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令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全多倫多申令結婚證書的同性伴侶少於500對,但該巿已登記為永久伴侶的同性戀者有逾6,000對。 《紐約時報》報道,「對婚姻存疑,加拿大男同志伴侶卻步」,「許多男同志表示,恐怕結婚令他們失去獨特身分,寧願保持獨有文化,處於社會改變的邊緣」。多倫多男同志雜志編輯Mitchel Raphael說:「如果同志們能挑戰、改變婚姻制度,不隨從一對一的、『至死不渝』的傳統婚姻觀,我才會結婚。」多倫多大學社會學者Rinaldo Walcott慨嘆:「酷兒們會不會從此沾上異性戀式的罪疚感-稱之為背叛?」 許多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似乎只因為,這等於得到社會最終肯定其性關系,他們本身並非真正想參人類有史以來既定的婚姻模式。 有說同性戀關系有害,你怎麼看? 男同性戀對某些疾病的染病率,較一般人高,包括: 人類乳頭瘤病毒,致婦女子宮頸癌,男士肛門癌; 甲、乙、丙型肝炎; 淋病; 梅毒; 同性戀腸道綜合癥,即如直腸炎、直腸結腸炎、腸炎等經性接觸傳染的消化道問題; 艾滋病(加拿大一項研究發現,光是艾滋病,已令「男同性戀及雙性戀者較一般男士短壽8至20年」)。 女同性戀者則較易出現以下問題: 細菌性陰道炎; 丙型肝炎; 感染艾滋病風險行為; 抽煙、飲酒、飲食失衡等引起的癌癥風險;過重。 為何同性戀者感染性病比率如此高? 同性戀感染性病比率一直偏高,主要因其濫交比率也高。舉例說,上面提到的2003年荷蘭一項研究提及,早前研究發現,男同性戀者就算有「穩定伴侶」,每年平均也有八名「逢場作戲」的性伴(沒有「穩定伴侶」者平均性伴人數則為22名)。另一項研究顯示,女同性戀者終生曾有男性伴的數目,較女異性戀者控制組多兩倍。 同性戀者的精神健康問題是否也較多? 是。不同研究顯示,同性戀者出現以下問題者比率偏高: 酗酒、 濫藥、 倚賴尼古丁、 抑鬱、 自殺。 同性戀者之所以有上述問題,是否因社會「歧視」所致? 這是同性戀運動人士常提的理由,然而要測試是否屬實很簡單。若同性戀者精神健康問題真的由「歧視」所致,那麼像三藩巿或荷蘭等接受同性戀者程度最高的國家或城巿,患病比率應該大幅下降了。 但事實上,情況正好相反。在同性戀獲廣泛接納地區,同性戀者出現精神或健康問題比率反而更高,而非更低。可見問題癥結在同性戀生活方式本身,而非社會的反應。事實上這也顯示,社會對同性戀行為接受程度愈高(如容許同性戀伴侶「結婚」),會令問題加劇。 同性戀者家庭暴力比率是否較高? 是。留意相關暴力個案,並非以同性戀者為目標的「仇恨罪案」。像1998年懷俄明大學生Matther Shepard虐殺案,往往被渲染為社會仇視同性戀者的結果。談到暴力問題,同性戀者遭虐待,施虐者往往是同道中人,而非「反同」襲擊者。政府統計數據顯示,同性戀者間的「親密伴侶暴力」個案,較反同「仇恨罪案」約多20倍。 研究亦顯示,異性戀者婚姻的家暴比率,較其他同住模式者較低。 同性戀者可有對孩子構成威脅? 男同性戀者侵犯孩童的機會遠較異性戀者大,相關證據有: 幾乎所有孩童性侵罪犯都是男性; 全美男性人口中少於3%稱同性戀者,然而: 所有孩童性侵案中,近1/3屬同性戀性質(即男人侵犯男孩)。即同性戀者在孩童性侵案中所占比率,較同性戀者占全國男性人口比率高十倍。 數據明明白白,無可置疑。同性戀運動人士企圖解釋此現象,指性侵男孩者,其成年後性傾向通常並非真的同性戀;然而一項對孩童性侵罪犯的研究顯示,「侵犯男性的男罪犯中,有86%稱同性戀或雙性戀」,相關報道刊於《性行為文獻》(W. D. Erickson, M.D., et al., i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17:1, 1988)。 常然,並非所有男同性戀者都會侵犯小孩,但上述數據卻證明同性戀者犯此罪風險較高。 是否有研究顯示,由同性戀雙親撫養的孩子和其他孩子無異? 不是。常有人、甚至專業組織提此說法,但實情是,至目前為止,大多數對「同性戀雙親」的研究都有嚴重的方法學問題。連支持同性戀的社會學家Judith Stacey與Timothy Biblarz也說,按相關研究的實際數據,若說兩者「並無分別」,是謬說。 《美國社會學評論》(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1年刊登一項研究(主要對女同性戀者)發現: 女同性戀者子女較少按傳統性別模式定型; 女同性戀者子女有同性戀行為者機會較大; 女同性戀者的女兒「作性探索者較多,守貞潔者較少」; 女同性戀者「伴侶雙親」關系較異性戀父母較容易終結。 1996年澳洲一名社會學家比較異性戀已婚夫婦、異性戀同居夫婦、及同性戀同居伴侶所養育的孩子,發現共13種學術與社會分類評估中有9種,異性戀已婚夫婦子女表現最佳,同性戀伴侶子女表現最壞。 同性戀行為所導致結果,與婚姻有何關系? 同性戀行為既與濫交、疾病、精神問題、物品濫用、兒童性侵、家庭暴力等比率高有明顯關聯,社會實在沒理由給予這種行為最終肯定-賦予公民婚姻權,或與婚姻相關的任何權利。 有關同性戀行為的害處,參家庭研究議會婚姻與家庭資深研究員Timothy J. Dailey博士以下著作: Dark Obsession: The Tragedy and Threat of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2003);可在此訂購 www.frc.org/get.cfm?i=BK03F01 "Homosexuality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sight No. 247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y 17, 2002(可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2E3)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Homosexuality," Insight No. 232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rch 6, 2001 (可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1B1) "Homosexual Parenting: Placing Children at Risk," Insight No. 238 (Washington: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November 1, 2001 (可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1J3) 美國民眾希望看見同性「婚姻」獲法律認可嗎? 不。2003年6月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及美國法院裁定同性戀雞姦行為合法後,國民對如此激進的社會實際反感與日俱增。 2003年6月24至7月27日所作五項全國意見調查,顯示在所有五項意見里,反對同性「婚姻」者皆多於支持者最少達15%。調查用語往往對結果造成影嚮,而是次調查中用最直接說法詢問者(Harris / CNN / 《時代周刊》問:「你認為男女同性戀者婚姻應該獲法律認可嗎?」)結果顯示,民眾強烈反對,答「不應該」有六成,僅33%說「應該」。 連故意回避「婚姻」一詞、婉言與婚姻對等制度的調查,亦顯示公眾對同性戀提案的支持度下降。舉例說,蓋洛普民意調查(Gallup Poll)問:「你贊成或反對立法,容許同性戀伴侶合法地組成公民結合,賦予已婚夫婦一樣的法律權利嗎?」 這問題本身具誤導性,故意淡化所謂「公民結合」的法律影嚮力。美國唯一採取「公民結合」(法庭頒令)的州分弗蒙特(Vermont),賦予同性「公民結合」等同已婚夫婦的「所有」、而不只是「部分」法律權利;雖然如此,2003年5月在該州所作調查中,贊成與反對為49%對49%之比,至2003年8月《華盛頓郵報》以同一問題問該州人士,比率變成58%比37%。 2003年5月,稱「成人間兩廂情願的同性戀關系」(先別論同性公民「婚姻」了)「應該合法」者有60%,至7月卻降至48%;其中最大跌幅(58%降至35%,下跌23%)來自非洲裔美國人;盡管在此期間,同性戀運動人士極力將議題說成是「同志權利」,將同性結合塑造成「民權」。 美國是否應修憲,制止法律確認同性伴侶公民「婚姻」? 美國沒一個州制訂法律,令同性結合獲承認程度,至等同公民婚姻。然而,同性戀運動人士既知道公眾意見不利他們,現正轉向法院入手,企圖藉法律程序爭取所想。目前好幾個州已有同性戀伴侶提請訴訟,要求獲發結婚證書;在不久將來,美國很可能有一或多州法院頒令,同性公民「婚姻」獲法律認可。 若然的話,有些同性伴侶很可能爭取同性戀「公民婚姻」在別州得承認。1996年捍衛婚姻法(DOMA)經兩黨議員大比數通過,並經前總統克林頓簽署,宣布各州不必確認由別州發出的同性公民「婚姻」證書,然而同性戀運動分子勢必上訴聯邦法院,圖令法庭頒令捍衛婚姻法違憲。 如此挑戰,理應失敗。然而有鑒於美國最高法院近日就同性戀者提請的司法案件判決,竟一再違反國家历史和傳統、甚至高院先例,在此問題上,高等法院並不可靠。 按目前情況,似乎只剩修憲一途,期能達以下目標: 重新定義婚姻乃文明基石,希望能藉修憲就此重要事務劃定全國統一標準; 制止不民主的司法獨裁者將同性公民「婚姻」、或婚姻福利等制度強加諸民眾。 www.frc.org/get.cfm?i=IF03H01 問答:讓同性伴侶「結婚」有何問題? Peter Sprigg(www.frc.org/peter-sprigg),政策研究高級成員 讓同性伴侶合法「結婚」有何問題? 不應將婚姻的法律權利、好處與義務擴展至同性伴侶,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同性戀關系不等於婚姻。也就是說,這種關系並不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條件-一男一女結合。 第二,同性戀關系於人有害。不僅不能像異性婚姻般有益社會,且帶來害處遠多於益處。 上述兩個理由,只其一已足以解釋,為何不應給同性伴侶結合賦與合法地位。 且看第一個論點:婚姻豈非由法律介定、說了算的嗎? 不是。婚姻並非法律產物,而是人類基本制度,早在法律與憲法出現之前就有的。婚姻包含著人類學與社會學現實,而非法律問題。關乎婚姻的法律,不過確認、約制一個早已存在的制度。 婚姻是確認相愛的人願意廝守終生的途徑? 若愛與結伴已足以定義婚姻,我們同時也應接納大人與小孩的結合,此外,成年孩子與年老父母同住,甚至沒有性關系的室友,或一群人同住,也符合以上條件,這是否也算作「婚姻」?據我們的文化,愛與結伴一般視為婚姻一部分,但光憑這點不足以定義婚姻制度。 若在愛與結伴以上再加上「性關系」,那又如何? 比較接近,但仍不足以定義婚姻。 200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就羅倫斯控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頒布法令,指雞姦法(及其他限制兩廂情願的成人私下進行性行為之法律)違憲,當時有觀察員指,相關決定為同性「婚姻」鋪路。但諷刺的是,法令明言性行為不必(從法律上)限於婚姻,其含義是,光憑性愛這一點,不足以定義婚姻意義,還須符合其他條件。 那麼,究竟何謂婚姻? 人類學家Kinsley Davis說:「一般稱為婚姻其事之特徵,乃社會認可與準許…一對夫婦有性關系,並因此懷孕、教養小孩。」婚姻學者Maggie Gallagher說,「在各個社會,婚姻都是公開的性結連,並由此發展出血脈、家族義務。如此性愛結連最終使男、女、他們性結合所生的小孩共享資源。」 加拿大學者Margaret A. Somerville說:「我們的社會藉婚姻標志一種兩人關系,能傳宗接代,養育並保護下一代生命。」 另一位加拿大學者Paul Nathanson(他是同性戀者)曾說:「異性戀直接關乎繁衍與生存…因此人類每個社會都極力提倡…異性戀往往由社會常規構成的,因此將婚姻限制在男女結合之內。他又指,「若以為社會可以沒有婚姻,是大錯特錯。」 你是說,已婚夫婦不生孩子(無論出於個人選擇或不育或高齡)實際上並非真正結婚?若我們因同性伴侶無法生育而否定同性婚姻,豈不也同樣否定那些不育夫婦的婚姻? 夫婦結婚時不打算要小孩,之後也可能改變主意;避孕可能會失敗;似乎不育的夫婦或許有一天出乎意料之外懷孕。婚姻承諾能約束年老的丈夫,不在婚外和較年輕女子生小孩;人在婚姻制約內(指一夫一妻),就算夫婦倆都老了,理論上仍是可以生出下一代的(在整個婚姻階段內有此可能)。此種夫婦性結合類型,和打算傳宗接代的夫婦是一樣的,盡管其結合未必有此果效。 而明顯地,不打算要小孩的婚姻,對社會帶來利益不及打算傳宗接代的婚姻。但我們仍然認可不生小孩的婚姻,因為若要求人證明自己有能力、並打算生小孩才準結婚,這是侵犯二人私隱。 然而並沒有理由將「婚姻」擴展至同性戀伴侶,因為這種伴侶結構(兩男或兩女)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論二人的年齡、健康或意圖,都不可能自然生育。事實上,他們無法進行任何致使自然生育的性行為;不存在所謂侵犯私隱問題,也不必設定任何適合生育的年齡標準。 或者可以反過來看問題。不必問生育是否婚姻必要一環,應該問:如果婚姻從來就和生育無關,又何必讓政府插手,予以管制或奬勵?我們能容忍政府介入如此親密關系嗎?你們會讓政府來定義,決定誰可以做你們的「知己」嗎?當然不。由此可見,婚姻之於社會的意義(即使不是義務),重點在生育。 事實上,因為孩子不能生育,因為近親生育可能會出狀況,並且因為只要一男一女就可以生育等,都成為制定婚姻的理由,所以人不能和小孩、近親,或已婚人士結婚。上述有關擇偶的種種限制全基於生育的考慮;因此在同性「婚姻」一事上,也應作同樣考慮。 然而人也可以不婚生育啊,那麼結婚還有何意義? 單純考慮生理因素,不足以確保能繁衍出健康、成功的社會。前面引述過的同性戀者、學者Paul Nathanson曾說,婚姻最少有五個功能,是每個文化都要遵守才能求存,分別為: · 確立男女結合關系 · 生養小孩 · 確立男人與小孩的關系 · 確立某種形式的、健康的男性身分 · 令青少年可以成長,轉變成在性方面負責任的成人 Maggie Gallagher說的更簡單-「小孩需要父母」,「婚姻是養育小孩的最實際方法」。 為何要否定同性戀者和其他人一樣有權結婚? 基本「結婚權」在於個人,而非伴侶。同性戀者個人也和其他人一樣,同樣有「權」結婚,這種權利不會因個人「性取向」受限。 許多自認為同性戀的人士,都曾合法(與異性)結婚。另方面,許多曾有同性戀關系的人亦擺脫過往行為,和異性結婚。我們若將「同性戀者」定義為「(曾)有同性吸引傾向者」,那麼上述兩種情況顯示,「同性戀」者也可以行使權利,合法結婚。 然而,雖然人人都有自由結婚,卻沒有人-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者-有合法權利和任何伴侶結合。因為配偶關系都受法律約束。換言之,人不論性取向,都受法律約制,不可以和小孩、近親、已婚人士,或同性別人士結婚。這並非歧視,也沒有違反「人人皆受法律同等保護」(正如憲法保證)的原則,因為相關限制約束所有人。 部分人士可能希望排除這些由來已久的擇偶限制,但美國人中少數聲音表示,想以同性為伴侶,不等於他們就「有權」這樣做;正如美國人中也有少數人表示想以小孩、兄弟姊妹,或多人作伴侶(盡管這個少數派的聲音沒那麼大),不等於他們就有權這樣做。 禁止同性戀婚姻,豈不像美國從前有部分州分禁止異族通婚一樣,屬歧視? 這模擬並不成立。因為男女結合,是婚姻基本意義一部分,是全人類文化的共通點。 另方面,從前之所以有法律禁止異族通婚,是為了維護當時種族隔離的社會體制,而這與婚姻基本的特性與目的並無任何關系。 準許黑人女子嫁白人男子,並不會改變婚姻定義-即一男一女結合。但容許兩男或兩女結婚,即會改變基本定義。因此,為保障婚姻的特性與目的,必須禁止同性「婚姻」。 過去幾個世代,婚姻的特性豈不已經改變?你要捍衛「傳統婚姻」,但現在還有「傳統婚姻」這回事嗎? 美國社會的婚姻觀的確改變了,尤其在過去50年。但經驗告訴我們,改變不一定好。想一想近年婚姻制度改變所導致結果就知道了: 離婚革命,令婚姻作為終生承諾的觀念蕩然無存。於是破碎家庭愈普及,結果肯定弊遠多於利。 性革命,也令婚內性關系的觀念蕩然無存,令同居、性病、墮胎、失戀失婚成為普遍現象,也是弊遠多於利。 婚內生育的觀念亦不複存在,結果出現許多未婚生子、單親父母、無父小孩,這絕對是壞結果。 色情革命,尤其在互聯網出現後,改變了男人只應找妻子解決性欲的觀念。於是導致種種破碎關系、虐妻、性罪行,全是壞結果。 而現在再有社會與政治壓力,要求重新定義婚姻制度本身。究竟有何理據支持,令人覺得這一場人類历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激進社會革命,會比上述相對較小的轉變帶來好結果? 為何「捍衛婚姻」與「捍衛家庭」要反對同性結合?同性結合又如何損害異性戀婚姻? 許多人可能不知道,同性結合對異性戀婚姻的影嚮大得超乎想象。舉例說,據《波士頓環球時報》(Boston Globe)2003年6月29日報道,「弗蒙特(Vermont)5,700對同性戀伴侶中,有近四成曾與異性結婚」。 當然有人會說,當中不少人在與異性伴侶離婚之後許久,才找到目前的同性伴侶。也有人說,異性伴侶若發現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屬同性戀,大概也不會想繼續待在這段婚姻里吧。無論如何,「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無法改變」是個迷思,令人看不見實際情況-即許多所謂的「同性戀者」都曾與異性締結完全有效的婚姻。正如《環球時報》專欄作家Jeff Jacoby說:「這些婚姻,換了在另一個時空、或在另一個國家,是可能維持的。古老觀念與普世準則,對家庭穩定至關重要,驅使人努力維系婚姻;沒有這些觀念,家庭會變得脆弱。」 同性戀者其實不多,允許同性結合大概不足以影嚮其他人的婚姻吧? 誠然,因為配偶同性戀而離婚的個案比率並不多。 然而法律上認可同性結合的最主要影嚮,往往是間接的。將「婚姻」範圍擴闊至同性戀關系,長遠而言勢必改變人的婚姻觀,對婚姻條件的看法,並對此之期盼。婚姻觀之改變,也會倒過來改變人婚前婚後的行為。 容許同性伴侶結婚將如何改變社會的婚姻觀? 其一,勢必引致上述種種弊端。舉例說,同性婚姻將打開同性戀伴侶領養小孩之大門,令更多小孩受無父或無母之苦。 此外,在同性戀者-尤其男性間,不委身一段關系、性關系隨便是常態,而非特例。他們就算建立委身關系,維時往往也不長。舉例說,2003年AIDS期刊曾登載荷蘭一項男同性戀者研究(荷蘭是全球首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發現他們維持「穩定伴侶」的時期平均少於兩年(Maria Xiridou et al., in AIDS 2003, 17:1029-1038)。 再者,多項研究顯示,男同性戀者就算在「委身」關系里,也不忠於伴侶。雖然異性戀伴侶不忠也很普遍,但與男同性戀者相比可謂小巫見大巫。1994年美國健康與社會生活調查,至今仍是對美國人性行為之最廣泛調查,發現已婚男士中有75%、已婚女士中有90%忠於配偶。另方面,一項調查以有「委身」關系的男同性戀者為對象,發現156人中僅7人、即4.5%忠於伴侶。上述荷蘭的研究則顯示,就是有「穩定伴侶」的男同性戀者,過去一年內平均有八名「逢場作戲」的性伴。 因此,若同性伴侶能合法「結婚」,性行為只局限於婚內的忠貞觀念勢必蕩然無存。一夫一妻、忠貞等婚姻支柱既已一一倒下,必大大破壞美國人的身體、心靈健康。 既然希望人忠貞於一名伴侶,何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以鼓勵他們忠於對方? 因說婚姻將改變同性戀者的行為,但實際情況是,同性戀者行為改變人的婚姻觀,令終生委身、婚內性行為等觀念蕩然無存。 整個「同志解放」運動實際上是更大的性解放運動一部分,其基本宗旨,是認為任何人應該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意與任何人性交。同志運動以爭取合法結婚為重要里程,藉此取得社會最終認可;若說準許同性伴侶結婚能令這些「得解放」的同性戀者安定下來,對伴侶忠貞,收心養性帶小孩,這種想法實在太愚蠢天真了。 同性戀者若有結婚權,才可以到醫院探望配偶,難道不應因此賦予他們權利? 有說同性戀者到醫院探望配偶時常遭拒絕,這說法是無中生有。1996年辯論維護婚姻法的時候,家庭研究議會向美國四個州及哥倫比亞區九所醫院作非正式調查,所有醫院行政人員都說,從未試過因訪客是同性戀者而拒絕他們探訪,並對相關說法感到難以置信。 除醫生因治療理由限制探病外,成年病人有權決定接受誰到訪,院方不會因病人或訪客的性傾向或婚姻狀況而攔阻。 此種情況出現之唯一可能,是病人昏迷或精神狀況出現問題未能表達意願,而家屬不想病人的同性戀伴侶來訪。同性伴侶若有此(長遠)疑慮,可預先為對方準備健康照顧代理同意書(賦予對方權利為自己作治療決定的證明)及委任狀(賦予對方權利代自己作法律決定的證明),這是不需要婚姻權就可做到的。伴侶若持有健康照顧代理同意書及委任狀,醫院不會拒絕他/她探訪,除非出於醫療考慮。 「難以到醫院探訪」的只是猜想的情況,是濫情的煙幕,為轉移公眾視線,以至忽略了激進地重新定義婚姻的嚴重性。 同性戀者有權結婚,才可以確保死後物業歸伴侶,難道不應因此賦予他們權利? 正如到醫院探病的問題,遺產繼承問題也是能解決的,不必有結婚權。目前法律並不禁止同性戀伴侶合夥擁有資產,如房子或車子,一旦其中一人離世,資產自動歸另一人所有。 另外,同性戀者也可以立遺囑,聲明死後財產歸誰,這是不論性傾向或婚姻狀況的。正如到醫院探訪的問題,若死者早已立遺囑,親屬並不能阻止其同性戀伴侶繼承遺產,而立遺囑也是很普遍做法,費用也不貴;實在不必以重新定義婚姻、改變基本社會架構等激進手段來解決此問題,立遺囑簡單得多。 同性戀者有權結婚,離世後伴侶才能領取社會保障未亡人津貼,難道不應因此賦予他們權利? 同性戀運動人士爭取社會保障未亡人津貼實是一大諷刺,因為美國國會設立此制度原意,是支持一種極傳統的家庭架構-即丈夫出外賺錢供應家庭生活所需,而妻子留在家里做家務帶小孩。設立社會保障未亡人津貼,是為確定未能出外賺錢的家庭主婦之非金錢的貢獻,確保一旦家主離世,妻小不至彷徨無依。 1970年代,雖然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是項津貼必須性別中立,然而設立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基於家庭伴侶分工合作的角色,即一人主外掙錢,一人主內在家中帶小孩。 只有很少同性戀伴侶以如此「傳統」方式組織家庭,他們一般是各有工作,能靠個人的社會保障金養老。 再者,要留家帶小孩的同性戀伴侶更少,因為他們根本無法生小孩,因此也不大可能以傳統家庭二人分工的方式運作。 目前法律已讓同性戀者(身生或領養)子女領取津貼,不必有「婚姻」權才能保障這些小孩的權利。 有學者說,世上有某些文化一早已經確認同性結合,對不對? 幾位支持同性戀的作者如William N. Eskridge, Jr.(1996年出版的《同性婚姻案例》[Th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作者)的確有此說法,並舉好些原始部落習慣為例,指世上有部分文化容許性別靈活、甚至同性戀關系(尤其男人與男童的戀人關系)。但重點是,這些文化雖寬容此等行為,卻沒一個部落認為其道德與社會重要性能與終生的異性婚姻相提並論,但今天同性戀運動人士卻爭取大眾平等看待兩者。 就算「婚姻」只應限於異性結合,但在公平原則下,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及財政保障是否也應給予同性伴侶,或者可以「公民結合」或「家庭伴侶」名目進行? 不能。因為與婚姻相關的法律與財政保障並非按公平原則令人人受惠的福利(若然的話,單身人士恐怕也像同性伴侶一樣,聲稱「受歧視」了)。社會給予婚姻福利,因為婚姻對社會有利-包括,但不限於以最理想家庭制度(即父母雙存)生育下一代。 然而同性戀關系並不能如此有利社會,事實上,可說是令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因著男男性接觸的方式,同性戀者患艾滋病比率較一般人高最小十倍,這是事實其中一例。 除生養下一代外,婚姻如何有利社會? 2002年,13位社會科學家發表名為〈婚姻有利社會,廣惠成人小孩〉報告("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social good, associated with an impressively broad array of positive outcomes for children and adults alike"),簡言之,報告指已婚男女及其小孩較其他家庭形式更快樂、健康,豐盛。 舉例說: 1998年有研究員發表一項五年研究報告指,在五年調查期間,已婚男女較其他婚姻狀況人士情緒更健康,也較少抑鬱。 1990年一項綜覽研究發現,已婚人士健康較佳;非婚人士全年死亡率較已婚人士高很多,女士高50%,男士高250%。 親密配偶暴力虐待比率方面,非婚女士較已婚者高四倍,離婚與分居女士較已婚者高12倍。事實上,已婚人士成為暴力罪行受害者數目,遠少於離婚、分居,或未婚人士。 以已婚夫婦為首的家庭,一般收入高很多,資產豐厚很多。 再者,已婚夫婦不論在肉體歡愉或情感滿足方面,所享受的性滿足感,都較在其他關系里進行性活動人士更高。 父母雙存的孩子,涉及問題的比率較低,相關問題如: 未婚懷孕, 濫藥, 犯罪被捕, 健康、情緒或行為問題, 貧窮, 學業成績不佳,遭勒令退學。 夫婦結合方式亦惠及後代,因為在這類型家庭長大的孩子,長大後較少同居或離婚。 有關婚姻的好處,參: · Bridget Maher, "Why Marriage Should Be Privileged in Public Policy," Insight No. 254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April 16, 2003(網上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3D1) ·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One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2);瀏覽www.americanvalues.org。 · Linda J. Waite and Maggie Gallagher, The Case for Marriage: Why Married People are Happier, Healthier, and Better Off Financially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容許同性戀者「結婚」的話,或者他們也可以享受到上述好處? 不會。因為婚姻的益處,並非單單源於二人在一起,並得政府確認其關系;乃是源於兩性互補,並終生委身的力量。同性戀關系本身已排除了兩性互補因素,而同性戀者能終生委身者亦少得多。 如前所說,一旦為同性戀者大開「婚姻」之門,能改變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機會很小,但改變異性戀者態度行為,以至二人關系失卻其原有好處者,機會卻大得多。 大部分同性戀伴侶打算承擔婚姻責任嗎? 這實在令人質疑,理由有以下數端。《紐約時報》2003年8月31日報道,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令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全多倫多申令結婚證書的同性伴侶少於500對,但該巿已登記為永久伴侶的同性戀者有逾6,000對。 《紐約時報》報道,「對婚姻存疑,加拿大男同志伴侶卻步」,「許多男同志表示,恐怕結婚令他們失去獨特身分,寧願保持獨有文化,處於社會改變的邊緣」。多倫多男同志雜志編輯Mitchel Raphael說:「如果同志們能挑戰、改變婚姻制度,不隨從一對一的、『至死不渝』的傳統婚姻觀,我才會結婚。」多倫多大學社會學者Rinaldo Walcott慨嘆:「酷兒們會不會從此沾上異性戀式的罪疚感-稱之為背叛?」 許多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似乎只因為,這等於得到社會最終肯定其性關系,他們本身並非真正想參人類有史以來既定的婚姻模式。 有說同性戀關系有害,你怎麼看? 男同性戀對某些疾病的染病率,較一般人高,包括: 人類乳頭瘤病毒,致婦女子宮頸癌,男士肛門癌; 甲、乙、丙型肝炎; 淋病; 梅毒; 同性戀腸道綜合癥,即如直腸炎、直腸結腸炎、腸炎等經性接觸傳染的消化道問題; 艾滋病(加拿大一項研究發現,光是艾滋病,已令「男同性戀及雙性戀者較一般男士短壽8至20年」)。 女同性戀者則較易出現以下問題: 細菌性陰道炎; 丙型肝炎; 感染艾滋病風險行為; 抽煙、飲酒、飲食失衡等引起的癌癥風險;過重。 為何同性戀者感染性病比率如此高? 同性戀感染性病比率一直偏高,主要因其濫交比率也高。舉例說,上面提到的2003年荷蘭一項研究提及,早前研究發現,男同性戀者就算有「穩定伴侶」,每年平均也有八名「逢場作戲」的性伴(沒有「穩定伴侶」者平均性伴人數則為22名)。另一項研究顯示,女同性戀者終生曾有男性伴的數目,較女異性戀者控制組多兩倍。 同性戀者的精神健康問題是否也較多? 是。不同研究顯示,同性戀者出現以下問題者比率偏高: 酗酒、 濫藥、 倚賴尼古丁、 抑鬱、 自殺。 同性戀者之所以有上述問題,是否因社會「歧視」所致? 這是同性戀運動人士常提的理由,然而要測試是否屬實很簡單。若同性戀者精神健康問題真的由「歧視」所致,那麼像三藩巿或荷蘭等接受同性戀者程度最高的國家或城巿,患病比率應該大幅下降了。 但事實上,情況正好相反。在同性戀獲廣泛接納地區,同性戀者出現精神或健康問題比率反而更高,而非更低。可見問題癥結在同性戀生活方式本身,而非社會的反應。事實上這也顯示,社會對同性戀行為接受程度愈高(如容許同性戀伴侶「結婚」),會令問題加劇。 同性戀者家庭暴力比率是否較高? 是。留意相關暴力個案,並非以同性戀者為目標的「仇恨罪案」。像1998年懷俄明大學生Matther Shepard虐殺案,往往被渲染為社會仇視同性戀者的結果。談到暴力問題,同性戀者遭虐待,施虐者往往是同道中人,而非「反同」襲擊者。政府統計數據顯示,同性戀者間的「親密伴侶暴力」個案,較反同「仇恨罪案」約多20倍。 研究亦顯示,異性戀者婚姻的家暴比率,較其他同住模式者較低。 同性戀者可有對孩子構成威脅? 男同性戀者侵犯孩童的機會遠較異性戀者大,相關證據有: · 幾乎所有孩童性侵罪犯都是男性; · 全美男性人口中少於3%稱同性戀者,然而: · 所有孩童性侵案中,近1/3屬同性戀性質(即男人侵犯男孩)。即同性戀者在孩童性侵案中所占比率,較同性戀者占全國男性人口比率高十倍。 數據明明白白,無可置疑。同性戀運動人士企圖解釋此現象,指性侵男孩者,其成年後性傾向通常並非真的同性戀;然而一項對孩童性侵罪犯的研究顯示,「侵犯男性的男罪犯中,有86%稱同性戀或雙性戀」,相關報道刊於《性行為文獻》(W. D. Erickson, M.D., et al., i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17:1, 1988)。 常然,並非所有男同性戀者都會侵犯小孩,但上述數據卻證明同性戀者犯此罪風險較高。 是否有研究顯示,由同性戀雙親撫養的孩子和其他孩子無異? 不是。常有人、甚至專業組織提此說法,但實情是,至目前為止,大多數對「同性戀雙親」的研究都有嚴重的方法學問題。連支持同性戀的社會學家Judith Stacey與Timothy Biblarz也說,按相關研究的實際數據,若說兩者「並無分別」,是謬說。 《美國社會學評論》(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1年刊登一項研究(主要對女同性戀者)發現: · 女同性戀者子女較少按傳統性別模式定型; · 女同性戀者子女有同性戀行為者機會較大; · 女同性戀者的女兒「作性探索者較多,守貞潔者較少」; · 女同性戀者「伴侶雙親」關系較異性戀父母較容易終結。 1996年澳洲一名社會學家比較異性戀已婚夫婦、異性戀同居夫婦、及同性戀同居伴侶所養育的孩子,發現共13種學術與社會分類評估中有9種,異性戀已婚夫婦子女表現最佳,同性戀伴侶子女表現最壞。 同性戀行為所導致結果,與婚姻有何關系? 同性戀行為既與濫交、疾病、精神問題、物品濫用、兒童性侵、家庭暴力等比率高有明顯關聯,社會實在沒理由給予這種行為最終肯定-賦予公民婚姻權,或與婚姻相關的任何權利。 有關同性戀行為的害處,參家庭研究議會婚姻與家庭資深研究員Timothy J. Dailey博士以下著作: · Dark Obsession: The Tragedy and Threat of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2003);可在此訂購 www.frc.org/get.cfm?i=BK03F01 · "Homosexuality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sight No. 247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y 17, 2002(可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2E3) ·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Homosexuality," Insight No. 232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rch 6, 2001 (可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1B1) · "Homosexual Parenting: Placing Children at Risk," Insight No. 238 (Washington: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November 1, 2001 (可瀏覽 www.frc.org/get.cfm?i=IS01J3) 美國民眾希望看見同性「婚姻」獲法律認可嗎? 不。2003年6月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及美國法院裁定同性戀雞姦行為合法後,國民對如此激進的社會實際反感與日俱增。 2003年6月24至7月27日所作五項全國意見調查,顯示在所有五項意見里,反對同性「婚姻」者皆多於支持者最少達15%。調查用語往往對結果造成影嚮,而是次調查中用最直接說法詢問者(Harris / CNN / 《時代周刊》問:「你認為男女同性戀者婚姻應該獲法律認可嗎?」)結果顯示,民眾強烈反對,答「不應該」有六成,僅33%說「應該」。 連故意回避「婚姻」一詞、婉言與婚姻對等制度的調查,亦顯示公眾對同性戀提案的支持度下降。舉例說,蓋洛普民意調查(Gallup Poll)問:「你贊成或反對立法,容許同性戀伴侶合法地組成公民結合,賦予已婚夫婦一樣的法律權利嗎?」 這問題本身具誤導性,故意淡化所謂「公民結合」的法律影嚮力。美國唯一採取「公民結合」(法庭頒令)的州分弗蒙特(Vermont),賦予同性「公民結合」等同已婚夫婦的「所有」、而不只是「部分」法律權利;雖然如此,2003年5月在該州所作調查中,贊成與反對為49%對49%之比,至2003年8月《華盛頓郵報》以同一問題問該州人士,比率變成58%比37%。 2003年5月,稱「成人間兩廂情願的同性戀關系」(先別論同性公民「婚姻」了)「應該合法」者有60%,至7月卻降至48%;其中最大跌幅(58%降至35%,下跌23%)來自非洲裔美國人;盡管在此期間,同性戀運動人士極力將議題說成是「同志權利」,將同性結合塑造成「民權」。 美國是否應修憲,制止法律確認同性伴侶公民「婚姻」? 美國沒一個州制訂法律,令同性結合獲承認程度,至等同公民婚姻。然而,同性戀運動人士既知道公眾意見不利他們,現正轉向法院入手,企圖藉法律程序爭取所想。目前好幾個州已有同性戀伴侶提請訴訟,要求獲發結婚證書;在不久將來,美國很可能有一或多州法院頒令,同性公民「婚姻」獲法律認可。 若然的話,有些同性伴侶很可能爭取同性戀「公民婚姻」在別州得承認。1996年捍衛婚姻法(DOMA)經兩黨議員大比數通過,並經前總統克林頓簽署,宣布各州不必確認由別州發出的同性公民「婚姻」證書,然而同性戀運動分子勢必上訴聯邦法院,圖令法庭頒令捍衛婚姻法違憲。 如此挑戰,理應失敗。然而有鑒於美國最高法院近日就同性戀者提請的司法案件判決,竟一再違反國家历史和傳統、甚至高院先例,在此問題上,高等法院並不可靠。 按目前情況,似乎只剩修憲一途,期能達以下目標: · 重新定義婚姻乃文明基石,希望能藉修憲就此重要事務劃定全國統一標準; · 制止不民主的司法獨裁者將同性公民「婚姻」、或婚姻福利等制度強加諸民眾。